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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法制与法治: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制
——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152)@全国人大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中国式现代化首先应该有科学设计的法制。所谓科学设计的法制,就是使法律有司法效力和使司法有法律效力:

一、使法律有司法效力:

(一)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核心是成立国家、省、市三级宪法法院,三级宪法法院均直接隶属全国人大,机构和人员均和地方政府、政法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二)法律司法化。

1、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有无缝对接司法程序的机制设计。

2、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有违法担责条款。

二、使司法有法律效力:

司法法律化。所有司法程序,从立案到证据认定到庭审视频公开到旁听到当事人当场刻录庭审录像复制庭审笔录到判决书上网到判后答疑,应该制定专门的司法全流程法律、明确精细简洁易操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效力的法律条款,而不是用浩如烟海层出不穷的所谓“司法解释”、“司法制度”、“司法规范”、“司法判例”、“司法意见”、“司法规定”来建立貌似完整却漏洞百出有的还自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司法效力、各个法院无法统一严格执行的弹性司法体制。目前当务之急应该制定对司法程序作出完整说明且具有法律效力和司法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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