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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罪辩护”

[不指定 2013/07/27 10:27 | by admin ]

还是让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欣赏律师怎样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吧!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诉辩能力包括诉辩技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起码的职业道德。只要没有制造或唆使别人制造伪证,没有串供,没有捏造事实,没有造谣诽谤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对法官行贿,“无罪辩护”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非议,哪怕他的当事人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为什么我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客观事实本身不可还原,霍金所谓能回到过去的“时间隧道”永远不可能实现,要还原客观事实只能靠证据,“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能是证据证明或推断的事实,而不是想当然的“事实”。那么多的冤假错案说明:想当然的“事实”往往不是客观事实。那么证据怎样证明或推断事实呢?使证据说话!证据能说话吗?能!证据是死的,人是活的!通过当事人或代理人(主要是律师)的嘴巴使证据说话!为什么我们把诉讼说成“打官司”?因为官司是“打”出来的!怎么打?打嘴仗!打唇枪舌剑的嘴仗!我们能把那些在法庭上能言善辩、巧舌如簧、善于打嘴仗的律师讥讽为“讼棍”吗?No!律师只有尽其所能最大范围收集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运用高超的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才能用现有的证据(包括诉辩双方举的证据)证明或推断事实——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只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辩论技巧才能找到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捋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如果律师没有水平和能力,或有水平和能力但没有职业道德,都不可能做到最大范围收集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用高超的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用现有的证据证明或推断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找到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相关法律条文,用高超的辩论技巧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捋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能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而不是罪轻辩护,只要没有采用违法手段,只能说明该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该律师对自己专业水平的信心,不但没有错,而且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必要环节;这样的律师对于建立健全法制社会应该说多多益善。


记住:为坏人辩护不等于坏人。还是让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欣赏律师怎样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吧!为“罪犯”做无罪辩护,不但天不会塌下来,而且好看!让我们为所有敢于替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的胆略、勇气、才气、诉讼技巧和法庭上的精彩表演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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