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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经济学家陈世清先生谈什么是世界一流经济学家

原载:光明网


习近平同志近日在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上提出,要培养造就世界一流的经济学家。对此我国知名经济学家陈世清先生指出,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转型升级具有世界性的典型意义,在中华大地上产生世界一流的经济学体系的客观基础已经具备,产生世界一流经济学家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中国产生世界一流的经济学家是人类经济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

陈先生指出,任何历史的必然性都要通过人的主观努力才能实现;中国产生世界一流的经济学家的必然性要转变为现实性,首先必须解决我国经济学的话语权与领导权及经济学学术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在目前北大清华及我国大多数高校经济学管理学科系、中国经济与经济学话语权制高点被宣称经济学家可以在美国大学经济学科系像流水线一样批量生产的西方经济学者把持下的中国经济学主流语系语境、严重错位的经济学学术资源配置环境中,只能产生“华尔街电讯”这样的西方信息类媒体评选出来的“世界一流经济学家” 即世界一流媒体经济学家,产生真正的世界一流经济学家只是一句空话。没有根本解决中国经济学的话语权与领导权问题、中国主流经济学的语系语境问题、中国经济学学术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中国产生世界一流经济学家的必然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

陈先生指出,如果说解决中国经济学的话语权领导权问题是中国产生世界一流的经济学家的必要前提,那么对“经济学家”概念按科学学原理和实践检验方面进行规范定义,就是解决中国经济学的话语权领导权问题的必要前提。对“经济学家”的标准正本清源,从科学学原理与实践检验两方面对“经济学家”作出规范定义,对中国经济学发展进行正确导向,是中国经济学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中国产生世界一流经济学家的必要条件。所谓从科学学原理考察,就是根据科学发展规律搞清楚什么是真正的“经济学家”。所谓从实践检验方面考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正的“经济学家”的唯一标准。

陈先生指出,经济学也是一门科学,真正的经济学家也应该是科学家。按科学学原理,量子时代真正的经济学家必须有原创基础理论。所谓原创,就是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就是建构新理论。任何有科学价值的新理论,都是创新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创新性与系统性的统一、创新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创新性与实证性的统一、创新性与操作性的统一、创新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创新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创新性与主体性的统一的理论。原创理论的核心是创新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人类科学发展史,就是原创理论的发展史。经济学如果是一门科学,也应该是原创理论的发展史。即使此前的经济学不是一门科学,那么作为经济学史前史的经济学说发展史,也是经济学原创理论的发展史。为什么作为量子时代真正的经济学家必须有原创基础理论呢?仅仅有经济学原创理论不行吗?这是因为当今时代经济现象是与量子层面相当的复杂性现象,任何经济现象都可以形成原创理论,这样的原创理论绝大部分没有科学价值。量子时代经济学的原创基础理论,相当于自然科学的原创理论。所以,如果说自然科学只要原创理论就可以发展,量子时代经济学要真正发展必须靠原创基础理论。真正的经济学学术刊物发表的文章,可以没有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突破,但不能没有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经济学基础理论突破的基础,经济学基础理论突破是经济学发展的前提。如果经济学家不发表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文章,只发表基于特定经济学范式的数学模型进行“精准”、“规范”分析的案例,表面上是突出了经济研究的实证性,实际上是否认了科学经济学的可能性与经济学发展的可能性。如果说0加以10000个0还是0,0乘以10000个0也还是0,那么量子时代没有原创基础理论的发展就没有经济学的真正发展。真正的经济学家就是对经济学的真正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量子时代经济学家就是对科学经济学的真正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所以真正的经济学家不但必须承认经济学是一门科学,而且必须有原创的经济学基础理论。量子时代不承认经济学是一门科学、没有原创的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不能成为经济学家。

陈世清先生认为,实践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能力的唯一标准,衡量“经济学家”头衔含金量的原创理论标准与实践标准是统一的。如果说,有没有原创基础理论是检验是否真正的“经济学家”的唯一标准,那么实践是检验“经济学家”原创基础理论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准。所谓实践检验,就是“经济学家”原创基础理论对经济现象的解释能力、经济趋势的预测能力与经济问题的解决能力。经济学的发展逻辑与经济发展的逻辑是一致的;经济学范式转换的后面,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经济学家应该为经济体制转型、经济发展模式转轨提供理论依据、理论指导、理论预见;如果原有的经济学范式不能解释这种转型与转轨,那么这种转型与转轨则意味着提出经济学范式转换的历史要求,作为经济学家就应该因势利导,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建立与这种转型与转轨相对称的新的经济学范式,并建构相应的哲学范式。每年发表在“国际顶级经济学期刊”上的论文汗牛充栋,西方经济学家竟然“缺乏对经济危机的整体想象力不能将金融风险作为一个系统去理解”,其根本原因不是西方经济学家缺乏想象力,而是西方经济学家的想象力受到西方经济学范式的限制,是西方经济学范式落后于全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经济发展模式转轨的要求。如果整个范式落后,那么在同一个范式中的论文数学模型再精致,发表再多,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再高,发表这些论文的刊物在西方经济学界的影响力再大,发表这些论文的“经济学家”的论文引用率在西方经济学界的排名再靠前,对于人类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也只能是南辕北辙,误国误民,不能预测、解释、解决全球金融危机是必然的。这样的“经济学家”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经济学家”,而不是既有与时俱进的原创基础理论、其原创基础理论又能指点迷津经世致用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

陈世清先生认为,经济学家首先是思想家。作为思想家的“经济学家”不但不是金融学家,而且也不是庸俗经济学家。作为思想家的经济学家和庸俗经济学家的区别:前者是大海,后者是沧海一粟。从经济学家身上,可以看出思想的力量、思想家的力量。而在庸俗经济学家身上,则只能看到钱的力量、价格的力量、GDP的力量。很难想象只会线性思维的人会是思想家。很难想象不是思想家的人会是经济学家。用思想家定位经济学家,就不能用数学家、经济工匠定位经济学家。用西方经济学范式生搬硬套、牵强附会、削足适履地解析中国经济,昨天刚刚踌躇满志用一般均衡模型指导GDP增长方式,今天又趾高气扬信心满满用同样的一般均衡模型指导否定GDP增长方式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左派”“右派”的中间地带寻找生存空间、“中左”“中右”“偏左”“偏右”乃至“先左后右”“左右摇摆”的游离中确立自身定位,是难以支撑“经济学家”、特别是转型与转轨时期“经济学家”这个头衔的。

陈世清先生指出,从科学史的意义上,经济学家之所以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家之所以高于经济学者,就在于他有自己的经济学范式或原创的经济学基础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经济学家不仅能解释经济现象,而且能建构经济模式——先是理论建构,尔后现实建构。解释是建构的前提,建构是解释的完成。理论建构是现实建构的起点,现实建构是理论建构的归宿。只有解释而无建构,那么由于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对同一个经济现实的经济解释将会无限多样,并最终陷入盲人摸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口水战中。这样的“经济解释”没有实际意义。建构,是逻辑展开历史、空间展开时间的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因素与客体因素是对称的。对中国改革开放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总结,将从个别上升一般、偶然体现必然,产生一般经济学、人类经济学,产生真正的经济学家。    

在对“经济学家”概念进行规范定义的基础上,陈世清先生又进一步厘清“著名经济学家”概念。陈世清先生指出,著名经济学家,就是名牌经济学家。名牌产品是高知名度、高资信度、高美誉度的统一。著名经济学家也是高知名度、高资信度、高美誉度的统一。著名经济学家有比其他经济学家更深层次的理论功底、更高原创度的理论体系。著名经济学家还应该人品高尚,著名经济学家的利益机制、道德机制与学者风范是统一的,著名经济学家更深层次的理论功底、更高原创度的理论体系建立在人类更一般利益的基础上。为富人说话、被富人捧红的经济学家,是炒作经济学家、“明星”经济学家、泡沫经济学家,而不是著名经济学家。著名经济学家应该用自己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服务全人类,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提供有说服力、有影响力的理论原理和可操作的经济模式;应该用自己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提高经济管理者的经济学素养,使他们按照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办事,而不是盲目碰运气。用先进的科学理论来指导经济的发展,使之后来居上,是转型国家著名经济学家的历史使命。衡量一个人是否著名经济学家的标准,只能是原创理论而不是头衔。由于不同范式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很难想象以旧范式为参照系制造出来的头衔,会套在新范式创造者的头上。所以,以头衔为“著名经济学家”的标准,本身是一个悖论。著名经济学家就是高知名度、高资信度、高美誉度的经济学家,不管他有没有头衔,不管他有没有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著名经济学家原创经济学基础理论不是由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和发表论著的语种、发表论著的数量、出版载体的级别、论著被引用次数、被引用次数的排名、得过什么奖项决定,而是由理论的原创性本身决定。

陈先生对“原创理论”概念作了规范的定义。陈先生指出,原创有建立了新的范式的“原创”和在原有范式里的“原创”。不管哪一种, 所谓“原创”,都应该是理论的原创。原创不等于新观点、新解释、新政策、新方案、新模型,而是新理论。原创有绝对原创与相对原创。绝对原创是以人类为参照系的原创,相对原创是以中国为参照系的“原创”。牛顿宇宙三大定律、爱因斯坦相对论、陈世清的对称逻辑对称哲学对称经济学是以人类为参照系的原创,改革开发以来在中国出现的市场化等于私有化理论、市场化等于金钱化理论、市场化等于价格化理论、市场化等于产业化理论、市场化等于自由化理论是以中国为参照系的“原创”。以人类为参照系的原创是真正的、有科学史意义的原创,以中国为参照系的“原创”不是真正的原创,没有科学价值与科学史的意义。原创经济学理论,就是不同的经济学范式,在不同的经济学范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的公理、定理体系或在原有的经济学范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同的定理体系。不同的公理或定理不可证伪的范围大小,决定原创的层次高低。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同层面的思考说明:不同的理论参照系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分属于不同的层次;以不同的参照系为背景建立起来的经济学范式之间也不是并列的,而是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不同层次的原创经济学基础理论产生不同层次的“经济学家”。一级经济学家:用自己的原创基础理论构成人类经济认识发展史中的某个大圆圈。二级经济学家:用自己的原创基础理论构成人类经济认识发展史中某个大圆圈中的某个小圆圈。三级经济学家:用自己的原创基础理论构成人类经济认识发展长河中某个圆圈中的某个环节。 没有原创基础理论的,不能称为经济学家,不管他有什么头衔、作品、知名度。而著名经济学家,就是一级经济学家,起码是二级经济学家。如果是三级经济学家,那就是普通的经济学家,不是什么“著名经济学家”。而世界一流经济学家,就是一级经济学家——既有原创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又有自己原创的经济学范式,其原创的经济学范式与原创的经济学基础理论构成人类经济认识发展史中的某个大圆圈的经济学家。

陈先生指出,所谓最广阔的国际化视野,是运用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在把握人类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握人类经济学的发展规律、预测人类经济学发展趋势、以国际经济学科发展前沿为参照创立经济学原创基础理论。人类经济学的发展是人类经济发展从本质到现象的发展过程的逻辑浓缩,人类经济学发展的逻辑过程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是一致的,人类经济学的发展过程既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扬弃,也是从具体到抽象的展开,是遵循人类认识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螺旋式上升、波澜式前进的过程,是环环相扣、大圆圈套着中圆圈、中圆圈套着小圆圈的人类经济思想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时间、空间、层次相统一,通过空间交替展开时间之矢、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自然历史过程。西方经济学只能在这个自然历史过程中得到准确定位,妄图超越时空、把西方经济学和经济学划等号、西方经济学界和经济学界划等号、西方经济学学术评价标准与经济学学术评价标准划等号、西方经济学话语权和经济学话语权领导权划等号,只能造成时空错位,并给经济发展造成损害。陈先生指出,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西方现代经济学范式不但不是一般的经济学范式,而且作为特殊的经济学范式已经过时。在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当代经济学应是西方现代经济学合乎逻辑的发展,是对后者的相容和超越;中国当代经济学代替西方现代经济学成为人类经济学的主流,是通过空间交替展示时间之矢的人类经济思想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因此,能够根据中华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对称逻辑思维方式创立具有高度原创性的新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建构在理论基础、体系结构、实践功能方面同现有的西方经济学流派有本质的不同;既反映人类一般经济规律、又反映中国经济特殊规律,能有效解释中国经济现象、指导中国经济发展、成为中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理论基础的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经济学家,就是世界一流的经济学家。

陈先生认为,任何一个真正的经济学家都应该是世界级经济学家,所谓最广阔的国际化视野不是在世界最高级别经济机构担任最高级职务、在国外最高级别刊物发表论文、在国外最高级别论坛发表演讲、享有国际最高级别声誉、能够流利地讲一口乃至几口外语、经济学作品翻译成各种国际通用文字在全世界广泛发行。没有自己的经济学范式或以世界学科发展前沿为参照的世界级的原创基础理论,不但不是世界级经济学家,而且不是真正的经济学家。

光明网:http://liuxue.gmw.cn/2016-08/26/content_21660579.htm



陈世清: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搞清楚的几个关系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搞清楚几个关系。

法与党的关系: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法比党大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律不出全国人大,地方党组织凌驾中央政策之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把严格执法当成笑话。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严格执法,对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地方党组织的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明目张胆对抗法律使审判走过场的法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最大的政治。违背法治精神、对判决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根据系统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其“系统质”由其整体决定,而事物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总和。作为共产党,其执政合法性由其先进性决定,其先进性由共产党整体功能决定,不由部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党组织决定。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有的党组织平时无法无天,利用其执政地位为了自身或某部分人的利益在“党的事业”、“以经济为中心”、“发展地方经济”、“为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为企业家投资者排忧解难”等名义下随意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一旦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律时,就绑架整个共产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以“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地方经济”、“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及先富起来的人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而目前中国法院和地方之间干部人事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之往往不得不满足地方党组织的无理要求。中国开明的封建王朝之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遵循法无例外原则。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部门如果违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处置,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严格执法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最根本途径。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那么最大的司法腐败就是组织与个人以讲政治为名明目张胆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大的反腐败斗争就是杜绝各种权大于法、使法院地方化部门化黑社会化的现象。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以政治为名架空法律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忽悠老百姓让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后告状无门的说法和做法,在办案中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保护甚至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披上 “保驾护航”、“维稳”、“讲政治”的外衣,表面上是为党组织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某些党组织的塌方式腐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台阶留面子提供缓冲带和免责空间,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由于无法形成民族凝聚力导致底气不足软弱无力,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钻牛角尖有倾向性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法院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统一的。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维稳与维权本来是内在统一的,维稳以维权为基础和前提。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发展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有利于招商引资成为不少地方法院办案的潜规则乃至显规则。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 “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维稳”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甚至黑社会一边,要么明目张胆剥夺老百姓诉权,要么胡乱判案让老百姓打不赢官司,在诸如老百姓遭强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坑蒙拐骗此类黑白明显的案件以“保驾护航”为由不予立案或判老百姓败诉,老百姓合法权力包括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黑社会杀人都可以不了了之。这样的“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先司法保驾护航后维稳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对立的,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司法腐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彻底清算,以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西方宪政不是法治的代名词,西方宪政的缺陷不是法治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宪政和法治不能划等号,西方宪政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治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或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影响操纵法律,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因此,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科学的精神。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建立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必须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范畴,科学立法、科学执法应成为科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对称发展,就是效率与公平相平衡、法治与经济相对称的发展;而科学,是效率与公平、法治与经济相统一的桥梁。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国民素质→民主→科学→法治。否则,如果让科学素质低下的所谓“民意”挟持法律,那么一群文盲加法盲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说,愚昧带来专制,那么真正的民主、民意,必须以全体国民的科学精神为前提。否则任何“民意”只能带来破坏。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等概念之间,引进“科学事实”这一概念。“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证据与证据链后面的科学本质。科学本质越深,法律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用科学知识与抽象思维对现有证据进行整体的抽象、概括、分析与综合,避免以“重证据”为由,表面地、孤立地对待证据,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人为制造鸿沟。“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通往客观事实的必要环节。如果说,只有深究“法律事实”后面的“科学事实”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也只有升华“法律条文”后面的“科学法理”,以法的哲学原理、科学原理为指导定位法律条文,才有可能正确、准确、全面、具体把握法律条文,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科学素养是科学法治的主体,也是科学法治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案子,无论证据有多充分,最终要在证据与案情、证据与案子结论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法官的判断力都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法官判断力的大小,判断正确与否、准确度如何,根本上取决于其知识结构、科学素养、思维方式的层次性、科学性,思维方式同案子性质之间的对称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官司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综合性、立体性、专业性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更强,因此审理此类案子要求法官有更强的综合思维能力,以及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更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准;而适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还原思维、平面思维、直观思维等思维方式与此类案子性质极不对称;资深法官长期审理其他平面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子成功的经历与丰富经验,更易对此类案子形成消极的思维惯性与心理影响。因此科学发展观、科学法治观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是科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结点。

陈世清: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的区别在于: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法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统治阶级比法大;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所以法比党大。统治阶级也讲法治,但统治阶级讲法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共产党讲法治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区别在于: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比党大,体现了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民主的提升与凝结;法比党大,体现了人民比党大,从制度层面真正体现与保证了民主。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有利于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法比党大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党提高自己执政能力的合法性基础。法比党大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是瓦解关系网、杜绝系统性腐败的关键,是无为而治、治大国如亨小鲜的诀窍。
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一级法院都不可能搞弹性执法、选择性办案,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可能在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享受“治外法权”。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就是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什么是客观规律?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规律,把执法过程当做执行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保驾护航后维稳的政策工具,以致维稳开支超出军费开支,不但没有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总量,使老百姓消费低迷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以致增长不可持续,明显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依法执政不把司法作为政策工具可以使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知错必改,犯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无为而治、纲举目张、举一反三,提高执政与行政效率。靠破坏法治、牺牲公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发展经济,违背了党的宗旨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治是制度,民主还是专制只是体制,制度高于体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都属于体制的范畴。法比党大是社会科学分层的需要;社会科学分层,是社会规律层次的体现。社会高层规律制约低层规律,明确法比党大可以避免以党代法、以政治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代法,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体现了社会高层规律对低层规律的制约性,体现了共产党作为社会优秀主体对社会规律遵循的自觉性。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政府管理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法治化管理能力。法治化管理,包括社会法治化管理与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社会法治化管理,包括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把法律作为实现某项政策的工具,不会为了实现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而对部分人进行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会“即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执政党的某些党组织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包括社会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法治管理范畴,避免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内部管理”为由法院不受理以致老百姓权利受严重侵害却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把法律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工具将使法官和法院无所适从,最后用执行政策、贯彻领导意图办案,随着政策摇摆修正办案准则,从而破坏法的稳定性。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包括法院行为法治化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行为行政化,以政治把关为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任何先富起来的人和地方政府、党委部门享受治外法权;包括严禁党政领导人对法院关说打招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包括把政府行政机关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范畴,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能纳入法治轨道纠正。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中介,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得到统一。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等于完备的法治体系,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法制转变为法治过程中的漏洞;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少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为由凌驾法律之上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与此同时利用执政权使法院地方化,先是使法院成为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先富起来的工具,尔后使法院成为维稳的工具,使各地法院成为实现地方部门非法利益的工具;而跟党政部门、先富起来的人有关的案件的不公正审理,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牵一发动全身使司法不公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使我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泡沫化。长期实践证明: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利用执政权、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治无法建立健全的罪魁祸首;只有确立法比党大,才能促使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可操作的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落到实处。

法比党大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律不出全国人大,地方党组织凌驾中央政策之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把严格执法当成笑话。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严格执法,对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地方党组织的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明目张胆对抗法律使审判走过场的法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陈世清: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

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严重拖累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平等,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搞区分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这两个概念。法制国家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所以不能算法治国家。真正的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空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还要搞区分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两个概念。以法治国,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上,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法治国家,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要搞清楚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违背法治精神、对判决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要搞清楚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特指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某些法院通过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为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法比党大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律不出全国人大,地方党组织凌驾中央政策之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把严格执法当成笑话。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严格执法,对目无法纪、无法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地方党组织的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明目张胆对抗法律使审判走过场的法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钻牛角尖有倾向性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要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建设法治中国,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与审判走过场,必须对司法体制进行力度更大的改革:1、司法分立。法院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法院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应职业化。法院行政、人事、财务应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尽可能阻止司法腐败关系网使审判走过场、非法判决畅通无阻最终生效现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法院承担推迟开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判决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4、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长期固定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责任终生追究制,以避免地方权力对法官审判的干扰。6、法官责任硬约束。把法官错判与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区别开来。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来解决,而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衡量是否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定、判决书,而不是现行法定的受贿情节。只要裁定、判决书在程序、实体任一方面犯常识性错误的,都应该认定为刻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并追究相关法官、检察官的刑事责任。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避免法官因为长期司法系统腐败形成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维护法官既得利益、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8、检察院、人大对民事刑事司法监督要一视同仁,根本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现象。9、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检察院提拔的法院检察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以打破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检察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法官、检察官公正办案。10、成立宪法法院。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中,老百姓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检查官、法院和检察院。同时,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堵塞这个漏洞。

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只要把彻底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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