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通过宪法法院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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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13:39 | by admin ]
2025/07/27 13:39 | by admin ]
陈世清:通过宪法法院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54)@全国人大
明确宪法法院是集中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机构,确立宪法法院最高司法机构的地位、政治机构和审判机构统一的职能,可以分离一般法院的泛政治化功能,杜绝任何以“政治”为名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断绝一切“政治合理”的枉法裁判的操纵空间,实现法治无死角无漏洞,从而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宪法法院为纲、精准定位各个法院的政治功能与审判功能、通过宪法法院集中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陈世清:只有宪法法院才是审判机构和政治机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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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5:17 | by admin ]
2025/07/24 15:17 | by admin ]
陈世清:只有宪法法院才是审判机构和政治机构的统一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53)@全国人大
随着ai法官的运用、数字司法精准审判时代的到来,政治审判与司法审判两张皮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式,整天纠结法院是政治机构还是审判机构已经毫无意义,一般法院的唯一精准定位就是审判机构;只有宪法法院,才承担既是审判机构、又是政治机构的功能——只有宪法法院才能把政治审判和司法审判有机统一起来。数字化时代,通过宪法法院、宪法司法化使宪法得到全面落地实施,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宪法法院办案过程形成的大数据,将成为所有数字审判的依据,从而使宪法精神全面渗透到所有审判中。既得利益集团试图通过所谓“政治”来干预司法,从技术上讲已经不可能。
陈世清:法制与法治: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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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12:13 | by admin ]
2025/07/19 12:13 | by admin ]
陈世清:法制与法治: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制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52)@全国人大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中国式现代化首先应该有科学设计的法制。所谓科学设计的法制,就是使法律有司法效力和使司法有法律效力:
一、使法律有司法效力:
(一)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核心是成立国家、省、市三级宪法法院,三级宪法法院均直接隶属全国人大,机构和人员均和地方政府、政法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二)法律司法化。
1、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有无缝对接司法程序的机制设计。
2、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有违法担责条款。
二、使司法有法律效力:
司法法律化。所有司法程序,从立案到证据认定到庭审视频公开到旁听到当事人当场刻录庭审录像复制庭审笔录到判决书上网到判后答疑,应该制定专门的司法全流程法律、明确精细简洁易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效力的法律条款,而不是用浩如烟海层出不穷的所谓“司法解释”、“司法制度”、“司法规范”、“司法判例”、“司法意见”、“司法规定”来建立貌似完整却漏洞百出有的还自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司法效力、各个法院无法统一严格执行的弹性司法体制。目前当务之急应该制定对司法程序作出完整说明且具有法律效力和司法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陈世清:法律司法化与司法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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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22:59 | by admin ]
2025/07/18 22:59 | by admin ]
陈世清:法律司法化与司法法律化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7)@全国人大
法律司法化 法律司法化是指任何法律(包括宪法)都必须通过司法渠道才能实现效力的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原理、法律基本属性与法治基本设计。根据法律司法化原理,任何不能司法化、没有司法化的“法律”均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司法法律化 司法法律化是指任何司法行为的制度和规范都必须形成法律,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和“规范”层面。实践证明:仅仅停留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的“司法制度化”、“司法规范化”很容易形成弹性司法的空间,这是司法腐败的制度根源。如果说,法律只有司法化才有真正的法律,司法也只有法律化才有真正的司法。只有法律司法化和司法法律化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使法律有司法效力,司法有法律效力,才是现代法治。
要实现司法法律化,目前当务之急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法》。
陈世清:司法法律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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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22:57 | by admin ]
2025/07/18 22:57 | by admin ]
陈世清:司法法律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8)@全国人大
司法法律化 司法法律化是指任何司法行为的制度和规范都必须形成法律,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和“规范”层面。实践证明:仅仅停留在“制度”和“规范”层面的“司法制度化”、“司法规范化”很容易形成弹性司法的空间,这是司法腐败的制度根源。如果说,法律只有司法化才有真正的法律,司法也只有法律化才有真正的司法。只有法律司法化和司法法律化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使法律有司法效力,司法有法律效力,才是现代法治。
目前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践证明无法真正起到审判监督的有效作用。要实现司法法律化,有效发挥司法审判监督的作用,彻底杜绝司法腐败,目前当务之急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