陈世清:用对称逻辑解悖(七)(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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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10:02 | by admin ]
2016/08/27 10:02 | by admin ]
陈世清:用对称逻辑解悖(七)
悖论是表面上同一命题或推理中隐含着两个对立的结论,而这两个结论都能自圆其说。悖论的抽象公式就是:如果事件A发生,则推导出非A,非A发生则推导出A。悖论是命题或推理中隐含的思维的不同层次、意义(内容)和表达方式(形式)、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事实和价值的混淆,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的不对称,是思维结构、逻辑结构的不对称。悖论根源于知性认识、知性逻辑(传统逻辑)、矛盾逻辑的局限性。产生悖论的根本原因是把传统逻辑形式化、把形式逻辑普适性绝对化即把形式逻辑当做思维方式。所有悖论都是因形式逻辑思维方式产生,形式逻辑思维方式发现不了、解释不了、解决不了的逻辑错误。所谓解悖,就是发现、纠正悖论中的逻辑错误。要真正解悖只能靠对称逻辑。只要运用对称逻辑,没有一个悖论无解。
“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 这句话之所以成为悖论,是因为他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中,也包括“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这样悖论就产生: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是真的,那么“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也是假话;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也是假话,那么“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还会是真的吗?
解悖:把这句话内容的指向对象和形式(语言表达式)的指向对象区别开来。“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内容指向对象是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任何一句话;“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形式指向对象是“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内容指向对象——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任何一句话都是假话,说明这句话内容是对的,“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形式指向对象“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表述是真的——是作了真实的表述。所以,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是真的——作了真实的表述,那么“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不是假话。所以只要把这句话内容的指向对象和形式(语言表达式)的指向对象区别开来,“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所包含的悖论可以化解。解悖的关键在于:把这句话内容的指向对象和形式(语言表达式)的指向对象区别开来。“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内容指向对象是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任何一句话,并不包括这句话本身。
唐•吉诃德悖论 世界文学名著《唐•吉诃德》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唐•吉诃德的仆人桑乔•潘萨跑到一个小岛上,成了这个岛的国王。他颁布了一条奇怪的法律:每一个到达这个岛的人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你到这里来做什么?”如果回答对了,就允许他在岛上游玩,而如果答错了,就要把他绞死。对于每一个到岛上来的人,或者是尽兴地玩,或者是被吊上绞架。有多少人敢冒死到这岛上去玩呢?一天,有一个胆大包天的人来了,他照例被问了这个问题,而这个人的回答是:“我到这里来是要被绞死的。”请问桑乔•潘萨是让这个人在岛上玩,还是把他绞死呢?如果让他在岛上游玩,那就与他说“要被绞死”的话不相符合,这就是说他说“要被绞死”是错话。既然他说错了,就应该被处绞刑。但如果桑乔•潘萨要把他绞死呢?这时他说的“要被绞死”就与事实相符,回答就是对的,既然他答对了,就不该被绞死,而应该让他在岛上玩。最终桑乔•潘萨思索再三,让卫兵把这个人放了,并且宣布这条法律作废。这个悖论的焦点:这个人回答正确与回答错误两个相反的结论都可以成立,形式逻辑不矛盾律在这里无效。
解悖:这个悖论混淆了“正确错误的答案”和“对这个答案的处理行为”两个概念,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答案正确错误的标准在这个岛的国王心中,而不在这个岛的国王对这个答案的处理行为中。这个答案正确错误的标准和这个岛的国王对这个答案的处理行为之间是因果关系、先后关系、前提和结论的关系。所以这个人如果被绞刑只能证明他在被执行绞刑之前已经回答错误,他被执行绞刑是他已经回答错误的证明,而不是说明他回答正确。
言尽悖 庄子《齐物论》中说:“大辩不言.. 言辩而不及”,真理是无法用语言表达清楚的,言语与辩解总是与真理之间存在差异。作为墨家思想家的墨子,在著作中《墨子 经下》和《墨子 经说下》评击“言尽悖”的说法:“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墨子认为,“言尽悖”这句话本身是悖论:若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那“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也无法表达真理;如果“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能够表达真理;那说明有的言论可以表达真理,“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也不成立。“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不管能不能表达真理都不成立,违背形式逻辑排中律。形式逻辑排中律:一个命题不是正确就是错误,不是错误就是正确,不可能有第三方。“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不管正确错误都不成立,肯定存在第三方,形式逻辑排中律在这里失效。
解悖:“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所指的对象和“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不是一个层次,“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所指的对象指“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言论,不包括“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是对“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言论的反思,层次高于“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言论。这个悖论混淆了命题的不同层次的对象,使命题的不同层次的对象之间相悖,违背了形式逻辑同一律。形式逻辑同一律是所有逻辑规律的最基本规律,形式逻辑排中律以形式逻辑同一律为基础。在违背形式逻辑同一律基础上出现除正确错误之外的第三方是正常的,并没有违背形式逻辑排中律。只要搞清楚“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所指的对象和“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不是一个层次,“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能够表达真理和“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之间并不矛盾。
悖论是表面上同一命题或推理中隐含着两个对立的结论,而这两个结论都能自圆其说。悖论的抽象公式就是:如果事件A发生,则推导出非A,非A发生则推导出A。悖论是命题或推理中隐含的思维的不同层次、意义(内容)和表达方式(形式)、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事实和价值的混淆,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思维层次与思维对象的不对称,是思维结构、逻辑结构的不对称。悖论根源于知性认识、知性逻辑(传统逻辑)、矛盾逻辑的局限性。产生悖论的根本原因是把传统逻辑形式化、把形式逻辑普适性绝对化即把形式逻辑当做思维方式。所有悖论都是因形式逻辑思维方式产生,形式逻辑思维方式发现不了、解释不了、解决不了的逻辑错误。所谓解悖,就是发现、纠正悖论中的逻辑错误。要真正解悖只能靠对称逻辑。只要运用对称逻辑,没有一个悖论无解。
“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 这句话之所以成为悖论,是因为他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中,也包括“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这样悖论就产生: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是真的,那么“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也是假话;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也是假话,那么“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还会是真的吗?
解悖:把这句话内容的指向对象和形式(语言表达式)的指向对象区别开来。“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内容指向对象是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任何一句话;“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形式指向对象是“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内容指向对象——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任何一句话都是假话,说明这句话内容是对的,“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形式指向对象“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表述是真的——是作了真实的表述。所以,如果“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是真的——作了真实的表述,那么“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本身不是假话。所以只要把这句话内容的指向对象和形式(语言表达式)的指向对象区别开来,“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所包含的悖论可以化解。解悖的关键在于:把这句话内容的指向对象和形式(语言表达式)的指向对象区别开来。“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假话”这句话的内容指向对象是除了这句话以外的任何一句话,并不包括这句话本身。
唐•吉诃德悖论 世界文学名著《唐•吉诃德》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唐•吉诃德的仆人桑乔•潘萨跑到一个小岛上,成了这个岛的国王。他颁布了一条奇怪的法律:每一个到达这个岛的人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你到这里来做什么?”如果回答对了,就允许他在岛上游玩,而如果答错了,就要把他绞死。对于每一个到岛上来的人,或者是尽兴地玩,或者是被吊上绞架。有多少人敢冒死到这岛上去玩呢?一天,有一个胆大包天的人来了,他照例被问了这个问题,而这个人的回答是:“我到这里来是要被绞死的。”请问桑乔•潘萨是让这个人在岛上玩,还是把他绞死呢?如果让他在岛上游玩,那就与他说“要被绞死”的话不相符合,这就是说他说“要被绞死”是错话。既然他说错了,就应该被处绞刑。但如果桑乔•潘萨要把他绞死呢?这时他说的“要被绞死”就与事实相符,回答就是对的,既然他答对了,就不该被绞死,而应该让他在岛上玩。最终桑乔•潘萨思索再三,让卫兵把这个人放了,并且宣布这条法律作废。这个悖论的焦点:这个人回答正确与回答错误两个相反的结论都可以成立,形式逻辑不矛盾律在这里无效。
解悖:这个悖论混淆了“正确错误的答案”和“对这个答案的处理行为”两个概念,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答案正确错误的标准在这个岛的国王心中,而不在这个岛的国王对这个答案的处理行为中。这个答案正确错误的标准和这个岛的国王对这个答案的处理行为之间是因果关系、先后关系、前提和结论的关系。所以这个人如果被绞刑只能证明他在被执行绞刑之前已经回答错误,他被执行绞刑是他已经回答错误的证明,而不是说明他回答正确。
言尽悖 庄子《齐物论》中说:“大辩不言.. 言辩而不及”,真理是无法用语言表达清楚的,言语与辩解总是与真理之间存在差异。作为墨家思想家的墨子,在著作中《墨子 经下》和《墨子 经说下》评击“言尽悖”的说法:“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墨子认为,“言尽悖”这句话本身是悖论:若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那“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也无法表达真理;如果“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能够表达真理;那说明有的言论可以表达真理,“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也不成立。“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不管能不能表达真理都不成立,违背形式逻辑排中律。形式逻辑排中律:一个命题不是正确就是错误,不是错误就是正确,不可能有第三方。“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不管正确错误都不成立,肯定存在第三方,形式逻辑排中律在这里失效。
解悖:“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所指的对象和“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不是一个层次,“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所指的对象指“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言论,不包括“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是对“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言论的反思,层次高于“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言论。这个悖论混淆了命题的不同层次的对象,使命题的不同层次的对象之间相悖,违背了形式逻辑同一律。形式逻辑同一律是所有逻辑规律的最基本规律,形式逻辑排中律以形式逻辑同一律为基础。在违背形式逻辑同一律基础上出现除正确错误之外的第三方是正常的,并没有违背形式逻辑排中律。只要搞清楚“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所指的对象和“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本身不是一个层次,“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能够表达真理和“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这句话以外的所有言论都无法表达真理之间并不矛盾。
陈世清: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之对策(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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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09:59 | by admin ]
2016/08/27 09:59 | by admin ]
陈世清: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之对策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检察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处于发生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贪赃枉法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实践证明:要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与审判走过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司法分立。法院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法院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应职业化。法院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法院地方化的根本原因,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法院地方化,法院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法院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制是国际惯例,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尽可能阻止司法人脉关系网使审判走过场现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法院承担推迟开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判决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长期固定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责任终生追究制,以避免地方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
6、法官责任硬约束。有的法官之所以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根本改变明确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要把法官错判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区别开来。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来解决,而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判决书上显示。衡量是否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文书,而不是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只要裁定、判决书在程序、实体任一方面犯常识性错误的,都应该认定为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并追究相关法官、检察官的刑事责任。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检察官完全可以在回避目前任何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的巨大利益。如果以目前法定的受贿要件作为衡量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检察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冤假错案,中国的法官、检察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检察官是在接受目前法定的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解决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检察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检察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涉案法官、检察官刑事责任大小,与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书违法程度有关,与冤假错案属于民事、刑事、行政及涉案标的无关。程序纠正与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进行。彻底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避免法官因为长期司法系统腐败形成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维护法官既得利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常见手法是隐匿当事人提交的某个关键证据,判决书中不提该证据或提到但不做任何说明,或做出不予采信的说明但不说具体理由,然后判当事人败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检察院、人大对民事刑事司法监督要一视同仁,特别要堵塞司法程序监督的漏洞,根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9、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上下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检察院提拔的法院检察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以打破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检察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法官、检察官公正办案。
10、成立宪法法院。如果法官违法怎么办?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法官终身责任制”管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保证使之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刻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中,老百姓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检查官、法院和检察院。同时,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是中国法治体系无法真正建立的最大漏洞,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首先要堵塞这个漏洞。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违背宪法的部门与地方立法,法官、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的违宪违法行为,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检察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最高法最高检滥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长副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违法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可以和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同时进行。
据了解,现在政府部门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的多元化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想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地市级以上派驻中纪委、国家安全委、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和干预司法公正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视情节轻重马上处理、全部处理。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为了彻底纠正冤假错案,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央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再考虑工作组是常设还是撤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行政监督,强化司法监督、纪检监督与舆论监督。只要把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中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任重道不远。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检察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处于发生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贪赃枉法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实践证明:要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与审判走过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司法分立。法院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法院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应职业化。法院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法院地方化的根本原因,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法院地方化,法院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法院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制是国际惯例,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尽可能阻止司法人脉关系网使审判走过场现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法院承担推迟开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判决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长期固定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责任终生追究制,以避免地方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
6、法官责任硬约束。有的法官之所以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根本改变明确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要把法官错判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区别开来。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来解决,而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判决书上体现出来,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判决书上显示。衡量是否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文书,而不是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只要裁定、判决书在程序、实体任一方面犯常识性错误的,都应该认定为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并追究相关法官、检察官的刑事责任。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检察官完全可以在回避目前任何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的巨大利益。如果以目前法定的受贿要件作为衡量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检察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冤假错案,中国的法官、检察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检察官是在接受目前法定的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解决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检察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检察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涉案法官、检察官刑事责任大小,与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书违法程度有关,与冤假错案属于民事、刑事、行政及涉案标的无关。程序纠正与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进行。彻底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避免法官因为长期司法系统腐败形成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维护法官既得利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常见手法是隐匿当事人提交的某个关键证据,判决书中不提该证据或提到但不做任何说明,或做出不予采信的说明但不说具体理由,然后判当事人败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检察院、人大对民事刑事司法监督要一视同仁,特别要堵塞司法程序监督的漏洞,根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9、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上下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检察院提拔的法院检察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以打破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检察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法官、检察官公正办案。
10、成立宪法法院。如果法官违法怎么办?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法官终身责任制”管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保证使之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刻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中,老百姓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检查官、法院和检察院。同时,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是中国法治体系无法真正建立的最大漏洞,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首先要堵塞这个漏洞。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违背宪法的部门与地方立法,法官、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的违宪违法行为,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检察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最高法最高检滥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长副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违法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可以和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同时进行。
据了解,现在政府部门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的多元化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想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目前当务之急是在地市级以上派驻中纪委、国家安全委、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和干预司法公正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视情节轻重马上处理、全部处理。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为了彻底纠正冤假错案,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央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再考虑工作组是常设还是撤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行政监督,强化司法监督、纪检监督与舆论监督。只要把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中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任重道不远。
陈世清: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搞清楚的几个概念(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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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09:57 | by admin ]
2016/08/27 09:57 | by admin ]
陈世清: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搞清楚的几个概念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严重拖累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治与政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最大的政治。违背法治精神、对判决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所以不能算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空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严重拖累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治与政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最大的政治。违背法治精神、对判决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所以不能算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空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 术语表(十四)(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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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09:56 | by admin ]
2016/08/27 09:56 | by admin ]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 术语表(十四)
元逻辑 规范各种逻辑的基础、定位、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逻辑,即逻辑的逻辑。人类思维作为自然界发展的最精致成果,同自然界是同源同构的,因而也是对称的。对称是宇宙的本质、经济社会的本质、思维的本质、逻辑的本质。源于宇宙对称性的对称逻辑的对称性,决定其它逻辑的对称性。所以对称逻辑是元逻辑。对称逻辑或元逻辑把逻辑与非逻辑、理性与非理性统一起来,是逻辑的逻辑化,因此对称逻辑或元逻辑是人类思维方式的逻辑。
形式逻辑思维方式 把知性逻辑——形式逻辑的普适性绝对化,把形式逻辑的普适性推广运用到人的包括理性思维的全部思维过程的思维方式。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片面、孤立、静止的思维方式。形式逻辑思维方式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种,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不能归结为形式逻辑思维方式。
经济学出发点 经济学出发点是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经济客体和经济主体的对称关系展开为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转化运动,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转化运动形成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展开为经济学的逻辑体系。经济学的出发点和经济的出发点是一致的,经济学的逻辑和经济发展的规律是一致的。
智慧经济形态 创新性知识在知识中占主导、创意产业成为龙头产业、创新驱动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的经济形态,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的经济形态,本质上仍然属于知识经济形态。智慧经济形态由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组成,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使创新驱动由增长方式上升为经济形态。
智慧经济模式 即智慧经济形态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促进资源整合与资源再生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
智慧农业 是农业中的智慧经济,或智慧经济形态在农业中的具体表现。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后发优势、经济发展后来居上、实现赶超战略的主要途径。
智慧生态大农业 是智慧经济模式在农业中的运用,是人的智慧在农村生产各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形态,通过发展健康农业、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再生农业、观光农业,建构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产业,以农产品粗加工为支柱产业,绿色农业、再生农业为基础产业;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美丽乡村建设等为边际产业的农业生态产业链,实现人的智慧对农村资源的系统整合与产业结构提升,实现农业经济生态化、农村生态城镇化,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分离大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消除城乡差距,推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智慧生态大农业是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的“全息元”。
健康农业 广义来讲,就是指以人为本、在产品品种、产品选种、土壤质量、产品培育、施肥用药、产品加工储存运输方面都要以有利于人的健康为目的的农业发展模式。广义的健康农业与生态农业是同义语。狭义来讲,就是指用农产品开发保健药品、保健品、保健食品。
有机农业 用生物手段而非化学手段改良土质、培育种植、制造使用肥料与农药的农产品生产、制造、加工的产业形态,主要指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
绿色农业 广义的绿色农业就是生态农业,狭义的绿色农业指有色农产品的优品种、高品质、产业化、规模化、无害化生产,并形成各色农产品具有美学价值的“颜值品牌”。
循环农业 指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等,组成自我再生、全息循环的生态农业产业链。生物制药带动农产品系列深加工,保健食品深加工带动一般食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带动饲料深加工;通过微生物作用,使秸秆中的维生素、木质素等分解为糖和转化为单细胞蛋白质用作动物饲料、食用菌培养基和生物肥料,变废为宝、资源循环再生。
元逻辑 规范各种逻辑的基础、定位、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的逻辑,即逻辑的逻辑。人类思维作为自然界发展的最精致成果,同自然界是同源同构的,因而也是对称的。对称是宇宙的本质、经济社会的本质、思维的本质、逻辑的本质。源于宇宙对称性的对称逻辑的对称性,决定其它逻辑的对称性。所以对称逻辑是元逻辑。对称逻辑或元逻辑把逻辑与非逻辑、理性与非理性统一起来,是逻辑的逻辑化,因此对称逻辑或元逻辑是人类思维方式的逻辑。
形式逻辑思维方式 把知性逻辑——形式逻辑的普适性绝对化,把形式逻辑的普适性推广运用到人的包括理性思维的全部思维过程的思维方式。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 片面、孤立、静止的思维方式。形式逻辑思维方式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种,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不能归结为形式逻辑思维方式。
经济学出发点 经济学出发点是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经济客体和经济主体的对称关系展开为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转化运动,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转化运动形成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展开为经济学的逻辑体系。经济学的出发点和经济的出发点是一致的,经济学的逻辑和经济发展的规律是一致的。
智慧经济形态 创新性知识在知识中占主导、创意产业成为龙头产业、创新驱动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的经济形态,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的经济形态,本质上仍然属于知识经济形态。智慧经济形态由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组成,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使创新驱动由增长方式上升为经济形态。
智慧经济模式 即智慧经济形态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促进资源整合与资源再生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
智慧农业 是农业中的智慧经济,或智慧经济形态在农业中的具体表现。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后发优势、经济发展后来居上、实现赶超战略的主要途径。
智慧生态大农业 是智慧经济模式在农业中的运用,是人的智慧在农村生产各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形态,通过发展健康农业、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再生农业、观光农业,建构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产业,以农产品粗加工为支柱产业,绿色农业、再生农业为基础产业;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美丽乡村建设等为边际产业的农业生态产业链,实现人的智慧对农村资源的系统整合与产业结构提升,实现农业经济生态化、农村生态城镇化,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分离大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消除城乡差距,推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智慧生态大农业是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的“全息元”。
健康农业 广义来讲,就是指以人为本、在产品品种、产品选种、土壤质量、产品培育、施肥用药、产品加工储存运输方面都要以有利于人的健康为目的的农业发展模式。广义的健康农业与生态农业是同义语。狭义来讲,就是指用农产品开发保健药品、保健品、保健食品。
有机农业 用生物手段而非化学手段改良土质、培育种植、制造使用肥料与农药的农产品生产、制造、加工的产业形态,主要指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
绿色农业 广义的绿色农业就是生态农业,狭义的绿色农业指有色农产品的优品种、高品质、产业化、规模化、无害化生产,并形成各色农产品具有美学价值的“颜值品牌”。
循环农业 指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等,组成自我再生、全息循环的生态农业产业链。生物制药带动农产品系列深加工,保健食品深加工带动一般食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带动饲料深加工;通过微生物作用,使秸秆中的维生素、木质素等分解为糖和转化为单细胞蛋白质用作动物饲料、食用菌培养基和生物肥料,变废为宝、资源循环再生。
陈世清:智慧生态大农业与我国经济新增长点(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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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7 09:54 | by admin ]
2016/08/27 09:54 | by admin ]
陈世清:智慧生态大农业与我国经济新增长点
原载:求是网
在对称经济学看来,人类经济活动只有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动态平衡过程,不存在主体和客体、客体和客体的静态“均衡”。因此,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所谓经济新常态就是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促存量,用稳增长来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其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是用增量促存量、稳增长促发展实现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关键。用智慧经济模式在我国县域经济框架中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农村龙头产业、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关系,对我国农村现有产业和资源进行系统化整合,提升我国现有农村产业结构并衍生边际产业,建构完整的我国农村智慧生态大农业系统,更充分开发我国农村未开发产业资源,充分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规模效益,就是我国目前辐射面最广、牵动力与驱动力最强、使我国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智慧经济是创新性知识在知识中占主导、创意产业成为龙头产业、创新驱动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的经济形态,是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经济形态。智慧经济形态由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组成,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使创新驱动由增长方式上升为经济形态。智慧经济形态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的经济形态,本质上仍然属于知识经济形态。智慧经济模式即智慧经济形态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促进资源整合与资源再生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智慧农业,是农业中的智慧经济,或智慧经济形态在农业中的具体表现。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后发优势、经济发展后来居上、实现赶超战略的主要途径。智慧生态大农业是智慧经济模式在农业中的运用,是人的智慧在农村生产各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形态,通过发展健康农业、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再生农业、观光农业,建构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产业,以农产品粗加工为支柱产业,绿色农业、再生农业为基础产业;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美丽乡村建设等为边际产业的农业生态产业链,实现人的智慧对农村资源的系统整合与产业结构提升,实现农业经济生态化、农村生态城镇化,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分离大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消除城乡差距,推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智慧生态大农业是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的“全息元”,是解决“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
健康农业,广义来讲,就是指以人为本、在产品品种、产品选种、土壤质量、产品培育、施肥用药、产品加工储存运输方面都要以有利于人的健康为目的的农业发展模式。广义的健康农业与生态农业是同义语。狭义来讲,就是指用农产品开发保健药品、保健品、保健食品。
有机农业,就是用生物手段而非化学手段改良土质、培育种植、制造使用肥料与农药的农产品生产、制造、加工的产业形态,主要指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
绿色农业,广义的绿色农业就是生态农业,狭义的绿色农业指有色农产品的优品种、高品质、产业化、规模化、无害化生产,并形成各色农产品具有美学价值的“颜值品牌”。
循环农业,指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等,组成自我再生、全息循环的生态农业产业链。生物制药带动农产品系列深加工,保健食品深加工带动一般食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带动饲料深加工;通过微生物作用,使秸秆中的维生素、木质素等分解为糖和转化为单细胞蛋白质用作动物饲料、食用菌培养基和生物肥料,变废为宝、资源循环再生。
再生农业,指通过多种经营与循环农业,最充分开发利用我国农村资源,使之转变为再生生产力。根据项目间的科技含量和知识间的内在联系,结合当地特点形成农业多角经营→规模经营→系统经营→全息经营→绿色经营的格局,做到收益性与再生性的统一、专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分工化与规模化的统一、细化与全息化的统一,从而使农村经济规模取得规模经济、生态经济、再生经济的效益。
观光农业,指农村生态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态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是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基础,智慧生态大农业是农村生态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的核心与灵魂。
知识经济的生命力,不仅在于知识的产业化,更重要的,在于知识产业的主导化和龙头化一一用知识和知识产业来统驭和改造传统产业,包括农业,使知识在传统产业中占主导地位。知识产业主导化和龙头化的知识经济就是智慧经济。智慧经济形态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中国发展智慧经济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只有智慧经济才是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现实可操作模式。作为智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智慧农业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中国发展智慧农业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只有智慧农业才是实现中国农业转型升级的可操作模式。建构完整的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系统可以充分开发我国产业资源,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充分实现我国县经济的规模效益。属于生物工程的农产品系列深加工,具有科技含量多、附加值高、牵动力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以生物医药为龙头的农产品系列深加工作为智慧生态大农业的核心项目,体现了知识农业与绿色农业、知识经济与特色经济的有机统一,将取得 “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片群众、绿一域神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智慧生态大农业使农业生态化、系统化、立体化、知识化、文化化、高端化,为城市生态化提供衔接点与平衡点,形成我国农村与城市在生态化基础上的双向互动良性循环的稳增长结构,将推动全国产业结构全方位升级,使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资源各具特色具备实现智慧生态大农业的有利条件。我国已经形成智慧生态大农业的雏形,具备系统化整合实现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基础。中央有关部门在“十三五规划”与“一带一路”框架下为我国推行智慧经济提供政策支持,使我国实现智慧生态大农业具备政策、政府、智力、资金资源优势。我国学者、企业家也有相当成熟的智慧生态大农业的思想理论准备与运作基础。
我国发展智慧生态大农业的运作步骤:
1、成立我国智慧经济智库,专家调研并提出智慧生态大农业系统策划方案。用智慧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带动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应用研究,应用研究带动技术开发,软技术开发带动硬技术开发;用智慧经济的科学范式主导智慧生态大农业的经济模式,智慧生态大农业的经济模式主导智慧生态大农业的高新科技园区,智慧生态大农业的高新科技园区辐射农村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区域经济。智慧生态大农业必须智慧先行、知识先行、理论先行、模式先行。
2、举办全国性“智慧经济——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高峰论坛”,由相关部委司局组织部分参与“十三五”与“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编制的部委官员、智库代表、长期研究智慧经济理论的著名专家、学者、有经验的企业家,组成用智慧经济推动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权威性、专业性、务实性、高效性团队,成立“智慧经济—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规划思路讲师团全国巡讲,进行智慧经济—智慧生态大农业权威理论解读,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应用策划,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为我国各地政府和企业运作智慧生态大农业模式、提升我国产业结构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理论指导、智力支持与舆论准备。
3、各地先由政府牵头建立智慧生态大农业高科技园区,作为有示范、培训性质的生产基地,使智慧生态大农业高科技园区在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方面起牵头作用,使高科技园区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能多层次、多方面地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印发农业技术资料、建立技术员包片联户制度等多种形式对农户推广先进的增产、增收技术,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增强他们的生态意识,形成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学习型组织,建构智慧生态大农业的主体基础。
4、以各地成熟的智慧生态大农业项目的策划方案为基础,通过企业孵化带动智慧生态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公司制”、“公司+基地制”、“公司+基地+农户制”的企业化、公司化、集团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引导、主导、提升农业产业化,使农业产业化项目及相关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借助合同契约、保护价和按股分红等办法,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通过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合同保证、系列服务、电脑控制,使分散的农户商品化、专业化、系列化、现代化,形成集约化生产规模和立体化经营格局,建立分散化与集约化相统一、小型化与集团化相统一的农业企业化股份合作制模式,使种养加相配套、产供销一条龙、科教农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对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进行系统的企业化开发运作。
5、以县域经济为智慧生态大农业运作单元,建构、理顺龙头产业、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关系。龙头产业带动支柱产业,支柱产业牵动基础产业。边际产业与辅助产业同步进行。
龙头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边际产业、辅助产业之间由一元到多元再到多样的项目系列排列组合完全取决于项目之间的科技含量和知识、资源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层次关系,通过自上而下、举一反三、纲举目张的运作最大限度实现边际效益与规模效益。
6、以我国成功的智慧生态大农业县域经济为基础,设立“中国智慧生态大农业基金”,为在全国推广智慧生态大农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智慧经济与智慧生态大农业模式的知识结构更新带动资本结构更新,用资本结构更新带动资产结构更新,用资产结构更新带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以知识运营为主导、资本运营为核心实现知识、资本、资产、产品运营的统一。
知识经济必然带来全球经济的重新洗牌,因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后来居上的大好机遇。我国大部分人口是农民,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农业不仅是基础产业,而且是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必然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高科技给农产品带来高附加值,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必然给投资智慧生态大农业带来高回报。在投资、消费两方面均低迷的今天,智慧生态大农业将成为继信息产业之后的新的投资热点,同时将开发出农村这一最广阔的市场,从而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在工业发展带来生态危机的今天,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发展将给人类重新带来生态平衡。智慧生态大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一致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必然性,将成为人类二次创业的起点。
原载:求是网
在对称经济学看来,人类经济活动只有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动态平衡过程,不存在主体和客体、客体和客体的静态“均衡”。因此,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所谓经济新常态就是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促存量,用稳增长来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其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是用增量促存量、稳增长促发展实现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关键。用智慧经济模式在我国县域经济框架中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农村龙头产业、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关系,对我国农村现有产业和资源进行系统化整合,提升我国现有农村产业结构并衍生边际产业,建构完整的我国农村智慧生态大农业系统,更充分开发我国农村未开发产业资源,充分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的规模效益,就是我国目前辐射面最广、牵动力与驱动力最强、使我国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智慧经济是创新性知识在知识中占主导、创意产业成为龙头产业、创新驱动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的经济形态,是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经济形态。智慧经济形态由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组成,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使创新驱动由增长方式上升为经济形态。智慧经济形态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的经济形态,本质上仍然属于知识经济形态。智慧经济模式即智慧经济形态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促进资源整合与资源再生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智慧农业,是农业中的智慧经济,或智慧经济形态在农业中的具体表现。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智慧农业是智慧经济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实现后发优势、经济发展后来居上、实现赶超战略的主要途径。智慧生态大农业是智慧经济模式在农业中的运用,是人的智慧在农村生产各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产业形态,通过发展健康农业、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再生农业、观光农业,建构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产业,以农产品粗加工为支柱产业,绿色农业、再生农业为基础产业;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美丽乡村建设等为边际产业的农业生态产业链,实现人的智慧对农村资源的系统整合与产业结构提升,实现农业经济生态化、农村生态城镇化,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分离大部分农民离土不离乡就业,实现精准扶贫,消除城乡差距,推动我国整体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智慧生态大农业是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的“全息元”,是解决“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
健康农业,广义来讲,就是指以人为本、在产品品种、产品选种、土壤质量、产品培育、施肥用药、产品加工储存运输方面都要以有利于人的健康为目的的农业发展模式。广义的健康农业与生态农业是同义语。狭义来讲,就是指用农产品开发保健药品、保健品、保健食品。
有机农业,就是用生物手段而非化学手段改良土质、培育种植、制造使用肥料与农药的农产品生产、制造、加工的产业形态,主要指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的开发生产使用。
绿色农业,广义的绿色农业就是生态农业,狭义的绿色农业指有色农产品的优品种、高品质、产业化、规模化、无害化生产,并形成各色农产品具有美学价值的“颜值品牌”。
循环农业,指农产品废料回收利用,开发沼气、有机肥料等,组成自我再生、全息循环的生态农业产业链。生物制药带动农产品系列深加工,保健食品深加工带动一般食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带动饲料深加工;通过微生物作用,使秸秆中的维生素、木质素等分解为糖和转化为单细胞蛋白质用作动物饲料、食用菌培养基和生物肥料,变废为宝、资源循环再生。
再生农业,指通过多种经营与循环农业,最充分开发利用我国农村资源,使之转变为再生生产力。根据项目间的科技含量和知识间的内在联系,结合当地特点形成农业多角经营→规模经营→系统经营→全息经营→绿色经营的格局,做到收益性与再生性的统一、专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分工化与规模化的统一、细化与全息化的统一,从而使农村经济规模取得规模经济、生态经济、再生经济的效益。
观光农业,指农村生态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态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是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基础,智慧生态大农业是农村生态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的核心与灵魂。
知识经济的生命力,不仅在于知识的产业化,更重要的,在于知识产业的主导化和龙头化一一用知识和知识产业来统驭和改造传统产业,包括农业,使知识在传统产业中占主导地位。知识产业主导化和龙头化的知识经济就是智慧经济。智慧经济形态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中国发展智慧经济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只有智慧经济才是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现实可操作模式。作为智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智慧农业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中国发展智慧农业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只有智慧农业才是实现中国农业转型升级的可操作模式。建构完整的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系统可以充分开发我国产业资源,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充分实现我国县经济的规模效益。属于生物工程的农产品系列深加工,具有科技含量多、附加值高、牵动力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以生物医药为龙头的农产品系列深加工作为智慧生态大农业的核心项目,体现了知识农业与绿色农业、知识经济与特色经济的有机统一,将取得 “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片群众、绿一域神州”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智慧生态大农业使农业生态化、系统化、立体化、知识化、文化化、高端化,为城市生态化提供衔接点与平衡点,形成我国农村与城市在生态化基础上的双向互动良性循环的稳增长结构,将推动全国产业结构全方位升级,使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资源各具特色具备实现智慧生态大农业的有利条件。我国已经形成智慧生态大农业的雏形,具备系统化整合实现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基础。中央有关部门在“十三五规划”与“一带一路”框架下为我国推行智慧经济提供政策支持,使我国实现智慧生态大农业具备政策、政府、智力、资金资源优势。我国学者、企业家也有相当成熟的智慧生态大农业的思想理论准备与运作基础。
我国发展智慧生态大农业的运作步骤:
1、成立我国智慧经济智库,专家调研并提出智慧生态大农业系统策划方案。用智慧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带动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应用研究,应用研究带动技术开发,软技术开发带动硬技术开发;用智慧经济的科学范式主导智慧生态大农业的经济模式,智慧生态大农业的经济模式主导智慧生态大农业的高新科技园区,智慧生态大农业的高新科技园区辐射农村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区域经济。智慧生态大农业必须智慧先行、知识先行、理论先行、模式先行。
2、举办全国性“智慧经济——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高峰论坛”,由相关部委司局组织部分参与“十三五”与“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编制的部委官员、智库代表、长期研究智慧经济理论的著名专家、学者、有经验的企业家,组成用智慧经济推动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权威性、专业性、务实性、高效性团队,成立“智慧经济—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规划思路讲师团全国巡讲,进行智慧经济—智慧生态大农业权威理论解读,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应用策划,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为我国各地政府和企业运作智慧生态大农业模式、提升我国产业结构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理论指导、智力支持与舆论准备。
3、各地先由政府牵头建立智慧生态大农业高科技园区,作为有示范、培训性质的生产基地,使智慧生态大农业高科技园区在转化与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方面起牵头作用,使高科技园区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能多层次、多方面地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印发农业技术资料、建立技术员包片联户制度等多种形式对农户推广先进的增产、增收技术,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增强他们的生态意识,形成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学习型组织,建构智慧生态大农业的主体基础。
4、以各地成熟的智慧生态大农业项目的策划方案为基础,通过企业孵化带动智慧生态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公司制”、“公司+基地制”、“公司+基地+农户制”的企业化、公司化、集团化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引导、主导、提升农业产业化,使农业产业化项目及相关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借助合同契约、保护价和按股分红等办法,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通过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合同保证、系列服务、电脑控制,使分散的农户商品化、专业化、系列化、现代化,形成集约化生产规模和立体化经营格局,建立分散化与集约化相统一、小型化与集团化相统一的农业企业化股份合作制模式,使种养加相配套、产供销一条龙、科教农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对我国智慧生态大农业进行系统的企业化开发运作。
5、以县域经济为智慧生态大农业运作单元,建构、理顺龙头产业、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关系。龙头产业带动支柱产业,支柱产业牵动基础产业。边际产业与辅助产业同步进行。
龙头产业、支柱产业、基础产业、边际产业、辅助产业之间由一元到多元再到多样的项目系列排列组合完全取决于项目之间的科技含量和知识、资源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层次关系,通过自上而下、举一反三、纲举目张的运作最大限度实现边际效益与规模效益。
6、以我国成功的智慧生态大农业县域经济为基础,设立“中国智慧生态大农业基金”,为在全国推广智慧生态大农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智慧经济与智慧生态大农业模式的知识结构更新带动资本结构更新,用资本结构更新带动资产结构更新,用资产结构更新带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以知识运营为主导、资本运营为核心实现知识、资本、资产、产品运营的统一。
知识经济必然带来全球经济的重新洗牌,因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后来居上的大好机遇。我国大部分人口是农民,大部分地区是农村;农业不仅是基础产业,而且是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必然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高科技给农产品带来高附加值,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必然给投资智慧生态大农业带来高回报。在投资、消费两方面均低迷的今天,智慧生态大农业将成为继信息产业之后的新的投资热点,同时将开发出农村这一最广阔的市场,从而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在工业发展带来生态危机的今天,智慧生态大农业的发展将给人类重新带来生态平衡。智慧生态大农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一致性,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必然性,将成为人类二次创业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