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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让法律有司法效力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40)@全国人大

目前中国现有的大量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只有政策宣示意义,没有司法意义,没有任何司法刚性约束力;与其说是法律,还不如说是一种政策,而且是可以弹性执行的政策,也从来没有听说谁引用这些法律来打官司。

所谓“法律效力”就是司法效力,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没有司法效力、不具备实践可操作性、对法治建设没有实际作用的“法律”,即使没有违背《立法法》,也违背了《宪法》。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使所有这些弹性“法律”、没有司法效力的法律通过修改、补充或撤销、替换转变为刚性法律、有司法效力的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现代化。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人类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39)@全国人大

法院不立不裁,无法无天;肆意枉法裁判,无法无天;无底线侵犯人权,无法无天;明目张胆强取豪夺,无法无天;刻意扭曲颠倒人类文明价值体系,无法无天,都属于反人类罪。反人类罪润物无声,温水煮青蛙,然而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任何明火执仗杀人放火的犯罪行为。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反人类法》,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人类法》势在必行。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人类法》。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38)@全国人大

随着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用小时来计算报酬的劳务代替传统意义上朝九晚五、每周5个工作日的劳动将成为从业的主导方式;劳务之所以可以代替劳动,不仅仅是业主为了规避《劳动法》的义务,降低成本,而是生产方式发展本身的内在必然性。要避免目前劳务市场的乱象,就必须与时俱进制定《劳务法》,以保证劳务从业者的合法权利。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法》势在必行。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法》。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37)@全国人大

就业问题是一个国家幸福指数的“全息元”,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全息元”。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存在失业现象,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不是靠把“失业”改成“待业”,也不是靠学历内卷延长教育产业链,而是靠建立国家福利型国民经济体系。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法》倒逼建立国家福利型国民经济体系,彻底解决我国就业问题。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法》势在必行。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法》。

陈世清:推进立法现代化: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法》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36)@全国人大

我国职称评审中的大量乱象充分说明,职称评审不仅仅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必须有法可依,具有可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法》核心作用:

1、以潜规则为主导、逆选择逆淘汰的职称评审,扭曲颠倒人类文明价值体系,具备反人类的性质,必须有法可依来纠正;

2、以潜规则为主导、逆选择逆淘汰的职称评审,侵犯人才的合法权益,侵犯人权,必须有法可依来纠正;

3、以潜规则为主导、逆选择逆淘汰的职称评审衍生假学历、假论文、假专著,败坏学风,瓦解学术规范,破坏健康健全的国家人才体系、国家创新体系,阻碍科学发展,必须有法可依来纠正;

4、规范包括两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在内的职称评审,把创新能力作为所有职称的核心要素,剥离职称和学术,不得以任何职称评审代替法定学术评鉴认证,以确保学术评审的纯洁性,确立学术评审的独立地位与学术在人类文明、社会价值体系中不可动摇至高无上的地位。

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法》势在必行。宪法司法化可以推进立法现代化,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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