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以司法效力为标准重新审查所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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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3:08 | by admin ]
2025/07/15 13:08 | by admin ]
陈世清:以司法效力为标准重新审查所有的法律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3)@全国人大
1、不得违背宪法;而不可操作、没有司法化、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违背宪法精神;
2、条文必须正确、准确、精确、明确,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3、必须有无缝衔接司法程序的机制;
4、必须有明确可严格执行的违反法律、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以司法效力为标准重新审查所有的法律,使所有法律都有司法效率,是使宪法全面落地实施、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
陈世清:什么是司法效力: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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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1:56 | by admin ]
2025/07/15 11:56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司法效力: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3)@全国人大
陈世清:什么是司法效力: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3)@全国人大
司法效力 司法效力狭义指法律效力,即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持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合法权利、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实际能力。由于法律效力往往通过司法手段、司法程序实现,所以法律效力也叫司法效力。法律效力和司法效力的关系说明:不能司法化、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效力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司法效力的概念是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司法效力”概念和理论说明:宪法必须司法化,才能使宪法全面落地。宪法司法化是所有法律司法化的根本,也是所有法律具有司法效力、法律效力的根本。司法效力广义指司法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包括司法裁判文书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实际执行程度。司法裁判文书的合法性是司法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的根本。
宪法的司法效力是一切法律司法效力的根本说明:要建立法治社会,就首先必须使宪法司法化,然后在此基础上使所有法律都司法化。。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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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1:05 | by admin ]
2025/07/15 11:05 | by admin ]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2)@全国人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是保证宪法全面落地的必要途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是提高法律司法效力的必要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是治理证据、证据认定乱象的必要手段;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裁判文书中对证据随意取舍,故意忽略关键证据,对证据胡乱解释不说明充分理由强词夺理,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讲证据规则不讲基本逻辑,严重剥夺公民的合法诉权,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严重降低我国法律的司法效力,严重降低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违背我国宪法。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用法律手段规范证据收集证据认定证据效力,提高法律的司法效力,从而实现法治现代化。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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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0:43 | by admin ]
2025/07/15 10:43 | by admin ]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1)@全国人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是保证宪法全面落地的必要途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是提高法律司法效力的必要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是治理司法程序乱象的必要手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就讲“不立不裁”,最高人民法院三申五令,但各级法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最高人民法院三申五令不许“不立不裁”的法规不理不睬,我行我素,严重剥夺公民的合法诉权,严重降低我国法律的司法效力,严重降低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违背我国宪法。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提高法律的司法效力,从而实现法治现代化。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使弹性法律转变为刚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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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3 20:27 | by admin ]
2025/07/13 20:27 | by admin ]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让法律有司法效力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0)@全国人大
目前中国现有的大量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只有政策宣示意义,没有司法意义,没有任何司法刚性约束力;与其说是法律,还不如说是一种政策,而且是可以弹性执行的政策,也从来没有听说谁引用这些法律来打官司。
所谓“法律效力”就是司法效力,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没有司法效力、不具备实践可操作性、对法治建设没有实际作用的“法律”,即使没有违背《立法法》,也违背了《宪法》。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使所有这些弹性“法律”、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通过修改、补充或撤销、替换转变为刚性法律、有司法效力的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