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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绝对权力就是绝对腐败的权力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三十四)@全国人大

不管任何名义、任何借口,一切拒绝接受舆论-行政-司法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就是绝对腐败的权力。这是一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规律。从政治上、法律上、司法上、话语权上把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落到实处,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


陈世清:任何不立不裁冤假错案背后一定有一条腐败链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三十三)@全国人大

不管以什么冠冕堂皇的名义和借口,任何不立不裁冤假错案背后一定有一条腐败链。不立不裁冤假错案纠错的难度,和腐败链的长度成正比。这是一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规律。


陈世清:话语权不当竞争背后必定是腐败产业链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三十二)@全国人大

话语权不当竞争背后必定是腐败产业链。这是一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规律。例如,教育产业既得利益集团采取种种手段进行话语权不当竞争背后,是用SCI每年冠冕堂皇套取国家数万亿科研经费的灰色-黑色产业链。所以,必须用宪法保证人民话语权平等竞争。

陈世清: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拒绝人民监督政府背后必定是深度腐败与系统腐败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三十一)@全国人大

不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拒绝人民监督政府,包括监督行政与司法,背后必定存在着深度腐败与系统腐败。这是一条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规律。

陈世清:以“敏感事件”为由不予立案不立不裁违背宪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三十)@全国人大

以“敏感事件”为由不予立案不立不裁,后面往往是深度腐败,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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