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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什么是信息控制论?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五)

信息控制论  通过主体自觉的、积极的活动实现信息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理论与模式,是对策论的基础理论。所谓对策,就是在信息对称或接近对称的基础上依靠知识和智慧进行决策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其本质特征是不打无把握之战,“多算胜,少算则不胜”,“知己知彼百战无不胜”,即使信息不对称也可以通过各种制度、机制、方案设计取得和信息对称一样的效果。这种自觉的、积极的实现信息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过程,既是对策的过程,也是对信息的控制过程。在信息控制论看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信息对称是绝对的,不对称是相对的。信息控制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根据信息控制论,应对“事实封杀”这种看得见摸不着、神龙见首不见尾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复杂局面的最佳方案:

1、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广第9号),可以从法律事实上认定不存在“事实封杀”。

2、有没有风传的“内部文件”、“口头传达”的“事实封杀”?
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有也拿不到证据,同时“内部文件”、“口头传达”的“事实封杀”即使有也是非法无效,根据信息控制论、以信息控制论为理论基础的对策论,完全可以权当没有“内部文件”、“口头传达”的“事实封杀”。在此前提下,谁履行非法无效的“内部文件”、“口头传达”的“事实封杀”,由谁承担法律责任——造谣诽谤侵权违约的法律责任。追查背后造成“事实封杀”的所谓“口头传达”的“内部文件”,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3、除非有关方面出示广电总局“封杀”的红头文件,否则一切“封杀”的责任均由履行“封杀”的主体承担,不管他们拿出什么“内部通知”。在法庭上任何“内部通知”或鸡毛当令箭的各种内部管理规范文件、协会通知均无法规行政效力,均不能作为开脱履行“封杀”主体责任的依据;郑爽既没有必要增加被告,也没有必要把民事诉讼改为行政诉讼——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广第9号)已经从法律关系上把自己和所有的“封杀”郑爽行为撇清关系,所有的“封杀”郑爽行为都可以认为只和具体实施主体(媒体、平台、营销号、合作方)有关,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无关。这样维权可以做到化繁为简,举重若轻,把信息不对称当信息对称处理。这就是信息控制论,建立在信息控制论基础上的对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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