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升级——评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与林张之争
[
2016/11/24 22:06 | by admin ]
2016/11/24 22:06 | by admin ]
陈世清: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升级
——评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与林张之争
提要: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产业政策。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市场经济的产业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核心目标是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避开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不是政府干预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政府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环节。
关键词:产业政策 宏观调控 对称型调控 产业结构升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张维迎:人类会犯好多错误,人类能够进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具有从错误中学习的能力。中国古话“吃一堑长一智”讲的就是这个意思。但在我看来,我们经常是只吃堑,不长智。计划经济在全球都失败了,这是人类用生命代价换来的一个教训,但计划经济的精神仍然保留了下来,人们对产业政策的推崇就是一个例子。实际上,产业政策不过是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人民论坛网,2016-09-07 )
产业政策不过是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吗?在搞清楚产业政策和计划经济之间的关系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以下几个概念。
宏观经济。宏观经济即宏观层面的国民经济,包括一国国民经济总量、国民经济构成(主要分为GDP部门与非GDP部门)、产业发展阶段与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程度(GDP增长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
中观经济。中观经济即中观层面的国民经济,主要包括区域经济、产业经济与跨区域的企业集团经济。
微观经济。微观经济即微观层面的国民经济,主要指企业经济与个体经济。
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按照国家制定的指令性计划来运行的经济体制,所以计划经济也叫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就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又分为典型的和非典型的。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整个国民经济全部按照国家制定的指令性计划通过中央集权来运行、完全排斥商品经济的经济体制,斯大林时期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简称“斯大林模式”。非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按照国家制定的指令性计划来运行、但也存在按照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计划来运行、同时还存在少量的个体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并存的还有商品经济的经济体制。前苏联后斯大林时代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非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划等号,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表现形式。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表现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表现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有本质的区别,其中之一就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表现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包含国家经济计划,比如我国的5年经济计划。制定、实现产业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表现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包含国家经济计划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计划。经济计划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制定的计划,包括宏观的国民经济计划、中观的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经济计划、微观的企业和个人经营计划。任何经济主体在任何制度任何体制下开展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计划。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都有经济计划,但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经济计划只有指导性计划。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实现经济计划主要靠积极的财政政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实现经济计划主要靠货币手段。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实现经济计划是宏观调控,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实现经济计划是干预经济。
任何人、包括西方经济学家都不可否认经济领域存在着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西方经济学分为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就是证明。这说明企业经济和经济不能划等号,企业经济计划和经济计划不能划等号,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不能划等号。计划经济是一种经济体制,经济计划是一种经济活动,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微观经济层面的企业经济活动需要计划,属于中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层面的地方政府经济与国家经济也需要计划;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需要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也需要计划。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企业需要经济计划、国家和地方政府不需要经济计划的观点,实际上是否认了市场经济中宏观中观层面经济的存在,用微观经济吞并宏观经济;否认了市场经济中宏观中观层面经济主体的存在,用微观经济主体代替中观宏观经济主体。既然国家、各级政府和企业一样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下都需要经济计划,那么就不能把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划等号。把经济计划和计划经济划等号、把属于宏观经济计划范畴的产业政策和计划经济划等号是常识性的错误。
什么是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制定产业政策,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内容、实现产业政策的手段和途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产业结构平衡与产业结构升级,核心目标是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避开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完成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国民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积极的财政政策、项目审批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常态化、前瞻性,性质是对称型调控。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供求均衡,目标是供求不均衡产生经济危机时通过政府干预使之均衡,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周期性、滞后性,性质是均衡型调控。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范畴。以国有企业和财政投融为主导实现产业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主体;政府不在市场体系之外,而就在市场体系之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自觉进行宏观调控既不是干预市场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上面是从经济的逻辑证明产业政策不是张维迎说的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下面是从经济的实践证明产业政策不是张维迎说的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所谓实践证明,就是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政策也是必要的。
国家基本建设典型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产业政策的必要性。国家基本建设是以整个国家为单位、国家和跨区域为项目单元、中央财政为投资主体的长期、超大型基本建设,包括主要河流变水患为水利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变绿洲治理;野生动物生态链系列保护工程;南水北调东水西调工程;大运河重新开发疏通综合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材料轻型化能源清洁化环境低碳化;以大幅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体的国家绿化生态化建设;城市生态化与农村生态城镇化建设;土地集约化综合化生态化可再生性开发;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信息高速公路,等等。国家基本建设不等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硬件部分,可以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可以带动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平衡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加深、外延不断扩展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工程,可以极大提高我国民族主体性与国际竞争力、抗国际国内风险能力,也是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无缝对接、扩大开放的基础,是支撑、推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是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国家基本建设要么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要么必须以国家为单元、中央财政投资通过特大型央企运作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基础性、整体性、全局性、综合性、生态性、开放性,是国家基本建设的基本特征。与时俱进不断自觉进行公民个人、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不愿进行也无法进行的国家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和计划经济不能划等号。
产能过剩典型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产能是指生产产品的能力,产能过剩是指生产产品的能力如果饱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将超出当下社会需要的能力。所以产能过剩不是产品过剩——即使产品不过剩的情况下,产能也有可能过剩。产能过剩是相对的:1、产能过剩是特定产品的产能过剩。2、产能过剩是特定时期的产能过剩。3、产能过剩是供给和需求结构失衡造成的。目前产能过剩主要指某些生产生产资料的产能——煤炭、水泥、钢材等——过剩,而不是指生产消费资料的产能过剩,也不是指所有生产生产资料的产能过剩。根据产能不等于产品、产能过剩不是产品过剩、产能过剩是相对过剩不是绝对过剩的原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不能仅仅靠去库存。解决产能过剩仅仅靠去库存,是把产能和产品混为一谈。解决产能过剩的途径有二:一是去产能,二是增加社会对过剩产能产品的需求。对于已经形成产能的企业,除了落后产能,一般都是优质企业。不能把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全部看成“僵尸企业”, 把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当做“僵尸企业”以去产能为名全部去掉,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根据产能过剩的相对性原理,只要社会增加对相关产品的需求,解决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衡,产能过剩就可以迎刃而解,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就可以正常生产,从而为社会创造财富。所以解决产能过剩的根本途径,既不是去库存也不是去产能,而是增加社会需求,也就是我们提倡的用增量化解存量。怎样用增量化解存量?首先靠的就是国家基本建设。国家基本建设从一般性层面、产能过剩从特殊性层面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制定优先发展国家基本建设的产业政策。
国家基本建设之所以是我国产业升级的基础,是因为国家基本建设是复杂系统工程,国家基本建设的各个项目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可截然分开。要使黄河变水患为水利,离不开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治理;要使沙漠变绿洲,离不开南水北调东水西调工程与国家绿化生态工程;而新材料新能源的开发产业化对旧材料旧能源的挤兑,要靠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来化解。国家基本建设复杂系统中各个项目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将不断衍生新的项目,使国家基本建设复杂系统层次不断升级,内涵不断加深、外延不断扩展。国家基本建设作为与时俱进的复杂系统工程,本身就是可以无限消化过剩产能的“黑洞”——仅仅用钢筋水泥筑坝来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就相当于再造一个钢铁长城。治理不断扩展的国家基本建设不但本身可以消化过剩产能,而且其对社会投资与消费的乘数效应,可以按几何级数放大对过剩产能的消化能力。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对社会投资的乘数效应,主要表现在牵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创业工程导致的产业链延伸、产业升级两方面;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对消费的乘数效应,主要表现在直接解决就业问题和通过扶持创业工程解决就业问题两方面。国家基本建设为我国产业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国家基本建设作为复杂系统工程,只能由国家给政策、给资金、由国有大型企业来运作。由民营企业来运作不可能,不管张维迎、许小年手上掌握多少民营企业家都做不了。
作为复杂系统工程的国家基本建设要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推动产业升级化解产能过剩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首先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建构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
1、国家基本建设虽然是复杂系统工程,但不是小而全大而全工程,没必要每个项目都面面俱到。从西藏引水到黄河工程全线近1000公里,按海拔高度计算全线落差才不到100米,根本不可能在河道上建水电站,但不能由此认为该引水工程没有价值。
2、不能把生态混同于自然生态,自然生态混同于天然生态。自然的人化是自然界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自然界的不断人化是自然界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类尊重自然、和自然平等发展不是远离自然,让自然自生自灭,而是和自然建立良性互动再生循环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天然的不是生态的,生态的不是天然的,人化-人工-人造的自然才真正符合生态的要求。从西藏引水到新疆不但可以使新疆的沙漠变绿洲,而且可以使西藏的水库湖泊的水活起来,在提高西藏水质的同时提高西藏水域库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把生态和自然划等号、自然和天然划等号、破坏天然和破坏生态划等号的结果,是使大量真正的大生态工程无法上马或中途夭折,造成不必要的生态损失与经济损失。
3、要区分小生态与大生态。不可否认,任何国家基本建设及其牵动的基础设施项目都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原有天然的生态环境,但如果该国家基本建设及其牵动的基础设施项目会直接间接建构更大的生态环境,那么对原有天然生态环境的某种程度的破坏就是值得的。从本质意义上,国家基本建设就是通过牺牲小生态来建构大生态的生态工程。
4、任何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都应该把生态效益摆在第一位,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二位,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三位。生态效益是长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也是国家长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保证,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应该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5、建立绿色金融体制。绿色金融是发展经济学的范畴。从目的来看,绿色金融是指以生态产业项目、有利于生态产业的项目、能有效避免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为目标的投融资活动。绿色金融不仅仅是对绿色产业进行资金扶持,而是把生态保护作为一切投融资活动的必要条件,从而从资金源头上杜绝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经济行为。从手段来看,绿色金融是指直接投融资为主导、能有效防范金融投机、避免金融危机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监管体制。绿色金融也叫绿化金融或金融绿化,为经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金融保障。以绿色金融为纽带,可以把国家基本建设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起来,使之相互促进。绿色金融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6、国家基本建设中,交通枢纽是基础,水资源与能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是核心,绿化是主导,大生态是整体框架,野生动物生态链的形成、完善与保护是大生态的综合指标。
国家基本建设是复杂系统工程说明,国家基本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离不开产业政策,或者本身就是产业政策。不但国家基本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离不开产业政策,而且国家基本建设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与国家创业体系之间的产业链关系也离不开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既是复杂经济系统的内在环节,又是协调复杂经济系统各个环节的整合器。国家基本建设作为复杂系统工程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制定首先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怎样发展国家基本建设的产业政策。
张维迎:“产业政策的失败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产业政策为什么注定会失败?大概归纳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第二个原因是由于激励机制的扭曲。我要特别强调,认知能力的限制比激励机制扭曲更为根本。让我先谈一下认知能力的限制。……拥护产业政策的人一般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就是技术进步和新产业是可以事先预见的,因而是可以计划的。但这个假设是完全错误的。新产业来自创新。纵观人类的产业发展史就会发现,创新和新产业都是不可预见的,我们现在讲到某一个时期某一个产业发挥了多么重要的作用,全部是事后诸葛亮式的总结。30年前没人预料到今天的新兴产业,甚至20年前也没人预料到;同样,我们今天也没有办法预见20年、30年之后哪些产业、哪些技术是最为重要的。”(同上)在这里,张维迎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否认了经济发展是有规律的,否认了人类具备认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能力,否认了人类根据对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认识预测经济发展趋势、提出经济计划包括产业政策的可能性。
产业政策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限制注定会失败吗?实践证明,人类认知能力可以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的产业政策不但不会失败,而且是自觉推动产业升级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什么是规律?规律就是事物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什么是经济规律?经济规律就是经济现象后面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产业链之间的本质关系就是经济规律。根据再生经济学原理所反映的经济规律,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国家基本建设永远优先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中短期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永远优先于生产资料生产,生产资料生产永远优先于消费资料生产。由于无直接经济效益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只能由政府实施,所以政府投资(无直接经济效益的长期基本建设投资)永远优先于民间投资。根据再生经济学原理所反映的经济规律,只有增量改革才有存量调整,只有国家基本建设作为新经济增长点才能优化旧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增长方式转变经济质量保证。根据再生经济学原理所反映的经济规律,国家基本建设及其牵动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对国民经济的投资驱动和创新驱动是统一的,投资驱动和创新、创业、企业技术提升产业结构升级生产效率提高增长方式转变经济质量保证不但不矛盾而且内在一致。只有国家基本建设,创新、创业、企业技术提升产业结构升级生产效率提高增长方式转变经济质量保证才有基础。国家基本建设为投资驱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也为创新驱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根据再生经济学原理所反映的经济规律,投资永远主导消费,只有投资主导下的消费才有可持续消费,只有投资主导消费才有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可持续增长与发展。造成消费不足的根本原因是不敢消费而不是没有需求。“内需不足”,根本原因是人们的消费预期危机。所谓消费预期危机就是广大民众长期有效消费能力评估值低下,普遍、长期不敢消费、自我抑制消费需求,造成消费市场低迷、制约经济发展。有效收入预期与物价预期都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消费预期,消费预期会严重影响人的消费水平并进而影响经济发展。而造成广大民众长期有效消费能力评估值低下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人民的有效收入低下的预期。提高人民有效收入预期的根本途径,是在国家基本建设基础上使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发展,扶持创业工程,转变出口导向型与外贸依赖型、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经济增长方式,完善经济发展模式,提高产业结构与产品附加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停止教育、医疗、住房、公共品产业化政策,扩大政府对社会公共品的开支,建立健全公平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基本建设投资
生产资料投资 长线
投资
经
济
基 消费资料投资 短线
本 国家基本建设、生产资料投资需求
结
构 长期
关 投资需求
系
消费资料投资需求
需求
潜在需求:消费预期
消费需求 短期
现实需求:消费
投资—需求—消费关系模型
以上消费和生产之间、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说明,经济发展是有规律的,人类根据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之间存在着的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认识经济规律、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张维迎否认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与人类认识客观规律的可能性,由此否认政府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
张维迎关于产业政策必然失败的第二个原因是由于激励机制的扭曲。张维迎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匹配,因此掌握国企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层应该获得国企产权,国企改革的方向就是民营化。(《两大“国家智囊”为啥针锋相对21年?》,搜狐新闻,2016-09-23)经济规律是经济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规律,经济主客体及其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主客体对称关系分析是经济结构分析的前提和核心内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产业政策相对应的主体只能是本国政府。属于宏观经济领域的政府投资国家基本建设,属于财政投融资范畴,而财政投融资与民间投融资有不同的目标、原则和功能。对于根本没有利润的国家基本建设,财政投融资应该坚持取于民、用于民原则。“以民为本”,只能由本国政府来落实;公益性、无直接经济回报的国家基本建设只能由本国政府来投资,相关的经济计划包括产业政策只能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财政投融资形成的运作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国有企业应该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是国家建立幸福经济的基石,对整个社会市场经济起价值导向作用。如果只能由民营企业投资有经济回报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经济回报的国家基本建设将因为无人投资而无法启动。这将使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被误导为急功近利的项目,使社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没有经济回报的国家基本建设被有经济回报的基础设施建设挤兑的结果,是使社会发展不平衡而走向基础设施建设的反面。这说明:基础设施建设的平衡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政府主体,国家整体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发展相应的政府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财政投资的国有企业。全球性金融危机说明,政府是市场的内在环节,政府公共财政包括财政投融资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宏观调控范畴的财政投融资包括生产性财政投融资主导产业结构平衡是建构合理的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必要环节,是避免虚拟经济演变为虚幻经济的必要实体经济保证,是用长线投资拉动短线投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必要基础,是解决失业、消费不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打破民间垄断、保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充分竞争的必要措施。政府生产性经济职能包括财政投融资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财政投融资的产业政策制定的过程不是政府同公众、民间企业非合作博弈的过程,而是因势利导、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政府同公众和民间企业之间合作博弈的对策过程,是国进民进、国有和民营相向而行的过程。认为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都应该由民营企业来投资建设管理违背产业链之间本质关系、产业链各个环节和相应主体之间本质关系的客观规律,认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由国有企业经营都是与民争利的论断没有事实根据,认为由于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匹配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所以国家制定的任何产业政策都是失败是无稽之谈,用执行某产业政策的消极后果(如产能过剩)证明该产业政策本身失败、用某个产业政策的失败断定产业政策必然失败是诡辩。
国家基本建设属于政府宏观调控范畴,因而属于宏观经济范畴;扩大国家基本建设的政府宏观调控是对称型调控不是均衡型调控。在目前产能过剩的特定历史时期扩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有均衡功能,但使中国经济结构对称可持续发展产能永远不会过剩是扩大国家基本建设这一政府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属于对称型调控的扩大国家基本建设的政府宏观调控是长期行为不是短期行为——投资国家基本建设不仅是解决我国产能过剩的权宜之计,而且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投资与需求基本矛盾的战略要求。解决我国经济发展投资与需求基本矛盾的战略要求的对称型调控及其相应的产业政策是前瞻性的、常态化的。“全部是事后诸葛亮式的总结”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均衡型调控,而不是对称型调控。
张维迎认为“技术进步和新产业可以事先预见的,因而是可以计划的是完全错误的假设,纵观人类的产业发展史就会发现创新和新产业都是不可预见的,我们现在讲到某一个时期某一个产业发挥了多么重要的作用,全部是事后诸葛亮式的总结”,不符合事实。人类历史上任何科学的发展都可以带来技术的提升与产业的升级、新产业的产生,人们完全可以根据科学—技术—产业之间的这种规律性的联系,根据科学发展的新成果预计新技术的发展方向,从新技术的发展方向看到原来产业结构升级的空间与某些新产业的诞生。人们完全可以从光电原理预见到电灯技术与电灯产业,从热能与动能的转化原理预见到蒸汽机技术与蒸汽机车和铁路产业,从信息科学预见到计算机技术与电脑产业、互联网技术与信息产业,从质能转化原理预见到核能技术与核能产业,从基因工程预见到遗传工程、生态农业、医药产业与健康产业……在经济发展史上因为新技术的产生预见新产业而抢占先机的例子比比皆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利用信息制高点根据新技术的产生预见新产业提供产业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家抢占先机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帮助本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与企业家精神根本没有冲突。什么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就是企业家在创新—创造—创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主体性精神,就是根据科学—技术—产业之间的规律性的联系预测技术与产业发展方向、创造与捕捉创业机会的精神。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不是自己创造技术,而是创造创业机会;而对创业机会的创造建立在预见基础上,政府产业政策和企业家创新精神没有冲突而是相辅相成。如果像张维迎讲的,创新和新产业都是不可预见的,那么不但政府产业政策没有必要,而且企业家的创新精神、“真正的创新型企业家”(张维迎)也无从谈起。
张维迎:“30年前没人预料到今天的新兴产业,甚至20年前也没人预料到;同样,我们今天也没有办法预见20年、30年之后哪些产业、哪些技术是最为重要的。”张维迎在这里偷换了两个概念:能否预测与预测的量化标准。在张维迎看来,这两个概念是一个概念:能达到他的预测的量化标准的,才算能预测;而他的能预测的量化标准就是“20年、30年之后”,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算能预测。显然张维迎为了证明新兴产业无法预测、产业政策没有必要而人为抬高了能预测的量化标准。在信息爆炸、知识爆炸、新科技日新月异、新产业层出不穷的知识经济、智慧经济时代,科技成果转化周期已经缩短为以年为计算单位,以“20年、30年之后”作为能预测的量化标准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显然不合时宜。按照这个标准,全世界没有一个企业家有预测能力,我国将永远落后于世界新兴产业的前沿。为了使我国科技成果在转化周期内迅速形成产业转变为生产力,政府出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产业扶持政策与相关的配套措施是必要的。
张维迎:“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事实上产业政策只能阻碍创新,而不可能激励创新。跟着政府的产业政策走的企业家,我想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创新型企业家。为了创新,为了把我们国家变成一个真正的创新型国家,中国企业家需要的是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而不是什么产业政策的扶植。所以我主张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政府不应该给任何企业、任何行业任何特殊的政策,真正的企业家不应该有这个奢望。”(同上)在这里,张维迎把产业政策和产业特殊优惠政策混为一谈。无论是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和项目审批规定来实现的产业政策都和特殊优惠政策不能划等号。国有企业对某些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垄断经营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排除民间人为垄断,保护公平竞争与维护国计民生,不是对这些国有企业的特殊优惠。包括负面清单管理在内的项目审批政策对于避免黄赌毒、高污染、滥砍滥伐、猎杀野生动物、生产假冒伪劣有毒产品等产业在我国生存发展对于我国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让这些产业、行业自由和公平竞争;换句话说,任何国家都有不让这些产业、行业自由和公平竞争的产业政策。至于扶持创新—创造—创业的产业政策即使有某些对初创高科技中小型企业的税收、融资条件等方面的优惠,也就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变成一个真正的创新型国家”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在知识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本身已经立体化、整体化,政府客观上已经成为完善的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前期投入大、见效周期长、风险系数高,如果没有政府扶持民间创新—创造—创业,只能靠市场来换技术。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市场换技术的结果,就是市场丢掉了而技术却没有换回来。而要走自主创新这条路,离不开政府政策、资金、行政扶持。如果政府不给这些企业、这些行业特殊的政策,这些企业很可能胎死腹中,使我们国家永远无法变成一个真正的创新型国家。“产业政策只能阻碍创新而不可能激励创新”没有事实根据。
张维迎:“所以我主张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政府不应该给任何企业、任何行业任何特殊的政策,真正的企业家不应该有这个奢望。”(同上)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产业政策就像空气渗透在经济生活的任何一个领域,“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就像拔着一个人的头发离开地球,根本不可能。2015年12月200个国家签订的应付全球气候温室效应的“巴黎协定”要不要落实为各国的产业政策?如果要,那么这200个国家是否都有产业政策?刚结束的美国总统大选,两个候选人争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问题、贸易自由化问题、让产业外移还是留在本国问题、制造业就业机会问题,难道不都是产业政策?可以说,刚结束的美国总统大选把发达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政治和经济、政府和产业的关系揭露得淋漓尽致,打了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一记响亮的耳光。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当今时代任何国家都有经济政策、任何经济政策都直接间接包含产业政策是经济常识,也是经济学常识。就我国来讲,不是出口导向型产业政策,就是内需导向型产业政策;不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业政策,就是发展资本知识密集型产业的产业政策;不是发展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产业政策,就是发展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产业政策。一种产业政策的错误与失败,意味着与之相反的产业政策的正确与成功。教育、医疗作为公益品是产业政策,教育、医疗作为赚钱产业也是一种产业政策。如果教育、医疗作为赚钱产业的产业政策失败了,则意味着改革开放以前的教育、医疗作为公益品的产业政策的成功。如果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不知张维迎是否希望两种教育、医疗产业政策都废除?如果两种产业政策都废除,那么教育、医疗行业算什么?实际上,张维迎并不是反对一切形式的产业政策,而是反对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要求的产业政策,支持符合资本主义生产目的要求的产业政策。对于教育、医疗作为赚钱产业的产业政策的失败,张维迎之所以绝口不提要废除教育、医疗作为赚钱产业的产业政策,就是因为像他自己说的,“我们应该记住哈耶克在几十年前提出的警告,他说:许多假装捍卫‘自由企业’的人,实际上是一群捍卫他们自己特权的卫道士和要求政府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行动的鼓吹者,而非一切特权的反对者。他认为,除非反对国家控制运动的领导人以身作则,随时准备用他们要求大众接受的竞争市场节律来约束自己,否则我们就无望回到一个较为自由的制度当中。”(同上)请问:如果不是教育产业化政策给张维迎带来特权,就仅仅凭张维迎自己的水平能长期霸占北大讲台夸夸其谈吗?张维迎主张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及其带来的特权,是否先以身作则带头废除教育产业化政策给他带来的长期霸占北大讲台的特权与经济学话语特权,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市场节律来约束自己”决定谁该拥有北大的讲台与经济学话语权?既然“任何特权都是对他人的歧视,会扭曲企业家精神……企业家应该争取的是每个人的平等的权利,而不是给自己的特权。但我很遗憾地发现,现在一些企业家向政府所争的是给自己的特权,而不是给所有企业家、所有个人平等的权利”(同上),张维迎就应该敢于接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对他垄断北大讲台与经济学话语权的挑战。
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是全称必然性判断。全称判断:所有产业政策都是失败。必然性判断:产业政策必然失败。这两句话的内在逻辑:因为必然失败,所以全部失败。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全称判断成立的充足理由是完全归纳;必然性判断的充足理由是内在因果必然关系分析;全称必然性判断的充足理由是在内在因果必然关系分析基础上的完全归纳——由于产业政策和失败之间的内在因果必然关系分析,所以没有一个产业政策是成功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产业政策是成功的,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这个命题就被证伪。遗憾的是,张维迎用以证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这个命题后面的理由,既不是完全归纳,也不是内在因果必然关系分析。在张维迎《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这篇文章中根本看不到产业政策为什么会失败的真正内在因果必然关系分析,所谓的“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和“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之间从科学认识论、经济主体论和利益机制论的角度根本没有内在因果必然联系,他对“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和“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之间的内在因果必然联系的分析是牵强附会的;而他的简单枚举——“回过头来看,产业政策成功的案例凤毛麟角,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举例来说,2009年推行的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导致了严重的产能过剩,政府对光伏产业的支持使得这个新兴产业很快陷入危机。但我们并没有认真地总结这些教训。时至今日,我们不少的经济学家、政府官员,甚至一些企业家,仍然在不断地呼吁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同上)恰恰否定了 “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和“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之间存在内在因果必然联系。“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举例来说”即简单枚举不能作为全称必然性判断的充足理由;“成功的案例凤毛麟角”说明张维迎“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这个命题已经被证伪。除非张维迎认为可证伪性是科学真理的本质属性,否则张维迎用论证“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的方式已经自我证明了“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的命题是伪命题。在没有事实与逻辑依据、无法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贸然打出“为什么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这样耸人听闻的标题,有哗众取宠之嫌,无论是学术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负责任的。
林毅夫认为经济发展有产业政策才能成功,把产业政策看成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正确的。“许多国家的产业政策失败,但是尚未见不用产业政策而成功追赶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和保持持续发展的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之所以需要是因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既要有企业家的个人努力,也需要有政府帮助企业家解决企业家自身所难于克服的外部性和相应软硬基础设施完善的协调问题。”(《张维迎和林毅夫关于产业政策必要性之争》,环渤海财经2016-09-14 ),但他把产业政策的合理性依据建立在 “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则是错误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采用产业政策时经常失败,除了执行能力的问题之外,究其原因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容易出于赶超的目的,而去支持违反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果这些产业中的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缺乏自生能力,只能靠政府永无止境的保护补贴来生存。成功的产业政策必须是针对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所谓有潜在的比较优势产业指的是该产业的要素生产成本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有优势,但是由于软硬基础设施不完善,交易费用太高,使得总成本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没有竞争力的产业。政府若能针对这些产业中的先行企业给予外部性补偿并帮助提供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则这样的产业政策能够使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迅速变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同上)所谓创新,就是超越、扬弃“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形成新的比较优势——技术比较优势、质量比较优势、文化比较优势、品牌比较优势、附加值比较优势,实现扬长避短异军突起后来居上的赶超目标。通过产业政策扶持创新实现赶超是发展中国家提升产业结构避免“中等收入陷阱”必要的措施。如果产业政策所扶持的创新只能基于“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那么扶持创新的产业政策就没有太大意义。可以说仅局限于“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的“创新”和国民创新体系、扶持创新的产业政策之间是一个悖论。我国属于对称型调控的产业政策的必要性、可能性、必然性,通过产业政策要扶持的创新包括科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模式创新、市场模式创新、产业结构升级,“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只是考量的因素,不是依据。进入产业模式创新、市场模式创新、产业结构升级体系中的“要素禀赋”基础上的比较优势不是林毅夫视野中的新古典意义上的要素成本优势、价格竞争优势,而很可能升华为质量优势、效率优势、品牌优势、市场优势。
市场经济的立体性,使政府成为市场经济的必要主体,制定产业政策以对经济结构进行对称型调控是政府这一宏观经济主体的重要功能。作为国家对称型调控主要内容的国家基本建设有基础性与辐射性,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放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人文地理历史文化背景下全方位考察其可行性,不像其他项目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考察和运营。国家基本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核心机制是效益不是效率,是价值不是价格;国家基本建设的方法论,是规模分析不是边际分析。国家基本建设是主体与客体、要素与结构、程序与环节对称的系统工程。国家基本建设应该遵循从内到外、从无形到有形、从大到小、从下到上、从远期到近期的程序。在国家基本建设的基础上,国家通过提供政策资源,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扶持创新—创造—创业工程,疏通民间再生型直接投融资渠道与游资通道,改变游资与投资渠道不对称状态,根除股市、房市投机、圈钱赖以滋生的金融土壤,全面牵动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国家创新工程与创业工程。在国家基本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对称型调控实现城市农村化与农村城市化的双向运动。政府投资国家基本建设是时间、空间、层次统一的社会复杂系统工程,我国属于对称型调控的产业政策只能在这一复杂系统工程中确立自身定位,而林毅夫的“比较优势”论及其背后的线性思维方式无法对我国属于对称型调控的产业政策做出符合科学原理的、全面的、说服力的说明。
由于国家基本建设包含但不等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国家基本建设并不直接和可盈利项目联系,盈利、“回报”不是政府投资国家基本建设的出发点,林毅夫“比较优势”论后面的理论基础西方古典新古典的一般均衡论与新古典的边际效率分析方法在这里也行不通。我国属于对称型调控的产业政策和凯恩斯在宏观经济领域运用微观“经济学原理”的所谓政府干预经济的计划有本质的不同。国家基本建设只有社会效益、间接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经济效益,属于宏观经济范畴的国家基本建设只能以价值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而不能以价格经济学——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在宏观经济领域只能进行边际效益分析。政府投资国家基本建设是必要的,但政府投资国家基本建设的目的不是政府盈利,而是在国家基本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周到、社会保障健全、产业结构合理、创业环境有利、生活品质提升、资源可再生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国家基本建设应该是政府投资、人民受益的产业,而非由人民来投资的产业,也非政府投资的盈利产业。
经济学规范分析方法要求我们在分析经济现象时,要运用宏观价值分析、效益分析方法,而不是微观效率分析方法。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对于宏观的经济结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是社会系统工程,这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政府宏观调控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经济是立体经济,产业政策作为国家的“实践观念”和宏观调控的环节是经济成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经济成功的充分条件——有产业政策经济不一定能成功,没有产业政策经济肯定不能成功。要求产业政策自己能够成功,这本来就是方法论上的错误。产业政策自己不能够成功,或因为缺乏配套措施使产业政策不成功,就断言产业政策必然要失败,这样的经济学思维方式有问题。要想通过扩大国家基本建设化解产能过剩,产业政策是必要的;化解产能过剩、解决经济危机绝不能靠张维迎极力鼓吹的西方古典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化手段。西方古典新古典经济学以一般均衡论为一般方法论,以边际效率分析为方法论的核心,以价格机制为市场的核心机制,主张让价格自发调节市场,让企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优化配置资源,主张市场无政府主义;重实证分析,以线性、非对称、非主体的思维方式为方法论特征。西方新古典经济学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一般均衡方法是西方现代经济学的一般方法。以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主流经济学”,主张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标本、为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模本,用私有化、金钱化、产业化、自由化主导中国改革,以GDP增速为中国改革成功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把中国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误导为以金钱为中心的发展。然而,由于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在内容和方法上与复杂经济系统的不对称,所以以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原则推导出来的经济学结论经常被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伪,使之在理论上陷于悖论,在实践上陷于悖境。靠张维迎极力鼓吹的西方古典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化手段来解决产能过剩、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只能顾此失彼、捉襟见肘,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张维迎否认产业政策是经济成功的必要条件不是偶然的,而是他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思想主张的必然表现。产业政策属于“顶层设计”范畴,而张维迎历来反对市场经济需要“顶层设计”,认为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顶层设计”不可能,市场经济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经济主体的博弈过程,就是根据供求定律价格信号和企业作为“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则自发调节实现均衡的过程。对策是对博弈的超越,真正的“理性人”是对“经济人”的超越,正像现代市场经济是对小商品经济的超越、知识市场经济是对工业市场经济的超越。对策理性说明:市场经济有计划,市场化改革有计划,深化改革必须在正确理论指导下搞好顶层设计,“摸着石头过河”也必须在正确理论指导下进行。科学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回避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各级政府官员、多种利益群体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与非理性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实现经济主体与客体的对称、经济结构的平衡,避免经济危机,掌控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顶层设计”是国家的“实践观念”,“实践观念”背后是理论观念,理论观念背后是经济学范式。要不要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怎样才算成功的理论参照系是经济学范式,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在均衡经济学看来,产能过剩意味着经济过热,因此经济增长必须减速降温,7&是常态8%是非常态,投资必须放缓。在对称经济学看来,产能过剩与经济结构有关与经济增速无关,7&是常态8%是非常态没有科学根据;只要经济结构对称,经济增速没有上限,有利于平衡国民经济结构的基础设施投资不应减少而应增加。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把医疗教育学术机构等原来的社会非GDP部门改成GDP部门带来的GDP增长不是改革的红利而是社会的后退;在张维迎这样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看来,把医疗教育学术机构等原来的社会非GDP部门改成GDP部门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接轨,带来的GDP增长不但是改革的红利而且是社会的进步。在对称经济学看来,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张维迎这样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看来,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可以促进GDP总量增长,因而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教育产业化政策造成的除了读教科书以外全民不读书,全民业余时间斗地主打游戏机,以致造成图书馆冷清网吧爆满,造成国民素质下降,与智慧经济形态所要求的国民素质不相容,造成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因此教育产业化政策是失败的产业政策。但在一般均衡论、一般均衡论基础上的需求供给定律、需求供给定律基础上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看来,图书馆冷清说明社会对图书馆这一类公共品需求减少,国家可以减少对图书馆这一类公共品投资,国家减少对公共品投资不会造成GDP增长率下降,而且可以节约资源用于社会需求旺盛的GDP部门;网吧爆满说明社会对网吧需求旺盛,大力发展网吧可以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增加GDP,因此图书馆冷清网吧爆满是需求供给定律自发调节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好事,教育产业化政策是成功的产业政策。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取得积累了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巨大成就”,因此从西方标准的新古典边际分析方法来看,我国出口导向的产业政策是成功的。但就我国的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目前遇到的由于美国金融危机使美元不断贬值而我国却无可奈何的困境、国家为对冲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而增发与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相当的人民币基础货币使国内通货膨胀的困境、因通货膨胀使人民不敢消费而使国内市场低迷、内需企业前景暗淡、失业率提升、资源枯竭、技术水平与产业结构提升速度缓慢、发展缺乏后劲等等现象来看,我国积累的近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不是出口导向产业政策成功的标志而是出口导向产业政策失误的证明。
不可否认,我国迄今有不少产业政策确实是失败的。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住房商品化政策,那种把社会所有非GDP部门全部改成GDP部门,用牺牲我国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来提高GDP指数,用降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与人民幸福感水准来提高GDP、人均GDP增长率的社会产业化政策,确实是失败的,而失败的根本原因恰恰就是以张维迎为代表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极力主张的私有化、产业化、货币化、自由化改革方向。难道把整个中国各个领域都产业化的改革,本身不就是一种产业政策?当然,也有产业政策是成功的。我国改开以前优先发展重工业的产业政策,改开以来大力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信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智慧经济、农村新型城镇化,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直接投融资去杠杆化,建立我国金融危机防范体系与粮食安全体系有效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侵袭,以及目前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国经济走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常态包容性发展轨道,都是成功的产业政策。
既然产业政策有成功有失败,我们就不能从现象学的意义上证明产业政策是否必要,而应从本质论的意义上证明产业政策是否必然。某些产业政策因为错误而失败不等于产业政策本身的失败,某些产业政策的成功也不等于产业政策本身的成功。产业政策的必然性应该从经济主客体对称关系、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宏观调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寻找。确立了产业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必然性,接下来的问题是怎样使产业政策成功的问题。离开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问题谈产业政策的必要性是舍本求末;而张维迎之所以否认产业政策的必要性,根本上是由于他否认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作用。这与其说是产业政策问题,还不如说是经济学范式问题。张维迎用某些产业政策的失败得出产业政策必然会失败的结论,是其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范式偏见。只要抛开新自由主义的范式偏见,确立了政府宏观调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那么我们与其争论产业政策是否必要,还不如讨论怎样使产业政策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有效化,通过听证、中试和反馈三阶段提高产业政策的成功概率,即使失败了也能够通过后续操作使之变成成功的环节——用对策论而不是博弈论作为产业政策的方法论依据。
张维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无论是以失败告终的改革还是那些成功实施的改革,都是多种势力或群体博弈的结果。社会中每个人都时刻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掌握最高权力的领导者是否愿意改革以及想要怎样的改革,并不确定。接下来,不同级别和部门的官员是否真心拥护改革以及怎样去执行改革,又是一个问题。在现实中,由于政府官员的利益与改革所指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他们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操纵和歪曲改革,以至于改革的结果往往会偏离最初的目标。”①虽然张维迎在同一本书中宣称“牛津求学给我的启示是:要把一个观点变成理论,必须掌握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②,但他在这里显示出来的“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却是西方经济学通行的线性思维方式,这样的思维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张维迎在这里是用市场经济利益的多元性否认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用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否认市场经济的确定性,用市场经济的无序性否认市场经济的有序性,用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性否认市场经济信息的对称性,用信息认识论否认信息控制论,从而像他否认计划经济一样,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政策,认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是多元主体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多方自发博弈的过程而排除政府对策的过程和对策的可能性,为其市场原教旨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实证经济学提供理论依据。
博弈是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依靠经验与猜测进行决策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因此冒险是其本质特征,“风险也大机会也越大”是经营活动的基本信念;其信息不对称向对称转化过程是自发的而非自觉的,结果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对称。博弈论是博弈的方法论与基础理论。博弈论建立在信息认识论基础上, 而作为博弈论理论基础的信息认识论又是建立在一般均衡论的基础上。建立在一般均衡论与信息认识论基础上的博弈论,与建立在对称平衡论与信息控制论基础上的对策论有本质的区别。对策是依靠知识与智慧进行决策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在信息对称或接近对称的基础上依靠知识和智慧进行决策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其本质特征是不打无把握之战,“多算胜,少算则不胜”,“知己知彼百战无不胜”,即使信息不对称也可以通过各种制度、机制、方案设计取得和信息对称一样的效果;因此属于对策范畴的信息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过程是自觉的而非自发的,积极的而非消极的。对策论是对策的方法论与基础理论信息控制论。对策论建立在对称经济学的基础上,而作为对策论理论基础的对称经济学又是建立在对称平衡论、信息控制论的基础上。对称平衡论把社会经济发展看成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对称平衡论把对称看成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具体反映。对称平衡论从哲学本体论和历史观层次确立了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产业政策的哲学基础与方法论依据。而张维迎之所以否认产业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就是因为他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实证经济学以博弈论为理论依据。
对策论的思维方式是对称逻辑。形式逻辑用边际分析方法,对称逻辑用规模分析方法,只有规模分析方法才是对经济现象的整体分析,边际分析只能作为规模分析的环节而被包容在规模分析之中。用边际分析方法,西方标准的新古典方法是真理;用规模分析方法,西方标准的新古典方法是谬误,并给我国的发展战略造成重大误导,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既然经济现象是复杂性现象,对经济现象的整体分析只能用规模分析,所以建立在一般均衡论与需求供给定律基础上的西方标准的新古典边际分析既可以被证实也可以被证伪。规模分析方法是对称的、五维空间的、复杂系统论的方法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运用,而对称的、五维空间的、复杂系统论的方法是对称平衡论的方法,所以只有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经济学才是真理。这样的真理只能被证实不能被证伪,用这样的真理为指导制定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只会成功不会失败。
作为对称型调控的产业政策的“实践观念”背后的理论观念是对称经济学。在对称经济学看来,在国民经济系统的建构与健康发展中,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不但是必要的环节,而且是主导的环节;如果确有必要扶持具体某些央企,那么扶持这些“事关国家安全和支柱产业的央企”也是体现了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对于宏观的经济结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所谓的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就是规范经济发展。经济学规范分析方法要求我们分析经济现象时,必须通过宏观看微观,透过现象看本质。美国太平洋铁路对经济增长有无作用、作用大小,不是仅从微观层面看某一条铁路的直接作用,也不仅仅看某一条铁路的替代品(如运河)的作用,而是从宏观层面看到发达的交通的这一新的生产方式对经济的作用,看到新的增长方式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经济学规范分析方法要求我们在分析经济现象时,要运用宏观价值分析、效益分析方法,而不是微观效率分析方法。因此,奴隶制的非人道性质,决定了即使其可以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必须被淘汰,而不是通过论证奴隶制的高效率,来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投机在不会给社会增加任何财富的同时,使价格背离价值,使少数人短期内获取暴利同时使大多数人利益受损,造成两极分化,瓦解社会公平竞争机制,破坏社会生产力发展,所以抑制投机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的产业政策。那种把性爱价值抽象化、金钱化,认为婚姻是长期的卖淫、卖淫是短期的婚姻,因而卖淫应该非罪化、产业化的观点,混淆了以爱为基础的性关系和不以爱为基础的性关系的本质区别,否认了以爱为基础的性关系、婚姻关系在人的素质提高、社会发展中的动力作用,否认了性爱婚姻道德在维护社会正常发展中的作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如果说,只有以爱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以爱为基础的性关系才是道德的。一个女大学生只要卖一次淫,就会一辈子想过不劳而获的享乐生活。这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之所以把卖淫活动定位于犯罪予以打击的产业政策就是为了使每个人的性关系都能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从而充分保证和发挥以爱为基础的性关系在人的素质提高、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的动力机制。认为性产业可以增加GDP因而应该合法化是无稽之谈。性产业固然可以暂时增加GDP,然而由于瓦解了社会动力机制,却在总体上减少了社会财富,延缓了社会发展速度,并最终也必然减少GDP。从经济学角度看,杜绝任何形式的投机和黄赌毒等地下经济合法化,典型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业政策的必要性。
发展就是解决人类外部性问题。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证明市场经济已经立体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变观念,调整产业政策,把原来的所谓“外部性”纳入市场经济内部来定位,把原来属于外部性的因素纳入市场调节的范围,并制定政府新的产业政策。这样的 “新兴产业”有:环境保护工程。要把环境保护政策落实为产业政策,纳入国家财政投资范围。灾害防范工程。任何天灾都要通过人祸起作用;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是豆腐渣工程,起码未达标。腐败防治工程。据统计,社会交易成本占国民生产总值50%以上,而腐败直接间接给社会增加的社会交易成本,起码占社会交易成本的50%以上。国民素质工程不是国民文凭工程,而是包括国民知识、法制、诚信、民主、能力在内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政府为投资主体予以开发、建设,以消除所谓“外部性”、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不同的产业政策引导了不同的增长方式。增长方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资源增长型、产品增长型、资产增长型、资本增长型、知识增长型。房地产产业就货币形态来看,由于其对GDP的贡献主要靠卖地,所以主要属资源增长型;就实物形态来看,主要是产品增长型与资产增长型。无论是资源增长型还是产品增长型、资产增长型,是工业经济时代的经济增长方式,同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时代脚步不相称,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因此发展房地产不应该成为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产业政策。
不同的产业政策体现了不同的经济学范式。在配置经济学看来,赚钱多的是支柱产业,房地产是GDP大户,所以房地产是支柱产业;在再生经济学看来,能带动再生生产力发展的是支柱产业,基本建设有投资的乘数效应,投资有消费的乘数效应,是资源可再生之路、可持续发展之路,所以基本建设是支柱产业。
不同的产业政策体现了不同的发展观。是否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的政策取向的背后,是不同的发展观:是以GDP增长率提高为经济发展的目标,还是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经济发展的目标。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以基本建设为支柱产业还是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不仅仅是概念之争,而是体现了产业链之间逻辑的与历史的关系,也体现了不同的发展战略。如果以城市化为发展战略,就必须以房地产为支柱;如果以“反城市化”为发展战略,就必须以基本建设为支柱产业。城市化是与工业化相伴随的发展战略,与后工业时代的发展要求似乎不大对称。把房地产作为优先考虑的龙头项目,试图以此来带动GDP的增长,是货币经济学而非发展经济学的产物。如果说,房地产是支柱产业,那么首先“地”是支柱产业;而地是怎么来的?开发来的。开发有外延和内涵两方面,其中应该是外延开发带动内涵开发。而外延开发,靠的就是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不但可以加速外延开发,而且可以使外延开发转变为内涵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谁来进行?政府,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体系,能源、原材料、粮食安全体系是基础,科技安全体系是主导,金融安全体系是核心。金融危机防范体系的核心是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背后是反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求的产业政策。金融安全体系-金融危机的防范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由经济学范式、增长方式、发展模式、经营模式、产业政策组成的系统工程。
国民经济系统由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组成。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的建设是系统工程,在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的系统结构中,知识经济与创业经济是对称的两个基本层面。知识经济是创业经济的主导,创业经济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前提、动力与落脚点。没有创业经济,知识经济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知识经济只有同创业经济相结合,才能成为完整的、对传统经济相容超越的经济形态。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系统工程就是建设对称的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这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政府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导向才有可能实现。
属于“顶层设计”的产业政策的制定、设施的主体是中央政府。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国家基本建设、各级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投融资主体、制度、体制、目标、对象、手段、途径、过程是对称的,资金来源结构与项目结构是对称的,国家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创业工程建设是对称的,只有对称分析才是标准的结构经济学的分析。要有效实施以中央政府为主体的产业政策、有效组织国家基本建设与各级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离不开标准的经济结构的对称分析。实践证明,不管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都不能作为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不能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应该用中华民族固有的对称思维方式代替西方经济学的线性思维方式,用对称的结构经济学代替线性的“新结构经济学”。 对称经济学就是结构经济学——科学的结构经济学。对称的实践要求产生对称的理论,对称的理论指导对称的实践。对称经济学的理论结构是对称的,改革开放发展的实践结构是对称的,对称经济学的理论和改革开放发展的实践是对称的。对称经济学才是真正的发展经济学。对称经济学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产生有历史的必然性——对称经济学既是特殊的中国经济学,又是一般的人类经济学;对称经济学范式代替西方经济学范式成为人类主流的经济学范式,是通过空间交替体现时间之矢的经济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只有对称经济学才是国家产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依据,才是调整经济结构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使我国产业不断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依据。
①②张维迎:《什么改变中国》,中信出版社,2012.7,P76,P220。
陈世清:用法律手段解决高校经济学话语权问题——从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看目前高校自主办学的荒谬
[
2016/11/24 22:04 | by admin ]
2016/11/24 22:04 | by admin ]
陈世清: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2016/11/24 18:38 | by admin ]
2016/11/24 18:38 | by admin ]
陈世清: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巩固改革成果、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继续执政、长期执政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审判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不遥远,只要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落到实处就是法治中国,只要把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枉法裁判的法官绳之以法,把选择性办案、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查处的检察官绳之以法就是法治中国。
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靠改革无法使法律变成法治的司法体制,建立确保法律变成法治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工作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既无动力又无能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是理论问题、道路问题。中国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还是以帕累托改进理论为指导,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公平还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法院是维护公平还是为资本原始积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驾护航,将决定司法体制改革的视角与视野、方向与力度。
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乃至黑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腐败不清除,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补资本主义课通过赎买权力排除改革阻力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实践证明,腐败不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长期维稳极大增加了的社会交易成本,严重拖累拖垮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无法无天是明火执仗,有法无天是法律为明火执仗保驾护航,使明火执仗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大行其道、畅通无阻。所以法制国家不能算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体制、机制保证。
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法制转变为法治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层次的对法律“打折”即弹性执法的现象:
1、 宪法不可诉,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为宪法弹性执法留下空间,而宪法弹性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弹性执法的根源。
2、 法律成为实现政策的工具,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法律从属于政策。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论上和法律同等地位,司法实践中高于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法律有冲突时,裁判文书优先或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被悬空。法律制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最高法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和法律制定的主体不是一个层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往往只是最高院法官意志的体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高法司法解释有可能只代表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法律同等地位无异于法官可以自己制定法律,这是明显荒谬的司法体制设计;这种体制设计是相当部分裁判文书不要引用任何法律、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甚至最高法针对某个案件的复函做出裁决的根本原因,是最高法院长副院长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法律甚至更有效法律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官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制造枉法裁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最高院法官大部分来源于地方法院,他们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子、自己在地方法院工作期间审理过的案子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法律同等地位会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打折,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利益。最高法先后有两个副院长及若干庭长因直接参与或指使下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非法牟利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人都曾参与制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这说明:最高法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由于有可能和枉法裁判之间存在关联性,有可能用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为自身既得利益服务,或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既得利益集团维护既得利益的需要随意制定、更改司法解释。司法实践证明,最高法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所做的司法解释往往有对新法律起拦截、对冲、缓解、平衡乃至扭曲作用,使新出台法律的作用被抵消,使新出台法律的立法宗旨无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高于法律没有《立法法》依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国际惯例不符,与法治中国的要求不符,已经有异化为枉法裁判、既得利益集团护身符的迹象,必须尽快予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要与法律同等地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4、 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名法院院长庭长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
5、 司法系统长期行政管理为中心的人事体制形成的司法关系网把法律当儿戏,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办案,使审判走过场,冤假错案难以纠正,枉法裁判难以查处,司法关系网演变为司法腐败关系网。除非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任何冤假错案甚至枉法裁判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推翻高审次对原裁判的维持之前意味着原裁判即使是枉法裁判也是合法。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检察院对枉法裁判不立案或人为抬高立案门槛,使枉法裁判放任自流,泛滥成灾。
6、 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地方政法委统御公检法,地市级政法委统御当地大部分案件一、二审,省级政法委统御当地绝大部分案件一二审、再审,使地方权力干预司法造成的冤假错案枉法裁判得不到审判监督机制的纠正,老百姓控告的枉法裁判难以在检察院立案。地方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在当地有着很大影响力的、有当地政协人大委员常委头衔的“企业家”坑蒙拐骗强取豪夺保驾护航,检察院为法院枉法裁判保驾护航,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公检法相互制衡的机制被自以为是、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地方政法委、法外权力的“一元化领导”破坏,社会主义法治被地方司法部门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破坏。
经过上述六个层次自上而下对法律的“打折”现象使法治中国成为空话。司法体制改革,就是通过消除对法律的各种明里暗里的“打折”,使法制转变为法治。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机制与操作模式真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还要搞清楚几个关系。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政策属于政治的范畴;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就包含了法治与政策的关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也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策;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政策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执法,任何寻找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政策的平衡点,试图“既讲法治又讲政治”、 “既讲法治又讲政策”对法律打折的说法与做法都违背了法治精神,违背了党的政策,对裁判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破坏党的领导。
所谓“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政治”,无外乎以下几点:
1、 党的事业第一。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个别老百姓起诉的所谓“侵权”行为是党的事业所需要的,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体现了“帕累托改进”。案件审理、裁判要讲大局,要体现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
2、 要发展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先富起来的人必须保驾护航。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党的政策。
根据系统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其“系统质”由其整体决定,而事物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总和。作为共产党,其执政合法性由其先进性决定,其先进性由共产党整体功能决定,不由部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党组织决定。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因此没有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党的事业真正需要的,没有一个使侵犯人权的行为合法化的司法裁判是党的政治真正需要的,没有一个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对侵犯人权的司法裁判进行政治把关是真正站在党的立场上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任何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对司法裁判进行所谓政治把关都是在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有的党组织平时无法无天,利用其执政地位为了自身或某部分人的利益在“党的事业”、“以经济为中心”、“发展地方经济”、“为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为企业家投资者排忧解难”等名义下随意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一旦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律时,就绑架整个共产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以“党的事业第一”、 “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地方经济”、 “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及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而目前中国法院和地方之间干部人事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之往往不得不满足地方党组织的无理要求。中国开明的封建王朝之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遵循法无例外原则。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部门如果违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处置,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严格执法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最根本途径。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那么最大的司法腐败就是组织与个人以讲政治为名明目张胆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大的反腐败斗争就是杜绝各种权大于法、使法院地方化部门化黑社会化的现象。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以政治为名架空法律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忽悠老百姓让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后告状无门的说法和做法,在办案中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保护甚至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披上 “保驾护航”、“维稳”、“讲政治”的外衣,表面上是为党组织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某些党组织的塌方式腐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台阶留面子提供缓冲带和免责空间,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由于无法形成民族凝聚力导致底气不足软弱无力,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所以,所谓优秀法官办案“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政治不是真正共产党的政治,而是使共产党蜕化变质并最终失去执政地位的“政治”,是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夭折的反动“政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法院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统一的。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维稳与维权本来是内在统一的,维稳以维权为基础和前提。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发展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有利于招商引资成为不少地方法院办案的潜规则乃至显规则。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 “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维稳”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甚至黑社会一边,要么明目张胆剥夺老百姓诉权,要么胡乱判案让老百姓打不赢官司,在诸如老百姓遭强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坑蒙拐骗此类黑白明显的案件以“保驾护航”为由不予立案或判老百姓败诉,老百姓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黑社会杀人都可以不了了之。这样的“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先是司法保驾护航然后维稳的政策严重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对立的,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司法腐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彻底清算,以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西方宪政不是法治的代名词,西方宪政的缺陷不是法治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宪政和法治不能划等号,西方宪政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治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或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影响操纵法律,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因此,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科学的精神。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建立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必须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范畴,科学立法、科学执法应成为科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对称发展,就是效率与公平相平衡、法治与经济相对称的发展;而科学,是效率与公平、法治与经济相统一的桥梁。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国民素质→民主→科学→法治。否则,如果让科学素质低下的所谓“民意”挟持法律,那么一群文盲加法盲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说,愚昧带来专制,那么真正的民主、民意,必须以全体国民的科学精神为前提。否则任何“民意”只能带来破坏。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等概念之间,引进“科学事实”这一概念。“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证据与证据链后面的科学本质。科学本质越深,法律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用科学知识与抽象思维对现有证据进行整体的抽象、概括、分析与综合,避免以“重证据”为由,表面地、孤立地对待证据,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人为制造鸿沟。“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通往客观事实的必要环节。如果说,只有深究“法律事实”后面的“科学事实”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也只有升华“法律条文”后面的“科学法理”,以法的哲学原理、科学原理为指导定位法律条文,才有可能正确、准确、全面、具体把握法律条文,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科学素养是科学法治的主体,也是科学法治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案子,无论证据有多充分,最终要在证据与案情、证据与案子结论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法官的判断力都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法官判断力的大小,判断正确与否、准确度如何,根本上取决于其知识结构、科学素养、思维方式的层次性、科学性,思维方式同案子性质之间的对称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官司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综合性、立体性、专业性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更强,因此审理此类案子要求法官有更强的综合思维能力,以及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更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准;而适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还原思维、平面思维、直观思维等思维方式与此类案子性质极不对称;资深法官长期审理其他平面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子成功的经历与丰富经验,更易对此类案子形成消极的思维惯性与心理影响。因此科学发展观、科学法治观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是科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结点。
法与党的关系。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的区别在于: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法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统治阶级比法大;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所以法比党大。统治阶级也讲法治,但统治阶级讲法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共产党讲法治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区别在于: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比党大,体现了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民主的提升与凝结;法比党大,体现了人民比党大,从制度层面真正体现与保证了民主。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有利于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法比党大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党提高自己执政能力的合法性基础。法比党大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是瓦解关系网、杜绝系统性腐败的关键,是无为而治、治大国如亨小鲜的诀窍。
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搞弹性执法、选择性办案,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能在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享受“治外法权”。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就是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什么是客观规律?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规律,把执法过程当做执行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保驾护航后维稳的政策工具,以致维稳开支超出军费开支,不但没有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总量,使老百姓消费低迷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以致增长不可持续,明显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依法执政不把司法作为政策工具可以使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知错必改,犯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无为而治、纲举目张、举一反三,提高执政与行政效率。靠破坏法治、牺牲公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发展经济,违背了党的宗旨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比党大,党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政策,法律大于政策。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政策从属于法律。不能用牺牲法治的公平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驾护航。如果要求法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讲法治又讲政治,就不可能使每个人都能在每个判决中感受公平。如果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了发展经济对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用非法判决使先富起来的人坑蒙拐骗强取豪夺合法化,那么法的权威不复存在。法治是制度,民主还是专制只是体制,制度高于体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都属于体制的范畴。法比党大是社会科学分层的需要;社会科学分层,是社会规律层次的体现。社会高层规律制约低层规律,明确法比党大可以避免以党代法、以政治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代法,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体现了社会高层规律对低层规律的制约性,体现了共产党作为社会优秀主体对社会规律遵循的自觉性。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政府管理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法治化管理能力。法治化管理,包括社会法治化管理与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社会法治化管理,包括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把法律作为实现某项政策的工具,不会为了实现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而对部分人进行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会“即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执政党的某些党组织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包括社会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法治管理范畴,避免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内部管理”为由法院不受理以致老百姓权利受严重侵害却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把法律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工具将使法官和法院无所适从,最后用执行政策、贯彻领导意图办案,随着政策摇摆修正办案准则,从而破坏法的稳定性。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包括法院行为法治化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行为行政化,以政治把关为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任何先富起来的人和地方政府、党委部门享受治外法权;包括严禁党政领导人对法院关说打招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包括把政府行政机关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范畴,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能纳入法治轨道纠正。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中介,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得到统一。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等于完备的法治体系,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法制转变为法治过程中的漏洞;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少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为由凌驾法律之上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与此同时利用执政权使法院地方化,先是使法院成为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先富起来的工具,尔后使法院成为维稳的工具,使各地法院成为实现地方部门非法利益的工具;而跟党政部门、先富起来的人有关的案件的不公正审理,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牵一发动全身使司法不公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使我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泡沫化。长期实践证明: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利用执政权、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治无法建立健全的罪魁祸首;只有确立法比党大,才能促使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可操作的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落到实处。
法比党大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不管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还是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法都是其中不变的真理。法是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与治吏、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统一起来的根本。历来开明的封建专制君主都把法治作为维持自己统治、使国家长治久安、封建王朝永固的根本方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化;如果说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长期执政,那么只有各级党组织依法行政才有执政党依法执政。执政党不但应该把法治作为自己长期执政的根本,而且绝不容许任何人、党的任何一级领导凌驾法律之上。法院地方化、权力肆意干预司法、司法不公迟迟得不到解决以致越来越严重,将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地方权力既然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当然也可以凌驾政令之上。司法公正不但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也是执政党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保证。大国执政党执政能力表现在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的关系。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的关系,既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又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无为而治、增强地方活力不以牺牲中央集权为前提。把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宏观调控和无为而治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是法治。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政纪无视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令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弄政令于股掌之间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名义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玩弄法令于股掌之间,把严格执法当成目无党的领导、没有把党的事业摆在第一位、政治上幼稚不成熟。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是确立法比党大,把各级党组织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基本的政治纪律,对既无法又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对抗法律弹性执法使审判走过场维护地方党组织与部分人非法利益的法官检察官、法院检察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司法系统腐败。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 (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发生这种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枉法裁判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枉法裁判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1、司法分立。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6、法官责任硬约束。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审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9、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10、成立宪法法院。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市场经济是系统,市场化改革是系统工程,相应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系统工程。从产能过剩、结构失衡的原因、过程、造成经济低迷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的严重后果看,经济增长离不开经济发展,GDP增长指数离不开社会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涉及经济学范式、发展模式、增长方式,包括思想体制、文化体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是巩固改革成果、建成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不忘初心、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不至蜕化变质的根本保证,是共产党继续执政、长期执政的根本保证。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组成的社会系统工程,核心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完善的、使每个人在每个判决中都感到司法公正的审判体制。法治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证。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并不遥远,只要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落到实处就是法治中国,只要把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枉法裁判的法官绳之以法,把选择性办案、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查处的检察官绳之以法就是法治中国。
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靠改革无法使法律变成法治的司法体制,建立确保法律变成法治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工作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既无动力又无能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是理论问题、道路问题。中国改革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还是以帕累托改进理论为指导,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公平还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法院是维护公平还是为资本原始积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驾护航,将决定司法体制改革的视角与视野、方向与力度。
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环节,政府经济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并使之健康发展,必须强化而不是弱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但政府经济职能不是政府部门赚钱职能;如果只讲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很容易使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把政策制订、政策推行乃至司法解释作为实现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本部门官员灰色乃至黑色收入最大化与合法化的工具,政府部门与民争利、用部门利益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中国人民的公平发展权,造成经济不可持续增长、社会不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中国人的生存底线。片面强调强化政府经济职能必然导致执政腐败、司法腐败,而执政腐败与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政商勾结、衙富民穷、官富民穷、两极分化与官民对立,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权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所以在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而能把政府经济职能与政府服务职能统一起来的只有法治——完善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政府包括法院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政府经济职能才能成为政府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使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得到统一。以健全的司法体制、政府行为法治化为途径,以维护社会公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立的而是对称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是完善的市场体制的核心环节。司法体制不改革,司法腐败不清除,司法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正,将严重制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升级将是一句空话。司法体制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一环。
司法体制属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实践证明,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使政治体制成为民主与法治相统一、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称的、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制度保障,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只能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与两极分化;无论是腐败盛行、数字泡沫经济还是两极分化都不但使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大面积、塌方式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系统腐败,司法系统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是司法理念,一是司法体制。认为通过司法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以提高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先富带后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重演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走资本主义道路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补资本主义课通过赎买权力排除改革阻力的政策建议与政策措施,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已经被改开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现状所证伪。实践证明,腐败不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司法系统腐败造成的两极分化、长期维稳极大增加了的社会交易成本,严重拖累拖垮了中国经济。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规律是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是平等。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开来的最本质特征,不是经济系统中的某一个要素,而是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效率与公平的一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民间微观经济调节为基础、以政府宏观经济调节为主导、以平等为核心、以价值为机制、以对策和价格为手段、民主与法治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协调、通过资源对称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平等性、对称性、主体性、价值性、系统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效率与公平的对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司法公正是效率与公平对称的根本保证。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而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对称来实现。渐进式改革,不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成为保护腐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非法既得利益的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否成功,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关键看能否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搞清楚几个概念。
法制国家和法治国家。前者法律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虽然制定了理论上很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不具备能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制度保证,在实行中往往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被打折扣,使法制不能形成法治。这样的国家往往是理论上的法治国家,实际上的有法无天的国家。有法无天比无法无天更可怕。无法无天是明火执仗,有法无天是法律为明火执仗保驾护航,使明火执仗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大行其道、畅通无阻。所以法制国家不能算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既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又有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制度、体制、机制保证。
可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制和法治是脱节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在法制转变为法治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层次的对法律“打折”即弹性执法的现象:
1、 宪法不可诉,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宪法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为宪法弹性执法留下空间,而宪法弹性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弹性执法的根源。
2、 法律成为实现政策的工具,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法律从属于政策。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论上和法律同等地位,司法实践中高于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法律有冲突时,裁判文书优先或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被悬空。法律制定的主体是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最高法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和法律制定的主体不是一个层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往往只是最高院法官意志的体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最高法司法解释有可能只代表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法律同等地位无异于法官可以自己制定法律,这是明显荒谬的司法体制设计;这种体制设计是相当部分裁判文书不要引用任何法律、仅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甚至最高法针对某个案件的复函做出裁决的根本原因,是最高法院长副院长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法律甚至更有效法律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官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制造枉法裁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最高院法官大部分来源于地方法院,他们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子、自己在地方法院工作期间审理过的案子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法律同等地位会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打折,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利益。最高法先后有两个副院长及若干庭长因直接参与或指使下级法院法官枉法裁判非法牟利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人都曾参与制定最高法司法解释。这说明:最高法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由于有可能和枉法裁判之间存在关联性,有可能用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为自身既得利益服务,或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既得利益集团维护既得利益的需要随意制定、更改司法解释。司法实践证明,最高法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所做的司法解释往往有对新法律起拦截、对冲、缓解、平衡乃至扭曲作用,使新出台法律的作用被抵消,使新出台法律的立法宗旨无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同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高于法律没有《立法法》依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国际惯例不符,与法治中国的要求不符,已经有异化为枉法裁判、既得利益集团护身符的迹象,必须尽快予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要与法律同等地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4、 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名法院院长庭长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
5、 司法系统长期行政管理为中心的人事体制形成的司法关系网把法律当儿戏,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办案,使审判走过场,冤假错案难以纠正,枉法裁判难以查处,司法关系网演变为司法腐败关系网。除非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任何冤假错案甚至枉法裁判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推翻高审次对原裁判的维持之前意味着原裁判即使是枉法裁判也是合法。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检察院对枉法裁判不立案或人为抬高立案门槛,使枉法裁判放任自流,泛滥成灾。
6、 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地方政法委统御公检法,地市级政法委统御当地大部分案件一、二审,省级政法委统御当地绝大部分案件一二审、再审,使地方权力干预司法造成的冤假错案枉法裁判得不到审判监督机制的纠正,老百姓控告的枉法裁判难以在检察院立案。地方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在当地有着很大影响力的、有当地政协人大委员常委头衔的“企业家”坑蒙拐骗强取豪夺保驾护航,检察院为法院枉法裁判保驾护航,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公检法相互制衡的机制被自以为是、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地方政法委、法外权力的“一元化领导”破坏,社会主义法治被地方司法部门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破坏。
经过上述六个层次自上而下对法律的“打折”现象使法治中国成为空话。司法体制改革,就是通过消除对法律的各种明里暗里的“打折”,使法制转变为法治。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填补我国目前法制和法治之间的机制与操作模式真空,使我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以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前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外,是人治前提下的法治,法治是人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为人治提供保证,或使人治法律化,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更改法律,或在执行中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变相更改法律、弹性执行法律,使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后者法治的主体在法治之内,人治是法治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是人治的前提和基础,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即使皇帝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所以,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到:在同样的法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和本质是相反的,现象只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往往用法治的假象来掩盖人治国家的本质。同样,在人治的现象后面,可以是人治国家的本质,也可以是法治国家的本质;对于前者,现象是真象,对于后者,现象是假象。而专制统治者也往往用人治的假象来攻击法治国家,借以鱼目混珠,以掩盖自己与其根本不同的人治国家的本质。以法治国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相容的;法治国家的“法”同人身依附关系是对立的。前者的法,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装饰品;而后者的法,才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前者同人的本性、科学真理、客观真理、人的价值相违背;后者同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客观和科学真理相一致。前者的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的,后者的法才真正保护人民。体现、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只能是法治国家的法,也就是“法治中国”的法。
要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还要搞清楚几个关系。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政策属于政治的范畴;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就包含了法治与政策的关系。君子为国,正其纲纪,治其法度(宋•苏辙《新论下》)。习近平强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而社会是否公正,则是决定人心向背的决定因素。社会公正,做到每个人权利义务统一,是社会最根本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社会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治本身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治,也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最大政策;任何一级法院、任何一个法官,都要以严格依法办案作为最大的政治。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政策是统一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法治中国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实质的民主、真正的平等。“法治中国”是建构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从根本上防治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腐败、使共产党保持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拥护与巩固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根本政治保证,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内在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所谓法治就是严格执法,任何寻找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政策的平衡点,试图“既讲法治又讲政治”、 “既讲法治又讲政策”对法律打折的说法与做法都违背了法治精神,违背了党的政策,对裁判结果进行所谓的“政治把关”不是维护党的领导,而是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破坏党的领导。
所谓“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政治”,无外乎以下几点:
1、 党的事业第一。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个别老百姓起诉的所谓“侵权”行为是党的事业所需要的,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体现了“帕累托改进”。案件审理、裁判要讲大局,要体现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压倒一切。
2、 要发展经济,对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先富起来的人必须保驾护航。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党的政策。
根据系统论,任何事物作为系统,其“系统质”由其整体决定,而事物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总和。作为共产党,其执政合法性由其先进性决定,其先进性由共产党整体功能决定,不由部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党组织决定。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某些党组织、党的某些部门系统腐败违法乱纪乃至犯罪,与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八竿子打不着,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共产党的整体先进性与执政合法性。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用牺牲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满足另一部分人的非法利益,因此没有一个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党的事业真正需要的,没有一个使侵犯人权的行为合法化的司法裁判是党的政治真正需要的,没有一个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对侵犯人权的司法裁判进行政治把关是真正站在党的立场上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任何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对司法裁判进行所谓政治把关都是在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有的党组织平时无法无天,利用其执政地位为了自身或某部分人的利益在“党的事业”、“以经济为中心”、“发展地方经济”、“为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为企业家投资者排忧解难”等名义下随意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一旦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律时,就绑架整个共产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买单,以“党的事业第一”、 “维护党的形象”、“保护地方经济”、 “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要求法院为他们及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网开一面;而目前中国法院和地方之间干部人事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使之往往不得不满足地方党组织的无理要求。中国开明的封建王朝之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遵循法无例外原则。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部门如果违法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中处置,任何一个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如果违法都应该自己负责、做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不要试图以“维护党的形象”、“讲政治”绑架共产党为自己当挡箭牌,任何一级法院以“既讲法治又讲政治”为由钻法律空子为地方或部门党组织的违法行为开脱,实际上是在挖共产党执政的墙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严格执法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最根本途径。如果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那么最大的司法腐败就是组织与个人以讲政治为名明目张胆凌驾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最大的反腐败斗争就是杜绝各种权大于法、使法院地方化部门化黑社会化的现象。那种把法治与政治分离开来乃至对立起来、以政治为名架空法律钻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忽悠老百姓让老百姓权利受到侵害后告状无门的说法和做法,在办案中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保护甚至官商勾结、徇私枉法披上 “保驾护航”、“维稳”、“讲政治”的外衣,表面上是为党组织留下在法治边缘乃至凌驾法律之上执政的弹性空间,为某些党组织的塌方式腐败、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台阶留面子提供缓冲带和免责空间,实际上是扩大错误、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对立,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由于无法形成民族凝聚力导致底气不足软弱无力,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所以,所谓优秀法官办案“既讲法治又讲政治”的政治不是真正共产党的政治,而是使共产党蜕化变质并最终失去执政地位的“政治”,是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夭折的反动“政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维稳与维权的关系。维稳,指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狭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我国改开以来特定历史时期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政权稳定与社会稳定为由,通过法院非法判决使地方党组织与政府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先富起来的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合法化,并在随后老百姓的不断上访过程中采取截访、关押措施。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对立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对立的。广义来讲,所谓维稳就是通过法院公正判决,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消除两极分化,从源头上消除一切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样的维稳与维权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真正的维稳本质上是统一的。从逻辑和历史两方面来看,维稳与维权本来是内在统一的,维稳以维权为基础和前提。但不可否认,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发展经济,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有利于招商引资成为不少地方法院办案的潜规则乃至显规则。所谓司法腐败,本质上就是按丛林法则办案,按对强者有利的原则办案;在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中,法院以 “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维稳”为名坚定地站在官、强、富甚至黑社会一边,要么明目张胆剥夺老百姓诉权,要么胡乱判案让老百姓打不赢官司,在诸如老百姓遭强拆、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坑蒙拐骗此类黑白明显的案件以“保驾护航”为由不予立案或判老百姓败诉,老百姓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黑社会杀人都可以不了了之。这样的“保驾护航”不但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且首先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之所以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就是因为违背了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因为造成官民对立、强弱对立、富贫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强凌弱、富不仁。法院按丛林法则办案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正,相反扩大强化社会不公正。我国多年来推行的先是司法保驾护航然后维稳的政策严重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对立的,和共产党的立党宗旨、社会主义事业本质上是对立的。为了使共产党不会蜕变为新的统治阶级与剥削阶级、不使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成为统治阶级与剥削经济维护自己既得利益与统治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就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以维权而不是维稳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对司法腐败进行外科手术式的彻底清算,以切实保障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民主专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得以执政的民意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把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以及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法治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从人民民主专政到法治中国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实际的层层递进关系。法治中国是人类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严格意义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当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并不完善,但绝不能因为一句“任重而道远”而使实现完善法治的目标遥遥无期。路在脚下;法治中国的系统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设我国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人民民主专政与西方宪政的关系。西方宪政不是法治的代名词,西方宪政的缺陷不是法治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一样。西方宪政和法治不能划等号,西方宪政不适合中国不等于法治不适合中国,建设法治中国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体制。毛泽东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十八大报告与修改通过的党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求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活动”,这也实际上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概念统一了起来。从以前的党章规定共产党自觉遵守宪法,到这次党章规定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说明这个统一是个历史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是不同的概念。从内涵上,社会主义“依法行政”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扬弃。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因为我们的理论、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对西方理论、道路、制度的扬弃——取长补短的基础上。没有这种扬弃——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种“理论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或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影响操纵法律,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因此,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要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科学的精神。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建立科学法治观,科学法治观必须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范畴,科学立法、科学执法应成为科学发展的组成部分。对称发展,就是效率与公平相平衡、法治与经济相对称的发展;而科学,是效率与公平、法治与经济相统一的桥梁。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素质。国民素质→民主→科学→法治。否则,如果让科学素质低下的所谓“民意”挟持法律,那么一群文盲加法盲就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说,愚昧带来专制,那么真正的民主、民意,必须以全体国民的科学精神为前提。否则任何“民意”只能带来破坏。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必须在现有的“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等概念之间,引进“科学事实”这一概念。“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证据与证据链后面的科学本质。科学本质越深,法律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这就需要用科学知识与抽象思维对现有证据进行整体的抽象、概括、分析与综合,避免以“重证据”为由,表面地、孤立地对待证据,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人为制造鸿沟。“科学事实”,是“法律事实”通往客观事实的必要环节。如果说,只有深究“法律事实”后面的“科学事实”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那么也只有升华“法律条文”后面的“科学法理”,以法的哲学原理、科学原理为指导定位法律条文,才有可能正确、准确、全面、具体把握法律条文,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民主与法治之间必须以科学为中介,说明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科学素养是科学法治的主体,也是科学法治建设的关键。任何一个案子,无论证据有多充分,最终要在证据与案情、证据与案子结论之间建立起内在联系,法官的判断力都是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而法官判断力的大小,判断正确与否、准确度如何,根本上取决于其知识结构、科学素养、思维方式的层次性、科学性,思维方式同案子性质之间的对称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官司将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综合性、立体性、专业性比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更强,因此审理此类案子要求法官有更强的综合思维能力,以及更强的抽象思维能力、更高的理论水平与专业知识水准;而适用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还原思维、平面思维、直观思维等思维方式与此类案子性质极不对称;资深法官长期审理其他平面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子成功的经历与丰富经验,更易对此类案子形成消极的思维惯性与心理影响。因此科学发展观、科学法治观要求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必须与时俱进。法官的思维方式与专业素质是科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结点。
法与党的关系。法是党制定的,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类似于牛顿大还是宇宙三大定律大的问题。诚然,宇宙三大定律是牛顿发现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是牛顿建立的,但不等于牛顿比宇宙三大定律大。牛顿发现宇宙三大定律、建构宇宙三大定律理论体系,但牛顿本身也在宇宙三大定律中生活,他的一言一行都受宇宙三大定律支配,所以宇宙三大定律比牛顿大。同样,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共产党制定的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的反映,共产党在自己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觉遵循社会规律的体现。法比党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明确承认法比党大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觉按照社会规律执政的表现,也是共产党先进性的表现。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人民性。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历史上的统治阶级的区别在于: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法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所以统治阶级比法大;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制定法律,所以法比党大。统治阶级也讲法治,但统治阶级讲法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共产党讲法治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区别在于:共产党除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法比党大,体现了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体现,是民主的提升与凝结;法比党大,体现了人民比党大,从制度层面真正体现与保证了民主。
法比党大保证了党的合法性。法比党大有利于保证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法比党大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是党的领导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是党提高自己执政能力的合法性基础。法比党大是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是瓦解关系网、杜绝系统性腐败的关键,是无为而治、治大国如亨小鲜的诀窍。
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的“党要管党”,最根本的是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但使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而且要使党的各级组织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搞弹性执法、选择性办案,任何一级党组织都不能在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享受“治外法权”。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就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法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宗旨就是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什么是客观规律?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规律,把执法过程当做执行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保驾护航后维稳的政策工具,以致维稳开支超出军费开支,不但没有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增加社会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福利总量,使老百姓消费低迷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以致增长不可持续,明显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执政就是按客观规律执政,依法执政不把司法作为政策工具可以使党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知错必改,犯错误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无为而治、纲举目张、举一反三,提高执政与行政效率。靠破坏法治、牺牲公平、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来发展经济,违背了党的宗旨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比党大体现了法的权威性。法比党大,党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政策,法律大于政策。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政策从属于法律。不能用牺牲法治的公平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驾护航。如果要求法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讲法治又讲政治,就不可能使每个人都能在每个判决中感受公平。如果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了发展经济对先富起来的人保驾护航,用非法判决使先富起来的人坑蒙拐骗强取豪夺合法化,那么法的权威不复存在。法治是制度,民主还是专制只是体制,制度高于体制。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在社会体系中的定位都属于体制的范畴。法比党大是社会科学分层的需要;社会科学分层,是社会规律层次的体现。社会高层规律制约低层规律,明确法比党大可以避免以党代法、以政治代法、以政策代法、以权代法,体现了法的权威性,体现了社会高层规律对低层规律的制约性,体现了共产党作为社会优秀主体对社会规律遵循的自觉性。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稳定性。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治。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政府管理能力;政府管理能力最根本的,就是法治化管理能力。法治化管理,包括社会法治化管理与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社会法治化管理,包括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把法律作为实现某项政策的工具,不会为了实现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而对部分人进行司法倾斜“保驾护航”,不会“即讲法治又讲政治”对执政党的某些党组织违法行为网开一面;包括社会行为尽可能全部纳入法治管理范畴,避免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内部管理”为由法院不受理以致老百姓权利受严重侵害却告状无门的情况出现。实践证明:把法律作为执行党的政策工具将使法官和法院无所适从,最后用执行政策、贯彻领导意图办案,随着政策摇摆修正办案准则,从而破坏法的稳定性。政府自身行为法治化管理,包括法院行为法治化管理,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审判行为行政化,以政治把关为由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任何先富起来的人和地方政府、党委部门享受治外法权;包括严禁党政领导人对法院关说打招呼干扰法院公正办案;包括把政府行政机关所有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范畴,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能纳入法治轨道纠正。以政府行为法治化为中介,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得到统一。
法比党大实现了法的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等于完备的法治体系,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体系的漏洞——法制转变为法治过程中的漏洞;其中最主要的,是不少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为由凌驾法律之上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明目张胆侵犯人权剥夺人权践踏人权,与此同时利用执政权使法院地方化,先是使法院成为保驾护航让一部分人通过官商勾结先富起来的工具,尔后使法院成为维稳的工具,使各地法院成为实现地方部门非法利益的工具;而跟党政部门、先富起来的人有关的案件的不公正审理,将损害司法公信力,牵一发动全身使司法不公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使我国制定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使我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泡沫化。长期实践证明: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利用执政权、行政权随意干预司法、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是社会主义法治无法建立健全的罪魁祸首;只有确立法比党大,才能促使各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可操作的法治体系,使社会主义法治落到实处。
法比党大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不管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还是不唯上不唯书要唯实,法都是其中不变的真理。法是国之根本,法治是治国与治吏、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统一起来的根本。历来开明的封建专制君主都把法治作为维持自己统治、使国家长治久安、封建王朝永固的根本方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化;如果说执政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长期执政,那么只有各级党组织依法行政才有执政党依法执政。执政党不但应该把法治作为自己长期执政的根本,而且绝不容许任何人、党的任何一级领导凌驾法律之上。法院地方化、权力肆意干预司法、司法不公迟迟得不到解决以致越来越严重,将严重损害党中央的权威。地方权力既然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当然也可以凌驾政令之上。司法公正不但是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也是执政党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保证。大国执政党执政能力表现在处理好中央集权与地方活力的关系。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的关系,既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又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无为而治、增强地方活力不以牺牲中央集权为前提。把中央集权和地方活力、宏观调控和无为而治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是法治。无法与无天是内在统一的,权比法大、地方党组织目无法纪和目无政纪无视党中央的权威是内在统一的;政令不出中南海的根本原因是法令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弄政令于股掌之间的背后,是地方党组织以党的领导党的事业的名义凌驾法律之上,视法律为废纸,玩弄法令于股掌之间,把严格执法当成目无党的领导、没有把党的事业摆在第一位、政治上幼稚不成熟。因此,党中央树立执政权威、使全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到令行禁止的根本途径,是确立法比党大,把各级党组织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基本的政治纪律,对既无法又无天的地方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绳之以法,对听命于地方党组织负责人对抗法律弹性执法使审判走过场维护地方党组织与部分人非法利益的法官检察官、法院检察院负责人绳之以法。
目前司法体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司法系统腐败。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频率与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的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不幸甚至灾难。刘汉等特大黑社会后面都有法官做保护伞与文强案件说明:司法系统腐败已经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能有效遏止,整个司法系统将逐步黑社会化。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目前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 (笔者本人前段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有部分案件发生这种情况,说明立案难有回潮倾向)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枉法裁判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在坑蒙拐骗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官商勾结是保驾护航资本原始积累建构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枉法裁判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不仅仅是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是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体制。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1、司法分立。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2、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3、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4、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5、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6、法官责任硬约束。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审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该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7、法律条文要具体化。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8、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9、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10、成立宪法法院。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陈世清:怎样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
2016/11/24 18:36 | by admin ]
2016/11/24 18:36 | by admin ]
陈世清:怎样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工作,对枉法裁判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防治司法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无能为力没有动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一、 法官责任硬约束
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以致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判决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裁判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二、司法分立
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三、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
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四、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
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五、法官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
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六、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
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七、法律条文具体化
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八、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
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九、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
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十、成立宪法法院
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工作,对枉法裁判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防治司法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无能为力没有动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一、 法官责任硬约束
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以致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判决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裁判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二、司法分立
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三、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
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四、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
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五、法官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
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六、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
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七、法律条文具体化
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八、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
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九、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
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十、成立宪法法院
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 术语表(十八)
[
2016/11/24 18:33 | by admin ]
2016/11/24 18:33 | by admin ]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 术语表(十八)
产业升级 产业升级就是使产品附加值提高的生产要素改进、结构改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提高、产业链升级。从微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企业中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品平均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机制: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生产产品的边际效率和企业利润率不断提高自己产品的附加值,最后使整个产业的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业升级、产业平均附加值提高不是仅仅产业的平均利润率提高,而是最终表现为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前的附加值提高是产业升级的量变,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的质变。产业结构升级使产业升级到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型阶段。从宏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产业结构升级,即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宏观的产业升级或产业结构升级既指旧的产业结构升级,也指新的、更高级的业态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产业升级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从微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企业通过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实现企业整体结构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主要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模式、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产业链定位、产品附加值全部上升到一个新的层级,从而形成新的、更高级的产业结构。比如高铁的机车技术、铁路技术、管理模式、运行速度为主要标志的运营效率、对于经营者和社会的效益都比老式铁路要高出一个档次,就是铁路的产业结构升级。其他如智慧农业与传统农业也一样:在土壤改良,农产品品种选择培育、生产过程可控性增强、成本降低、产量质量提高、产品有利于人体健康、可再生性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智慧农业比传统农业全方位上升到一个新的档次,就是农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从宏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转变。由于这些增长方式转变是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内部要素与结构全面升级,所以这些增长方式转变也叫产业结构升级。作为宏观的产业结构升级一般指新的、更高级的产业业态的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通过社会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真正的产业结构升级,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全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的综合生产率,以区别于要素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事实上企业生产率是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的综合功能,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也可以称之为系统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就是生产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就是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某个要素的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以区别于全要素生产率。事实上企业中的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都会提高生产率,但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企业各个要素和结构综合作用的结果。生产单位往往先通过提高某关键要素生产率,然后再提高其他配套要素生产率,实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实现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产业政策 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制定产业政策,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内容、实现产业政策的手段和途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产业结构平衡与产业结构升级,核心目标是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避开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完成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国民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积极的财政政策、项目审批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常态化、前瞻性,性质是对称型调控。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供求均衡,目标是供求不均衡产生经济危机时通过政府干预使之均衡,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周期性、滞后性,性质是均衡型调控。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范畴。以国有企业和财政投融为主导实现产业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主体;政府不在市场体系之外,而就在市场体系之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自觉进行宏观调控既不是干预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
国家基本建设 国家基本建设是以整个国家为单位、国家和跨区域为项目单元、中央财政为投资主体的长期、超大型基本建设,包括主要河流变水患为水利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变绿洲治理;野生动物生态链系列保护工程;南水北调东水西调工程;大运河重新开发疏通综合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材料轻型化能源清洁化环境低碳化;以大幅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体的国家绿化生态化建设;城市生态化与农村生态城镇化建设;土地集约化综合化生态化可再生性开发;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信息高速公路,等等。国家基本建设不等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硬件部分,可以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可以带动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平衡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加深、外延不断扩展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工程,可以极大提高我国民族主体性与国际竞争力、抗国际国内风险能力,也是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无缝对接、扩大开放的基础,是支撑、推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是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国家基本建设要么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要么必须以国家为单元、中央财政投资通过特大型央企运作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基础性、整体性、全局性、综合性、生态性、开放性,是国家基本建设的基本特征。与时俱进不断自觉进行公民个人、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不愿进行也无法进行的国家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和计划经济不能划等号。
对称平衡论 是把宇宙万物产生发展看成事物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的理论。在社会发展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发展看成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在社会经济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经济发展看成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对称平衡论把对称看成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具体反映。以对称平衡论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实现了经济学学科范式与其他科学范式的接轨,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对称经济学结束了人类经济学的史前史。
稳健的货币政策 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使本国币值稳定的根本是货币发行量与国家有效经济总量等比增长。利率稳定、汇率稳定、进出口持平、以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也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必要手段。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是稳步通胀政策,不承认任何合理的通胀率。因此所谓环比同比物价上涨、物价上涨不太快等,都不符合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禁止用货币手段(超发基础货币、利率手段)调节经济,禁止以物价适度上涨促进经济增长。稳健的货币政策不但避免因货币政策造成物价上涨,而且对非货币政策造成的物价上涨(如投机垄断、经济结构失衡、消费预期误导)也用宏观调控手段加以控制。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积极的财政政策 通过财政投融资来实现产业政策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投融资进行国家基本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经济结构,引导、推动、扶持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投资,增加就业,扩大内需,使本国经济平衡可持续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产业升级 产业升级就是使产品附加值提高的生产要素改进、结构改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提高、产业链升级。从微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企业中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品平均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机制: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生产产品的边际效率和企业利润率不断提高自己产品的附加值,最后使整个产业的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业升级、产业平均附加值提高不是仅仅产业的平均利润率提高,而是最终表现为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前的附加值提高是产业升级的量变,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的质变。产业结构升级使产业升级到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型阶段。从宏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产业结构升级,即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宏观的产业升级或产业结构升级既指旧的产业结构升级,也指新的、更高级的业态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产业升级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从微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企业通过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实现企业整体结构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主要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模式、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产业链定位、产品附加值全部上升到一个新的层级,从而形成新的、更高级的产业结构。比如高铁的机车技术、铁路技术、管理模式、运行速度为主要标志的运营效率、对于经营者和社会的效益都比老式铁路要高出一个档次,就是铁路的产业结构升级。其他如智慧农业与传统农业也一样:在土壤改良,农产品品种选择培育、生产过程可控性增强、成本降低、产量质量提高、产品有利于人体健康、可再生性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智慧农业比传统农业全方位上升到一个新的档次,就是农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从宏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转变。由于这些增长方式转变是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内部要素与结构全面升级,所以这些增长方式转变也叫产业结构升级。作为宏观的产业结构升级一般指新的、更高级的产业业态的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通过社会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真正的产业结构升级,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全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的综合生产率,以区别于要素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事实上企业生产率是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的综合功能,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也可以称之为系统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就是生产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就是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某个要素的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以区别于全要素生产率。事实上企业中的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都会提高生产率,但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企业各个要素和结构综合作用的结果。生产单位往往先通过提高某关键要素生产率,然后再提高其他配套要素生产率,实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实现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产业政策 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制定产业政策,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内容、实现产业政策的手段和途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产业结构平衡与产业结构升级,核心目标是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避开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完成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国民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积极的财政政策、项目审批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常态化、前瞻性,性质是对称型调控。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供求均衡,目标是供求不均衡产生经济危机时通过政府干预使之均衡,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周期性、滞后性,性质是均衡型调控。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范畴。以国有企业和财政投融为主导实现产业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主体;政府不在市场体系之外,而就在市场体系之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自觉进行宏观调控既不是干预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
国家基本建设 国家基本建设是以整个国家为单位、国家和跨区域为项目单元、中央财政为投资主体的长期、超大型基本建设,包括主要河流变水患为水利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变绿洲治理;野生动物生态链系列保护工程;南水北调东水西调工程;大运河重新开发疏通综合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材料轻型化能源清洁化环境低碳化;以大幅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体的国家绿化生态化建设;城市生态化与农村生态城镇化建设;土地集约化综合化生态化可再生性开发;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信息高速公路,等等。国家基本建设不等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硬件部分,可以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可以带动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平衡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加深、外延不断扩展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工程,可以极大提高我国民族主体性与国际竞争力、抗国际国内风险能力,也是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无缝对接、扩大开放的基础,是支撑、推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是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国家基本建设要么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要么必须以国家为单元、中央财政投资通过特大型央企运作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基础性、整体性、全局性、综合性、生态性、开放性,是国家基本建设的基本特征。与时俱进不断自觉进行公民个人、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不愿进行也无法进行的国家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和计划经济不能划等号。
对称平衡论 是把宇宙万物产生发展看成事物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的理论。在社会发展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发展看成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在社会经济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经济发展看成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对称平衡论把对称看成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具体反映。以对称平衡论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实现了经济学学科范式与其他科学范式的接轨,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对称经济学结束了人类经济学的史前史。
稳健的货币政策 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使本国币值稳定的根本是货币发行量与国家有效经济总量等比增长。利率稳定、汇率稳定、进出口持平、以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也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必要手段。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是稳步通胀政策,不承认任何合理的通胀率。因此所谓环比同比物价上涨、物价上涨不太快等,都不符合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禁止用货币手段(超发基础货币、利率手段)调节经济,禁止以物价适度上涨促进经济增长。稳健的货币政策不但避免因货币政策造成物价上涨,而且对非货币政策造成的物价上涨(如投机垄断、经济结构失衡、消费预期误导)也用宏观调控手段加以控制。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积极的财政政策 通过财政投融资来实现产业政策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投融资进行国家基本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经济结构,引导、推动、扶持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投资,增加就业,扩大内需,使本国经济平衡可持续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