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的立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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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10:54 | by admin ]

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的立体结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确立政府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建构政府和民间相对称的立体市场结构,把政府宏观调控看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
把政府看成市场之外、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是小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产物。与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相应,是市场的立体化,政府已经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环节;这时再把政府看成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不是思维惯性就是线性思维方式。此时与政府相对应的,是民间而非市场。市场是民间与政府相对称的经济系统。
市场的逻辑是科学的逻辑表现在:市场的逻辑是立体的逻辑。从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可以看出,法制与政府都是市场的必要环节,所以市场的逻辑是立体的逻辑。把政府看成市场之外、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是小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产物。与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相应,是市场的立体化,政府已经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环节;这时再把政府看成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不是思维惯性就是线性思维方式。此时与政府相对应的,是民间而非市场。市场是民间与政府相对称的经济系统。而张维迎之所以把市场看成是平面的,不是思维惯性而是线性思维方式。张维迎:“市场的逻辑是说我们每个人要幸福,你就要去为别人创造价值,给别人带来幸福。”“为什么市场可以做到这一点?我想最简单的一个原因,就是有自由、有竞争。那么自由的前提是什么?是私有产权制度,有了私有产权制度你才可以有真正的自由,如果没有私有产权制度,我们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的。”①在这里,无论是张维迎的语言表述式,还是要件之间客观的因果关系,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都只是市场和幸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无论是市场还是幸福除了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以外,还需要人格平等、平等交换。而要人格平等、平等交换,就必须诚信;要使诚信成为市场交换通行的显规则,就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守信光荣欺诈可耻的道德舆论环境。平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复杂。以平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需要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制的保障、社会舆论的监督。所以市场是立体的而非平面的;政府和法制都是市场的内在环节,也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市场的逻辑是由不同层次的必要条件组成的立体的五度空间的逻辑,而不是由同一层次的必要条件组成的平面的二维的逻辑。而新自由主义者、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之所以主张市场无政府主义,就是因为他们把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由幸福的必要条件偷换成充分条件,又进一步把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由市场的必要条件偷换成市场的充分条件,从而把市场的逻辑平面化。张维迎:“市场运作有一个前提,就是自由、私有财产的权利。自由、私有和产权,非常重要。在现代社会,只有一个机构可以以合法的方式通过让给别人不幸福而让自己幸福,那就是政府。政府强制征收税收。在社会中,政府征税,它干什么用,是否给你创造价值?你并没有看到。”②如果说,前面一段话张维迎还只是从语言表述式上把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由市场的必要条件偷换成市场的充分条件,那么当他把政府税收当做强盗的逻辑时,就是从思维内容方面把市场的上述必要条件当做充分条件。因为,如果没有政府税收,维护社会平等所需要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法制保障、必要的行政措施与社会舆论监督拿什么来进行?否定政府税收的正当性和对于市场的必要性,实质就是主张市场无政府主义。这也和张维迎自己讲的“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在企业、个人的交往中建立一系列信任和交易机制”③的说法自相矛盾。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任和交易机制不可能在交往中自发建立起来,如果杜绝欺行霸市、人为垄断和坑蒙拐骗需要健全的法制与政府强有力的调控,那么政府税收就是市场正常运行并不可少的环节。“对市场最大的伤害,是来自政府的干预。如果要用充分竞争这个概念,那么多权力掌握在你手里,怎么充分竞争?那么多政府干预,哪来充分竞争?”“所以我再次呼吁大家,我们回到经济学的基本问题,让我们重新读一读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不要再相信凯恩斯主义的那些政策。”④。在这里,张维迎平面的“市场的逻辑”是通过偷换“充分竞争”和“完全竞争”这两个概念,把凯恩斯鼓吹的“政府干预”和社会主义的政府宏观调控混为一谈,通过反对前者来反对后者;把新自由主义的完全竞争和社会主义的充分竞争混为一谈,通过肯定后者来肯定前者。张维迎反对社会主义的政府宏观调控、主张新自由主义的建立在私有化基础上的完全竞争,把市场的逻辑看成是平面的、线性的逻辑,是源于他的线性的、非对称的思维方式,而且不遵守形式逻辑,把必要条件混同于充分条件,并因此自相矛盾而不能自圆其说。张维迎这样的线性、非对称、非逻辑的思维方式无法理解市场是一个系统,因而无法把握市场的立体的逻辑,无法区别“充分竞争”与“完全竞争”这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自由必须以民主与法制的对称为中介,才有可能达到平等;只有平等,才有可能做到充分的自由;只有平等与充分的自由,才有完善的市场经济。而完全的自由,则以牺牲平等为前提;所谓完全的自由,就是官商勾结的自由、资本意志的自由、两极分化的自由、剥夺人民的自由。新自由主义是在市场经济旗号下的完全自由,而我们要的是以平等为核心的充分自由。有充分自由才有充分的竞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充分自由与完全自由、充分竞争与完全竞争、完善的市场经济与完全的市场经济是我们同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本质区别。完全自由、完全竞争、完全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不择手段、弱肉强食,充分自由、充分竞争与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虽然二者的最终结果都是优胜劣汰,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不同的原则造成的不同的起点与不一样的过程。如果说,在法制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新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尚可以形成与政府对称的一极,那么在法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新自由主义的完全自由竞争则以资本和权力的结合为特征。他们反对政府干预是假,反对法律监管是真;崇尚自由是假,无法无天是真。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通过所谓“保驾护航”“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理念到现实操作无不体现了以牺牲公平来保证效率,因而到处都可以看到权力与资本结合的影子,这也是造成广大人民大众仇富仇官的根源。如果说新自由主义在西方还有合理的因素,那么把其移植到处于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中国,则只能使其异化为权贵资本主义、权贵市场经济的理论工具,走向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本意的反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不等于新自由主义的完全竞争。如果说,完全竞争、弱肉强食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市场的逻辑是平面的逻辑,那么充分竞争、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就是立体的、对称的逻辑而非平面的逻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积极的配置功能
缩小差距、实现公平
从手段到目的
通过再分配,实现福利最大化
税收积极的再生功能 鼓励创新,抑制投机
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
扶持创业工程
税收的功能模型
政府干预 政府调控 政府法人人格化
市场
经济 政府经济功能的发展
发展 演化 制约
的对
称逻
辑 小商品经济 大商品经济 工业市场经济 知识市场经济
(1)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微观到宏观
市场
经济 宏观经济的发展
发展
的对 演化 制约
称逻
辑
(2)
微观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的对称逻辑模型
在对称经济学中,经过扬弃的政府宏观调控同国家干预主义有本质的不同。理论基础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一般均衡论和价格经济学,政府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是对称经济学与价值经济学。经济基础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化,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是共有制。运用手段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热衷运用货币手段,政府宏观调控侧重运用财政手段。调节目标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调节目标是均衡,具有反周期性质;政府宏观调控的调节目标是对称,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调节过程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调节是非常态,具有即时性;政府宏观调控的调节过程是常态,具有稳定性。以上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概念不同:一个叫宏观调控,一个叫国家干预。在对称经济学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自由同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全自由有本质的不同。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运用手段、调节目标、调节过程和国家干预主义毫无二致,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新自由主义鼓吹完全自由、完全竞争,社会主义自由市场主张充分自由、充分竞争。完全自由:无政府主义,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自由:以平等为核心、平等制约下的自由。完全竞争:弱肉强食、不择手段、不按游戏规则出牌,以致假冒伪劣充斥、坑蒙拐骗横行。充分竞争:法律、诚信制约下的竞争。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自由、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自由、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充分自由、充分竞争的核心。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以平等为核心、效率与公平相一致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完全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价值机制而非价格机制,“完全的市场经济”与“完全放开价格”二者间不能划等号。完全的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意味着无序竞争,无序竞争意味着垄断产生,垄断产生意味着不充分竞争。要充分竞争就必须控制垄断。能否放开价格,要看放开的是什么价格。如果是平等竞争的价格,当然应该放开;如果是垄断价格,则应当禁止。不加限制地讲完全竞争、放开价格,是为哄抬价格、通货膨胀开绿灯。打着完全竞争旗号的投机垄断,是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之一。张维迎:“我接下来提出了价格改革的八个步骤,其核心思想是:首先将产品的指令性计划基数固定下来不再扩大,相应地开放计划外市场,基数内按计划价调拨。基数外按市场交易;然后,国家再分批、分类、分步地逐步放开基数内产品价格,同时取消计划和调拨,或者对某些产品‘先调后放’,甚至建立起完整的市场价格体系。”⑤“在我看来,‘放’是双轨制的核心,无论我提出的改革思路还是后来的改革实践,都是这样的。不明白这一点,就说明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双轨制改革。不‘放’,市场这一轨从何而来?双轨制从和谈起?……我所讲的放是逐步的‘放’,通过双轨制有计划的‘放’。”⑥改革开放之初的价格双轨制,表面上是逐步放开价格,实际上是人为制造垄断价格,限制自由平等竞争价格,从而走向控制价格(控制垄断价格)的反面,也走向放开价格(放开自由竞争价格)的反面;从而既背离了计划经济,也背离了真正的市场经济,与所谓“渐进式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实践说明:双轨制是人为制造价格垄断、非公平竞争、从而制造权力寻租空间的始作俑者,也是让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先富起来”的肥沃土壤。中国所有腐败都是“双轨制”的衍化、延伸形态,或都是双轨制的变种;中国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都是靠着双轨制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先富起来的,并美其名曰“充分利用政策资源”。非公平竞争的“先富起来”,埋下了日后制造垄断、投机炒作、寻租造租、贫富分化的运作模式,蕴含了使市场经济改革向权贵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雏形;其所孕育的“官倒”也是通货膨胀、两极分化的源头之一。完善的市场体制从本质意义上就是清除双轨制及其赖以产生、存在、发展的土壤,在平等起点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用双轨制的“成就”来证明“完全放开价格”,在双轨制已经制造垄断的基础上“完全放开价格”,是让羊和狼完全竞争,是从错到错、将错就错的循环论证,并无说服力。在市场的核心机制上,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以价格为市场的核心机制,社会主义充分自由以价值为市场的核心机制。在市场体系的定位上,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把市场平面化,实质是市场原教旨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充分自由把自身定位为与政府宏观调控相对而言的民间调节,以强化政府执政能力为必要环节。在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定位上,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把中国市场化改革定位于走资本主义道路,把市场化等同于私有化、金钱化、产业化、自由化;社会主义充分自由把中国市场化改革定位于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市场化是市场的立体化、主体化、规范化、完善化。在发展观方面,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奉行的是以物为中心的GDP增长观、只要增长不要发展的线性“发展观”;社会主义充分自由坚持财富增长观、系统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观。以上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概念不同:一个叫完全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叫充分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不是向完全自由的不完善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而是向充分自由的完善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此次源于西方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及西方国家采取的应急措施说明:资本主义与传统计划经济社会主义二者都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但传统社会主义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有先天的优势:充分的而不是完全的自由、充分的而不是完全的竞争需要强有力政府的强力建构、控制与推行。建立健全法制,维护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公平,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就是政府宏观调控对社会提供的价值,就是政府给纳税人的回报。认为政府是唯一“以合法的方式通过让别人不幸福而让自己幸福”的机构,从而得出无政府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的逻辑。
扬弃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对称经济学,与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是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产生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语境决定同一个名词会有不同的内涵,使之成为不同的概念。比如“市场化”、“国家调节”、“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等等,如果不能把它们放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范式中定义,而是望文生义,就难以完整把握对称经济学,难以准确把握对称经济学同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区别。在对称经济学视野中,经济学是一个有机整体。经济学只有以价值机制还是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之分,没有宏观微观之别。以价值机制为核心,微观经济学也是宏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宏观经济学也是微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经济学只是对经济过程的近似描述;不管其形式多精密,都不可能做到对经济现实的精确反映。试图用所谓“斯密和瓦尔拉斯的市场经济模型的内部逻辑一致性”来说明均衡价格的存在,试图用均衡价格来说明价格自发调节市场的充分有效性,是思维方式与对象的不对称。即使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价格也不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但在工业经济时期,表面现象掩盖了本质。在知识经济时期,本质以赤裸裸的方式表现出来——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从本质到现象,从工业经济到知识经济,从不完全竞争到完全竞争,价值机制都是市场的一级机制,价格机制都是市场的二级机制。市场机制本来并不以价格为基础,而是以价值为基础。以价格为基础只是历史的偶然的、局部的、表面的现象;而以价值为基础,则是历史的必然的、整体的、深层次的本质。知识经济,为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偶然把握必然提供了历史条件。资本、资产、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均不取决于价格,不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曲线,也不取决于供求均衡点或神秘的机制、供求法则,而取决于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取决于需求的强烈程度和满足需求的可能程度。价格与需求并不必然成反比,有时价格越高,需求越强:价格机制背后是商品价值机制,价格规律背后是商品价值规律。以价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平衡;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发展。价格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价值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在知识经济时代,即使市场是完全的,供求也不可能平衡,知识产品、创新产品的竞争不可能充分,市场不可能预测、不可能出清,任何建立在价格机制基础上的“模型”都是无效的。这里,产品的非竞争性不是市场不充分的表现,而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宇观:知识运营
层次 宏观:政府自觉调控
微观: 民间自发调节
市场 无外部性
空间
全球化
宏观调控
反周期
时间 稳定型
周期
市场的五度空间模型:市场是立体的
在价格一元化基础上得出无政府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结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的逻辑。
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政府是市场的内在环节,法制是市场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充分竞争的经济必须与民主政治相对称。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对传统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两者的扬弃、综合、升华,相容与超越来实现。真正的市场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善的市场经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是全面的市场经济,是更高级的市场经济,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市场社会主义是计划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扬弃,这种制度转型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是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时代两大制度融合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综合了两大体制的优点。用社会主义去整合市场经济,用市场经济去完善社会主义,这与其说是意识形态的功能,还不如说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必然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偶然的。偶然性为必然性开辟道路,必然性通过偶然性得以展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对称经济学的产生,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市场经济本身是对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是对称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称本质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得到充分展示;而对称经济学就是对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展示出来的人类经济活动的对称本质、市场经济的对称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称本质进行经济学反思的成果。政府与市场、民主与法制的对称逻辑就是市场的逻辑。因此市场的逻辑就是立体的逻辑,立体的逻辑就是科学的逻辑——量子时代非线性的对称的科学逻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自觉建立立体的市场结构。
经 实际周期 政府调控 主客体
济 (供给引起) 货币中性 从不对称
周 财政 投融资 到对称
期 泡沫周期 其他行政手段
(投机引起)
目标: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平衡供给与需求
政府宏观调控模型Ⅰ
引文出处:
①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P2.
②③⑤⑥张维迎:《什么改变中国》,中信出版社,2012.7,P5-6,P51,P53,P35
④张维迎:《回归亚当斯密,告别凯恩斯》,中国经济学家年度论坛,2010年11月20日。
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3.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确立政府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建构政府和民间相对称的立体市场结构,把政府宏观调控看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
把政府看成市场之外、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是小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产物。与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相应,是市场的立体化,政府已经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环节;这时再把政府看成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不是思维惯性就是线性思维方式。此时与政府相对应的,是民间而非市场。市场是民间与政府相对称的经济系统。
市场的逻辑是科学的逻辑表现在:市场的逻辑是立体的逻辑。从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可以看出,法制与政府都是市场的必要环节,所以市场的逻辑是立体的逻辑。把政府看成市场之外、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是小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的产物。与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相应,是市场的立体化,政府已经成为市场中的一个环节;这时再把政府看成与市场相对而言的范畴,不是思维惯性就是线性思维方式。此时与政府相对应的,是民间而非市场。市场是民间与政府相对称的经济系统。而张维迎之所以把市场看成是平面的,不是思维惯性而是线性思维方式。张维迎:“市场的逻辑是说我们每个人要幸福,你就要去为别人创造价值,给别人带来幸福。”“为什么市场可以做到这一点?我想最简单的一个原因,就是有自由、有竞争。那么自由的前提是什么?是私有产权制度,有了私有产权制度你才可以有真正的自由,如果没有私有产权制度,我们是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的。”①在这里,无论是张维迎的语言表述式,还是要件之间客观的因果关系,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都只是市场和幸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无论是市场还是幸福除了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以外,还需要人格平等、平等交换。而要人格平等、平等交换,就必须诚信;要使诚信成为市场交换通行的显规则,就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守信光荣欺诈可耻的道德舆论环境。平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复杂。以平等为核心的市场经济,需要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制的保障、社会舆论的监督。所以市场是立体的而非平面的;政府和法制都是市场的内在环节,也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市场的逻辑是由不同层次的必要条件组成的立体的五度空间的逻辑,而不是由同一层次的必要条件组成的平面的二维的逻辑。而新自由主义者、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之所以主张市场无政府主义,就是因为他们把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由幸福的必要条件偷换成充分条件,又进一步把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由市场的必要条件偷换成市场的充分条件,从而把市场的逻辑平面化。张维迎:“市场运作有一个前提,就是自由、私有财产的权利。自由、私有和产权,非常重要。在现代社会,只有一个机构可以以合法的方式通过让给别人不幸福而让自己幸福,那就是政府。政府强制征收税收。在社会中,政府征税,它干什么用,是否给你创造价值?你并没有看到。”②如果说,前面一段话张维迎还只是从语言表述式上把产权明确、人身自由、交换劳动由市场的必要条件偷换成市场的充分条件,那么当他把政府税收当做强盗的逻辑时,就是从思维内容方面把市场的上述必要条件当做充分条件。因为,如果没有政府税收,维护社会平等所需要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法制保障、必要的行政措施与社会舆论监督拿什么来进行?否定政府税收的正当性和对于市场的必要性,实质就是主张市场无政府主义。这也和张维迎自己讲的“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在企业、个人的交往中建立一系列信任和交易机制”③的说法自相矛盾。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任和交易机制不可能在交往中自发建立起来,如果杜绝欺行霸市、人为垄断和坑蒙拐骗需要健全的法制与政府强有力的调控,那么政府税收就是市场正常运行并不可少的环节。“对市场最大的伤害,是来自政府的干预。如果要用充分竞争这个概念,那么多权力掌握在你手里,怎么充分竞争?那么多政府干预,哪来充分竞争?”“所以我再次呼吁大家,我们回到经济学的基本问题,让我们重新读一读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不要再相信凯恩斯主义的那些政策。”④。在这里,张维迎平面的“市场的逻辑”是通过偷换“充分竞争”和“完全竞争”这两个概念,把凯恩斯鼓吹的“政府干预”和社会主义的政府宏观调控混为一谈,通过反对前者来反对后者;把新自由主义的完全竞争和社会主义的充分竞争混为一谈,通过肯定后者来肯定前者。张维迎反对社会主义的政府宏观调控、主张新自由主义的建立在私有化基础上的完全竞争,把市场的逻辑看成是平面的、线性的逻辑,是源于他的线性的、非对称的思维方式,而且不遵守形式逻辑,把必要条件混同于充分条件,并因此自相矛盾而不能自圆其说。张维迎这样的线性、非对称、非逻辑的思维方式无法理解市场是一个系统,因而无法把握市场的立体的逻辑,无法区别“充分竞争”与“完全竞争”这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自由必须以民主与法制的对称为中介,才有可能达到平等;只有平等,才有可能做到充分的自由;只有平等与充分的自由,才有完善的市场经济。而完全的自由,则以牺牲平等为前提;所谓完全的自由,就是官商勾结的自由、资本意志的自由、两极分化的自由、剥夺人民的自由。新自由主义是在市场经济旗号下的完全自由,而我们要的是以平等为核心的充分自由。有充分自由才有充分的竞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充分自由与完全自由、充分竞争与完全竞争、完善的市场经济与完全的市场经济是我们同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本质区别。完全自由、完全竞争、完全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不择手段、弱肉强食,充分自由、充分竞争与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虽然二者的最终结果都是优胜劣汰,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不同的原则造成的不同的起点与不一样的过程。如果说,在法制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新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尚可以形成与政府对称的一极,那么在法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新自由主义的完全自由竞争则以资本和权力的结合为特征。他们反对政府干预是假,反对法律监管是真;崇尚自由是假,无法无天是真。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通过所谓“保驾护航”“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理念到现实操作无不体现了以牺牲公平来保证效率,因而到处都可以看到权力与资本结合的影子,这也是造成广大人民大众仇富仇官的根源。如果说新自由主义在西方还有合理的因素,那么把其移植到处于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中国,则只能使其异化为权贵资本主义、权贵市场经济的理论工具,走向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本意的反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不等于新自由主义的完全竞争。如果说,完全竞争、弱肉强食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市场的逻辑是平面的逻辑,那么充分竞争、平等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逻辑就是立体的、对称的逻辑而非平面的逻辑。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积极的配置功能
缩小差距、实现公平
从手段到目的
通过再分配,实现福利最大化
税收积极的再生功能 鼓励创新,抑制投机
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
扶持创业工程
税收的功能模型
政府干预 政府调控 政府法人人格化
市场
经济 政府经济功能的发展
发展 演化 制约
的对
称逻
辑 小商品经济 大商品经济 工业市场经济 知识市场经济
(1) 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微观到宏观
市场
经济 宏观经济的发展
发展
的对 演化 制约
称逻
辑
(2)
微观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的对称逻辑模型
在对称经济学中,经过扬弃的政府宏观调控同国家干预主义有本质的不同。理论基础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一般均衡论和价格经济学,政府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是对称经济学与价值经济学。经济基础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化,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是共有制。运用手段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热衷运用货币手段,政府宏观调控侧重运用财政手段。调节目标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调节目标是均衡,具有反周期性质;政府宏观调控的调节目标是对称,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调节过程不同:国家干预主义的调节是非常态,具有即时性;政府宏观调控的调节过程是常态,具有稳定性。以上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概念不同:一个叫宏观调控,一个叫国家干预。在对称经济学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自由同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全自由有本质的不同。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运用手段、调节目标、调节过程和国家干预主义毫无二致,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本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新自由主义鼓吹完全自由、完全竞争,社会主义自由市场主张充分自由、充分竞争。完全自由:无政府主义,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自由:以平等为核心、平等制约下的自由。完全竞争:弱肉强食、不择手段、不按游戏规则出牌,以致假冒伪劣充斥、坑蒙拐骗横行。充分竞争:法律、诚信制约下的竞争。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完全自由、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自由、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充分自由、充分竞争的核心。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以平等为核心、效率与公平相一致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完全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价值机制而非价格机制,“完全的市场经济”与“完全放开价格”二者间不能划等号。完全的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完全竞争意味着无序竞争,无序竞争意味着垄断产生,垄断产生意味着不充分竞争。要充分竞争就必须控制垄断。能否放开价格,要看放开的是什么价格。如果是平等竞争的价格,当然应该放开;如果是垄断价格,则应当禁止。不加限制地讲完全竞争、放开价格,是为哄抬价格、通货膨胀开绿灯。打着完全竞争旗号的投机垄断,是通货膨胀的主要原因之一。张维迎:“我接下来提出了价格改革的八个步骤,其核心思想是:首先将产品的指令性计划基数固定下来不再扩大,相应地开放计划外市场,基数内按计划价调拨。基数外按市场交易;然后,国家再分批、分类、分步地逐步放开基数内产品价格,同时取消计划和调拨,或者对某些产品‘先调后放’,甚至建立起完整的市场价格体系。”⑤“在我看来,‘放’是双轨制的核心,无论我提出的改革思路还是后来的改革实践,都是这样的。不明白这一点,就说明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双轨制改革。不‘放’,市场这一轨从何而来?双轨制从和谈起?……我所讲的放是逐步的‘放’,通过双轨制有计划的‘放’。”⑥改革开放之初的价格双轨制,表面上是逐步放开价格,实际上是人为制造垄断价格,限制自由平等竞争价格,从而走向控制价格(控制垄断价格)的反面,也走向放开价格(放开自由竞争价格)的反面;从而既背离了计划经济,也背离了真正的市场经济,与所谓“渐进式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实践说明:双轨制是人为制造价格垄断、非公平竞争、从而制造权力寻租空间的始作俑者,也是让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先富起来”的肥沃土壤。中国所有腐败都是“双轨制”的衍化、延伸形态,或都是双轨制的变种;中国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都是靠着双轨制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先富起来的,并美其名曰“充分利用政策资源”。非公平竞争的“先富起来”,埋下了日后制造垄断、投机炒作、寻租造租、贫富分化的运作模式,蕴含了使市场经济改革向权贵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雏形;其所孕育的“官倒”也是通货膨胀、两极分化的源头之一。完善的市场体制从本质意义上就是清除双轨制及其赖以产生、存在、发展的土壤,在平等起点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用双轨制的“成就”来证明“完全放开价格”,在双轨制已经制造垄断的基础上“完全放开价格”,是让羊和狼完全竞争,是从错到错、将错就错的循环论证,并无说服力。在市场的核心机制上,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以价格为市场的核心机制,社会主义充分自由以价值为市场的核心机制。在市场体系的定位上,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把市场平面化,实质是市场原教旨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充分自由把自身定位为与政府宏观调控相对而言的民间调节,以强化政府执政能力为必要环节。在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定位上,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把中国市场化改革定位于走资本主义道路,把市场化等同于私有化、金钱化、产业化、自由化;社会主义充分自由把中国市场化改革定位于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市场化是市场的立体化、主体化、规范化、完善化。在发展观方面,新自由主义完全自由奉行的是以物为中心的GDP增长观、只要增长不要发展的线性“发展观”;社会主义充分自由坚持财富增长观、系统发展观、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观。以上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概念不同:一个叫完全自由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叫充分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不是向完全自由的不完善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而是向充分自由的完善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此次源于西方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及西方国家采取的应急措施说明:资本主义与传统计划经济社会主义二者都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但传统社会主义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过渡有先天的优势:充分的而不是完全的自由、充分的而不是完全的竞争需要强有力政府的强力建构、控制与推行。建立健全法制,维护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公平,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就是政府宏观调控对社会提供的价值,就是政府给纳税人的回报。认为政府是唯一“以合法的方式通过让别人不幸福而让自己幸福”的机构,从而得出无政府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的逻辑。
扬弃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对称经济学,与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是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产生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语境决定同一个名词会有不同的内涵,使之成为不同的概念。比如“市场化”、“国家调节”、“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等等,如果不能把它们放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范式中定义,而是望文生义,就难以完整把握对称经济学,难以准确把握对称经济学同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区别。在对称经济学视野中,经济学是一个有机整体。经济学只有以价值机制还是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之分,没有宏观微观之别。以价值机制为核心,微观经济学也是宏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宏观经济学也是微观经济学。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经济学只是对经济过程的近似描述;不管其形式多精密,都不可能做到对经济现实的精确反映。试图用所谓“斯密和瓦尔拉斯的市场经济模型的内部逻辑一致性”来说明均衡价格的存在,试图用均衡价格来说明价格自发调节市场的充分有效性,是思维方式与对象的不对称。即使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价格也不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但在工业经济时期,表面现象掩盖了本质。在知识经济时期,本质以赤裸裸的方式表现出来——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从本质到现象,从工业经济到知识经济,从不完全竞争到完全竞争,价值机制都是市场的一级机制,价格机制都是市场的二级机制。市场机制本来并不以价格为基础,而是以价值为基础。以价格为基础只是历史的偶然的、局部的、表面的现象;而以价值为基础,则是历史的必然的、整体的、深层次的本质。知识经济,为人们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偶然把握必然提供了历史条件。资本、资产、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均不取决于价格,不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曲线,也不取决于供求均衡点或神秘的机制、供求法则,而取决于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取决于需求的强烈程度和满足需求的可能程度。价格与需求并不必然成反比,有时价格越高,需求越强:价格机制背后是商品价值机制,价格规律背后是商品价值规律。以价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平衡;以价值规律为核心,追求的是发展。价格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价值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在知识经济时代,即使市场是完全的,供求也不可能平衡,知识产品、创新产品的竞争不可能充分,市场不可能预测、不可能出清,任何建立在价格机制基础上的“模型”都是无效的。这里,产品的非竞争性不是市场不充分的表现,而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本质要求。
宇观:知识运营
层次 宏观:政府自觉调控
微观: 民间自发调节
市场 无外部性
空间
全球化
宏观调控
反周期
时间 稳定型
周期
市场的五度空间模型:市场是立体的
在价格一元化基础上得出无政府主义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结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的逻辑。
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政府是市场的内在环节,法制是市场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充分竞争的经济必须与民主政治相对称。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对传统社会主义和西方资本主义两者的扬弃、综合、升华,相容与超越来实现。真正的市场经济,只能是社会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能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善的市场经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是全面的市场经济,是更高级的市场经济,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市场社会主义是计划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扬弃,这种制度转型是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是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时代两大制度融合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综合了两大体制的优点。用社会主义去整合市场经济,用市场经济去完善社会主义,这与其说是意识形态的功能,还不如说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必然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偶然的。偶然性为必然性开辟道路,必然性通过偶然性得以展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的对称经济学的产生,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市场经济本身是对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是对称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称本质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得到充分展示;而对称经济学就是对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展示出来的人类经济活动的对称本质、市场经济的对称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对称本质进行经济学反思的成果。政府与市场、民主与法制的对称逻辑就是市场的逻辑。因此市场的逻辑就是立体的逻辑,立体的逻辑就是科学的逻辑——量子时代非线性的对称的科学逻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自觉建立立体的市场结构。
经 实际周期 政府调控 主客体
济 (供给引起) 货币中性 从不对称
周 财政 投融资 到对称
期 泡沫周期 其他行政手段
(投机引起)
目标:增加供给、抑制投机、平衡供给与需求
政府宏观调控模型Ⅰ
引文出处:
①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P2.
②③⑤⑥张维迎:《什么改变中国》,中信出版社,2012.7,P5-6,P51,P53,P35
④张维迎:《回归亚当斯密,告别凯恩斯》,中国经济学家年度论坛,2010年11月20日。
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3.1
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主体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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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10:53 | by admin ]

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主体化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行市场主体化改革,通过突出主体性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创新驱动型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产力发展之所以不同于GDP增长,是由于生产力作为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资源再生的结果,而GDP增长,则可以在不要发挥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仅靠资源买卖、产业折腾、财富转移、统计参数转变(不是统计数据造假)就可产生。生产力和GDP的根本区别是人。人有两种:主体——具有自组织能力、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个体和组织;负主体:不为社会创造财富、阻碍社会发展的个体和组织。人与人的关系也有两种:主体性关系——主体间关系;负主体性关系——负主体间关系。市场的逻辑是科学的逻辑表现在:市场的逻辑是主体性的逻辑。市场的主体性活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出经济活动的主体性与按照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办事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西方经济学家既否认经济活动的规律性,又否认经济活动的主体性。由于受GDP思维方式的支配,张维迎不懂得什么是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和GDP增长混为一谈。“访谈人:随着房价高涨和对投资过热的担忧,很多人对地方政府提出指责,认为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与房地产商共同合谋推高房价、阻碍中央宏观调控等等。你对此怎么看?张维迎:我从来不同意这个观点。追求GDP增长不是问题。如果GDP增长是问题,那很简单,哪个地方GDP增长得快,哪个地方的官员撤职就成了。但要知道,GDP跟工业总产值不一样,它不是胡乱投资、生产出来搬到库里就可以的,要卖出去才行。如果我们希望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世界上更有地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GDP增长是必须的。”①张维迎在这里偷换了两个概念:“盲目追求GDP”和“追求GDP”,似乎不管是假冒伪劣还是垄断投机形成的脱离价值的价格乃至泡沫,只要是能卖出去而不是“生产出来搬到库里”或有价无市的GDP都不是盲目的GDP。这说明由于受GDP思维方式的支配,张维迎不懂得什么是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和GDP增长混为一谈。生产力发展之所以不同于GDP增长,是由于生产力作为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资源再生的结果,而GDP增长,则可以在不要发挥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仅靠资源买卖、产业折腾、财富转移、统计参数转变(不是统计数据造假)就可产生。生产力和GDP的根本区别是人。人有两种:主体——具有自组织能力、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个体和组织;负主体:不为社会创造财富、阻碍社会发展的个体和组织。人与人的关系也有两种:主体性关系——主体间关系;负主体性关系——负主体间关系。
孟子:何谓浩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义与利从来都是统一的;义与利的统一决定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主体 主体的关系
人 人与人的关系 负主体的关系
负主体 主体负主体的关系
只有主体性的活动才能带来生产力的发展
正好像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只是人的本质属
性----自我创造性的外部局部表现一样,人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精神关系也都不是人与人关系的本质,而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本质——互相交换劳动关系的外部的、局部的表现。
人的本质 本质属性 精神属性 本质关系 精神关系
作为主体的人 (自我 社会属性 (互相利用) 社会关系
创造) (自我创造性) 自然属性 自然关系
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主体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
人际关系
主体间互相利用的关系
非互换劳动的关系
负主体间互相利用的关系
人际关系模型
经济主体的主体性,是人和组织通过自身自觉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属性。人的主体性是单位主体性的本质、基础和前提。经济主体性的高低取决于创造财富功能的强弱。经济主体的主体性渗透在经营和发展的相互对称的各个要素中,是使各种要素得以建立对称关系的灵魂。没有经济主体的主体性,对称关系无从建立,经营活动无从开展,经营规律和社会规律无所依托。经营增长方式中知识运营的主体性渗透在经营模式与发展模式中。
文天祥:“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於人月浩然,沛乎塞苍冥。”浩然正气寓于大自然中。诚信经济与绿色经济是统一的,道德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必要的组成部分。人的浩然之气: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由天地养成。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人的道德素养,人的道德素养在好的市场经济中才能形成。
绝对主体
人类 主体 相对主体
社会 相对客体
个人 客体
绝对客体
性善者与性善论者
(利人、利人利已、利已不害人)
主体
人(经济人) 性恶者与性恶论者 理性经济人
(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的一切行为
都有利已动机。利己不害人)
负主体(性恶者与性恶论者: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损人利己):感性经济人
人类主体
产权明确 个人主体
人的主体性 利益机制 市场主体性 团队主体
道德关系 区域主体
国家主体
作为主体的人的具体性的逻辑结构
人的本质是创造性主体,充分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是以相对主体为中心,相对主体和相对客体、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因此,“经济人”是抽象的,经济主体是具体的。经济主体的具体性定义经济人的具体性。经济人的主体边界,由所涉及的利益边界决定。个人主体、企业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国家主体、民族主体,作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人”,由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利益决定。政府是代表人民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它的利益也就是人民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任何个人仅仅以“我是纳税人”为由,就试图支配政府的行为,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主体,用低层次的主体代替高层次的主体。从低级的社会发展阶段到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人的个性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形成发展过程。人的社会性,以人的个性为基础和核心;只有个性,才使人的社会性同动物的社会性有了本质的区别。分工是交换的前提。没有人的个性发展,就没有人的创造性发展,就没有分工,也就没有互相交换人们的各自的劳动。分工是人的个性和社会性统一的前提。分工的发展不但不是人的片面发展,而且正是人的全面发展:分工的发展过程,表面上是主体越离开客体,实际上是主体越来越接近客体;表面上是相对主体越来越离开相对客体,实际上相对主体越来越接近相对客体。这是双向同一过程。使分工强化的人的个性和社会性统一起来的中介是互相交换劳动,使人与人互相交换劳动得以实现的平台是经营活动。通过经营活动表现出来的经济主体的主体性就是主体间性;主体间性通过主体间关系——互相交换劳动得以展现。马克思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只是主体同主体的关系——主体间关系,而主体和负主体之间、负主体同负主体之间的互相利用关系,则并不是互相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说的互相交换其劳动关系是人际关系的本质关系,主体和负主体之间、负主体同负主体之间的互相利用关系是人的本质关系的异化。
创业者:自由自觉的
劳动者 一 二
次 次
相对主体 主体 创 创
(自我) (狭义) 主体性较强 业 业
非创业者 ︵ ︵
主体性较弱 提
人 转
︵
广 升
义 化 ︶
的 ︶
主
体
︶
弱主体
相对客体 非主体
(他人、社会) 负主体
创业的
非异化的 非创业的
一 二
劳动 次 次
异化的 创 创
主体 业 业
实 非劳动 ︵ ︵
转 提
践 化 升
︶ ︶
非主体
作为主体的人的具体性的历史结构
由主体和主体间关系所进行的生产性和交易活动我们称之为主体性活动;由负主体和负主体间关系所进行的非生产性和交易活动我们称之为负主体性活动。负主体性活动除了抢劫、偷盗以外,还包括坑蒙拐骗、产业折腾、假冒伪劣豆腐渣工程、投机垄断哄抬物价。主体性活动固然可以增加GDP,负主体性活动中坑蒙拐骗、产业折腾、假冒伪劣豆腐渣工程、投机垄断哄抬物价也同样会增加GDP。官商勾结投机炒地炒楼人为抬高房价,把老百姓的储蓄转变成地方官员的政绩和灰色收入、房地产商的暴利,和明目张胆的抢劫、偷盗只是形式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GDP有两种:主体GDP和负主体GDP。GDP概念本身不能自动区别这两者,所以我们不能盲目追求GDP以致陷进负主体GDP中。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尽力避免负主体GDP,扩大主体GDP。市场化改革,不管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主体化改革,而不是私有化、金钱化改革。
张维迎:“市场经济一定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良好的信誉机制之上。一个人的行为或者最优行为与他的生命周期有关。假如我预期只能活一个星期,我发财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去抢你们的钱包。抢人东西是要判刑的,但是我不担心这些事,为什么呢?法院还没有来得及开庭,我就已经死了,我何必在乎法律呢?但是当我预期要活很长很长时间,抢人就不是最好的办法。举这个例子也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立信誉制度最重要的是有一个长期的预期。一个人的预期越长,他的行为就越规范,他就愿意坚持兑现自己的承诺。……信誉就是人们为了获得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 ②张维迎这一段话是对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生动诠释。西方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人”只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分,没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别;人的生命长度是其长远利益的限度。名誉只是实现物质利益的手段,本身不是利益,人的身前身后名及其对子孙后代的影响都不在“经济人”的利益范畴之中。至于这种利益及满足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别人的利益,在张维迎看来没有任何不同。张维迎以这样的“经济人”作为他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出发点,当然不可能区别什么主体负主体,把市场化改革定位于金钱化、私有化、自由化、产业化改革不足为奇,对两种GDP不加区分、认为私有制是企业家的充要条件并因此提出所谓“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也不奇怪。既然在张维迎看来私有制是企业家形成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那么企业家自身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企业家的理想、信念、知识结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格结构都对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不起任何作用。企业家只有长远物质利益和眼前物质利益的盘算,不存在自我实现、全面发展和人格升华;只承认物的资本,不承认人格是企业家最大的资本。这不但是庸俗经济学,而且是庸俗管理学,是以庸俗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庸俗管理学。庸俗经济学认为经济学不讲道德,庸俗管理学认为管理就是厚黑管理。张维迎认为,由于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所以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张维迎把其概括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张维迎:“我提出以下几条论据:第一,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利润的占有者,财产风险也就只能由国家来承担。既然国家是最终风险承担者,国家就必须对经营者实行直接的控制,怎么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第二,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全民的财产和政府的官员之间有无数个‘降压器’,政府官员对于全民财产关心度——初始电压‘很低甚至接近于零’,最终输出就更小;第三,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因为在他们看来,经营企业不过是走入仕途的一个阶梯而已,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快放‘卫星’;第四,预算约束硬化不可能。在国家所有制下,充其量只能出现‘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没有人因为破产而遭受财产损失,破产又有多大意义呢?第五,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不可能。既然职工是企业‘主人’,经营者就必须处于职工权利的制约之下,经营者就不可能享有一个企业家应有的独断指挥权,不可能自由地解雇工人,不可能制止职工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无法制止职工同自己‘攀比’。……企业家的完整定义是什么?第一,企业家要做决策;第二,企业家要承担风险。在国有制下的厂长经理们既没有决策权,也不需要承担风险,那么多所谓的企业家,其实都是虚拟的企业家,实际上也就是官僚。遗憾的是,人们对他们的批评更多地集中在个人品质等方面,很少有人从体制上去思考问题,很少有人认识到‘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③张维迎“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忽略了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的根本:企业家自身的主体素质。认为只有私有制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企业家,前提不成立,结论很容易被证伪。以张维迎的“经济人”模板和厚黑管理模式刻制出来的“企业家”不是作为主体的真正企业家,不可能对社会发展起真正推动作用。
国有企业要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关键在于国有企业主体化。国有企业主体化包括国有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建立、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国有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除了包括政企分开、所有权约束的有效性、预算约束硬化、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也包括企业家素质。国有企业能否形成企业家阶层,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能否主体化和企业家的素质;国有企业能否主体化,关键在于政府法人能否人格化;政府法人能否人格化,关键在于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因此,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使国有企业也能形成自身的企业家阶层,不是国有企业私有化,而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一旦政治体制改革完成,真正形成政府法人人格化、国有企业主体化,不但可以用企业家定位国有企业管理者,而且可以用企业家来定位政府官员。韩国总统李明博不正是称自己为“CEO总统”吗?
一个经济学者给企业家下定义,为企业家划边界,取决于他所属的经济学范式。一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只能以私营企业为模本、以配置经济学为参照给企业家下定义、划边界;在他们看来只有能随心所欲处置资产、随心所欲兴风作浪、为利润最大化不择手段的“经济人”企业主,才可以称之为企业家。但从再生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家的本质,是具有较高的主体性、能通过自身创业和管理活动,使游资和其他生产要素以经营权为中心直接结合、更快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再生与配置的经济主体。企业家的最本质特征是创业能力;至于在创业过程中所组织支配的生产要素的产权属性和产权结构,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企业家的价值取向、经营方向与管理方式,但这只是企业家的特殊性,同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的本质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谓“国有制企业家不可能定理”,是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范式出发、把结论当前提的范式偏见。至于现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使真正的企业家阶层难以形成,那是需要深化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而不是什么“不可能定理”。如果有问题就“不可能”,哪还要改革做什么?如果不改革,没有健全的市场体制,那么不但国有企业、而且私有企业也难以形成真正的企业家阶层。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一方面主张经济体制改革可以离开政治体制改革来进行,另一方面却提出所谓“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是自相矛盾的悖论。这个“定理”缺乏公理前提。
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是连接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承上启下的环节。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成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改革不成功,将拖住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使经济体制改革无法成功。因此,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接口,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互为前提、相辅相成。国有企业改革是否成功,是改革整体是否成功的综合标准。而改革,只能是一个整体;改革成功,只能是一个整体。国有经济比重和一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成反比只是现象,政府法人没有人格化与民间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才是本质。而政府法人人格化、消除权贵市场经济本身只能通过民主法制建设来解决,而不是靠消除国有经济来解决。你不能让克林顿下台后不讲课,你不能让克林顿把巨额讲课费不拿去投资,你不能让克林顿利用他的高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联系赚到更多的利润,但你可以通过法律制约他不出卖国家机密、不搞内线交易、不利用人际脉络搞权钱交易。权贵市场经济本质和要害不在于“权贵”,而在于人治。在健全的法制下,与其说是“权贵”,还不如说是“人贵”,克林顿的高额讲课费和姚明的高额出场费没有本质区别。政府法人人格化是二次改革的核心;只有政府法人人格化,才能在制度上保证劳动力产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确立,使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得以确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真正建立。
张维迎的“企业家要做决策,企业家要承担风险”的本质是企业家要有主体性,但企业家的主体性可以从多种渠道形成,企业家做决策和承担风险的方式也可以从多种方式来展现。张维迎认为只有在私有制基础上才能形成企业家,是由于他不懂得企业家的本质、市场化改革的本质。市场化改革不是私有化、货币化改革而是主体化改革。经济结构中,人的要素是首要的要素。改革开放意味着以往建立在经济、超经济强制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摆脱。人的主体性的解放是创业的前提,人的主体性的提高通过创业来实现,国民主体性的提高通过创业潮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的创业潮:民营企业的一次创业、二次创业与国有企业的二次创业。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是转型对人的主体性的解放使中国出现前所未有的创业潮;正是创业潮这一时势,造出了企业家这一时代的英雄。主体性解放 创业潮 形成企业家阶层,是真正的企业家阶层形成的路线图。企业家阶层形成的路线图体现了市场的主体逻辑。张维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几代企业家都是他首创的“双轨制”“孕育”的④,之所以缺乏基本的市场逻辑,就是因为缺乏市场的主体逻辑。所谓主体性,就是系统的自组织“能力”。主体性就是人作为系统的自我意识、自我设计、自我控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就是企业作为系统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流从而进行主体性生产和竞争的能力。企业的主体性,团队的主体性、区域的主体性,国家的主体性,是放大了的人的主体性,其本质都是人的主体性。如果不是从主体的角度来定义经济人、定位国有企业与企业家,那么不但无从理解国有企业主体,而且无从理解区域主体、民族主体、国家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无从理解国际经济关系,区际经济关系。按照张维迎的市场化就是私有化逻辑,如果要利益最大化处理国际关系,不但国有企业要私有化,而且国家也要私有化。国家私有化,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专制国家。这岂不是走到私有化、自由化的反面?
张维迎:“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是把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手中,即实施民营化改革。讨论竞争力的问题只对民营企业有意义,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问题,而是如何退出的问题。如果说要在国有体制下摆脱困境,我想唯一的出路是回到国家垄断。”⑤“国有企业改革,或者说‘国退民进’和民营化的过程,是30多年的改革中不断摸索出的一条道路。这不是最初任何一个人的精心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逼出来的,是在实践中,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界和学界在相互碰撞当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思路。”我认为,这样的一种思路不是认真思考的产物,更不是各界集思广益的结晶,而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误导的结果。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历来把产权明确和私有化混为一谈,把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确混淆于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而且张维迎在这里主张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几个概念是模糊的,并由于逻辑上的混乱导致实际操作上的混乱:国有企业谁是“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把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手中”是私有化还是民营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能划等号吗?张维迎这里的逻辑混乱实际上是有意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跳过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个前提谈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某种程度上说明张维迎对正式提出国有企业私有化这个命题还底气不足,但也只能是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
张维迎:“预算约束软化的根源就在于所有者非主体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但财产关系必须确定。财产关系不确定,企业就只能有短期行为不会有长期行为,因为短期收益是自己的,长期收益则不知是何人的。”⑥张维迎认为所有者必须主体化是正确的,把主体化和私有化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认为财产关系必须确定是正确的,把产权明确和私有化划等号是错误的。张维迎把企业主体看成个人主体、自然人主体,看不到法人主体,是小商品经济时期的企业主体观。市场经济的真正基础是产权明确而非私有制,法人产权明确通过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实现,而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产权明确包括私有制产权明确与公有制产权明确、生产资料产权明确与生活资料产权明确。产权与产权明确,是平等交换劳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产权概念是一个随着生产发展内涵逐步深化、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产权明确的“界限”也必须与时俱进。产权明确不等于私有制,私有制不等于私有化,人人都有的社会所有制也不等于私有化。以劳动力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共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份的社会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的不是公有制,而是单一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的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专制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单一公有制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在单个人的思想理论基础上。产权的立体结构,就是根据产权的主体,分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公有产权又分为国家产权、集体产权;根据产权的类别,分为物权、知识产权与劳动力产权;根据产权的性质,分为初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产权的实现形式,又可分为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产权明确,就是明确产权主体与产权边界。产权不仅有时空边界,而且有层次边界——无论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都有权拥有相关产权的质量标准,否则有可能付出的代价(地震中的豆腐渣工程付出的是整个学校的数以千计的生命的代价)。一般商品的质量保证,也是这种立体产权的体现。因此,产权的本质,是价值所有权;而任何价值,都同时拥有五度空间属性。产权的立体性质,对于产权的界定有重要意义:1.明确产权主体,首先要区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里又包含初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土地的产权结构同其他生产资料的产权结构又有不同。2.明确公共品的产权边界,不能仅看它的时空属性,而且还要看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方面的产权属性。厕所是公共的,但维护厕所清洁的劳务不是公共的,所以公厕收费,并非公共品收费,而是维护公厕清洁的劳务收费。而由于坚持公共品不收费的原则,使北京大街上到处臭气熏天,实在是荒谬的理论带来荒谬的实践。想用这极端办法来说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正确性,实在也是枉费心机。3.明确私有品的产权边界,也不仅仅是看他的时空属性,还要看在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其他方面的产权关系。污染、噪音、安全隐患等问题,都牵涉到自身和他人的产权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仅仅着眼于产权固定物的平面的时空边界。就无法得到界定;仅仅通过市场自行解决牵涉到交易成本问题,有的还牵涉到交易主体问题(如有的公众利益受到侵害,就牵涉到谁来出面解决的问题),而使之不可行。但如果明确产权的超时空性质,就可以按法律来强行解决。产权的立体性质说明,产权清晰不等于私有产权,私有产权不等于私有制,私有制不等于私有化,人人都有份的社会所有制也不等于私有化。私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可以成为共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组成部分,因而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但私有化则只能是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不但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且也不符合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现代公司制的法人产权与初始产权的分离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有制。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相当比重的国有制,私有化无异于一种倒退。共有制是产权明确、然而非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机制。共有制是股东之间、合作伙伴之间、老板员工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竞争对手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双赢共生关系的深层基础。共有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劳动力产权制度;“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是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共有制才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才是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共同的经济基础。当然共有制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共有制说明:1.产权明晰不等于私有化;2.财产私有化不等于资本、资产、企业私有化;3.企业公众化不等于企业私有化;4.民营化不等于民有、私有化。把产权清晰、财产私有、企业公众化、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是偷换概念。可以说,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但不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产权明确才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通过把产权明确等同于私有制,把私有制等同于私有化,盲目主张国退民进,不但要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而且要在中国推行自由资本主义,是要中国重走西方国家走过的老路。这种线性思维方式与经济全球化时代所要求的思维方式不符。
张维迎:“什么是市场经济?一个简单公式是:市场经济等于自由价格加企业家”。“抓住价格体制改革这个中心环节”。⑦张维迎由于缺乏严格的哲学思维的训练,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他的市场经济的简单公式和改革的中心环节中,就是抓不到市场经济的真正本质和改革真正的中心环节。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平等,那么平等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是平等,那么平等化改革的核心机制就是解放人的主体性。如果说,产权明确是比私有制更深层次的本质,那么主体性又是比产权明确更深层次的本质。主体是产权明确的前提,产权明确是主体的实现。主体和产权明确二者互为因果,但主体在时间和逻辑两方面在先。要从主体的角度定义经济人、定位企业、定位企业家、定位劳动者,定位市场经济的基础,定位市场经济的公式和改革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公式:主体性 产权明确 企业家 价值体制 价格体制。在这个公式中,主体性是本,价格体制是末。张维迎的市场经济公式把市场经济的逻辑历史关系搞颠倒了,所以他抓不住改革的真正核心。他的市场经济的公式是小商品经济的公式。之所以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确而不是私有制,是因为只要产权明确,即使国有企业也能形成市场经济的合格主体;如果产权不明确,即使私有制也不能形成市场经济的主体。提高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个人主体性的根本途径是产权明确,国有企业产权明确的根本途径是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完善的劳动力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制度体现的是劳动主体论而不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把主体客体化了;劳动主体论通过劳动力产权制度实现人的主体性,用人的主体性的实现带动企业主体性的实现。企业主体性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民营企业的一次创业、二次创业与国有企业的二次创业的根本途径和机制,是实现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主体性的根本途径和机制,是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并通过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来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国有企业的主体性。国有企业不是不可以创业,不是只有私有化才可以创业,不是只有MBO才可以二次创业。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使产权改革、产权明确转变为企业的主体性、催化出生产力;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消除两极分化,使效率与公平真正一致,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体现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体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从而为政治民主打下经济基础。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主体性,主体性的所有制基础是产权明确而非私有制,国有企业主体性确立和产权明确的核心是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我们就可以对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形成与运行的具体机制进行设计。这个机制设计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上要建立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运行机制与利益机制。国有即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即政府所有,政府所有即各级政府所有。在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同时,应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确立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国有资产的支配、使用、分配、处置方面的运作机制与利益机制。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是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关键。国有企业整体上不是劳动人民直接所有并不意味着劳动人民不占有任何产权。从逻辑上劳动者是生产诸要素的主体,从历史上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将越来越高。一切财富归根结底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而劳动力产权制度是劳动力商品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贯彻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够使国有企业建立基本的除了国有资产以外的投资主体,并使之相互制衡,相辅相成,使劳动者在明确自己的劳动力产权的同时,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明确和维护国有企业产权。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管理的关键。因为劳动力产权是劳动力商品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劳动力商品原则是按劳分配的基础与前提,按劳分配则是权责分明的基础与前提,权责分明是科学管理的核心。组建国有层层控股的现代企业集团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体形式。层层控股有利于明确产权,使国有企业主体化。通过层层控股,在国有之间、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有利于产权由不明确向明确转化、管理由不科学向科学转化,并逐步向共有制转化。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公司制,公司制的核心是产权明确,包括企业物质产权和劳动力产权明确。而这两方面明确的国有企业就是共有企业。共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企业家最根本的素质就是善于整合多元化的资源,进行企业创新与创造。要把企业家和能人区别开来。企业家以市场经济为自己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必须建立企业家形成的平等竞争机制、以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和利益机制。企业家之所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因为企业家形成、作用、利益机制的改革和企业家作用的发挥本身,制约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其他方面。
国家
共有 投资者 企业
劳动者
共有制企业模型
微观上,要建立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相对分离绝对统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逻辑和历史的必然结果,就是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的统一;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的统一的逻辑和历史的必然结果,是培育企业家阶层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建立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相对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迅速提高劳动者、特别是现有企业员工的素质,并迅速形成企业家阶层这一最稀缺的经济资源。它不但可以迅速产生大量的新兴企业家,而且可以产生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使现有企业的旧式领导者转变为新型的现代企业家。要建立企业家形成的平等竞争机制。现代公司制度中,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和利益机制与现代公司制度本身一样,其形成和确立源于平等竞争这一根本的市场经济机制。因此,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和利益机制必须首先用企业家形成的平等竞争机制来说明。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机制中,职业经理型企业家的来源是以发达的人才市场、包括经理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和利益机制,在企业家走马上任之前,就应在原则上确定: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和企业家双向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要建立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具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主要标准,以物质资本所有者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比例日趋下降。从股东大会的召集到大会议题的确定,甚至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中选,都由公司的经营者阶层控制和支配,当公司的董事会一旦通过了由总经理制定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后,公司的实际决策权就掌握在总经理等经营者手中,他们便成了公司的事实上的最高决策者。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的统一,要求企业的科学治理结构应按最有利于企业家创新的作用来设置。要用管理代替管制,自律代替他律,网络代替层级,绩效代替服从,集约代替集中。企业机构设置应精简、高效,做到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力与责任对等;把宏观上的金字塔形权力机构与微观上的扁平自我管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把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以目标激励为主,弹性约束为辅;做到决策公开化、管理民主化、监控多元化;做到企业管理主体自动化、管理目标一体化、管理手段智能化、管理过程组合化、管理客体复合化、管理结果高效化。要建立企业家为中心的利益机制。企业家为中心的利益机制,包括企业家的剩余分配权和企业家的自我实现全面发展。企业家的剩余分配权,就是即使股东(国家)原先投过资本金的,企业资产增值部分,也应在股东(国家)、企业、员工个人之间按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量化折股。现在发达国家经营者的报酬一般是通过应聘者与公司的谈判(基础是市场对应聘者人力资本的评估)并得到双方的认同,最后以契约的形式在聘任合同中详细规定。对于企业家即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应采用工薪加股权的形式,对于其他的经营者,应根据他们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自上而下依次分别采用工薪加股权制、工薪加盈余分配制、工薪加奖励制、完全的工薪制,从而形成以企业家为中心的,企业管理者和一般员工剩余分配权的梯级系列。以企业家为中心的企业利益机制,既包括以企业家为中心的剩余分配权,更要提倡并强化企业家的自我实现能力。在企业家个体和组织、主体和客体的自觉的双向反馈过程中,使企业家能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使企业成为企业家自我实现的舞台,而不仅仅是谋生和发财的手段。企业家的能力信誉名声在外是企业家的无形的、然而更大的回报。
董事会、监事会
法人
股东(代表)大会
上述宏观环境是微观机制的前提,微观机制是宏观环境的基础。其中劳动力产权制度是体制内企业和体制外企业并轨的纽带。以经营权中心同所有权相对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宏观环境和微观机制衔接的桥梁,它们共同构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企业家阶层形成和发挥作用的良田沃土。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国有企业主体性的确立不以私有化为必要前提。
产生→现代企业家
相
现代知识 相互 互 ↑ 共同
← → 作 ↓ 决定
市场经济 作用 用
产生 → 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知识市场经济与企业家关系模型
引文出处:
①②③④⑤张维迎:《什么改变中国》,中信出版社,2012.7,P170,P58,p77,P73—74,P76
⑥⑦张维迎:《价格、市场与企业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P106,P257。
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3.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行市场主体化改革,通过突出主体性的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创新驱动型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产力发展之所以不同于GDP增长,是由于生产力作为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资源再生的结果,而GDP增长,则可以在不要发挥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仅靠资源买卖、产业折腾、财富转移、统计参数转变(不是统计数据造假)就可产生。生产力和GDP的根本区别是人。人有两种:主体——具有自组织能力、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个体和组织;负主体:不为社会创造财富、阻碍社会发展的个体和组织。人与人的关系也有两种:主体性关系——主体间关系;负主体性关系——负主体间关系。市场的逻辑是科学的逻辑表现在:市场的逻辑是主体性的逻辑。市场的主体性活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出经济活动的主体性与按照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办事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西方经济学家既否认经济活动的规律性,又否认经济活动的主体性。由于受GDP思维方式的支配,张维迎不懂得什么是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和GDP增长混为一谈。“访谈人:随着房价高涨和对投资过热的担忧,很多人对地方政府提出指责,认为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与房地产商共同合谋推高房价、阻碍中央宏观调控等等。你对此怎么看?张维迎:我从来不同意这个观点。追求GDP增长不是问题。如果GDP增长是问题,那很简单,哪个地方GDP增长得快,哪个地方的官员撤职就成了。但要知道,GDP跟工业总产值不一样,它不是胡乱投资、生产出来搬到库里就可以的,要卖出去才行。如果我们希望国家的经济实力在世界上更有地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GDP增长是必须的。”①张维迎在这里偷换了两个概念:“盲目追求GDP”和“追求GDP”,似乎不管是假冒伪劣还是垄断投机形成的脱离价值的价格乃至泡沫,只要是能卖出去而不是“生产出来搬到库里”或有价无市的GDP都不是盲目的GDP。这说明由于受GDP思维方式的支配,张维迎不懂得什么是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和GDP增长混为一谈。生产力发展之所以不同于GDP增长,是由于生产力作为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资源再生的结果,而GDP增长,则可以在不要发挥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仅靠资源买卖、产业折腾、财富转移、统计参数转变(不是统计数据造假)就可产生。生产力和GDP的根本区别是人。人有两种:主体——具有自组织能力、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个体和组织;负主体:不为社会创造财富、阻碍社会发展的个体和组织。人与人的关系也有两种:主体性关系——主体间关系;负主体性关系——负主体间关系。
孟子:何谓浩然之气?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义与利从来都是统一的;义与利的统一决定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主体 主体的关系
人 人与人的关系 负主体的关系
负主体 主体负主体的关系
只有主体性的活动才能带来生产力的发展
正好像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都不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只是人的本质属
性----自我创造性的外部局部表现一样,人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精神关系也都不是人与人关系的本质,而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本质——互相交换劳动关系的外部的、局部的表现。
人的本质 本质属性 精神属性 本质关系 精神关系
作为主体的人 (自我 社会属性 (互相利用) 社会关系
创造) (自我创造性) 自然属性 自然关系
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主体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
人际关系
主体间互相利用的关系
非互换劳动的关系
负主体间互相利用的关系
人际关系模型
经济主体的主体性,是人和组织通过自身自觉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属性。人的主体性是单位主体性的本质、基础和前提。经济主体性的高低取决于创造财富功能的强弱。经济主体的主体性渗透在经营和发展的相互对称的各个要素中,是使各种要素得以建立对称关系的灵魂。没有经济主体的主体性,对称关系无从建立,经营活动无从开展,经营规律和社会规律无所依托。经营增长方式中知识运营的主体性渗透在经营模式与发展模式中。
文天祥:“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於人月浩然,沛乎塞苍冥。”浩然正气寓于大自然中。诚信经济与绿色经济是统一的,道德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必要的组成部分。人的浩然之气: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由天地养成。好的市场经济离不开人的道德素养,人的道德素养在好的市场经济中才能形成。
绝对主体
人类 主体 相对主体
社会 相对客体
个人 客体
绝对客体
性善者与性善论者
(利人、利人利已、利已不害人)
主体
人(经济人) 性恶者与性恶论者 理性经济人
(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的一切行为
都有利已动机。利己不害人)
负主体(性恶者与性恶论者: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损人利己):感性经济人
人类主体
产权明确 个人主体
人的主体性 利益机制 市场主体性 团队主体
道德关系 区域主体
国家主体
作为主体的人的具体性的逻辑结构
人的本质是创造性主体,充分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是以相对主体为中心,相对主体和相对客体、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因此,“经济人”是抽象的,经济主体是具体的。经济主体的具体性定义经济人的具体性。经济人的主体边界,由所涉及的利益边界决定。个人主体、企业主体、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国家主体、民族主体,作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人”,由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利益决定。政府是代表人民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的,它的利益也就是人民全局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任何个人仅仅以“我是纳税人”为由,就试图支配政府的行为,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主体,用低层次的主体代替高层次的主体。从低级的社会发展阶段到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是人的个性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形成发展过程。人的社会性,以人的个性为基础和核心;只有个性,才使人的社会性同动物的社会性有了本质的区别。分工是交换的前提。没有人的个性发展,就没有人的创造性发展,就没有分工,也就没有互相交换人们的各自的劳动。分工是人的个性和社会性统一的前提。分工的发展不但不是人的片面发展,而且正是人的全面发展:分工的发展过程,表面上是主体越离开客体,实际上是主体越来越接近客体;表面上是相对主体越来越离开相对客体,实际上相对主体越来越接近相对客体。这是双向同一过程。使分工强化的人的个性和社会性统一起来的中介是互相交换劳动,使人与人互相交换劳动得以实现的平台是经营活动。通过经营活动表现出来的经济主体的主体性就是主体间性;主体间性通过主体间关系——互相交换劳动得以展现。马克思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只是主体同主体的关系——主体间关系,而主体和负主体之间、负主体同负主体之间的互相利用关系,则并不是互相交换其劳动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说的互相交换其劳动关系是人际关系的本质关系,主体和负主体之间、负主体同负主体之间的互相利用关系是人的本质关系的异化。
创业者:自由自觉的
劳动者 一 二
次 次
相对主体 主体 创 创
(自我) (狭义) 主体性较强 业 业
非创业者 ︵ ︵
主体性较弱 提
人 转
︵
广 升
义 化 ︶
的 ︶
主
体
︶
弱主体
相对客体 非主体
(他人、社会) 负主体
创业的
非异化的 非创业的
一 二
劳动 次 次
异化的 创 创
主体 业 业
实 非劳动 ︵ ︵
转 提
践 化 升
︶ ︶
非主体
作为主体的人的具体性的历史结构
由主体和主体间关系所进行的生产性和交易活动我们称之为主体性活动;由负主体和负主体间关系所进行的非生产性和交易活动我们称之为负主体性活动。负主体性活动除了抢劫、偷盗以外,还包括坑蒙拐骗、产业折腾、假冒伪劣豆腐渣工程、投机垄断哄抬物价。主体性活动固然可以增加GDP,负主体性活动中坑蒙拐骗、产业折腾、假冒伪劣豆腐渣工程、投机垄断哄抬物价也同样会增加GDP。官商勾结投机炒地炒楼人为抬高房价,把老百姓的储蓄转变成地方官员的政绩和灰色收入、房地产商的暴利,和明目张胆的抢劫、偷盗只是形式的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GDP有两种:主体GDP和负主体GDP。GDP概念本身不能自动区别这两者,所以我们不能盲目追求GDP以致陷进负主体GDP中。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尽力避免负主体GDP,扩大主体GDP。市场化改革,不管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主体化改革,而不是私有化、金钱化改革。
张维迎:“市场经济一定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个秩序一定要建立在良好的信誉机制之上。一个人的行为或者最优行为与他的生命周期有关。假如我预期只能活一个星期,我发财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去抢你们的钱包。抢人东西是要判刑的,但是我不担心这些事,为什么呢?法院还没有来得及开庭,我就已经死了,我何必在乎法律呢?但是当我预期要活很长很长时间,抢人就不是最好的办法。举这个例子也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立信誉制度最重要的是有一个长期的预期。一个人的预期越长,他的行为就越规范,他就愿意坚持兑现自己的承诺。……信誉就是人们为了获得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 ②张维迎这一段话是对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生动诠释。西方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人”只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分,没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之别;人的生命长度是其长远利益的限度。名誉只是实现物质利益的手段,本身不是利益,人的身前身后名及其对子孙后代的影响都不在“经济人”的利益范畴之中。至于这种利益及满足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别人的利益,在张维迎看来没有任何不同。张维迎以这样的“经济人”作为他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出发点,当然不可能区别什么主体负主体,把市场化改革定位于金钱化、私有化、自由化、产业化改革不足为奇,对两种GDP不加区分、认为私有制是企业家的充要条件并因此提出所谓“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也不奇怪。既然在张维迎看来私有制是企业家形成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那么企业家自身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企业家的理想、信念、知识结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格结构都对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不起任何作用。企业家只有长远物质利益和眼前物质利益的盘算,不存在自我实现、全面发展和人格升华;只承认物的资本,不承认人格是企业家最大的资本。这不但是庸俗经济学,而且是庸俗管理学,是以庸俗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庸俗管理学。庸俗经济学认为经济学不讲道德,庸俗管理学认为管理就是厚黑管理。张维迎认为,由于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所以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张维迎把其概括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张维迎:“我提出以下几条论据:第一,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利润的占有者,财产风险也就只能由国家来承担。既然国家是最终风险承担者,国家就必须对经营者实行直接的控制,怎么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第二,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全民的财产和政府的官员之间有无数个‘降压器’,政府官员对于全民财产关心度——初始电压‘很低甚至接近于零’,最终输出就更小;第三,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因为在他们看来,经营企业不过是走入仕途的一个阶梯而已,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快放‘卫星’;第四,预算约束硬化不可能。在国家所有制下,充其量只能出现‘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没有人因为破产而遭受财产损失,破产又有多大意义呢?第五,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不可能。既然职工是企业‘主人’,经营者就必须处于职工权利的制约之下,经营者就不可能享有一个企业家应有的独断指挥权,不可能自由地解雇工人,不可能制止职工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无法制止职工同自己‘攀比’。……企业家的完整定义是什么?第一,企业家要做决策;第二,企业家要承担风险。在国有制下的厂长经理们既没有决策权,也不需要承担风险,那么多所谓的企业家,其实都是虚拟的企业家,实际上也就是官僚。遗憾的是,人们对他们的批评更多地集中在个人品质等方面,很少有人从体制上去思考问题,很少有人认识到‘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③张维迎“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忽略了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的根本:企业家自身的主体素质。认为只有私有制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企业家,前提不成立,结论很容易被证伪。以张维迎的“经济人”模板和厚黑管理模式刻制出来的“企业家”不是作为主体的真正企业家,不可能对社会发展起真正推动作用。
国有企业要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关键在于国有企业主体化。国有企业主体化包括国有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建立、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国有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除了包括政企分开、所有权约束的有效性、预算约束硬化、企业经营者行为的长期化,也包括企业家素质。国有企业能否形成企业家阶层,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能否主体化和企业家的素质;国有企业能否主体化,关键在于政府法人能否人格化;政府法人能否人格化,关键在于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因此,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使国有企业也能形成自身的企业家阶层,不是国有企业私有化,而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一旦政治体制改革完成,真正形成政府法人人格化、国有企业主体化,不但可以用企业家定位国有企业管理者,而且可以用企业家来定位政府官员。韩国总统李明博不正是称自己为“CEO总统”吗?
一个经济学者给企业家下定义,为企业家划边界,取决于他所属的经济学范式。一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只能以私营企业为模本、以配置经济学为参照给企业家下定义、划边界;在他们看来只有能随心所欲处置资产、随心所欲兴风作浪、为利润最大化不择手段的“经济人”企业主,才可以称之为企业家。但从再生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家的本质,是具有较高的主体性、能通过自身创业和管理活动,使游资和其他生产要素以经营权为中心直接结合、更快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再生与配置的经济主体。企业家的最本质特征是创业能力;至于在创业过程中所组织支配的生产要素的产权属性和产权结构,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企业家的价值取向、经营方向与管理方式,但这只是企业家的特殊性,同企业家之所以是企业家的本质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所谓“国有制企业家不可能定理”,是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范式出发、把结论当前提的范式偏见。至于现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使真正的企业家阶层难以形成,那是需要深化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而不是什么“不可能定理”。如果有问题就“不可能”,哪还要改革做什么?如果不改革,没有健全的市场体制,那么不但国有企业、而且私有企业也难以形成真正的企业家阶层。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一方面主张经济体制改革可以离开政治体制改革来进行,另一方面却提出所谓“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是自相矛盾的悖论。这个“定理”缺乏公理前提。
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是连接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承上启下的环节。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成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改革不成功,将拖住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后腿,使经济体制改革无法成功。因此,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接口,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互为前提、相辅相成。国有企业改革是否成功,是改革整体是否成功的综合标准。而改革,只能是一个整体;改革成功,只能是一个整体。国有经济比重和一个国家的法制化程度成反比只是现象,政府法人没有人格化与民间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才是本质。而政府法人人格化、消除权贵市场经济本身只能通过民主法制建设来解决,而不是靠消除国有经济来解决。你不能让克林顿下台后不讲课,你不能让克林顿把巨额讲课费不拿去投资,你不能让克林顿利用他的高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联系赚到更多的利润,但你可以通过法律制约他不出卖国家机密、不搞内线交易、不利用人际脉络搞权钱交易。权贵市场经济本质和要害不在于“权贵”,而在于人治。在健全的法制下,与其说是“权贵”,还不如说是“人贵”,克林顿的高额讲课费和姚明的高额出场费没有本质区别。政府法人人格化是二次改革的核心;只有政府法人人格化,才能在制度上保证劳动力产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以确立,使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得以确定,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真正建立。
张维迎的“企业家要做决策,企业家要承担风险”的本质是企业家要有主体性,但企业家的主体性可以从多种渠道形成,企业家做决策和承担风险的方式也可以从多种方式来展现。张维迎认为只有在私有制基础上才能形成企业家,是由于他不懂得企业家的本质、市场化改革的本质。市场化改革不是私有化、货币化改革而是主体化改革。经济结构中,人的要素是首要的要素。改革开放意味着以往建立在经济、超经济强制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摆脱。人的主体性的解放是创业的前提,人的主体性的提高通过创业来实现,国民主体性的提高通过创业潮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的创业潮:民营企业的一次创业、二次创业与国有企业的二次创业。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是转型对人的主体性的解放使中国出现前所未有的创业潮;正是创业潮这一时势,造出了企业家这一时代的英雄。主体性解放 创业潮 形成企业家阶层,是真正的企业家阶层形成的路线图。企业家阶层形成的路线图体现了市场的主体逻辑。张维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几代企业家都是他首创的“双轨制”“孕育”的④,之所以缺乏基本的市场逻辑,就是因为缺乏市场的主体逻辑。所谓主体性,就是系统的自组织“能力”。主体性就是人作为系统的自我意识、自我设计、自我控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就是企业作为系统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流从而进行主体性生产和竞争的能力。企业的主体性,团队的主体性、区域的主体性,国家的主体性,是放大了的人的主体性,其本质都是人的主体性。如果不是从主体的角度来定义经济人、定位国有企业与企业家,那么不但无从理解国有企业主体,而且无从理解区域主体、民族主体、国家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无从理解国际经济关系,区际经济关系。按照张维迎的市场化就是私有化逻辑,如果要利益最大化处理国际关系,不但国有企业要私有化,而且国家也要私有化。国家私有化,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专制国家。这岂不是走到私有化、自由化的反面?
张维迎:“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是把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手中,即实施民营化改革。讨论竞争力的问题只对民营企业有意义,国有企业没有竞争力问题,而是如何退出的问题。如果说要在国有体制下摆脱困境,我想唯一的出路是回到国家垄断。”⑤“国有企业改革,或者说‘国退民进’和民营化的过程,是30多年的改革中不断摸索出的一条道路。这不是最初任何一个人的精心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逼出来的,是在实践中,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界和学界在相互碰撞当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思路。”我认为,这样的一种思路不是认真思考的产物,更不是各界集思广益的结晶,而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误导的结果。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历来把产权明确和私有化混为一谈,把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确混淆于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有制。而且张维迎在这里主张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几个概念是模糊的,并由于逻辑上的混乱导致实际操作上的混乱:国有企业谁是“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把选择经营者的权力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的资产所有者手中”是私有化还是民营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能划等号吗?张维迎这里的逻辑混乱实际上是有意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跳过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个前提谈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某种程度上说明张维迎对正式提出国有企业私有化这个命题还底气不足,但也只能是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
张维迎:“预算约束软化的根源就在于所有者非主体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但财产关系必须确定。财产关系不确定,企业就只能有短期行为不会有长期行为,因为短期收益是自己的,长期收益则不知是何人的。”⑥张维迎认为所有者必须主体化是正确的,把主体化和私有化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认为财产关系必须确定是正确的,把产权明确和私有化划等号是错误的。张维迎把企业主体看成个人主体、自然人主体,看不到法人主体,是小商品经济时期的企业主体观。市场经济的真正基础是产权明确而非私有制,法人产权明确通过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实现,而不是通过私有化实现。产权明确包括私有制产权明确与公有制产权明确、生产资料产权明确与生活资料产权明确。产权与产权明确,是平等交换劳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产权概念是一个随着生产发展内涵逐步深化、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产权明确的“界限”也必须与时俱进。产权明确不等于私有制,私有制不等于私有化,人人都有的社会所有制也不等于私有化。以劳动力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共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份的社会所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的不是公有制,而是单一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的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专制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单一公有制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在单个人的思想理论基础上。产权的立体结构,就是根据产权的主体,分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公有产权又分为国家产权、集体产权;根据产权的类别,分为物权、知识产权与劳动力产权;根据产权的性质,分为初始产权与法人产权。产权的实现形式,又可分为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置权。产权明确,就是明确产权主体与产权边界。产权不仅有时空边界,而且有层次边界——无论是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都有权拥有相关产权的质量标准,否则有可能付出的代价(地震中的豆腐渣工程付出的是整个学校的数以千计的生命的代价)。一般商品的质量保证,也是这种立体产权的体现。因此,产权的本质,是价值所有权;而任何价值,都同时拥有五度空间属性。产权的立体性质,对于产权的界定有重要意义:1.明确产权主体,首先要区分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里又包含初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土地的产权结构同其他生产资料的产权结构又有不同。2.明确公共品的产权边界,不能仅看它的时空属性,而且还要看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方面的产权属性。厕所是公共的,但维护厕所清洁的劳务不是公共的,所以公厕收费,并非公共品收费,而是维护公厕清洁的劳务收费。而由于坚持公共品不收费的原则,使北京大街上到处臭气熏天,实在是荒谬的理论带来荒谬的实践。想用这极端办法来说明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正确性,实在也是枉费心机。3.明确私有品的产权边界,也不仅仅是看他的时空属性,还要看在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其他方面的产权关系。污染、噪音、安全隐患等问题,都牵涉到自身和他人的产权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仅仅着眼于产权固定物的平面的时空边界。就无法得到界定;仅仅通过市场自行解决牵涉到交易成本问题,有的还牵涉到交易主体问题(如有的公众利益受到侵害,就牵涉到谁来出面解决的问题),而使之不可行。但如果明确产权的超时空性质,就可以按法律来强行解决。产权的立体性质说明,产权清晰不等于私有产权,私有产权不等于私有制,私有制不等于私有化,人人都有份的社会所有制也不等于私有化。私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可以成为共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组成部分,因而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但私有化则只能是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不但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且也不符合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现代公司制的法人产权与初始产权的分离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有制。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相当比重的国有制,私有化无异于一种倒退。共有制是产权明确、然而非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机制。共有制是股东之间、合作伙伴之间、老板员工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竞争对手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双赢共生关系的深层基础。共有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劳动力产权制度;“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是劳动力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共有制才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才是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共同的经济基础。当然共有制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共有制说明:1.产权明晰不等于私有化;2.财产私有化不等于资本、资产、企业私有化;3.企业公众化不等于企业私有化;4.民营化不等于民有、私有化。把产权清晰、财产私有、企业公众化、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是偷换概念。可以说,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但不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产权明确才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通过把产权明确等同于私有制,把私有制等同于私有化,盲目主张国退民进,不但要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而且要在中国推行自由资本主义,是要中国重走西方国家走过的老路。这种线性思维方式与经济全球化时代所要求的思维方式不符。
张维迎:“什么是市场经济?一个简单公式是:市场经济等于自由价格加企业家”。“抓住价格体制改革这个中心环节”。⑦张维迎由于缺乏严格的哲学思维的训练,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他的市场经济的简单公式和改革的中心环节中,就是抓不到市场经济的真正本质和改革真正的中心环节。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平等,那么平等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是平等,那么平等化改革的核心机制就是解放人的主体性。如果说,产权明确是比私有制更深层次的本质,那么主体性又是比产权明确更深层次的本质。主体是产权明确的前提,产权明确是主体的实现。主体和产权明确二者互为因果,但主体在时间和逻辑两方面在先。要从主体的角度定义经济人、定位企业、定位企业家、定位劳动者,定位市场经济的基础,定位市场经济的公式和改革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公式:主体性 产权明确 企业家 价值体制 价格体制。在这个公式中,主体性是本,价格体制是末。张维迎的市场经济公式把市场经济的逻辑历史关系搞颠倒了,所以他抓不住改革的真正核心。他的市场经济的公式是小商品经济的公式。之所以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确而不是私有制,是因为只要产权明确,即使国有企业也能形成市场经济的合格主体;如果产权不明确,即使私有制也不能形成市场经济的主体。提高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个人主体性的根本途径是产权明确,国有企业产权明确的根本途径是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完善的劳动力产权制度。劳动力产权制度体现的是劳动主体论而不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把主体客体化了;劳动主体论通过劳动力产权制度实现人的主体性,用人的主体性的实现带动企业主体性的实现。企业主体性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民营企业的一次创业、二次创业与国有企业的二次创业的根本途径和机制,是实现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主体性的根本途径和机制,是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并通过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来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国有企业的主体性。国有企业不是不可以创业,不是只有私有化才可以创业,不是只有MBO才可以二次创业。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使产权改革、产权明确转变为企业的主体性、催化出生产力;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消除两极分化,使效率与公平真正一致,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体现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体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从而为政治民主打下经济基础。明确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主体性,主体性的所有制基础是产权明确而非私有制,国有企业主体性确立和产权明确的核心是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我们就可以对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形成与运行的具体机制进行设计。这个机制设计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上要建立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运行机制与利益机制。国有即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即政府所有,政府所有即各级政府所有。在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同时,应明确各级政府的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确立各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国有资产的支配、使用、分配、处置方面的运作机制与利益机制。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是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关键。国有企业整体上不是劳动人民直接所有并不意味着劳动人民不占有任何产权。从逻辑上劳动者是生产诸要素的主体,从历史上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将越来越高。一切财富归根结底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而劳动力产权制度是劳动力商品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贯彻劳动力产权制度,才能够使国有企业建立基本的除了国有资产以外的投资主体,并使之相互制衡,相辅相成,使劳动者在明确自己的劳动力产权的同时,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明确和维护国有企业产权。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科学管理的关键。因为劳动力产权是劳动力商品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劳动力商品原则是按劳分配的基础与前提,按劳分配则是权责分明的基础与前提,权责分明是科学管理的核心。组建国有层层控股的现代企业集团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主体形式。层层控股有利于明确产权,使国有企业主体化。通过层层控股,在国有之间、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有利于产权由不明确向明确转化、管理由不科学向科学转化,并逐步向共有制转化。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公司制,公司制的核心是产权明确,包括企业物质产权和劳动力产权明确。而这两方面明确的国有企业就是共有企业。共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企业家最根本的素质就是善于整合多元化的资源,进行企业创新与创造。要把企业家和能人区别开来。企业家以市场经济为自己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必须建立企业家形成的平等竞争机制、以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和利益机制。企业家之所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因为企业家形成、作用、利益机制的改革和企业家作用的发挥本身,制约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其他方面。
国家
共有 投资者 企业
劳动者
共有制企业模型
微观上,要建立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相对分离绝对统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的逻辑和历史的必然结果,就是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的统一;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的统一的逻辑和历史的必然结果,是培育企业家阶层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建立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相对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迅速提高劳动者、特别是现有企业员工的素质,并迅速形成企业家阶层这一最稀缺的经济资源。它不但可以迅速产生大量的新兴企业家,而且可以产生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使现有企业的旧式领导者转变为新型的现代企业家。要建立企业家形成的平等竞争机制。现代公司制度中,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和利益机制与现代公司制度本身一样,其形成和确立源于平等竞争这一根本的市场经济机制。因此,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和利益机制必须首先用企业家形成的平等竞争机制来说明。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机制中,职业经理型企业家的来源是以发达的人才市场、包括经理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和利益机制,在企业家走马上任之前,就应在原则上确定: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和企业家双向价值选择的必然结果。要建立企业家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具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主要标准,以物质资本所有者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比例日趋下降。从股东大会的召集到大会议题的确定,甚至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中选,都由公司的经营者阶层控制和支配,当公司的董事会一旦通过了由总经理制定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后,公司的实际决策权就掌握在总经理等经营者手中,他们便成了公司的事实上的最高决策者。以经营权为中心同所有权的统一,要求企业的科学治理结构应按最有利于企业家创新的作用来设置。要用管理代替管制,自律代替他律,网络代替层级,绩效代替服从,集约代替集中。企业机构设置应精简、高效,做到职责明确、结构合理、人员精干、权力与责任对等;把宏观上的金字塔形权力机构与微观上的扁平自我管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把激励和约束结合起来,以目标激励为主,弹性约束为辅;做到决策公开化、管理民主化、监控多元化;做到企业管理主体自动化、管理目标一体化、管理手段智能化、管理过程组合化、管理客体复合化、管理结果高效化。要建立企业家为中心的利益机制。企业家为中心的利益机制,包括企业家的剩余分配权和企业家的自我实现全面发展。企业家的剩余分配权,就是即使股东(国家)原先投过资本金的,企业资产增值部分,也应在股东(国家)、企业、员工个人之间按合理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量化折股。现在发达国家经营者的报酬一般是通过应聘者与公司的谈判(基础是市场对应聘者人力资本的评估)并得到双方的认同,最后以契约的形式在聘任合同中详细规定。对于企业家即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应采用工薪加股权的形式,对于其他的经营者,应根据他们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自上而下依次分别采用工薪加股权制、工薪加盈余分配制、工薪加奖励制、完全的工薪制,从而形成以企业家为中心的,企业管理者和一般员工剩余分配权的梯级系列。以企业家为中心的企业利益机制,既包括以企业家为中心的剩余分配权,更要提倡并强化企业家的自我实现能力。在企业家个体和组织、主体和客体的自觉的双向反馈过程中,使企业家能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使企业成为企业家自我实现的舞台,而不仅仅是谋生和发财的手段。企业家的能力信誉名声在外是企业家的无形的、然而更大的回报。
董事会、监事会
法人
股东(代表)大会
上述宏观环境是微观机制的前提,微观机制是宏观环境的基础。其中劳动力产权制度是体制内企业和体制外企业并轨的纽带。以经营权中心同所有权相对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宏观环境和微观机制衔接的桥梁,它们共同构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企业家阶层形成和发挥作用的良田沃土。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国有企业主体性的确立不以私有化为必要前提。
产生→现代企业家
相
现代知识 相互 互 ↑ 共同
← → 作 ↓ 决定
市场经济 作用 用
产生 → 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知识市场经济与企业家关系模型
引文出处:
①②③④⑤张维迎:《什么改变中国》,中信出版社,2012.7,P170,P58,p77,P73—74,P76
⑥⑦张维迎:《价格、市场与企业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P106,P257。
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3.1
陈世清: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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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10:51 | by admin ]

陈世清: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审判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而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严重拖累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所以不能算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空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还要搞清楚几个关系。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最大的政治。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执法,任何寻找法治与政治的平衡点、试图“既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法律打折的说法与做法都违背了法治精神,对判决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破坏党的领导。
根据系统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其“系统质”由其整体决定,而事物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总和。作为共产党,其执政合法性由其先进性决定,其先进性由共产党整体功能决定,不由部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党组织决定。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因此没有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党的事业真正需要的。有的党组织平时无法无天,利用其执政地位为了自身或某部分人的利益在“党的事业”、“以经济为中心”、“发展地方经济”、“为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为企业家投资者排忧解难”等名义下随意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一旦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律时,就绑架整个共产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以“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地方经济”、“党的事业第一”、“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及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而目前中国法院和地方之间干部人事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之往往不得不满足地方党组织的无理要求。中国开明的封建王朝之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遵循法无例外原则。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部门如果违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处置,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严格执法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最根本途径。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那么最大的司法腐败就是组织与个人以讲政治为名明目张胆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大的反腐败斗争就是杜绝各种权大于法、使法院地方化部门化黑社会化的现象。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以政治为名架空法律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忽悠老百姓让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后告状无门的说法和做法,在办案中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保护甚至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披上 “保驾护航”、“维稳”、“讲政治”的外衣,表面上是为党组织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某些党组织的塌方式腐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台阶留面子提供缓冲带和免责空间,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由于无法形成民族凝聚力导致底气不足软弱无力,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钻牛角尖有倾向性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法院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统一的。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维稳与维权本来是内在统一的,维稳以维权为基础和前提。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发展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有利于招商引资成为不少地方法院办案的潜规则乃至显规则。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 “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维稳”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甚至黑社会一边,要么明目张胆剥夺老百姓诉权,要么胡乱判案让老百姓打不赢官司,在诸如老百姓遭强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坑蒙拐骗此类黑白明显的案件以“保驾护航”为由不予立案或判老百姓败诉,老百姓合法权力包括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黑社会杀人都可以不了了之。这样的“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先司法保驾护航后维稳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对立的,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司法腐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彻底清算,以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西方宪政不是法治的代名词,西方宪政的缺陷不是法治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宪政和法治不能划等号,西方宪政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治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或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影响操纵法律,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因此,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科学的精神。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建立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必须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范畴,科学立法、科学执法应成为科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对称发展,就是效率与公平相平衡、法治与经济相对称的发展;而科学,是效率与公平、法治与经济相统一的桥梁。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国民素质→民主→科学→法治。否则,如果让科学素质低下的所谓“民意”挟持法律,那么一群文盲加法盲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说,愚昧带来专制,那么真正的民主、民意,必须以全体国民的科学精神为前提。否则任何“民意”只能带来破坏。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等概念之间,引进“科学事实”这一概念。“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证据与证据链后面的科学本质。科学本质越深,法律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用科学知识与抽象思维对现有证据进行整体的抽象、概括、分析与综合,避免以“重证据”为由,表面地、孤立地对待证据,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人为制造鸿沟。“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通往客观事实的必要环节。如果说,只有深究“法律事实”后面的“科学事实”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也只有升华“法律条文”后面的“科学法理”,以法的哲学原理、科学原理为指导定位法律条文,才有可能正确、准确、全面、具体把握法律条文,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科学素养是科学法治的主体,也是科学法治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案子,无论证据有多充分,最终要在证据与案情、证据与案子结论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法官的判断力都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法官判断力的大小,判断正确与否、准确度如何,根本上取决于其知识结构、科学素养、思维方式的层次性、科学性,思维方式同案子性质之间的对称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官司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综合性、立体性、专业性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更强,因此审理此类案子要求法官有更强的综合思维能力,以及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更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准;而适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还原思维、平面思维、直观思维等思维方式与此类案子性质极不对称;资深法官长期审理其他平面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子成功的经历与丰富经验,更易对此类案子形成消极的思维惯性与心理影响。因此科学发展观、科学法治观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是科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结点。
法与党的关系。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的区别在于: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法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统治阶级比法大;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所以法比党大。统治阶级也讲法治,但统治阶级讲法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共产党讲法治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区别在于: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比党大,体现了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民主的提升与凝结;法比党大,体现了人民比党大,从制度层面真正体现与保证了民主。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有利于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法比党大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党提高自己执政能力的合法性基础。法比党大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是瓦解关系网、杜绝系统性腐败的关键,是无为而治、治大国如亨小鲜的诀窍。
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搞弹性执法、选择性办案,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能在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享受“治外法权”。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就是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什么是客观规律?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规律,把执法过程当做执行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保驾护航后维稳的政策工具,以致维稳开支超出军费开支,不但没有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总量,使老百姓消费低迷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以致增长不可持续,明显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依法执政不把司法作为政策工具可以使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知错必改,犯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无为而治、纲举目张、举一反三,提高执政与行政效率。靠破坏法治、牺牲公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发展经济,违背了党的宗旨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治是制度,民主还是专制只是体制,制度高于体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都属于体制的范畴。法比党大是社会科学分层的需要;社会科学分层,是社会规律层次的体现。社会高层规律制约低层规律,明确法比党大可以避免以党代法、以政治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代法,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体现了社会高层规律对低层规律的制约性,体现了共产党作为社会优秀主体对社会规律遵循的自觉性。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政府管理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法治化管理能力。法治化管理,包括社会法治化管理与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社会法治化管理,包括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把法律作为实现某项政策的工具,不会为了实现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而对部分人进行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会“即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执政党的某些党组织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包括社会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法治管理范畴,避免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内部管理”为由法院不受理以致老百姓权利受严重侵害却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把法律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工具将使法官和法院无所适从,最后用执行政策、贯彻领导意图办案,随着政策摇摆修正办案准则,从而破坏法的稳定性。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包括法院行为法治化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行为行政化,以政治把关为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任何先富起来的人和地方政府、党委部门享受治外法权;包括严禁党政领导人对法院关说打招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包括把政府行政机关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范畴,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能纳入法治轨道纠正。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中介,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得到统一。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等于完备的法治体系,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法制转变为法治过程中的漏洞;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少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为由凌驾法律之上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与此同时利用执政权使法院地方化,先是使法院成为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先富起来的工具,尔后使法院成为维稳的工具,使各地法院成为实现地方部门非法利益的工具;而跟党政部门、先富起来的人有关的案件的不公正审理,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牵一发动全身使司法不公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使我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泡沫化。长期实践证明: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利用执政权、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治无法建立健全的罪魁祸首;只有确立法比党大,才能促使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可操作的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落到实处。
法比党大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法是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之根本。历来开明的封建专制君主都把法治作为维持自己统治、使国家长治久安、封建王朝永固的根本方法。执政党也应该把法治作为自己长期执政的根本,绝不容许任何人、党的任何一级领导凌驾法律之上。法院地方化、权力肆意干预司法、司法不公迟迟得不到解决以致越来越严重,将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地方权力既然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当然也可以凌驾政令之上。司法公正不但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也是执政党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保证。大国执政党执政能力表现在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的关系。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的关系,既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又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无为而治、增强地方活力不以牺牲中央集权为前提。把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宏观调控和无为而治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是法治。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政纪无视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令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弄政令于股掌之间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名义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玩弄法令于股掌之间,把严格执法当成目无党的领导、没有把党的事业摆在第一位、政治上幼稚不成熟。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是确立法比党大,把各级党组织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基本的政治纪律,对既无法又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对抗法律使审判走过场维护地方党组织、部分人非法利益的法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司法系统腐败。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 (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发生这种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贪赃枉法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实践证明:要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与审判走过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司法分立。法院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法院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应职业化。法院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法院地方化的根本原因,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法院地方化,法院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法院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判决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长期固定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责任终生追究制,以避免地方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
6、法官责任硬约束。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刻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要把法官错判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区别开来。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来解决,而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而不是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任何审次的维持都不能作为冤假错案合法性的依据。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目前任何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的巨大利益。如果以目前法定的受贿要件作为衡量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冤假错案,“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是在接受目前法定的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解决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涉案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有关,与冤假错案属于民事、刑事、行政及涉案标的无关。程序纠正与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进行。彻底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由于当事人掌握符合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直接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也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文书非法的必要条件。
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为了减免一方责任,故意歪曲双方合作关系的性质,如把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
③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抗法律。
⑷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⑤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常见手法是隐匿当事人提交的某个关键证据,判决书中不提该证据或提到但不做任何说明,或做出不予采信的说明但不说具体理由,然后判当事人败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检察院、人大对民事刑事司法监督要一视同仁,特别要堵塞司法程序监督的漏洞,根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9、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讲成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10、成立宪法法院。如果法官违法怎么办?法官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的标准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标准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刻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同时,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官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与法官法院违法问题。老百姓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院,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官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最高法滥用司法解释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官法院违法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可以和相关案件的诉讼同时进行。
据了解,现在政府部门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的多元化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想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判决书上网,不能对非法判决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表现出来。一份非法判决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判决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在判决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判决的非法性。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判决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判决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判决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判决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可以说仅仅判决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判决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判决书的附件一起上传。但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判决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司法体制多元化监督入手。
目前当务之急是进行一次以纠正冤假错案为中心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在地市级以上派驻中纪委、国家安全委、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对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和干预司法公正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视情节轻重马上处理、全部处理。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为了彻底纠正冤假错案,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央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再考虑工作组是常设还是撤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行政监督,强化司法监督、纪检监督与舆论监督。只要把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审判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而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严重拖累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所以不能算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空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还要搞清楚几个关系。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最大的政治。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执法,任何寻找法治与政治的平衡点、试图“既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法律打折的说法与做法都违背了法治精神,对判决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破坏党的领导。
根据系统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其“系统质”由其整体决定,而事物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总和。作为共产党,其执政合法性由其先进性决定,其先进性由共产党整体功能决定,不由部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党组织决定。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因此没有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党的事业真正需要的。有的党组织平时无法无天,利用其执政地位为了自身或某部分人的利益在“党的事业”、“以经济为中心”、“发展地方经济”、“为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为企业家投资者排忧解难”等名义下随意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一旦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律时,就绑架整个共产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以“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地方经济”、“党的事业第一”、“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及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而目前中国法院和地方之间干部人事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之往往不得不满足地方党组织的无理要求。中国开明的封建王朝之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遵循法无例外原则。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部门如果违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处置,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严格执法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最根本途径。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那么最大的司法腐败就是组织与个人以讲政治为名明目张胆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大的反腐败斗争就是杜绝各种权大于法、使法院地方化部门化黑社会化的现象。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以政治为名架空法律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忽悠老百姓让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后告状无门的说法和做法,在办案中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保护甚至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披上 “保驾护航”、“维稳”、“讲政治”的外衣,表面上是为党组织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某些党组织的塌方式腐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台阶留面子提供缓冲带和免责空间,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由于无法形成民族凝聚力导致底气不足软弱无力,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钻牛角尖有倾向性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法院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统一的。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维稳与维权本来是内在统一的,维稳以维权为基础和前提。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发展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有利于招商引资成为不少地方法院办案的潜规则乃至显规则。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 “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维稳”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甚至黑社会一边,要么明目张胆剥夺老百姓诉权,要么胡乱判案让老百姓打不赢官司,在诸如老百姓遭强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坑蒙拐骗此类黑白明显的案件以“保驾护航”为由不予立案或判老百姓败诉,老百姓合法权力包括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黑社会杀人都可以不了了之。这样的“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先司法保驾护航后维稳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对立的,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司法腐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彻底清算,以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西方宪政不是法治的代名词,西方宪政的缺陷不是法治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宪政和法治不能划等号,西方宪政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治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或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影响操纵法律,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因此,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科学的精神。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建立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必须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范畴,科学立法、科学执法应成为科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对称发展,就是效率与公平相平衡、法治与经济相对称的发展;而科学,是效率与公平、法治与经济相统一的桥梁。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国民素质→民主→科学→法治。否则,如果让科学素质低下的所谓“民意”挟持法律,那么一群文盲加法盲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说,愚昧带来专制,那么真正的民主、民意,必须以全体国民的科学精神为前提。否则任何“民意”只能带来破坏。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等概念之间,引进“科学事实”这一概念。“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证据与证据链后面的科学本质。科学本质越深,法律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用科学知识与抽象思维对现有证据进行整体的抽象、概括、分析与综合,避免以“重证据”为由,表面地、孤立地对待证据,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人为制造鸿沟。“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通往客观事实的必要环节。如果说,只有深究“法律事实”后面的“科学事实”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也只有升华“法律条文”后面的“科学法理”,以法的哲学原理、科学原理为指导定位法律条文,才有可能正确、准确、全面、具体把握法律条文,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科学素养是科学法治的主体,也是科学法治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案子,无论证据有多充分,最终要在证据与案情、证据与案子结论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法官的判断力都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法官判断力的大小,判断正确与否、准确度如何,根本上取决于其知识结构、科学素养、思维方式的层次性、科学性,思维方式同案子性质之间的对称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官司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综合性、立体性、专业性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更强,因此审理此类案子要求法官有更强的综合思维能力,以及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更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准;而适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还原思维、平面思维、直观思维等思维方式与此类案子性质极不对称;资深法官长期审理其他平面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子成功的经历与丰富经验,更易对此类案子形成消极的思维惯性与心理影响。因此科学发展观、科学法治观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是科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结点。
法与党的关系。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的区别在于: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法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统治阶级比法大;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所以法比党大。统治阶级也讲法治,但统治阶级讲法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共产党讲法治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区别在于: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比党大,体现了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民主的提升与凝结;法比党大,体现了人民比党大,从制度层面真正体现与保证了民主。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有利于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法比党大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党提高自己执政能力的合法性基础。法比党大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是瓦解关系网、杜绝系统性腐败的关键,是无为而治、治大国如亨小鲜的诀窍。
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搞弹性执法、选择性办案,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能在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享受“治外法权”。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就是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什么是客观规律?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规律,把执法过程当做执行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保驾护航后维稳的政策工具,以致维稳开支超出军费开支,不但没有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总量,使老百姓消费低迷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以致增长不可持续,明显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依法执政不把司法作为政策工具可以使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知错必改,犯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无为而治、纲举目张、举一反三,提高执政与行政效率。靠破坏法治、牺牲公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发展经济,违背了党的宗旨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治是制度,民主还是专制只是体制,制度高于体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都属于体制的范畴。法比党大是社会科学分层的需要;社会科学分层,是社会规律层次的体现。社会高层规律制约低层规律,明确法比党大可以避免以党代法、以政治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代法,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体现了社会高层规律对低层规律的制约性,体现了共产党作为社会优秀主体对社会规律遵循的自觉性。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政府管理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法治化管理能力。法治化管理,包括社会法治化管理与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社会法治化管理,包括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把法律作为实现某项政策的工具,不会为了实现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而对部分人进行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会“即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执政党的某些党组织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包括社会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法治管理范畴,避免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内部管理”为由法院不受理以致老百姓权利受严重侵害却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把法律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工具将使法官和法院无所适从,最后用执行政策、贯彻领导意图办案,随着政策摇摆修正办案准则,从而破坏法的稳定性。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包括法院行为法治化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行为行政化,以政治把关为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任何先富起来的人和地方政府、党委部门享受治外法权;包括严禁党政领导人对法院关说打招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包括把政府行政机关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范畴,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能纳入法治轨道纠正。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中介,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得到统一。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等于完备的法治体系,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法制转变为法治过程中的漏洞;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少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为由凌驾法律之上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与此同时利用执政权使法院地方化,先是使法院成为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先富起来的工具,尔后使法院成为维稳的工具,使各地法院成为实现地方部门非法利益的工具;而跟党政部门、先富起来的人有关的案件的不公正审理,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牵一发动全身使司法不公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使我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泡沫化。长期实践证明: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利用执政权、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治无法建立健全的罪魁祸首;只有确立法比党大,才能促使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可操作的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落到实处。
法比党大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法是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之根本。历来开明的封建专制君主都把法治作为维持自己统治、使国家长治久安、封建王朝永固的根本方法。执政党也应该把法治作为自己长期执政的根本,绝不容许任何人、党的任何一级领导凌驾法律之上。法院地方化、权力肆意干预司法、司法不公迟迟得不到解决以致越来越严重,将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地方权力既然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当然也可以凌驾政令之上。司法公正不但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也是执政党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保证。大国执政党执政能力表现在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的关系。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的关系,既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又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无为而治、增强地方活力不以牺牲中央集权为前提。把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宏观调控和无为而治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是法治。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政纪无视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令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弄政令于股掌之间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名义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玩弄法令于股掌之间,把严格执法当成目无党的领导、没有把党的事业摆在第一位、政治上幼稚不成熟。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是确立法比党大,把各级党组织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基本的政治纪律,对既无法又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对抗法律使审判走过场维护地方党组织、部分人非法利益的法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司法系统腐败。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 (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发生这种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贪赃枉法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实践证明:要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与审判走过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司法分立。法院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法院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应职业化。法院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法院地方化的根本原因,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法院地方化,法院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法院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判决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长期固定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责任终生追究制,以避免地方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
6、法官责任硬约束。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刻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要把法官错判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区别开来。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来解决,而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而不是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任何审次的维持都不能作为冤假错案合法性的依据。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目前任何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的巨大利益。如果以目前法定的受贿要件作为衡量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冤假错案,“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是在接受目前法定的受贿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解决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涉案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有关,与冤假错案属于民事、刑事、行政及涉案标的无关。程序纠正与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进行。彻底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由于当事人掌握符合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直接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也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文书非法的必要条件。
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为了减免一方责任,故意歪曲双方合作关系的性质,如把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
③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抗法律。
⑷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⑤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法官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最常见手法是隐匿当事人提交的某个关键证据,判决书中不提该证据或提到但不做任何说明,或做出不予采信的说明但不说具体理由,然后判当事人败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检察院、人大对民事刑事司法监督要一视同仁,特别要堵塞司法程序监督的漏洞,根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现象。
9、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讲成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10、成立宪法法院。如果法官违法怎么办?法官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的标准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标准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刻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同时,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官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与法官法院违法问题。老百姓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院,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官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最高法滥用司法解释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官法院违法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可以和相关案件的诉讼同时进行。
据了解,现在政府部门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的多元化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想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判决书上网,不能对非法判决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表现出来。一份非法判决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判决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在判决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判决的非法性。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判决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判决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判决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判决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可以说仅仅判决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判决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判决书的附件一起上传。但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判决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司法体制多元化监督入手。
目前当务之急是进行一次以纠正冤假错案为中心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在地市级以上派驻中纪委、国家安全委、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对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和干预司法公正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视情节轻重马上处理、全部处理。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为了彻底纠正冤假错案,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央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再考虑工作组是常设还是撤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行政监督,强化司法监督、纪检监督与舆论监督。只要把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