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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司法法律化: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51)@全国人大

法律没有司法化,司法没有法律化,说明我国司法腐败的本质,是司法行政化——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和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本质上是为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留下司法空间。这说明,我们不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是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能真正制约权力的,不是没有司法效力的制度,而是有司法效力的真正的法律。当务之急,是使宪法有司法效力。

陈世清:加强立法监督,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6)@全国人大

既得利益集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处于尖锐对立之中,长期以来既得利益集团打着“政治正确”的旗号肆意干预司法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试图靠可以弹性执法的软“法律”来约束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无异于与虎谋皮。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只有靠具有司法效力的硬法律。

所谓立法监督,就是:1、法律必须符合宪法;2、法律必须有司法效力。法律必须符合宪法是立法的前提,法律必须有司法效力是立法的核心。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是打着“法律”旗号的政策宣示;只有政策宣示作用、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是为弹性执法、使权力凌驾法律之上预留空间。弹性执法,无法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要真正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就必须加强立法监督,使法律具有司法效力。当务之急,是使宪法具备司法效力。

陈世清:法律司法化与宪法司法化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5)@全国人大

法律司法化  法律司法化是指任何法律(包括宪法)都必须通过司法渠道才能实现效力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基本原理与法治基本制度。根据法律司法化原理,任何不能司法化、没有司法化的“法律”均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由于宪法和一般法律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所以宪法司法化既不是分散、间接进行,也不是和一般法律的司法化混合、交叉进行,而是通过宪法法院既集中又扁平化直接进行。集中进行,可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的法律效力;扁平化直接进行,可以保证宪法司法化的落地实施。宪法司法化的落地实施,既是宪法落地实施的保证,也是所有法律落地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司法化,通过宪法法院实现宪法司法化,通过宪法司法化使宪法全面落地实施,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陈世清:以司法效力为标准重新审查所有的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3)@全国人大

1、不得违背宪法;而不可操作、没有司法化、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违背宪法精神;
2、条文必须正确、准确、精确、明确,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3、必须有无缝衔接司法程序的机制;
4、必须有明确可严格执行的违反法律、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以司法效力为标准重新审查所有的法律,使所有法律都有司法效率,是使宪法全面落地实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

陈世清:什么是司法效力: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3)@全国人大
陈世清:什么是司法效力: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3)@全国人大

司法效力  司法效力狭义指法律效力,即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合法权利、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实际能力。由于法律效力往往通过司法手段、司法程序实现,所以法律效力也叫司法效力。法律效力和司法效力的关系说明:不能司法化、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效力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司法效力的概念是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司法效力”概念和理论说明:宪法必须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全面落地。宪法司法化是所有法律司法化的根本,也是所有法律具有司法效力、法律效力的根本。司法效力广义指司法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包括司法裁判文书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实际执行程度。司法裁判文书的合法性是司法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的根本。

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说明:要建立法治社会,就首先必须使宪法司法化,然后在此基础上使所有法律都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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