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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巩固改革成果、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继续执政、长期执政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审判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不遥远,只要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落到实处就是法治中国,只要把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枉法裁判的法官绳之以法,把选择性办案、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查处的检察官绳之以法就是法治中国。

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靠改革无法使法律变成法治的司法体制,建立确保法律变成法治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工作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既无动力又无能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是理论问题、道路问题。中国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还是以帕累托改进理论为指导,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公平还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法院是维护公平还是为资本原始积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驾护航,将决定司法体制改革的视角与视野、方向与力度。

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乃至黑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腐败不清除,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补资本主义课通过赎买权力排除改革阻力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实践证明,腐败不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长期维稳极大增加了的社会交易成本,严重拖累拖垮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无法无天是明火执仗,有法无天是法律为明火执仗保驾护航,使明火执仗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大行其道、畅通无阻。所以法制国家不能算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体制、机制保证。

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法制转变为法治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层次的对法律“打折”即弹性执法的现象:
1、  宪法不可诉,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为宪法弹性执法留下空间,而宪法弹性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弹性执法的根源。
2、  法律成为实现政策的工具,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法律从属于政策。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论上和法律同等地位,司法实践中高于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法律有冲突时,裁判文书优先或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被悬空。法律制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最高法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和法律制定的主体不是一个层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往往只是最高院法官意志的体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高法司法解释有可能只代表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法律同等地位无异于法官可以自己制定法律,这是明显荒谬的司法体制设计;这种体制设计是相当部分裁判文书不要引用任何法律、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甚至最高法针对某个案件的复函做出裁决的根本原因,是最高法院长副院长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法律甚至更有效法律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官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制造枉法裁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最高院法官大部分来源于地方法院,他们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子、自己在地方法院工作期间审理过的案子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法律同等地位会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打折,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利益。最高法先后有两个副院长及若干庭长因直接参与或指使下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非法牟利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人都曾参与制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这说明:最高法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由于有可能和枉法裁判之间存在关联性,有可能用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为自身既得利益服务,或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既得利益集团维护既得利益的需要随意制定、更改司法解释。司法实践证明,最高法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所做的司法解释往往有对新法律起拦截、对冲、缓解、平衡乃至扭曲作用,使新出台法律的作用被抵消,使新出台法律的立法宗旨无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高于法律没有《立法法》依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国际惯例不符,与法治中国的要求不符,已经有异化为枉法裁判、既得利益集团护身符的迹象,必须尽快予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要与法律同等地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4、  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名法院院长庭长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
5、  司法系统长期行政管理为中心的人事体制形成的司法关系网把法律当儿戏,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办案,使审判走过场,冤假错案难以纠正,枉法裁判难以查处,司法关系网演变为司法腐败关系网。除非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任何冤假错案甚至枉法裁判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推翻高审次对原裁判的维持之前意味着原裁判即使是枉法裁判也是合法。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检察院对枉法裁判不立案或人为抬高立案门槛,使枉法裁判放任自流,泛滥成灾。
6、  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地方政法委统御公检法,地市级政法委统御当地大部分案件一、二审,省级政法委统御当地绝大部分案件一二审、再审,使地方权力干预司法造成的冤假错案枉法裁判得不到审判监督机制的纠正,老百姓控告的枉法裁判难以在检察院立案。地方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在当地有着很大影响力的、有当地政协人大委员常委头衔的“企业家”坑蒙拐骗强取豪夺保驾护航,检察院为法院枉法裁判保驾护航,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公检法相互制衡的机制被自以为是、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地方政法委、法外权力的“一元化领导”破坏,社会主义法治被地方司法部门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破坏。
经过上述六个层次自上而下对法律的“打折”现象使法治中国成为空话。司法体制改革,就是通过消除对法律的各种明里暗里的“打折”,使法制转变为法治。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机制与操作模式真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还要搞清楚几个关系。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政策属于政治的范畴;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就包含了法治与政策的关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也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策;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政策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执法,任何寻找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政策的平衡点,试图“既讲法治又讲政治”、 “既讲法治又讲政策”对法律打折的说法与做法都违背了法治精神,违背了党的政策,对裁判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破坏党的领导。

所谓“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政治”,无外乎以下几点:
1、  党的事业第一。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个别老百姓起诉的所谓“侵权”行为是党的事业所需要的,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体现了“帕累托改进”。案件审理、裁判要讲大局,要体现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
2、  要发展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先富起来的人必须保驾护航。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党的政策。

根据系统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其“系统质”由其整体决定,而事物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总和。作为共产党,其执政合法性由其先进性决定,其先进性由共产党整体功能决定,不由部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党组织决定。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因此没有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党的事业真正需要的,没有一个使侵犯人权的行为合法化的司法裁判是党的政治真正需要的,没有一个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对侵犯人权的司法裁判进行政治把关是真正站在党的立场上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任何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对司法裁判进行所谓政治把关都是在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有的党组织平时无法无天,利用其执政地位为了自身或某部分人的利益在“党的事业”、“以经济为中心”、“发展地方经济”、“为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为企业家投资者排忧解难”等名义下随意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一旦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律时,就绑架整个共产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以“党的事业第一”、 “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地方经济”、 “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及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而目前中国法院和地方之间干部人事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之往往不得不满足地方党组织的无理要求。中国开明的封建王朝之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遵循法无例外原则。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部门如果违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处置,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严格执法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最根本途径。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那么最大的司法腐败就是组织与个人以讲政治为名明目张胆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大的反腐败斗争就是杜绝各种权大于法、使法院地方化部门化黑社会化的现象。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以政治为名架空法律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忽悠老百姓让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后告状无门的说法和做法,在办案中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保护甚至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披上 “保驾护航”、“维稳”、“讲政治”的外衣,表面上是为党组织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某些党组织的塌方式腐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台阶留面子提供缓冲带和免责空间,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由于无法形成民族凝聚力导致底气不足软弱无力,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所以,所谓优秀法官办案“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政治不是真正共产党的政治,而是使共产党蜕化变质并最终失去执政地位的“政治”,是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夭折的反动“政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法院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统一的。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维稳与维权本来是内在统一的,维稳以维权为基础和前提。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发展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有利于招商引资成为不少地方法院办案的潜规则乃至显规则。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 “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维稳”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甚至黑社会一边,要么明目张胆剥夺老百姓诉权,要么胡乱判案让老百姓打不赢官司,在诸如老百姓遭强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坑蒙拐骗此类黑白明显的案件以“保驾护航”为由不予立案或判老百姓败诉,老百姓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黑社会杀人都可以不了了之。这样的“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先是司法保驾护航然后维稳的政策严重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对立的,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司法腐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彻底清算,以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西方宪政不是法治的代名词,西方宪政的缺陷不是法治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宪政和法治不能划等号,西方宪政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治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或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影响操纵法律,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因此,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科学的精神。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建立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必须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范畴,科学立法、科学执法应成为科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对称发展,就是效率与公平相平衡、法治与经济相对称的发展;而科学,是效率与公平、法治与经济相统一的桥梁。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国民素质→民主→科学→法治。否则,如果让科学素质低下的所谓“民意”挟持法律,那么一群文盲加法盲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说,愚昧带来专制,那么真正的民主、民意,必须以全体国民的科学精神为前提。否则任何“民意”只能带来破坏。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等概念之间,引进“科学事实”这一概念。“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证据与证据链后面的科学本质。科学本质越深,法律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用科学知识与抽象思维对现有证据进行整体的抽象、概括、分析与综合,避免以“重证据”为由,表面地、孤立地对待证据,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人为制造鸿沟。“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通往客观事实的必要环节。如果说,只有深究“法律事实”后面的“科学事实”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也只有升华“法律条文”后面的“科学法理”,以法的哲学原理、科学原理为指导定位法律条文,才有可能正确、准确、全面、具体把握法律条文,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科学素养是科学法治的主体,也是科学法治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案子,无论证据有多充分,最终要在证据与案情、证据与案子结论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法官的判断力都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法官判断力的大小,判断正确与否、准确度如何,根本上取决于其知识结构、科学素养、思维方式的层次性、科学性,思维方式同案子性质之间的对称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官司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综合性、立体性、专业性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更强,因此审理此类案子要求法官有更强的综合思维能力,以及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更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准;而适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还原思维、平面思维、直观思维等思维方式与此类案子性质极不对称;资深法官长期审理其他平面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子成功的经历与丰富经验,更易对此类案子形成消极的思维惯性与心理影响。因此科学发展观、科学法治观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是科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结点。

法与党的关系。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的区别在于: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法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统治阶级比法大;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所以法比党大。统治阶级也讲法治,但统治阶级讲法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共产党讲法治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区别在于: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比党大,体现了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民主的提升与凝结;法比党大,体现了人民比党大,从制度层面真正体现与保证了民主。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有利于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法比党大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党提高自己执政能力的合法性基础。法比党大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是瓦解关系网、杜绝系统性腐败的关键,是无为而治、治大国如亨小鲜的诀窍。
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搞弹性执法、选择性办案,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能在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享受“治外法权”。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就是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什么是客观规律?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规律,把执法过程当做执行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保驾护航后维稳的政策工具,以致维稳开支超出军费开支,不但没有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总量,使老百姓消费低迷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以致增长不可持续,明显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依法执政不把司法作为政策工具可以使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知错必改,犯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无为而治、纲举目张、举一反三,提高执政与行政效率。靠破坏法治、牺牲公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发展经济,违背了党的宗旨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比党大,党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政策,法律大于政策。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政策从属于法律。不能用牺牲法治的公平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驾护航。如果要求法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讲法治又讲政治,就不可能使每个人都能在每个判决中感受公平。如果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了发展经济对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用非法判决使先富起来的人坑蒙拐骗强取豪夺合法化,那么法的权威不复存在。法治是制度,民主还是专制只是体制,制度高于体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都属于体制的范畴。法比党大是社会科学分层的需要;社会科学分层,是社会规律层次的体现。社会高层规律制约低层规律,明确法比党大可以避免以党代法、以政治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代法,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体现了社会高层规律对低层规律的制约性,体现了共产党作为社会优秀主体对社会规律遵循的自觉性。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政府管理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法治化管理能力。法治化管理,包括社会法治化管理与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社会法治化管理,包括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把法律作为实现某项政策的工具,不会为了实现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而对部分人进行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会“即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执政党的某些党组织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包括社会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法治管理范畴,避免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内部管理”为由法院不受理以致老百姓权利受严重侵害却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把法律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工具将使法官和法院无所适从,最后用执行政策、贯彻领导意图办案,随着政策摇摆修正办案准则,从而破坏法的稳定性。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包括法院行为法治化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行为行政化,以政治把关为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任何先富起来的人和地方政府、党委部门享受治外法权;包括严禁党政领导人对法院关说打招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包括把政府行政机关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范畴,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能纳入法治轨道纠正。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中介,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得到统一。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等于完备的法治体系,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法制转变为法治过程中的漏洞;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少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为由凌驾法律之上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与此同时利用执政权使法院地方化,先是使法院成为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先富起来的工具,尔后使法院成为维稳的工具,使各地法院成为实现地方部门非法利益的工具;而跟党政部门、先富起来的人有关的案件的不公正审理,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牵一发动全身使司法不公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使我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泡沫化。长期实践证明: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利用执政权、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治无法建立健全的罪魁祸首;只有确立法比党大,才能促使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可操作的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落到实处。

法比党大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不管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还是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法都是其中不变的真理。法是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与治吏、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统一起来的根本。历来开明的封建专制君主都把法治作为维持自己统治、使国家长治久安、封建王朝永固的根本方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化;如果说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长期执政,那么只有各级党组织依法行政才有执政党依法执政。执政党不但应该把法治作为自己长期执政的根本,而且绝不容许任何人、党的任何一级领导凌驾法律之上。法院地方化、权力肆意干预司法、司法不公迟迟得不到解决以致越来越严重,将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地方权力既然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当然也可以凌驾政令之上。司法公正不但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也是执政党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保证。大国执政党执政能力表现在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的关系。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的关系,既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又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无为而治、增强地方活力不以牺牲中央集权为前提。把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宏观调控和无为而治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是法治。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政纪无视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令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弄政令于股掌之间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名义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玩弄法令于股掌之间,把严格执法当成目无党的领导、没有把党的事业摆在第一位、政治上幼稚不成熟。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是确立法比党大,把各级党组织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基本的政治纪律,对既无法又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对抗法律弹性执法使审判走过场维护地方党组织与部分人非法利益的法官检察官、法院检察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司法系统腐败。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 (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发生这种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枉法裁判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枉法裁判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1、司法分立。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6、法官责任硬约束。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审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9、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10、成立宪法法院。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陈世清:怎样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工作,对枉法裁判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防治司法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无能为力没有动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一、  法官责任硬约束

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以致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判决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裁判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二、司法分立

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三、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

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四、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

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五、法官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

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六、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

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七、法律条文具体化

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八、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

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九、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

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十、成立宪法法院

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 术语表(十八)

产业升级  产业升级就是使产品附加值提高的生产要素改进、结构改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提高、产业链升级。从微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企业中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品平均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机制: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生产产品的边际效率和企业利润率不断提高自己产品的附加值,最后使整个产业的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业升级、产业平均附加值提高不是仅仅产业的平均利润率提高,而是最终表现为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前的附加值提高是产业升级的量变,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的质变。产业结构升级使产业升级到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型阶段。从宏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产业结构升级,即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宏观的产业升级或产业结构升级既指旧的产业结构升级,也指新的、更高级的业态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产业升级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从微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企业通过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实现企业整体结构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主要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模式、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产业链定位、产品附加值全部上升到一个新的层级,从而形成新的、更高级的产业结构。比如高铁的机车技术、铁路技术、管理模式、运行速度为主要标志的运营效率、对于经营者和社会的效益都比老式铁路要高出一个档次,就是铁路的产业结构升级。其他如智慧农业与传统农业也一样:在土壤改良,农产品品种选择培育、生产过程可控性增强、成本降低、产量质量提高、产品有利于人体健康、可再生性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智慧农业比传统农业全方位上升到一个新的档次,就是农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从宏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转变。由于这些增长方式转变是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内部要素与结构全面升级,所以这些增长方式转变也叫产业结构升级。作为宏观的产业结构升级一般指新的、更高级的产业业态的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通过社会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真正的产业结构升级,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全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的综合生产率,以区别于要素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事实上企业生产率是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的综合功能,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也可以称之为系统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就是生产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就是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某个要素的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以区别于全要素生产率。事实上企业中的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都会提高生产率,但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企业各个要素和结构综合作用的结果。生产单位往往先通过提高某关键要素生产率,然后再提高其他配套要素生产率,实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实现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产业政策  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制定产业政策,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内容、实现产业政策的手段和途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产业结构平衡与产业结构升级,核心目标是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避开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完成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国民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积极的财政政策、项目审批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常态化、前瞻性,性质是对称型调控。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供求均衡,目标是供求不均衡产生经济危机时通过政府干预使之均衡,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周期性、滞后性,性质是均衡型调控。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范畴。以国有企业和财政投融为主导实现产业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主体;政府不在市场体系之外,而就在市场体系之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自觉进行宏观调控既不是干预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

国家基本建设  国家基本建设是以整个国家为单位、国家和跨区域为项目单元、中央财政为投资主体的长期、超大型基本建设,包括主要河流变水患为水利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变绿洲治理;野生动物生态链系列保护工程;南水北调东水西调工程;大运河重新开发疏通综合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材料轻型化能源清洁化环境低碳化;以大幅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体的国家绿化生态化建设;城市生态化与农村生态城镇化建设;土地集约化综合化生态化可再生性开发;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信息高速公路,等等。国家基本建设不等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硬件部分,可以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可以带动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平衡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加深、外延不断扩展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工程,可以极大提高我国民族主体性与国际竞争力、抗国际国内风险能力,也是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无缝对接、扩大开放的基础,是支撑、推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是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国家基本建设要么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要么必须以国家为单元、中央财政投资通过特大型央企运作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基础性、整体性、全局性、综合性、生态性、开放性,是国家基本建设的基本特征。与时俱进不断自觉进行公民个人、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不愿进行也无法进行的国家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和计划经济不能划等号。

对称平衡论  是把宇宙万物产生发展看成事物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的理论。在社会发展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发展看成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在社会经济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经济发展看成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对称平衡论把对称看成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具体反映。以对称平衡论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实现了经济学学科范式与其他科学范式的接轨,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对称经济学结束了人类经济学的史前史。

稳健的货币政策  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使本国币值稳定的根本是货币发行量与国家有效经济总量等比增长。利率稳定、汇率稳定、进出口持平、以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也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必要手段。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是稳步通胀政策,不承认任何合理的通胀率。因此所谓环比同比物价上涨、物价上涨不太快等,都不符合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禁止用货币手段(超发基础货币、利率手段)调节经济,禁止以物价适度上涨促进经济增长。稳健的货币政策不但避免因货币政策造成物价上涨,而且对非货币政策造成的物价上涨(如投机垄断、经济结构失衡、消费预期误导)也用宏观调控手段加以控制。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积极的财政政策  通过财政投融资来实现产业政策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投融资进行国家基本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经济结构,引导、推动、扶持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投资,增加就业,扩大内需,使本国经济平衡可持续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陈世清:什么是包容性发展

[不指定 2016/09/15 10:44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是发展经济学概念。包容性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包容性发展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任何真正的发展都是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发展实际上就是发展。“包容性发展”概念突出发展的包容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而把“发展”和“增长”明确区别开来,避免打着“发展”旗号的“增长”,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顶层设计。

在“包容性发展”这一概念出现以前出现过“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最早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提出,主要内容是通过扩大公共品范围,创造更多的生产性就业岗位、确保机遇平等、减少风险、缩小收入差距、消除两极分化、使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把经济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让普通民众受益。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核心是机会平等。目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形态,“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社会和经济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包容性增长”概念所包含的社会理念及其经济学基础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对称发展的经济学同中国“主流经济学”的产业化、包括公共产品产业化的政策建议及其理论基础一般均衡论、价格经济学、GDP经济学是根本对立的。“包容性发展”这个概念展示了“发展”概念和“增长”概念的本质区别,揭示了经济GDP增长向经济对称发展转变、增长向发展转变的历史必然性,说明了中国“主流经济学”秉持的GDP增长经济学已落后于时代发展对经济学发展的要求。

包容性发展是发展。什么是发展?发展是社会全面的进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进步、人的素质提高与德智体能全面提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相对于增长而言。增长狭义指的是按GDP来计算的国民收入提高、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增长是直线的,发展是系统的、对称的。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有两种途径:外延扩张与内涵深化。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经济结构简单,GDP增长大体可以反映一国增长状况。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知识的功能化与社会的经济化,经济结构已经复杂化,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逐步趋同,GDP增长已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增长,即使经济增长也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用GDP来计算经济增长、衡量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发展是价值的发展不是金钱的增长,是效益的发展不是效率的增长,是全面的发展不是片面的增长,是辨证的发展不是线性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平衡发展。包容性发展是由经济结构畸形、产能相对过剩的不对称态增长方式,向经济对称态稳增长结构转变;发展是调结构稳增长的经济,而不是总量经济;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及在对称态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是GDP、人均GDP增长与经济规模最大化。包容性发展就是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包容性发展不是不需要增长,不是不需要GDP,而是把GDP增长放在发展模式中定位,使GDP增长成为再生型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模式的组成部分。属于发展范畴、能够促进发展的可持续的增长速度越高越好,属于发展范畴、能够促进发展的可持续的高速增长是新常态经济的追求目标。把减速和高效划等号、高速和低效划等号、GDP高速增长和经济过热划等号,把新常态经济定义为减速增效、增长速度降温是错误的。包容性发展就是在找准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结构对称态的基础上实现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其中包括高质量无水分的GDP高速可持续增长,即“调结构稳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系统性发展。包容性发展不仅是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是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全面提高。作为价值的创造、生产、实现的经济是整体范畴而不是层次范畴,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立体经济而不是层次经济。知识市场经济没有外部性,经济发展就是社会整体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但只有把政府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使政府经济职能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环节。包容性发展不仅指社会财富总量或社会有效经济总量的增加,而是社会福利总水平或社会总的幸福指数的提高与人的全面发展。包容性发展是时间、空间、层次五维统一,知识经济(层次)、经济全球化(空间)、中国国情(空间)、经济现代发展趋势(时间)统一的发展,是企业、市场、政府,要素、结构、功能相统一的系统发展。

包容性发展是辨证发展。经济发展是对称的、时空层次相统一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辨证发展过程,经济全球化是中国经济后来居上的契机而不是中国重演西方经济增长史的平台。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发展而是以中国为主体的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逻辑不是西方经济的增长逻辑而是五度空间相互转化的逻辑。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人民,其成果本来属于人民而不仅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包容性发展是政府执政能力与民间活力、国富与民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民族主体性与开放性、物资财富增加与人民幸福指数提高的对称发展。

包容性发展是再生型发展。创新驱动型经济就是再生型经济。再生生产力不能归结于生产率——再生生产力是质和量相统一的范畴,而生产率只是量的概念。生产率概念产生于工业经济时期,再生生产力则属于知识经济。是把“先进的生产力”放在首位,还是把“生产率”放在首位;是把“再生的效率”放在首位,还是把“配置的效率”放在首位,是“发展”与“增长”的根本区别,是新常态经济与旧常态经济的根本区别。包容性发展是GDP增长方式向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由配置型增长方式向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挤掉配置型增长方式中的GDP泡沫;由资源低端产品粗放不可再生型增长方式向生态化创新性精细可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由外延数量增长型增长方式向内涵质量增长型增长方式转变;由效率型增长方式向效益型增长方式转变;由出口导向型增长方式向内需导向型增长方式转变;由资源运营-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向知识运营转变;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所谓稳增长,不仅是数量上的稳增长,而且是增长方式由低级向高级转变过程中的自觉性、有序性、持续性,通过发现、培植新增长点与技术、结构创新,自觉推动增长方式由低级向高级转变,不存在其他自由主义盛行的发展中国家在由低级增长方式向高级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这样的增长停滞不前现象。

包容性发展是价值的发展。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价值规律而非价格规律是经济学的核心规律。包容性发展是以价值关系为核心的经济主客体对称关系的展开。以价值为核心的包容性发展,与以价格为核心的增长有本质的区别,包容性发展与增长的一切区别,都是以价值为核心还是以价格为核心这一本质区别的展开。无论投资驱动还是创新驱动,抑或投资驱动基础上的创新驱动,都是手段,实现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目的。如果把经济核心定位于价格,经济发展定位于一切向钱看,GDP增长就会演变为GDP增长方式;如果把经济核心定位于价值,经济发展定位于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可持续发展,GDP增长就从属于发展。演变为GDP增长方式的GDP高速增长确实会破坏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真正提高,这样的GDP增长确实需要减速;定位于价值、从属于发展的GDP增长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真正提高,这样的GDP增长不但不需要减速而且还要加速。只要是真正属于发展范畴的增长,其增长率不封顶不设限。GDP增长率只是增长的参数,既非目标,也非指标;对其预测、评估只有参考价值,其意义不容夸大。
以经济为中心是以再生生产力为中心而非以钱为中心,经济发展是价值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再生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人民创新能力的发展而非GDP数字增长。从现象看经济发展是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从本质看经济发展是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不仅是高楼林立,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应落实为社会资源可再生能力、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与人民生活状况确实改善。改革开放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提高、进一步提高、再进一步提高“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

包容性发展是和谐的发展。GDP有三种:货币GDP(国内生产总值)、社会GDP(人的素质指数、幸福指数、社会和谐指数)、绿色GDP(环保指数)。增长经济学只讲第一种;市场原教旨主义、“主流经济学家”出于对市场经济的狭隘的乃至错误的理解,片面追求GDP增长率,把保障机会平等、生存保障平等的公共事业都纳入产业化的范围,剥夺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发展权,从而强化了两极分化,败坏了社会风气,形成“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道德环境;资源的开发是竭泽而渔,GDP增长以出口导向、内需不足、计划体制下的低工资为起点、工人血泪为代价,不惜使货币GDP成为带血GDP。包容性发展则包含三种GDP。增长是对抗的,发展是和谐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等都不是科学发展观。因腐败造成分配不公;由于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分化带来人格两极分化,出现大量的弱势群体,挫伤了人的积极性,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包容性发展”概念有现实的意义。产能是指生产产品的能力,产能过剩是生产产品的能力如果饱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将超出社会需要的能力。所以产能过剩不是产品过剩——即使产品不过剩的情况下,产能也有可能过剩。所以产能过剩是相对的:1、产能过剩是特定产品的产能过剩。2、产能过剩是特定时期的产能过剩。3、产能过剩是供给和需求结构失衡造成的。根据产能不等于产品、产能过剩不是产品过剩的原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不能仅仅靠去库存。解决产能过剩仅仅靠去库存,是把产能和产品混为一谈。解决产能过剩的途径有二:一是去产能,二是增加社会对过剩产能产品的需求。对于已经形成产能的企业而言,一般都是优质企业。不能把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看成“僵尸企业”, 把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当做“僵尸企业”以去产能为名全部去掉,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根据产能过剩的相对性原理,只要社会增加对相关产品的需求,解决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衡,产能过剩就可以迎刃而解。所以解决产能过剩的根本途径,既不是去库存,也不是去产能,而是增加社会的需求,也就是我们讲的,用增量化解存量。“包容性发展”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简单地去库存,或在去库存意义上去产能,而是用增量化解存量。用扩大投资特别是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来化解存量包括现有产能。

包容性发展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市场经济是有规律的,人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与运用不是自发的而是自觉的,包容性发展就是人类对市场规律的自觉运用。包容性发展中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要理解这个统一需要科学的思维方式。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两头冒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以进一步改革的目标为参照,中国改革迄今存在对称与不对称的两重性。所谓对称,就是尽力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但这个转轨不是片面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是与国际潮流合拍。所谓不对称,就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不对称;人与人的不对称(两极分化),人与自然的不对称(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不可持续发展)。两重性不是两张皮,而是相互制约。对中国改革出现的问题,有两种态度:一种认为是人为失误,一种认为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两种方案:一种是走回头路,一种是在进一步发展中解决。两种“中国主流经济学家”——改革开放以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学家”的共同特点,都是走回头路。一个是要补资本主义的课,走西方资本主义走过的老路,使中国成为私有化、自由化、金钱化、产业化的世界工厂;一个是以反私有制、反两极分化为名,要回到计划体制。两种“中国主流经济学家”都同样秉持线性思维观下的线性发展观。倒退没有出路,前进是扬弃。对称经济学是系统经济学而非线性经济学。只有包容性发展——通过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变增长为发展来纠正改革的失误,才能使改革笑到最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对称的过程。但对称不等于同步,而是有着先后关系。不对称是对称的必经环节,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可以有先后之分,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正确的改革观和正确的发展观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以对称为核心的五维空间观和复杂系统论的思维方式与对称经济学范式。对称逻辑与对称经济学是消除异化把控改革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建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包容性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

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对改革的拨乱反正

改革的目标是解放生产力还是追求GDP增长,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改革观、发展观,展现了两种不同的经济学范式,渗透了两种不同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前者追求的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增加、人民幸福感的真正提高、社会的真正进步,体现了再生经济学、对称经济学、主体性哲学原理;后者则只是追求一种货币增加的数字,体现了价格经济学、货币经济学、唯客体主义哲学原理,因而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偏差,是由主流经济学家照搬照套西方配置经济学造成的。要使改革顺利进行,急需纠正、扭转这一偏离,使改革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对改革拨乱反正。

为了保持快速增长的GDP数字而人为扩大统计范围,为了扩大统计范围而把不该产业化的拿去产业化、不该货币化的拿去货币化,就是一种口袋经济学。利用金融产品的虚拟化、流动性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名义下通过进口出口、汇进汇出的手法,人为制造、倍增GDO统计数据源,就是一种口袋经济学。医疗产业化与教育产业化,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大中专生在人才市场存放档案要交保管费,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把所有公共品尽可能纳入向民众收费范围,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各地各级政府官员为了政绩、攀比GDP增长率,通过各种“配置”手段人为制造泡沫GDP,先高价卖地、再高价卖房,反复倒腾、变着法儿使GDP数据扶摇直上、成倍增长, 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国富民穷”——通过“市场化”、各种名目繁多的“产业化”政策把老百姓口袋里的钱搬到政府口袋里,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种口袋经济学。如果主流经济学家大力吹捧、媒体整天宣传、各国政府竞相献媚拍马屁喝彩的我国GDP多年保持快速增长的数字大部分是出自于口袋经济学,那么无异于一种新的“愚民政策”。因为这样的统计数字即使形式上没有弄虚作假,也照样是泡沫。这样的泡沫,由于得到主流经济学家的论证、认可、鼓吹,不但不能被及时挤掉,而且越吹越大。这就是物价上涨的深层次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不能随着“GDP高速增长”而见提高的深层次原因,是改革成果不能为大多数人享有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我国结构失衡、产能过剩、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经济面临崩溃危机的深层次原因。

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价值规律而非价格规律是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以经济为中心是以再生生产力为中心而非以钱为中心,经济发展是价值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再生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人民创新能力的发展而非GDP数字增长。从现象看经济发展是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从本质看经济发展是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不仅是高楼林立,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应落实为社会资源可再生能力、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与人民生活状况确实改善,人民生活满意度提高。改革开放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提高、进一步提高、再进一步提高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

先进生产力就是再生生产力。再生生产力是再生型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改革开放发展是提高再生生产力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是手段,发展是目标。发展之所以不同于增长,就是因为发展是系统工程,是通过建设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建构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相对称、公平与效率相一致的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改革开放发展的目标——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是改革开放发展的途径与方向的浓缩;改革开放发展的途径与方向,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展开,它们以主客体的对称运动过程为基础。改革开放发展的目标、方向、途径与过程共同组成了对称的系统工程。对称的系统工程就是提高再生生产力使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

提高再生生产力的改革与发展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什么是发展?发展是社会全面的进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进步、人的素质提高与德智体能全面提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相对于增长而言。增长狭义指的是按GDP来计算的国民收入提高、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增长是直线的,发展是系统的、对称的、全面的。发展是价值的发展不是金钱的增长,是效益的发展不是效率的增长,是全面的发展不是片面的增长,是辨证的发展不是线性的增长。发展是人和自然、人和社会、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的对称、和谐、协调、融合与可持续进步。发展模式即发展的目标、方法与途径。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知识的功能化与社会的经济化,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逐步趋同,GDP增长已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增长,即使经济增长也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用GDP来计算经济增长、衡量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新常态经济把增长放在发展中定位,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用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包容GDP 增长。

从量化指标来看,发展包括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提高。实践证明,GDP增长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并不天然一致,既存在相向而行、相辅相成的关系,也存在逆向而行、此消彼长的关系。改革带来的GDP增长指数提高是否红利,不是看GDP增长指数提高本身,而是看GDP增长指数提高与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提高方向一致。
如果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GDP增长指数提高与我国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提高方向不一致,那么就应该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之一致起来;只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GDP增长指数提高与我国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提高方向一致,我们才可以说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

人类发展指数指国民素质提高程度、国民主体性提高程度,即国民总体上自我意识—自我设计—自我控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指标。人类发展指数决定国民创意—创新—创造—创业能力,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基础。国民素质工程是人类发展指数工程的出发点、核心和落脚点,由国民身体素质工程、国民社会素质工程和国民文化素质工程三方面组成。其中国民身体素质工程由营养保健、体育运动、医疗卫生三大块组成,营养保健→体育运动→医疗卫生是从本到末的动态关系。国民文化素质工程是创新力主导学习力的动态结构,是国民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工程。
医疗“产业”的本质是国民身体素质工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通过无病要治、小病大治来为货币GDP、经济总量增长做贡献。
教育“产业”的本质是国民文化素质工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通过变相买卖文凭来为货币GDP、经济总量增长做贡献。广义的教育:社会的信息遗传,通过这种遗传,社会有机体得以延续和发展。狭义的教育:系统的社会信息遗传。必须以狭义的教育为中心,以广义的教育为基础,社会有机体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能力是知识系统的整体功能;能力不但要考虑到知识的要素,而且要看知识的结构;不但要看知识的量,而且要看知识的质。能力中最重要的是创造性能力。由教育“产业”的社会GDP性质决定,教育的本质、教育的规律是培养人的创造性才能。智力是知识的本质、创造力是智力的本质。想象力是思维的最高本质。变相买卖文凭的货币GDP意义上的教育“产业化”,只能是缺乏和磨灭想象力的学校应试教育;这样的教育“产业化”只能把人变成书呆子。由社会GDP定位的教育改革的根本方向,不在于投资的货币收益而在于提高教育的社会效益;教育的社会效益必须把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放在首位,而不是把信息量或信息层面的知识量放在首位。
如果说国民身体素质工程是国民素质工程的基础,国民文化素质工程是国民素质工程的主导,那么国民社会素质工程则是国民素质工程的核心。国民社会素质工程由经济参与素质、社会交往素质、法律道德素质与政治参与素质与组成,它们分别表现为经济参与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法律道德能力与政治参与能力。其中,经济参与能力是基础,社会交往能力与法律道德能力、特别是社会交往能力中的社会行为方式是核心,政治参与能力是主导。政治参与能力,我们称之为民主素质,包括民主选举能力与参政议政能力,以经济参与能力特别是创业能力为前提。只有在创业过程中训练和提高人的主体性,才能提高人的民主素质,为民主政治打下国民的素质基础,摆脱一百多年来中国“民主政治的推行依靠国民民主素质的提高,国民民主素质的提高依靠民主政治的推行”的“二律背反”。而法制建设、个人修养、人的行为方式导向与创业工程,既为国民创业素质与民主素质的提高提供必要的条件,也为民主政治的推行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与经济基础。国民的整体社会行为方式——是主体性还是负主体性,不但全息体现了国民的社会素质,而且全息体现了社会本身的素质——社会GDP就是社会素质高低的指数。因此,国民素质离不开社会整体素质,国民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人类发展指数受制于社会发展指数。

社会发展指数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是社会生态的综合指标。社会发展指数制约人类发展指数,也决定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当每个人的自我实现不是其他人自我实现的障碍而是其他人自我实现的前提时,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语),共产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社会发展指数,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符合理想的社会发展指数的社会。
提高社会发展指数是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由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扩大义务教育、开展素质教育、把教育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把医疗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健全民主与法制、清除腐败及其土壤、坚持主体正确的行为导向几个方面组成。扩大义务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是综合教育,是现有教育模式的转轨;只有把教育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把教书育人摆在首位,才有可能开展素质教育,为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做出贡献;只有把医疗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才有可能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通过救死扶伤为国民身体素质提供有效保障。只有良好的国民素质,才能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只有健全民主与法制,清除腐败及其土壤,才能坚持主体正确的行为导向。社会GDP工程的落脚点:提高生产力发展速度与社会福利总水平。
社会整体素质,从主体角度来看,除了国民素质,还有政府素质。国民素质是基础,政府素质是主导。国民素质工程和政府素质工程共同构成社会素质工程的两大主体因素。国民素质工程是政府素质工程的前提;政府素质对国民素质、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方式会对国民素质和整体行为方式起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本身属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民素质工程与政府素质工程二者相辅相成。
如果说国民素质的提高本质上是提高国民主体性,那么政府素质的提高本质上是提高政府的主体性。如果说国民素质提高主要靠创业,那么政府素质工程主要靠改革。政府素质就是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制定的政策、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政府的主体性。政府素质工程就是提高政府主体性的工程,就是通过改革使各级政府成为先进文化的领导者、先进生产力的领导者、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者的系统工程。政府机构素质工程就是通过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成为能与微观经济活力相对称、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使经济活动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体制。
社会整体素质,从客体角度来看,社会素质就是社会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程度,民主化与法制化二者是对称的。社会素质工程就是社会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社会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本身也是系统工程。它们共同构成社会素质工程的两大层面。社会风气是社会素质工程的整体功能;社会风气通过对人的行为方式的导向作用,使人的行为方式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高起促进或阻碍作用。因此,以社会风气为中介,社会素质工程融入社会GDP工程。以社会GDP为参照系,货币GDP不但不等于社会新增财富总量,而且不等于生产力发展速度。以腐败和带血GDP作为润滑剂造成的经济总量的增加,即使是再生型的,也会造成人民心态失衡、安全感缺失,造成人民幸福感和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而且由于对人的行为方式的消极、负面的导向,造成生产力发展速度减缓。所以我们不但需要货币GDP,我们更需要绿色GDP。
绿色GDP:用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程度来计算的社会福利总量增长、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存在先于素质;社会发展不但要有利于人的素质提高,而且要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绿色GDP指标则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化社会与社会化人类形成的催化剂。所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化社会与社会化人类,就是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而绿色GDP,就是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程度的指数。
只有绿色GDP,才是社会福利与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数。
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程度的指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对称程度,社会体制与人的主体性发挥要求之间的对称程度。改革,本质上就是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社会体制与人的主体性发挥要求之间由不对称转变为对称。对称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也就和谐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了,
人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的素质才能得到综合提高,人与社会才能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的和谐程度决定人与社会的发展速度。
狭义上,和谐社会就是指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广义上,和谐社会还包括人与社会同自然的和谐。狭义的和谐社会是广义的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内部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归根结底是这一代人与下代人的和谐,是时间维度的社会内部的和谐。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指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对称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力度——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能性的大小。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GDP结构由环保素质工程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化,环保也相对地产业化。环保产业化说明:
①环保不仅仅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可以通过利害相关人自行“谈判”解决的“外部性问题”,而是必须由政府介入才能解决的“内部性”问题。②环保不仅仅是一种政策宣导,而是一项经济工程。③环保不仅仅是一种局部经济行为;由环保产业本身的辐射性、整体性决定,环保产业越来越成为主导性产业。④由于环保的整体性、主导性,只能由政府充当产业主体,纳入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范畴。⑤一旦环保产业化,将极大地容纳资金、劳力“剩余”,提供经济发展新的对称点,从而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有效经济总量增长。⑥环节产业化将催化经济宏观化,并因此而引导教育、医疗等公共品“产业”的合理定位,从而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社会福利指数即社会总的福利水平。什么是福利,什么是福利国家,什么是社会总的福利水平,在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中有不同的解读。在配置经济学看来,福利就是可计量的效用的增加;福利国家就是国家总的效用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体,政府保证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全民保障”、“全民医疗”、“人民福利”,是西方福利国家的典型模式。“效用”,是配置经济学范式中福利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现国家总的效用增长;二次分配,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渠道;效用的增加,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方式。在再生经济学看来,福利是在再生生产力发展基础上,人们生活效益包括收入效益与非收入效益的增长。人们不仅享受免费的基本医疗与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生存权保障,而且有发展权保障;把生存权与发展权统一起来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效益”,是再生经济学范式中福利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一次分配,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渠道;效益的增加,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方式。从历史上看,在配置经济学中,实现福利,首先要经过完全自由竞争你死我活弱肉强食经济周期波动的血与火的洗礼,才能把蛋糕做大;福利只是对一次分配不公的某种程度的补偿。在再生经济学中,实现福利,一开始就应该和谐竞争平等竞争充分竞争,通过贡献与索取的对称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二者逻辑与历史、理论与现实差别的根源,在于市场核心机制的不同。前者不管怎样改头换面,都万变不离其宗,改变不了其价格经济学的本质。后者的逻辑与历史,是价值规律的展开——人的幸福感的增强,才是最大的效益与最大的福利。每个人福利最大化的国家,就是福利国家,社会福利指数就是社会收入效益与非收入效益的综合指标。

幸福指数:从宏观来看,幸福指数指社会总的幸福感程度。从微观来看,幸福指数指每个人的幸福指数即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幸福指数(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满意度)=生活效益(收入效益,非收入效益)。非收入效益=非收入生活效益(自由指数,平等指数,和谐指数,安全指数,环境指数,……)

                            有效收入
              收入效益
幸福指数                  有效支出
(生活效益)                 自由指数
                             平等指数
              非收入效益     和谐指数
                             安全指数
                             环境指数
                          ……

幸福指数要求以价值尺度建立国民核算体系。以价值为尺度和以价格为尺度建立起来的国民核算体系,其要素与结构有本质不同。在前者看来,只有产生新价值的价格要素,才能纳入国民核算体系;不能产生新价值的价格要素,不能纳入国民核算体系。而目前通行的国民收入账户体系,只有价格核算而无价值核算;即使名义上是“价值核算”,实际也是价格核算。这是价格经济学本身的理论缺陷在实务操作中造成的漏洞,而且这个漏洞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如投机、重复建设、无效工程、浮夸虚报等等,使货币(价格)GDP演变成数字GDP。在价值经济学看来,生产、流通、交换、分配虽然每个环节都生产价值,然而却是完整的产品统一价值中的不同部分或组成环节。因此只能以终端产品——可供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的产品的价值为国民收入统计的依据,否则必然造成重复计算,并助长投机行为。投机不管能否成为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但绝不能使投机交易行为人为造成的交易数字的增加,作为经济总量增长的统计数据的来源因素。
以生产力为标准,交易对GDP的贡献,只能是促进生产的发展、最终产品的增加,而不是把过程当结果,把每次交易行为发生的金钱关系均纳入国民核算体系。不能把货币流通次数的增加及由此造成的货币总量的增加,当作经济总量的增加。货币总量不等于经济总量,货币总量增加只是经济总量增加的手段和过程,而不是目的和结果。价格经济学的要害,就在于把货币总量等同于经济总量;因此不惜用通货膨胀的办法来增加经济总量。以价值为核心、以对称为框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体现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主体性原则,也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但这在价格经济学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因为这不符合他们的经济计量与经济统计原理。从国民核算体系的构成要素与关系,可以看出价格经济学的荒谬。以价格经济学范式编制的国民核算体系不仅会把许多无价值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总量统计,而且有许多不必要的重复计算,从而形成泡沫GDP;泡沫GDP造成的泡沫增长,是“经济增长”不能给人民生活水平带来同步提高的原因之一。财富GDP与货币GDP、社会GDP与货币GDP内涵、外延都不一样。医疗和教育,只能属于社会GDP而不能属于货币GDP。如果把医疗和教育等不该产业化的也拿去产业化(狭义的),那么由此造成的GDP增长率提高,不仅是泡沫,而且是畸形发展。
西方经济学家丁伯根的收入分配理论,接近于对称经济学与幸福经济学原理。当他认为应该将工人分配到其最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使工作需求的教育水平与实际用到的教育水平之间的差距达到最小时,他在不自觉地运用到对称经济学原理;当他认为福利代表着收入、职业与受教育程度,幸福的家庭、良好的工作环境也是影响个人福利及收入形成的重要因素时,他是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幸福经济学原理。如果说,最早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丁伯根真正接触到幸福经济学的边缘,那么自诩“经济是充分利用生命的艺术”、同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的贝克尔,当他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家庭时,倒是开了幸福经济学的倒车。因为,他用的经济学不对头,他不该用市场通行的价格经济学来分析家庭,正好像不能用小车来摆渡。但他这样做了,而且还自鸣得意:“我把较为昂贵的子女称为‘高档’子女”;在他看来,婚姻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扣除成本的婚姻收益是婚姻的净收益,个人的效用函数既包括本人的消费也包括伴侣的消费,充分的选择和充足的信息会确保配偶组合达到帕累托最优均衡。贝克尔就是这样,赤裸裸地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来代替温情脉脉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他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这是经济学的悲哀!我很难想象,当两个真正相爱而不顾一切结合在一起的人会有太多的功利考虑;如果经济学这么不近人情,那这样的经济学还是不要为妙。一个人的身价不等于身家,个人财富的增加不等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国民素质的提高其价值只能纳入以价值尺度建立的国民核算体系。但如果由此认为其同国民经济增长无关,则是大错特错。从幸福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幸福指数同人的个人金钱财富多少无关。因此,国民核算体系仅仅建立在价格经济学的基础上,是极不全面的;不但做不到规范,而且做不到实证——这样的国民核算体系难以准确反映经济过程的客观数量关系。

改革开放发展的目标,就是建立高人类发展指数、高社会发展指数、高社会福利指数、高幸福指数的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目标应该是建立宏观与微观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一致的再生型与福利型国家,而不仅仅是经济总量最大、GDP数量最高的国家。如果把经济总量与GDP数量作为目标,其结果很可能是把我国搞成经济总量与GDP数量的巨人,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侏儒。在再生型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系统,就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

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从宏观层次来看,就是以主客体的对称运动过程为基础,以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为途径,以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公平与效率的一致为方向,以提高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为系统功能的经济形态;从微观层次来看,就是以人权为核心,以对策为经济主体的一般行为方式,以对称为经济发展的一般平衡方法,以再生型经济为经济发展的一般模式,以系统经济为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以价值机制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以效益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以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的基础,以社会发展为经济发展的标志。从横向社会部门结构来看,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就是
非GDP部门的权重高于GDP部门的社会系统。

GDP部门是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动成为GDP统计数据源的部门,主要指企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部门。GDP部门是国民收入效益的主要来源。

非GDP部门是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动不成为GDP统计数据源的部门,主要指为社会提供公共、公益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学术刊物、出版社、学校、医院、文化艺术新闻单位、社会保险救济部门、社会团体、军队等,在国家部门分类中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防部门五大类。非GDP部门一般为非盈利部门。非GDP部门是国民非收入效益的主要来源,在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中占有比GDP部门更高的权重。

收入效益是人的货币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综合指数二者间的相关系数,或人的货币收入能给人的生活质量带来实际提高的程度。老百姓“收入效益”的提高才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准。
收入效益=收入生活效益(有效收入,有效支出)。
非收入效益指实际货币收入以外的效益。
生活效益(收入效益,非收入效益)= 幸福指数(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满意度) 。
非收入效益=非收入生活效益 (自由指数,平等指数,和谐指数,安全指数,环境指数……)。

再生型与福利型是一个整体;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就是以再生型经济模式为基础、福利型国家为目标的国民经济体系。从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社会结构组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带来的GDP增长,应该通过再生生产力的提高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来实现。如果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来实现GDP高速增长,将在使GDP高速增长的同时,使人们的非收入效益减少,幸福感降低。而且由于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来实现的GDP高速增长只是GDP增长参照系的转变,社会财富与人们的收入效益并没有实际增加甚至减少(教育医疗住房三座大山),这样的GDP高速增长不但使人们的非收入效益减少,而且使人们的收入效益减少,从而幸福感降低。这就是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名义收入增加幸福感不升反降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非GDP部门在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中占有比GDP部门更高的权重,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将造成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下降的后果,这不但使人民的幸福感降低,而且造成社会发展程度的后退。这样的改革与发展背道而驰,增长与发展背道而驰。

所以,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带来的GDP高速增长看成改革的红利,甚至因此得出改革本身就是最大红利的结论,那么这样的改革带来的增长与发展不是相向而行,而是反向而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要对改革拨乱反正,在确立价值机制是市场核心机制的前提下,把增长纳入发展的轨道,用发展包容增长,使增长与发展相向而行;停止把社会所有公共、公益服务部门都进行产业化、企业化改革的做法,恢复教育、医疗的公益服务功能与住房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把司法部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改革拨乱反正。就是使增长与发展相向而行,首先要改变迄今为止指导改革的经济学范式,用再生经济学代替配置经济学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再生经济学是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理论依据。以再生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与以配置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分属不同的经济学范式。我把以再生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称为再生型福利经济学,以配置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称为配置型福利经济学。分属不同的经济学范式的福利经济学,有不同的福利经济学原理。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要素、结构与功能,就是再生型福利经济学原理的展开。

配置经济学的本质,是通过出卖资源来发展经济,再生经济学的本质是通过提高人的主体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来发展生产力。前者的理论范式及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现为以“物权”为中心;后者的理论范式及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现为以“人权”为中心。因此,是以人权为中心还是以物权为中心的政策法规分歧背后,是不同经济学范式的分野。主流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物权,与他们对人权的漠视形成鲜明的对照。这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拥有深厚的、“原汁原味”的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功底,还不如说是他们囿于配置经济学的范式使然。

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以再生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以发展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为目标的再生型、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必须以人权为中心。重视人权、以人权为中心,不仅仅是道义的诉求,而且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执政理念的政策保证。 “人权”概念,是“以人为本”概念的具体化、现实化、可操作化。如果说,造成再生型经济与配置型经济本质区别的根本原因是人的主体性,那么造成福利型与货币型经济系统区别的根本所在,在于人权。如果说,产权(物权是产权的一种。产权除了物权,还有知识产权与劳动力产权)的后面是人权,那么人权的后面是平等。人权问题,不是先富后富、穷人富人的关系问题,而是平等不平等的关系问题。平等,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来形成,通过市场政治体制来保证。因此,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明确与保护产权,那么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明确与保护人权。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既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又是空间上的并列关系,也是层次上的升华关系。其中,从以产权为核心到以人权为核心,集中体现了这种升华。升华,既是提升也是深化——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形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低层本质到高层本质的深化。如果把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也仅仅定位成产权的明确与改革,那么就是以微观经济吞并宏观经济,是一种市场原教旨主义与庸俗经济学;其结果,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权却得不到保障,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无法建成。人权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合理化的界限。如果把市场化改革理解成一切向钱看,居民作为生存基本条件的合理居住用地要有偿使用、高价使用,在住房商品化、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价格合理上胀名义下损害人民的基本利益,就是在改革的名义下对人权的侵犯。主流经济学家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打着发展经济、尊重产权的旗号,却干着剥夺人权的勾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侵犯人格权与发展权;两极分化:侵犯生存权与发展权;医疗产业化:侵犯生存权;教育产业化:侵犯发展权;城乡差别:侵犯发展权。实际上,真正的产权改革,保护产权与保护人权是一致的,侵犯人权的产权改革是产权改革的异化。在国有土地拍卖、国有企业MBO中,往往是打着产权改革的旗号,用地方政府、少数人的小部分产权,来侵犯甚至侵吞全国大多数人的产权。这种产权改革的异化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脱节造成的。

为使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致异化,必须把改革看成系统工程,把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看成是改革系统的两个对称的基本层面。如果为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为此首先要端正改革的指导思想,用正确的经济学理论作指导,抛弃市场原教旨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经济学。只有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消除产权改革中的异化,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建设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角度使产权改革健康发展。

从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构成来看,保护人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人的一切活动的目的,包括改革,都是为了人,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各种权利;只有满足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创造满足人的权利的手段。法律关系只是体现产权关系的直接途径,不是根本途径,更不是唯一途径。
民主与法治才是人的发展权的保障,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是手段,人类发展指数、幸福指数是目的,发展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是系统工程,建设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是系统工程,作为其核心的人权建设也是系统工程。人权建设系统工程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权世界观;人权方法论;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改革开放与中国人权;市场经济与中国人权;知识经济与中国人权;科学发展观与中国人权;人的全面发展与中国人权;意识形态与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与中国人权;民主建设与中国人权;社会保障制度与中国人权;国家主权与中国人权。如果把人权工程看成是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实现以人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发展,把“以人为本”的口号落实到实处,那么就会减少改革的盲目性,提高改革的自觉性、系统性、有序性,使改革与发展相向而行。从本质意义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以产权为中心的改革转变为以人权为中心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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