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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怎样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公正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系统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在公检法三大司法部门中,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审判体制改革以确保公正审判,是法院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加强对枉法裁判的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工作,对枉法裁判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是确保法院公正审判的关键。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一切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实现社会公正这一目标展开,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集中表现,又是社会公正的最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排除一切阻力把确保实现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有效措施落到实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重道不远。

老百姓人权要得到保障一天离不开法治,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事业要健康发展一天离不开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得到实现一天离不开法治。老百姓人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腐败。司法体制改革与防治司法腐败、保障人权是统一的。防治司法腐败是反腐败从治标向治本深化、把反腐败与保护人权结合起来的切入点。确保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绝不能以“任重道远”为由使建构公正审判的司法体制遥遥无期。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把法治作为立国之根本,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国家把“任重道远”作为自己法治迟迟建立不起来的借口。建国已经60多年,改革开放也已30多年,“任重道远”这个口头禅不应该无限期成为法治国家迟迟建立不起来的理由。以“任重道远”为由对司法体制进行挤牙膏式的一步分成三步四步五步走的“渐进式改革”、 各种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必须终止,阻拦改革的司法腐败的既得利益者必须清除,光说不练对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力、把保证审判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无能为力没有动力者必须让贤,以效率而不是公正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必须纠正,以保证迅速对现有的司法体制进行大刀阔斧、一步到位、切实有效的改革。

什么是枉法裁判?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本质特征是“故意”,而“故意”认定的弹性空间、法官检察官对“故意”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轻易就能认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怎么办?“故意”、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责任谁来认定、谁来追究、追究与惩罚依据是什么?无人认定、无人追究、追究的依据不明确,“法官终身责任制”有用吗?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机制保证使之可以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检察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给当事人控告的枉法裁判立案,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故意制造、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层层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实践证明:要根治司法系统腐败,仅仅靠现有的立案登记制是远远不够的,枉法裁判、审判走过场是更根本的问题。要避免立案难回潮、枉法裁判与审判走过场,不是朱元璋的把枉法裁判法官剥皮,不是高薪养廉,不是法官的道德约束,不是靠包青天再世,而是建立冤假错案及时发现纠正、枉法裁判及时查处机制。

一、  法官责任硬约束

枉法裁判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治,将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积重难返,以致动摇政权的根基。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要用严刑峻法、人头落地来惩罚。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的康庄大道,不是枉法裁判软约束的世外桃源;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枉法裁判不处理、软处理的政策依据,任何对枉法裁判的纵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标的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名誉侵权,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动机、目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都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摧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瓦解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催生社会动乱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有的法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到了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地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责任软约束。要把法官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本改变法官责任软约束、“法官终身责任制”虚化现象,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应首先是外部监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在该规定中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7.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追究程序却是:(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故意做出,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法院院长授意下做出,而法院院长的授意又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法官终身责任制”如果只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法官终身责任制、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责任将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在权力干预司法屡禁不止、司法腐败关系网已经形成、司法系统腐败已经成型、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几近失灵、现有裁判纠错程序几近形式时,法官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制定,法官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由法院自己内部来进行,“法官终身责任制”不应成为法院内部自我循环系统中一个自我消化自我调整的环节。

法官责任分为三种: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是一般的业务知识能力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行政责任;如果是违反纪律问题造成错案的,属于纪律责任;枉法裁判与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职务犯罪,属于法律责任。属于行政、纪律责任的可以由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来追究,枉法裁判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由检察院来查办。

②枉法裁判以“故意”为本质特征。要把法官错判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区别开来。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就是枉法裁判。错判可以通过程序纠正,而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属于法官枉法裁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可以在任何一个审次产生,而不仅仅是在一审产生。一审属于错判,二审维持明显错判的,二审属于枉法裁判,其余类推。

③认定枉法裁判与枉法裁判动机与后果无关。衡量法官是否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法官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无关;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不以法官受贿为必要条件,不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必要条件。裁判结果及其审判过程是否故意违法,是衡量法官是否枉法裁判的唯一依据;有没有受贿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动因情节后果,是对法官枉法裁判量刑标准的依据,不是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能以没有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为法官没有枉法裁判的理由,也不能以法官没有受贿、枉法裁判没有造成后果为枉法裁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④当事人可以自己发现、控告枉法裁判。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撤销原裁判不是发现原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线索的唯一渠道、不是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性质的必经途径、不是追究原裁判枉法裁判责任的必要前提。原审裁判是否枉法裁判,不是由上级法院来认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法官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与剥夺自己合法诉权的,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控告。当事人可以把原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并提供证据与理由;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上级法院裁判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诉求做出明确的认定并说明充足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移交检察院查办原审枉法裁判的申请不管是否接受都要另行做出裁定并详细说明理由。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把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作为自己上诉、申诉的诉求内容,上级法院法官发现下级法院法官在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或剥夺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有义务直接移交检察院,而不仅仅是撤销或发回重审,否则与下级法院法官一起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厘清责任、顺藤摸瓜,对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真正责任人包括法外以权代法的掌权者绳之以法。由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是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只要任一审次的枉法裁判一经做出或在法定的程序与时间内老百姓该立案的案件无法立案,相关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就已形成,与上级法院是否维持原裁判无关。检察院不得以裁判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或高审次维持原裁判说明原裁判不是枉法裁判为由拒绝立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时,原来案件的诉讼程序应中止。

⑤枉法裁判不因维持而合法。多审次、多审级、高审级包括最高法的维持原裁判都不能作为枉法裁判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控告枉法裁判的依据。多审次(包括最高法)维持枉法裁判的,应按枉法裁判系统窝案处理,追究全部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不是当事人和检察院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必要条件,不是检察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当事人控告遗漏相关层级法官的,检察院应该自行补充;当事人控告超出责任范围法官的,检察院不得认定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的,不得认定当事人诬告。检察院经审查不属于枉法裁判但确实属于错案的,应该直接提出抗诉。

⑥枉法裁判不因撤销或改判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作为法官职务犯罪行为的既成事实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改变,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某些直接间接伤害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挽回,枉法裁判对法治、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不因撤销或改判而消除。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撤销或改判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不应因为撤销或改判而拒绝立案或不予查处。

⑦枉法裁判不因调解而免责。原审枉法裁判、二审或再审调解结案的,不能免除原审枉法裁判法官的法律责任。原审枉法裁判判一方当事人败诉给败诉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使败诉方当事人被迫在不公平条件下接受调解,是一些法院上下默契串通不公平裁判、用表面公平掩盖不公平的惯用手法。只要当事人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照样可以向检察院起诉。一旦经法律程序认定原审枉法裁判,原调解无效,该案应当不要当事人申请自动进入再审程序。枉法裁判是公诉案件,即使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予追究,上级法院也有义务把原审枉法裁判移交检察院,查处原审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

⑧认定、查处枉法裁判与案件性质、涉案标的、时效、期限无关。枉法裁判法官刑事责任大小,与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情节、裁判结果违法程度等案情性质有关,与枉法裁判属于民事、刑事、行政的案件性质及涉案标的、标的大小无关。查办法官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确系枉法裁判,相关冤假错案的重新审理与纠正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不受诉讼程序限制,不受审限、审次限制。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巧立名目不立不裁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也必须追究相关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查办相关法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同样不受诉讼期限、诉讼时效、追诉期限、追诉时效限制。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裁判枉法裁判的前提,也没有规定只能以一审裁判为认定枉法裁判的标的。如果以4-7的枉法裁判的程序枉法来认定,则一审结束就可以认定;如果以1-3枉法裁判造成后果来认定,则说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以认定,即一审、二审都可以认定,生效判决不是枉法判决合法性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也说明即使终审结束进入再审申请程序,仍然存在可以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枉法裁判只有检察院才能认定,如果只有上级法院撤销原裁判才能向检察院控告原裁判枉法裁判,那么将和《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

由于当事人掌握法官受贿的证据非常难,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管有没有法官受贿证据都可以在走上诉申诉程序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控告。非法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的充足理由,不能以掌握法官受贿证据作为当事人控告法官的必要条件。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即使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的审判空间,如果非法使用,也能在裁判文书上体现。衡量是否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依据,只能是裁判结果与审判过程,而不是受贿。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有的法官审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比审查案件本身更认真?就是因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和当事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对于自己的利益相关性考虑。刘汉等黑社会与周永康等案件说明:大量的司法掮客不是介绍权钱交换,而是介绍权权交换;贪腐法官、检察官之所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是看中当事人的钱,而是当事人的权力或社会关系背景。事实证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官完全可以在回避法定的受贿要件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获取外人无法想象的直接间接利益。法官通过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编织起来的个人和家族的社会生态关系网就是这些法官的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根本无法以受贿为标准来衡量。如果以受贿作为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的标准或追究法官责任的依据,可以说中国几乎没有枉法裁判,“中国的法官绝大多数是好的”。如果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法官受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用程序纠正代罚,甚至认为仅仅靠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自动纠正冤假错案,只能是既无纠正又无罚,使审判监督程序流于形式,使越来越多的违法裁判按固定模式走过场,使法官随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成为家常便饭,使法院成为有最大的寻租空间、最肥沃的寻租土壤、因而最黑暗的部门。法官不管是受贿还是出于徇私、渎职、地方保护主义、受制于权势乃至仅仅出于趋炎附势,只要程序与实体任一方面故意制造、维持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冤假错案或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上面有人”+“维持原判=原判合法”,是法官有恃无恐、明目张胆枉法裁判的心态与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是原裁判合法性依据,以二审、再审撤销原裁判为认定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必要前提的制度设计或潜规则,是法官建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之间人脉关系、建立司法关系网的土壤,是滋生司法系统腐败的温床。不能以上级法院撤销为认定原审裁判非法的必要条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枉法裁判、法官是否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唯一依据是每一个审次的裁判结果及由裁判结果反映出来的裁判过程本身。二审、再审、抗诉维持枉法裁判是司法系统窝案的证据,不是枉法裁判合法化的依据。法官职务犯罪是公诉案件,法官在公诉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要小得多,收集、认定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行政、其他刑事案件容易得多。在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当被告的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审理中,对原案相关证据与程序的审查将比原案的二审、再审、抗诉严格得多。这既有利于把故意制造或维持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法外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黑手绳之以法,也有利于原案的公正裁判;既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达到化难为易、牵一发动全身、四两拨千斤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效果。

必须彻底废除对裁判结果进行政治把关的潜规则,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按法律审、判按政治判,判的结果和审的过程大相径庭、冤假错案责任主体不明确、冤假错案责任标准过于宽松、冤假错案责任无人追究无法追究的现象。庭长、院长对审判结果要进行政治把关的,必须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庭长、院长不容许主办法官记录在案的,主办法官必须向检察院控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由主办法官自己承担冤假错案责任。庭长、院长对主办法官打击报复的,追究庭长、院长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坚持原则的主办法官予以奖励。

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  故意隐匿关键证据,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列出当事人已经交给法庭的证据,或列出但不做任何说明,对当事人要求法庭协助调查取证的不接受也不出裁定说明理由,然后说你缺乏证据。
②  对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已经说清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法律意见视同无物,不做任何认定或说明;同时充分引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并予以正面认定,做出有预设前提和倾向性的裁判。在二审裁判、再审申请裁定、抗诉申请裁定、再审裁判中对一方的上诉、再审、抗诉的理由避而不提,回避当事人针对原审存在问题的上诉、再审、抗诉理由,重复一审、二审裁判的内容与理由,用文字游戏走过场。
③  故意错误认定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歪曲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把明显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以减免一方责任。
④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随意解释,乃至滥用最高法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对抗法律,在没有以任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况下仅仅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甚至用最高法对某个案件的司法意见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与所裁判案件实际情况不符,运用于所裁判案件与法律法规冲突。
⑤ 故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把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面相同实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说成一案两诉,或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⑥ 在行政案件中故意错误认定原告诉讼标的,用错误认定的诉讼标的计算起诉期限,然后说你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以上任何一项“故意”明显,明显不同于有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性错误,甚至不同于常识性错误。有争议案件是因为法律关系复杂,甚至触及法律空白,看法不同;一般性错误甚至常识性错误都可以理解为法官法律素养;上述“故意”特征明显必须定性为枉法裁判。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因为造成违法裁判的结果最直接,同时枉法裁判的“故意”特征最隐蔽,成为最普遍情况。

二、司法分立

司法系统应分立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应该直属全国人大;法官、检察官应职业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行政化,司法系统行政、人事、财务隶属于地方各级党委与行政部门的制度设计,是民告官打不赢官司的根本原因,是枉法裁判得不到查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形成主客不平等地位、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原因。司法地方化,司法形同虚设是常态,法律虚化、泡沫化是常态,司法公正无从谈起,司法公信力无从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无法建立,地域之间的经济合作遭到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部门行政、人事、财务直属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先富起来的人、名人、明星当人大代表也必须经过人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定期选举,不能由党委与政府部门“考核”指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真正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地方各级人大对当地司法机关没有行政权、财权、人事权,但有监督权,并实行有效监督。为了避免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可以越级上访、申诉。

三、实行案件三审终审制

案件三审终审是国际惯例,是人类司法实践总结出来、尽可能瓦解司法关系网、有效阻止法官人脉使审判走过场的科学的制度设计。开庭过程全程录像必须成为法定环节,开庭结束后必须刻录庭审录像光盘,当事人各持一份。法庭不得以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为由拒绝对庭审过程录像,如果确实录像设备、电脑系统坏掉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换法庭或推迟开庭。

四、结案释法反馈备案制

裁判文书出来送达当事人5日内,主办法官必须约谈当事人,当事人在外地的可以进行书面约谈,对当事人对于判决书提出的所有疑问、咨询主办法官应该全部做出释法解答,不管是否解答均应记录在案,现场应全程录像,书面约谈必须当事人签字备案,作为二审、再审和当事人认为系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控告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主审法官通过程序违法走过场。上诉时限应该在该程序基础上顺延。

五、法官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

法官应从全国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只有当过律师的法官才知道司法公正对当事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才知道为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法官任前公示,有和法官权钱勾兑或司法掮客经历的拒绝聘用。法官待遇除了荣誉感和社会福利外,固定收入不得低于全国优秀律师平均收入。法官一经聘用终身任职,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六、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

法官异地任职定时轮换,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智能系统实行司法管辖权流动制,以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瓦解由于法官长期固定一个地方任职和固定的司法管辖权形成的司法腐败关系网,避免地方权力和法官社会关系背景对法官审判的干扰,防止法官为了自己和家族建构当地社会生态链、编织关系网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七、法律条文具体化

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认为存在枉法裁判可以在上诉、申诉的同时直接向检察院起诉,应该成为法定程序,裁判文书后面应该有法定的统一的告知条款,内容包括详细列明枉法裁判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应注意事项,但不得用“诬告”条款来限制、威胁当事人。该条款应该紧接在告知上诉权利与时限条款后面。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要最大限度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堵塞任何可供法官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要防止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冲抵法律以维护法官既得利益的现象出现。最高法司法解释只有法规效力,没有法律效力,在和法律有冲突时,从法律。没有同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仅仅引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裁判,一律非法无效,撤销、改判或发回重审。杜绝法出多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以言代法、对着媒体喊话都可以成为实际法律乃至更有效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对于当事人提交法院的任何一个证据没有做出是否有效是否采信的认定并说明具体理由的裁判一票否决,一律发回重审,同时移交检察院,并由该案原审法官自己个人承担当事人由于重审造成的全部诉讼成本开支。

八、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

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应改变立案即审判的模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枉法裁判的规定立案,防止人为抬高枉法裁判立案门槛,严禁法外权力干预拒绝给枉法裁判立案现象出现。当事人只要有一个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就可以立案。当事人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的,被告只需列审判长一人即可,具体责任人由检察院侦查起诉时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立案查处除了依管辖权规定外,不受枉法裁判的审次、审级、审限限制;对一个案件中任何一个审次的枉法裁判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可以一并查办多审次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中任何一级法院的涉案法官;根据枉法裁判的涉案范围,县级检察院原则上可以查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枉法裁判的查处重点,应该是多审次枉法裁判或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系统窝案。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刑事监督要一视同仁,改变目前检察院监督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现象。检察院立案也要采取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而拒绝立案的检察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法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那么检察院立案登记制是解决审判走过场问题。两个立案登记制成为确保公正审判缺一不可的支点。

九、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

法院系统行政中心的人事制度导致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行政中心的审判制度加上法院系统长期纵向升迁形成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人脉积淀是冤假错案改判率低、再审率低的重要原因,也是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和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系统人脉关系的积淀导致的官官相护有可能使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一旦法官成为既得利益群体、法院成为既得利益部门,司法公正性将荡然无存,社会主义法治将沦为泡沫。要把目前司法系统人事纵向流动为主改变为横向流动为主,改变上级法院法官直接从直属下级法院提拔的法院人事制度,任何一级法院法官只能跨区域异地选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面向全国在优秀律师中直接公开招聘,以斩断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人脉链接,打破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法官关系网,从人事制度上保证审判、特别是最高法审判的公正性。

十、成立宪法法院

在地市级以上设立宪法法院,对于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公安部司法解释违背宪法和法律有冲突的,党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违背宪法的,检察院拒绝给管辖权范围内枉法裁判立案的,上下级法院、法院检察院串通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形成司法系统腐败的,任何认为自己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公民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中。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违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法行为根本上都是违背宪法。违宪不可诉,法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宪法不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应该成立宪法法院,专门受理立法违宪、公务违宪与法院违宪违法问题,使宪法成为可诉之法,法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司法部门错用司法解释、党政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现在政府与纪检部门已不受理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所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上访案件都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实现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良好愿望,就必须首先实现司法监督的多元化。司法监督多元化、特别是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依法查处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通过共产党一元化领导下的多元化监督首先把司法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不能对非法裁判起有效遏止作用。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不等于任何非法操作都可以在裁判文书字面上直接呈现出来。一份非法裁判往往是通过对证据的随意取舍来实现,如果一份非法裁判是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基础上产生,那么对于不懂案情的人在裁判文书字面上根本看不出该裁判的非法性。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不可能傻到让你在网络公布的裁判文书字面上看出任何破绽;那种通过隐匿关键证据而自圆其说的非法裁判上网公布,不但无助于受害方,而且使受害方名誉进一步受到损害——裁判文书字面上逻辑很严密,说理很透彻,判你败诉理由很充分。如果受害方是原告,那就成了恶人先告状,偷鸡不成蚀把米,败诉纯属活该。如果有人打官司不想让人知道,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无异于侵犯人的隐私,使相当一部分人因此不敢打官司。所以仅裁判文书上网只有副作用没有正作用;如果一定要裁判文书上网就必须同时把当事人的证据清单与法庭陈述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一起上传。可以说,目前的所谓裁判文书上网就属于遮人耳目花拳绣腿花样文章的改革。要真正有效遏止非法裁判只能从落实法官责任制入手,从多元化监督的监察与司法体制入手,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强检察院对枉法裁判的查处力度入手。

要把彻底铲除司法系统腐败作为红军长征80周年的最好纪念。目前当务之急是由中纪委牵头,在地市级以上派驻由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全国范围内公开筛选出来的优秀律师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作为拟设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构的先头部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门查处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专项治理行动。专项复查当地老百姓反复申诉的案件,内容包括查处枉法裁判、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老百姓有确凿证据向检察院控告枉法裁判检察院拒绝立案,以及冤假错案、实行立案登记制前长期不立不裁、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仍然巧立名目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重点是查处多审次维持枉法裁判的司法系统窝案。冤假错案发现一个当场纠正一个,而不必通过所谓再审程序由法院来纠正;该立的案子马上立;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前长期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案件即使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补立,也必须追究涉案法官的刑事责任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照样不立不裁拒绝给老百姓立案剥夺老百姓合法诉权的,必须加重处罚。对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维持枉法裁判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法外用权干预司法指使制造维护枉法裁判的党委政府官员不管渋及哪一级牵涉多少人都零容忍马上移交检察院责令处理,并登记在案,后续全程跟踪落实。在核查枉法裁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案例考察多年来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就应该马上作废,撤销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给由此受损失的当事人国家赔偿,同时查明相关条款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与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司法系统腐败与长期单向度流动的法院人事制度,现在的最高法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之间已经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参与制造维持枉法裁判的嫌疑,最高法本身应该成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对象,最高法不宜派员参与工作组。任何一级工作组只直接对中纪委负责,人员精心选择、定期轮换,在人员配备、工作范围乃至个人生活方面全方位切断和地方党政司法部门的任何公私关系,杜绝工作组人员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可能。待历史遗留冤假错案全部得到纠正、司法体制健全时将工作组职能与运作模式并入新成立的各地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

要在现有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另外设计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能包括对司法地方化和监察地方化的监察。国家监察不应该重蹈司法地方化的覆辙,使国家监察演变为地方监察。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不能成为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国家监察部应该升格扩展职能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与中纪委联署办公。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全国选择异地配置定期轮换,与地方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分开办公,直接对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已升格扩展职能的国家监察部负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重点是司法地方化、监察地方化、公检法相互制衡机制失灵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规范化合法化。国家监察机构地方化不但起不到全面监察作用,而且可能形成新的腐败部门。不要担心增加监察机构的社会成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成本比腐败、维稳造成的社会成本要小得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摸索一套完整具体行之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可操作体制,使社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减少行政与纪检监督,强化监察、司法、舆论监督。只要把根治司法系统腐败的措施落到实处,法治中国任重道不远。

陈世清:对称经济学 术语表(十八)

产业升级  产业升级就是使产品附加值提高的生产要素改进、结构改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提高、产业链升级。从微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企业中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品平均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机制:同一产业中的各个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生产产品的边际效率和企业利润率不断提高自己产品的附加值,最后使整个产业的产品的平均附加值提高。产业升级、产业平均附加值提高不是仅仅产业的平均利润率提高,而是最终表现为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升级前的附加值提高是产业升级的量变,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的质变。产业结构升级使产业升级到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型阶段。从宏观来看,产业升级指产业结构升级,即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宏观的产业升级或产业结构升级既指旧的产业结构升级,也指新的、更高级的业态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产业升级到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就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经济发展模式的转轨。产业结构升级是产业升级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从微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企业通过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企业结构改变、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提高、产业链升级实现企业整体结构升级。从中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产业中主要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模式、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产业链定位、产品附加值全部上升到一个新的层级,从而形成新的、更高级的产业结构。比如高铁的机车技术、铁路技术、管理模式、运行速度为主要标志的运营效率、对于经营者和社会的效益都比老式铁路要高出一个档次,就是铁路的产业结构升级。其他如智慧农业与传统农业也一样:在土壤改良,农产品品种选择培育、生产过程可控性增强、成本降低、产量质量提高、产品有利于人体健康、可再生性可持续性发展方面,智慧农业比传统农业全方位上升到一个新的档次,就是农业的产业结构升级。从宏观来看,产业结构升级指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如从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增长方式向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向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转变。由于这些增长方式转变是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内部要素与结构全面升级,所以这些增长方式转变也叫产业结构升级。作为宏观的产业结构升级一般指新的、更高级的产业业态的产生。无论微观、中观还是宏观,产品附加值提高都是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与灵魂,经济活动的主体性提高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根本。产品附加值提高不能和生产率提高划等号。根据产业结构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生产率提高只是产品附加值提高的途径和手段之一。虽然提高企业利润率和GDP增长指数是产业升级、产业结构升级、产品附加值提高的动力,但产品附加值提高也不能仅仅和企业利润率、GDP增长指数提高划等号。通过社会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产品附加值提高不但可以带来利润率与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可以带来社会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所以真正的产业结构升级,增长和发展是统一的。

全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的综合生产率,以区别于要素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事实上企业生产率是企业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的综合功能,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全要素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也可以称之为系统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就是生产力。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就是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要素生产率  指生产单位(主要为企业)作为系统中的某个要素的生产率,如技术生产率,以区别于全要素生产率。事实上企业中的技术升级、管理模式改进、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结构升级都会提高生产率,但任何现实的生产率实际上都是企业各个要素和结构综合作用的结果。生产单位往往先通过提高某关键要素生产率,然后再提高其他配套要素生产率,实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实现产业升级与生产力的发展。

产业政策  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和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制定产业政策,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内容、实现产业政策的手段和途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产业结构平衡与产业结构升级,核心目标是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避开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陷阱”,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完成指令性与指导性计划、国民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积极的财政政策、项目审批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常态化、前瞻性,性质是对称型调控。资本主义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是供求均衡,目标是供求不均衡产生经济危机时通过政府干预使之均衡,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实现,表现形式为周期性、滞后性,性质是均衡型调控。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实现产业政策属于政府干预经济的范畴。以国有企业和财政投融为主导实现产业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主体;政府不在市场体系之外,而就在市场体系之中;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自觉进行宏观调控既不是干预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环节。

国家基本建设  国家基本建设是以整个国家为单位、国家和跨区域为项目单元、中央财政为投资主体的长期、超大型基本建设,包括主要河流变水患为水利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变绿洲治理;野生动物生态链系列保护工程;南水北调东水西调工程;大运河重新开发疏通综合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太阳能电站建设;材料轻型化能源清洁化环境低碳化;以大幅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体的国家绿化生态化建设;城市生态化与农村生态城镇化建设;土地集约化综合化生态化可再生性开发;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信息高速公路,等等。国家基本建设不等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硬件部分,可以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基本建设可以带动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互促进平衡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加深、外延不断扩展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工程,可以极大提高我国民族主体性与国际竞争力、抗国际国内风险能力,也是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无缝对接、扩大开放的基础,是支撑、推动国家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是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国家基本建设要么没有直接经济效益,要么必须以国家为单元、中央财政投资通过特大型央企运作才能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基础性、整体性、全局性、综合性、生态性、开放性,是国家基本建设的基本特征。与时俱进不断自觉进行公民个人、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不愿进行也无法进行的国家基本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和计划经济不能划等号。

对称平衡论  是把宇宙万物产生发展看成事物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的理论。在社会发展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发展看成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在社会经济领域,对称平衡论把社会经济发展看成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动态平衡过程;以主体创造价值活动为主导的、主客体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对称平衡论把对称看成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具体反映。以对称平衡论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实现了经济学学科范式与其他科学范式的接轨,使经济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对称经济学结束了人类经济学的史前史。

稳健的货币政策  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使本国币值稳定的根本是货币发行量与国家有效经济总量等比增长。利率稳定、汇率稳定、进出口持平、以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也是使本国币值稳定的必要手段。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是稳步通胀政策,不承认任何合理的通胀率。因此所谓环比同比物价上涨、物价上涨不太快等,都不符合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禁止用货币手段(超发基础货币、利率手段)调节经济,禁止以物价适度上涨促进经济增长。稳健的货币政策不但避免因货币政策造成物价上涨,而且对非货币政策造成的物价上涨(如投机垄断、经济结构失衡、消费预期误导)也用宏观调控手段加以控制。稳健的货币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积极的财政政策  通过财政投融资来实现产业政策的国家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手段。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投融资进行国家基本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经济结构,引导、推动、扶持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投资,增加就业,扩大内需,使本国经济平衡可持续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是经济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

陈世清:什么是包容性发展

[不指定 2016/09/15 10:44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是发展经济学概念。包容性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包容性发展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任何真正的发展都是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发展实际上就是发展。“包容性发展”概念突出发展的包容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而把“发展”和“增长”明确区别开来,避免打着“发展”旗号的“增长”,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顶层设计。

在“包容性发展”这一概念出现以前出现过“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最早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提出,主要内容是通过扩大公共品范围,创造更多的生产性就业岗位、确保机遇平等、减少风险、缩小收入差距、消除两极分化、使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把经济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让普通民众受益。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核心是机会平等。目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形态,“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社会和经济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包容性增长”概念所包含的社会理念及其经济学基础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社会对称发展的经济学同中国“主流经济学”的产业化、包括公共产品产业化的政策建议及其理论基础一般均衡论、价格经济学、GDP经济学是根本对立的。“包容性发展”这个概念展示了“发展”概念和“增长”概念的本质区别,揭示了经济GDP增长向经济对称发展转变、增长向发展转变的历史必然性,说明了中国“主流经济学”秉持的GDP增长经济学已落后于时代发展对经济学发展的要求。

包容性发展是发展。什么是发展?发展是社会全面的进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进步、人的素质提高与德智体能全面提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相对于增长而言。增长狭义指的是按GDP来计算的国民收入提高、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增长是直线的,发展是系统的、对称的。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有两种途径:外延扩张与内涵深化。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经济结构简单,GDP增长大体可以反映一国增长状况。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知识的功能化与社会的经济化,经济结构已经复杂化,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逐步趋同,GDP增长已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增长,即使经济增长也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用GDP来计算经济增长、衡量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发展是价值的发展不是金钱的增长,是效益的发展不是效率的增长,是全面的发展不是片面的增长,是辨证的发展不是线性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平衡发展。包容性发展是由经济结构畸形、产能相对过剩的不对称态增长方式,向经济对称态稳增长结构转变;发展是调结构稳增长的经济,而不是总量经济;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及在对称态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是GDP、人均GDP增长与经济规模最大化。包容性发展就是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包容性发展不是不需要增长,不是不需要GDP,而是把GDP增长放在发展模式中定位,使GDP增长成为再生型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模式的组成部分。属于发展范畴、能够促进发展的可持续的增长速度越高越好,属于发展范畴、能够促进发展的可持续的高速增长是新常态经济的追求目标。把减速和高效划等号、高速和低效划等号、GDP高速增长和经济过热划等号,把新常态经济定义为减速增效、增长速度降温是错误的。包容性发展就是在找准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结构对称态的基础上实现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其中包括高质量无水分的GDP高速可持续增长,即“调结构稳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系统性发展。包容性发展不仅是GDP增长指数提高,而且是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全面提高。作为价值的创造、生产、实现的经济是整体范畴而不是层次范畴,知识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立体经济而不是层次经济。知识市场经济没有外部性,经济发展就是社会整体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强化政府经济职能,但只有把政府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使政府经济职能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环节。包容性发展不仅指社会财富总量或社会有效经济总量的增加,而是社会福利总水平或社会总的幸福指数的提高与人的全面发展。包容性发展是时间、空间、层次五维统一,知识经济(层次)、经济全球化(空间)、中国国情(空间)、经济现代发展趋势(时间)统一的发展,是企业、市场、政府,要素、结构、功能相统一的系统发展。

包容性发展是辨证发展。经济发展是对称的、时空层次相统一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辨证发展过程,经济全球化是中国经济后来居上的契机而不是中国重演西方经济增长史的平台。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发展而是以中国为主体的发展,中国经济的发展逻辑不是西方经济的增长逻辑而是五度空间相互转化的逻辑。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人民,其成果本来属于人民而不仅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包容性发展是政府执政能力与民间活力、国富与民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民族主体性与开放性、物资财富增加与人民幸福指数提高的对称发展。

包容性发展是再生型发展。创新驱动型经济就是再生型经济。再生生产力不能归结于生产率——再生生产力是质和量相统一的范畴,而生产率只是量的概念。生产率概念产生于工业经济时期,再生生产力则属于知识经济。是把“先进的生产力”放在首位,还是把“生产率”放在首位;是把“再生的效率”放在首位,还是把“配置的效率”放在首位,是“发展”与“增长”的根本区别,是新常态经济与旧常态经济的根本区别。包容性发展是GDP增长方式向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由配置型增长方式向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挤掉配置型增长方式中的GDP泡沫;由资源低端产品粗放不可再生型增长方式向生态化创新性精细可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由外延数量增长型增长方式向内涵质量增长型增长方式转变;由效率型增长方式向效益型增长方式转变;由出口导向型增长方式向内需导向型增长方式转变;由资源运营-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向知识运营转变;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所谓稳增长,不仅是数量上的稳增长,而且是增长方式由低级向高级转变过程中的自觉性、有序性、持续性,通过发现、培植新增长点与技术、结构创新,自觉推动增长方式由低级向高级转变,不存在其他自由主义盛行的发展中国家在由低级增长方式向高级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这样的增长停滞不前现象。

包容性发展是价值的发展。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价值规律而非价格规律是经济学的核心规律。包容性发展是以价值关系为核心的经济主客体对称关系的展开。以价值为核心的包容性发展,与以价格为核心的增长有本质的区别,包容性发展与增长的一切区别,都是以价值为核心还是以价格为核心这一本质区别的展开。无论投资驱动还是创新驱动,抑或投资驱动基础上的创新驱动,都是手段,实现经济高速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目的。如果把经济核心定位于价格,经济发展定位于一切向钱看,GDP增长就会演变为GDP增长方式;如果把经济核心定位于价值,经济发展定位于生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可持续发展,GDP增长就从属于发展。演变为GDP增长方式的GDP高速增长确实会破坏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真正提高,这样的GDP增长确实需要减速;定位于价值、从属于发展的GDP增长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真正提高,这样的GDP增长不但不需要减速而且还要加速。只要是真正属于发展范畴的增长,其增长率不封顶不设限。GDP增长率只是增长的参数,既非目标,也非指标;对其预测、评估只有参考价值,其意义不容夸大。
以经济为中心是以再生生产力为中心而非以钱为中心,经济发展是价值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再生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人民创新能力的发展而非GDP数字增长。从现象看经济发展是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从本质看经济发展是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不仅是高楼林立,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应落实为社会资源可再生能力、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与人民生活状况确实改善。改革开放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提高、进一步提高、再进一步提高“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

包容性发展是和谐的发展。GDP有三种:货币GDP(国内生产总值)、社会GDP(人的素质指数、幸福指数、社会和谐指数)、绿色GDP(环保指数)。增长经济学只讲第一种;市场原教旨主义、“主流经济学家”出于对市场经济的狭隘的乃至错误的理解,片面追求GDP增长率,把保障机会平等、生存保障平等的公共事业都纳入产业化的范围,剥夺了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发展权,从而强化了两极分化,败坏了社会风气,形成“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道德环境;资源的开发是竭泽而渔,GDP增长以出口导向、内需不足、计划体制下的低工资为起点、工人血泪为代价,不惜使货币GDP成为带血GDP。包容性发展则包含三种GDP。增长是对抗的,发展是和谐的。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等都不是科学发展观。因腐败造成分配不公;由于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贫富分化带来人格两极分化,出现大量的弱势群体,挫伤了人的积极性,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包容性发展”概念有现实的意义。产能是指生产产品的能力,产能过剩是生产产品的能力如果饱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将超出社会需要的能力。所以产能过剩不是产品过剩——即使产品不过剩的情况下,产能也有可能过剩。所以产能过剩是相对的:1、产能过剩是特定产品的产能过剩。2、产能过剩是特定时期的产能过剩。3、产能过剩是供给和需求结构失衡造成的。根据产能不等于产品、产能过剩不是产品过剩的原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不能仅仅靠去库存。解决产能过剩仅仅靠去库存,是把产能和产品混为一谈。解决产能过剩的途径有二:一是去产能,二是增加社会对过剩产能产品的需求。对于已经形成产能的企业而言,一般都是优质企业。不能把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看成“僵尸企业”, 把因产能过剩而无法正常运转的企业当做“僵尸企业”以去产能为名全部去掉,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根据产能过剩的相对性原理,只要社会增加对相关产品的需求,解决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衡,产能过剩就可以迎刃而解。所以解决产能过剩的根本途径,既不是去库存,也不是去产能,而是增加社会的需求,也就是我们讲的,用增量化解存量。“包容性发展”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简单地去库存,或在去库存意义上去产能,而是用增量化解存量。用扩大投资特别是扩大基础设施投资来化解存量包括现有产能。

包容性发展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市场经济是有规律的,人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与运用不是自发的而是自觉的,包容性发展就是人类对市场规律的自觉运用。包容性发展中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要理解这个统一需要科学的思维方式。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两头冒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以进一步改革的目标为参照,中国改革迄今存在对称与不对称的两重性。所谓对称,就是尽力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但这个转轨不是片面强调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是与国际潮流合拍。所谓不对称,就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不对称;人与人的不对称(两极分化),人与自然的不对称(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不可持续发展)。两重性不是两张皮,而是相互制约。对中国改革出现的问题,有两种态度:一种认为是人为失误,一种认为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两种方案:一种是走回头路,一种是在进一步发展中解决。两种“中国主流经济学家”——改革开放以前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学家”的共同特点,都是走回头路。一个是要补资本主义的课,走西方资本主义走过的老路,使中国成为私有化、自由化、金钱化、产业化的世界工厂;一个是以反私有制、反两极分化为名,要回到计划体制。两种“中国主流经济学家”都同样秉持线性思维观下的线性发展观。倒退没有出路,前进是扬弃。对称经济学是系统经济学而非线性经济学。只有包容性发展——通过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变增长为发展来纠正改革的失误,才能使改革笑到最后。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对称的过程。但对称不等于同步,而是有着先后关系。不对称是对称的必经环节,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可以有先后之分,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是正确的。正确的改革观和正确的发展观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以对称为核心的五维空间观和复杂系统论的思维方式与对称经济学范式。对称逻辑与对称经济学是消除异化把控改革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建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理论基础,是包容性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

陈世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对改革的拨乱反正

改革的目标是解放生产力还是追求GDP增长,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改革观、发展观,展现了两种不同的经济学范式,渗透了两种不同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前者追求的是社会财富的真正增加、人民幸福感的真正提高、社会的真正进步,体现了再生经济学、对称经济学、主体性哲学原理;后者则只是追求一种货币增加的数字,体现了价格经济学、货币经济学、唯客体主义哲学原理,因而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偏差,是由主流经济学家照搬照套西方配置经济学造成的。要使改革顺利进行,急需纠正、扭转这一偏离,使改革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对改革拨乱反正。

为了保持快速增长的GDP数字而人为扩大统计范围,为了扩大统计范围而把不该产业化的拿去产业化、不该货币化的拿去货币化,就是一种口袋经济学。利用金融产品的虚拟化、流动性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名义下通过进口出口、汇进汇出的手法,人为制造、倍增GDO统计数据源,就是一种口袋经济学。医疗产业化与教育产业化,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大中专生在人才市场存放档案要交保管费,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把所有公共品尽可能纳入向民众收费范围,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各地各级政府官员为了政绩、攀比GDP增长率,通过各种“配置”手段人为制造泡沫GDP,先高价卖地、再高价卖房,反复倒腾、变着法儿使GDP数据扶摇直上、成倍增长, 就是这种口袋经济学。“国富民穷”——通过“市场化”、各种名目繁多的“产业化”政策把老百姓口袋里的钱搬到政府口袋里,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种口袋经济学。如果主流经济学家大力吹捧、媒体整天宣传、各国政府竞相献媚拍马屁喝彩的我国GDP多年保持快速增长的数字大部分是出自于口袋经济学,那么无异于一种新的“愚民政策”。因为这样的统计数字即使形式上没有弄虚作假,也照样是泡沫。这样的泡沫,由于得到主流经济学家的论证、认可、鼓吹,不但不能被及时挤掉,而且越吹越大。这就是物价上涨的深层次原因,是人民生活水平不能随着“GDP高速增长”而见提高的深层次原因,是改革成果不能为大多数人享有的深层次原因,也是我国结构失衡、产能过剩、不但发展不可持续而且增长不可持续、经济面临崩溃危机的深层次原因。

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价值规律而非价格规律是经济学的核心规律。以经济为中心是以再生生产力为中心而非以钱为中心,经济发展是价值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再生生产力的发展、中国人民创新能力的发展而非GDP数字增长。从现象看经济发展是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从本质看经济发展是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不仅是高楼林立,先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应落实为社会资源可再生能力、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与人民生活状况确实改善,人民生活满意度提高。改革开放发展的根本目标,就是提高、进一步提高、再进一步提高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

先进生产力就是再生生产力。再生生产力是再生型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改革开放发展是提高再生生产力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是手段,发展是目标。发展之所以不同于增长,就是因为发展是系统工程,是通过建设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建构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相对称、公平与效率相一致的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改革开放发展的目标——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是改革开放发展的途径与方向的浓缩;改革开放发展的途径与方向,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展开,它们以主客体的对称运动过程为基础。改革开放发展的目标、方向、途径与过程共同组成了对称的系统工程。对称的系统工程就是提高再生生产力使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

提高再生生产力的改革与发展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什么是发展?发展是社会全面的进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进步、人的素质提高与德智体能全面提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相对于增长而言。增长狭义指的是按GDP来计算的国民收入提高、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增长是直线的,发展是系统的、对称的、全面的。发展是价值的发展不是金钱的增长,是效益的发展不是效率的增长,是全面的发展不是片面的增长,是辨证的发展不是线性的增长。发展是人和自然、人和社会、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的对称、和谐、协调、融合与可持续进步。发展模式即发展的目标、方法与途径。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知识的功能化与社会的经济化,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逐步趋同,GDP增长已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增长,即使经济增长也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用GDP来计算经济增长、衡量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新常态经济把增长放在发展中定位,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用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包容GDP 增长。

从量化指标来看,发展包括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提高。实践证明,GDP增长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并不天然一致,既存在相向而行、相辅相成的关系,也存在逆向而行、此消彼长的关系。改革带来的GDP增长指数提高是否红利,不是看GDP增长指数提高本身,而是看GDP增长指数提高与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提高方向一致。
如果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GDP增长指数提高与我国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提高方向不一致,那么就应该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之一致起来;只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GDP增长指数提高与我国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提高方向一致,我们才可以说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

人类发展指数指国民素质提高程度、国民主体性提高程度,即国民总体上自我意识—自我设计—自我控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能力指标。人类发展指数决定国民创意—创新—创造—创业能力,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性基础。国民素质工程是人类发展指数工程的出发点、核心和落脚点,由国民身体素质工程、国民社会素质工程和国民文化素质工程三方面组成。其中国民身体素质工程由营养保健、体育运动、医疗卫生三大块组成,营养保健→体育运动→医疗卫生是从本到末的动态关系。国民文化素质工程是创新力主导学习力的动态结构,是国民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工程。
医疗“产业”的本质是国民身体素质工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通过无病要治、小病大治来为货币GDP、经济总量增长做贡献。
教育“产业”的本质是国民文化素质工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通过变相买卖文凭来为货币GDP、经济总量增长做贡献。广义的教育:社会的信息遗传,通过这种遗传,社会有机体得以延续和发展。狭义的教育:系统的社会信息遗传。必须以狭义的教育为中心,以广义的教育为基础,社会有机体才能得以延续和发展。能力是知识系统的整体功能;能力不但要考虑到知识的要素,而且要看知识的结构;不但要看知识的量,而且要看知识的质。能力中最重要的是创造性能力。由教育“产业”的社会GDP性质决定,教育的本质、教育的规律是培养人的创造性才能。智力是知识的本质、创造力是智力的本质。想象力是思维的最高本质。变相买卖文凭的货币GDP意义上的教育“产业化”,只能是缺乏和磨灭想象力的学校应试教育;这样的教育“产业化”只能把人变成书呆子。由社会GDP定位的教育改革的根本方向,不在于投资的货币收益而在于提高教育的社会效益;教育的社会效益必须把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放在首位,而不是把信息量或信息层面的知识量放在首位。
如果说国民身体素质工程是国民素质工程的基础,国民文化素质工程是国民素质工程的主导,那么国民社会素质工程则是国民素质工程的核心。国民社会素质工程由经济参与素质、社会交往素质、法律道德素质与政治参与素质与组成,它们分别表现为经济参与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法律道德能力与政治参与能力。其中,经济参与能力是基础,社会交往能力与法律道德能力、特别是社会交往能力中的社会行为方式是核心,政治参与能力是主导。政治参与能力,我们称之为民主素质,包括民主选举能力与参政议政能力,以经济参与能力特别是创业能力为前提。只有在创业过程中训练和提高人的主体性,才能提高人的民主素质,为民主政治打下国民的素质基础,摆脱一百多年来中国“民主政治的推行依靠国民民主素质的提高,国民民主素质的提高依靠民主政治的推行”的“二律背反”。而法制建设、个人修养、人的行为方式导向与创业工程,既为国民创业素质与民主素质的提高提供必要的条件,也为民主政治的推行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与经济基础。国民的整体社会行为方式——是主体性还是负主体性,不但全息体现了国民的社会素质,而且全息体现了社会本身的素质——社会GDP就是社会素质高低的指数。因此,国民素质离不开社会整体素质,国民素质的提高离不开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人类发展指数受制于社会发展指数。

社会发展指数指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是社会生态的综合指标。社会发展指数制约人类发展指数,也决定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当每个人的自我实现不是其他人自我实现的障碍而是其他人自我实现的前提时,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语),共产主义实际上就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社会发展指数,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符合理想的社会发展指数的社会。
提高社会发展指数是系统工程;这项系统工程由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扩大义务教育、开展素质教育、把教育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把医疗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健全民主与法制、清除腐败及其土壤、坚持主体正确的行为导向几个方面组成。扩大义务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是综合教育,是现有教育模式的转轨;只有把教育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把教书育人摆在首位,才有可能开展素质教育,为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做出贡献;只有把医疗定位为社会GDP产业而不是货币GDP产业,才有可能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通过救死扶伤为国民身体素质提供有效保障。只有良好的国民素质,才能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只有健全民主与法制,清除腐败及其土壤,才能坚持主体正确的行为导向。社会GDP工程的落脚点:提高生产力发展速度与社会福利总水平。
社会整体素质,从主体角度来看,除了国民素质,还有政府素质。国民素质是基础,政府素质是主导。国民素质工程和政府素质工程共同构成社会素质工程的两大主体因素。国民素质工程是政府素质工程的前提;政府素质对国民素质、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方式会对国民素质和整体行为方式起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本身属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民素质工程与政府素质工程二者相辅相成。
如果说国民素质的提高本质上是提高国民主体性,那么政府素质的提高本质上是提高政府的主体性。如果说国民素质提高主要靠创业,那么政府素质工程主要靠改革。政府素质就是通过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制定的政策、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政府的主体性。政府素质工程就是提高政府主体性的工程,就是通过改革使各级政府成为先进文化的领导者、先进生产力的领导者、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者的系统工程。政府机构素质工程就是通过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之成为能与微观经济活力相对称、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使经济活动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体制。
社会整体素质,从客体角度来看,社会素质就是社会的民主化与法制化程度,民主化与法制化二者是对称的。社会素质工程就是社会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社会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本身也是系统工程。它们共同构成社会素质工程的两大层面。社会风气是社会素质工程的整体功能;社会风气通过对人的行为方式的导向作用,使人的行为方式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高起促进或阻碍作用。因此,以社会风气为中介,社会素质工程融入社会GDP工程。以社会GDP为参照系,货币GDP不但不等于社会新增财富总量,而且不等于生产力发展速度。以腐败和带血GDP作为润滑剂造成的经济总量的增加,即使是再生型的,也会造成人民心态失衡、安全感缺失,造成人民幸福感和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而且由于对人的行为方式的消极、负面的导向,造成生产力发展速度减缓。所以我们不但需要货币GDP,我们更需要绿色GDP。
绿色GDP:用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程度来计算的社会福利总量增长、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存在先于素质;社会发展不但要有利于人的素质提高,而且要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绿色GDP指标则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化社会与社会化人类形成的催化剂。所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化社会与社会化人类,就是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而绿色GDP,就是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程度的指数。
只有绿色GDP,才是社会福利与社会发展的综合指数。
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程度的指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对称程度,社会体制与人的主体性发挥要求之间的对称程度。改革,本质上就是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社会体制与人的主体性发挥要求之间由不对称转变为对称。对称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也就和谐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了,
人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的素质才能得到综合提高,人与社会才能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的和谐程度决定人与社会的发展速度。
狭义上,和谐社会就是指人际和谐、人与社会和谐;广义上,和谐社会还包括人与社会同自然的和谐。狭义的和谐社会是广义的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内部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归根结底是这一代人与下代人的和谐,是时间维度的社会内部的和谐。所以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指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对称程度,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力度——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能性的大小。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GDP结构由环保素质工程组成。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化,环保也相对地产业化。环保产业化说明:
①环保不仅仅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可以通过利害相关人自行“谈判”解决的“外部性问题”,而是必须由政府介入才能解决的“内部性”问题。②环保不仅仅是一种政策宣导,而是一项经济工程。③环保不仅仅是一种局部经济行为;由环保产业本身的辐射性、整体性决定,环保产业越来越成为主导性产业。④由于环保的整体性、主导性,只能由政府充当产业主体,纳入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范畴。⑤一旦环保产业化,将极大地容纳资金、劳力“剩余”,提供经济发展新的对称点,从而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有效经济总量增长。⑥环节产业化将催化经济宏观化,并因此而引导教育、医疗等公共品“产业”的合理定位,从而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社会福利指数即社会总的福利水平。什么是福利,什么是福利国家,什么是社会总的福利水平,在不同的经济学范式中有不同的解读。在配置经济学看来,福利就是可计量的效用的增加;福利国家就是国家总的效用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体,政府保证所有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住房、教育和就业机会。“全民保障”、“全民医疗”、“人民福利”,是西方福利国家的典型模式。“效用”,是配置经济学范式中福利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现国家总的效用增长;二次分配,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渠道;效用的增加,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方式。在再生经济学看来,福利是在再生生产力发展基础上,人们生活效益包括收入效益与非收入效益的增长。人们不仅享受免费的基本医疗与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生存权保障,而且有发展权保障;把生存权与发展权统一起来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效益”,是再生经济学范式中福利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一次分配,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渠道;效益的增加,是实现福利的主要方式。从历史上看,在配置经济学中,实现福利,首先要经过完全自由竞争你死我活弱肉强食经济周期波动的血与火的洗礼,才能把蛋糕做大;福利只是对一次分配不公的某种程度的补偿。在再生经济学中,实现福利,一开始就应该和谐竞争平等竞争充分竞争,通过贡献与索取的对称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二者逻辑与历史、理论与现实差别的根源,在于市场核心机制的不同。前者不管怎样改头换面,都万变不离其宗,改变不了其价格经济学的本质。后者的逻辑与历史,是价值规律的展开——人的幸福感的增强,才是最大的效益与最大的福利。每个人福利最大化的国家,就是福利国家,社会福利指数就是社会收入效益与非收入效益的综合指标。

幸福指数:从宏观来看,幸福指数指社会总的幸福感程度。从微观来看,幸福指数指每个人的幸福指数即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满意度,幸福指数(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满意度)=生活效益(收入效益,非收入效益)。非收入效益=非收入生活效益(自由指数,平等指数,和谐指数,安全指数,环境指数,……)

                            有效收入
              收入效益
幸福指数                  有效支出
(生活效益)                 自由指数
                             平等指数
              非收入效益     和谐指数
                             安全指数
                             环境指数
                          ……

幸福指数要求以价值尺度建立国民核算体系。以价值为尺度和以价格为尺度建立起来的国民核算体系,其要素与结构有本质不同。在前者看来,只有产生新价值的价格要素,才能纳入国民核算体系;不能产生新价值的价格要素,不能纳入国民核算体系。而目前通行的国民收入账户体系,只有价格核算而无价值核算;即使名义上是“价值核算”,实际也是价格核算。这是价格经济学本身的理论缺陷在实务操作中造成的漏洞,而且这个漏洞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如投机、重复建设、无效工程、浮夸虚报等等,使货币(价格)GDP演变成数字GDP。在价值经济学看来,生产、流通、交换、分配虽然每个环节都生产价值,然而却是完整的产品统一价值中的不同部分或组成环节。因此只能以终端产品——可供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的产品的价值为国民收入统计的依据,否则必然造成重复计算,并助长投机行为。投机不管能否成为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但绝不能使投机交易行为人为造成的交易数字的增加,作为经济总量增长的统计数据的来源因素。
以生产力为标准,交易对GDP的贡献,只能是促进生产的发展、最终产品的增加,而不是把过程当结果,把每次交易行为发生的金钱关系均纳入国民核算体系。不能把货币流通次数的增加及由此造成的货币总量的增加,当作经济总量的增加。货币总量不等于经济总量,货币总量增加只是经济总量增加的手段和过程,而不是目的和结果。价格经济学的要害,就在于把货币总量等同于经济总量;因此不惜用通货膨胀的办法来增加经济总量。以价值为核心、以对称为框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体现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主体性原则,也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但这在价格经济学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因为这不符合他们的经济计量与经济统计原理。从国民核算体系的构成要素与关系,可以看出价格经济学的荒谬。以价格经济学范式编制的国民核算体系不仅会把许多无价值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总量统计,而且有许多不必要的重复计算,从而形成泡沫GDP;泡沫GDP造成的泡沫增长,是“经济增长”不能给人民生活水平带来同步提高的原因之一。财富GDP与货币GDP、社会GDP与货币GDP内涵、外延都不一样。医疗和教育,只能属于社会GDP而不能属于货币GDP。如果把医疗和教育等不该产业化的也拿去产业化(狭义的),那么由此造成的GDP增长率提高,不仅是泡沫,而且是畸形发展。
西方经济学家丁伯根的收入分配理论,接近于对称经济学与幸福经济学原理。当他认为应该将工人分配到其最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使工作需求的教育水平与实际用到的教育水平之间的差距达到最小时,他在不自觉地运用到对称经济学原理;当他认为福利代表着收入、职业与受教育程度,幸福的家庭、良好的工作环境也是影响个人福利及收入形成的重要因素时,他是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幸福经济学原理。如果说,最早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丁伯根真正接触到幸福经济学的边缘,那么自诩“经济是充分利用生命的艺术”、同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的贝克尔,当他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家庭时,倒是开了幸福经济学的倒车。因为,他用的经济学不对头,他不该用市场通行的价格经济学来分析家庭,正好像不能用小车来摆渡。但他这样做了,而且还自鸣得意:“我把较为昂贵的子女称为‘高档’子女”;在他看来,婚姻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扣除成本的婚姻收益是婚姻的净收益,个人的效用函数既包括本人的消费也包括伴侣的消费,充分的选择和充足的信息会确保配偶组合达到帕累托最优均衡。贝克尔就是这样,赤裸裸地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来代替温情脉脉的家庭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他的“经济学帝国主义”。这是经济学的悲哀!我很难想象,当两个真正相爱而不顾一切结合在一起的人会有太多的功利考虑;如果经济学这么不近人情,那这样的经济学还是不要为妙。一个人的身价不等于身家,个人财富的增加不等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国民素质的提高其价值只能纳入以价值尺度建立的国民核算体系。但如果由此认为其同国民经济增长无关,则是大错特错。从幸福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的幸福指数同人的个人金钱财富多少无关。因此,国民核算体系仅仅建立在价格经济学的基础上,是极不全面的;不但做不到规范,而且做不到实证——这样的国民核算体系难以准确反映经济过程的客观数量关系。

改革开放发展的目标,就是建立高人类发展指数、高社会发展指数、高社会福利指数、高幸福指数的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目标应该是建立宏观与微观相对称、效率与公平相一致的再生型与福利型国家,而不仅仅是经济总量最大、GDP数量最高的国家。如果把经济总量与GDP数量作为目标,其结果很可能是把我国搞成经济总量与GDP数量的巨人,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侏儒。在再生型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系统,就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

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从宏观层次来看,就是以主客体的对称运动过程为基础,以建立国民创新体系与国民创业体系为途径,以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对称、公平与效率的一致为方向,以提高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为系统功能的经济形态;从微观层次来看,就是以人权为核心,以对策为经济主体的一般行为方式,以对称为经济发展的一般平衡方法,以再生型经济为经济发展的一般模式,以系统经济为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以价值机制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以效益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以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的基础,以社会发展为经济发展的标志。从横向社会部门结构来看,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就是
非GDP部门的权重高于GDP部门的社会系统。

GDP部门是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动成为GDP统计数据源的部门,主要指企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部门。GDP部门是国民收入效益的主要来源。

非GDP部门是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动不成为GDP统计数据源的部门,主要指为社会提供公共、公益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学术刊物、出版社、学校、医院、文化艺术新闻单位、社会保险救济部门、社会团体、军队等,在国家部门分类中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防部门五大类。非GDP部门一般为非盈利部门。非GDP部门是国民非收入效益的主要来源,在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中占有比GDP部门更高的权重。

收入效益是人的货币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综合指数二者间的相关系数,或人的货币收入能给人的生活质量带来实际提高的程度。老百姓“收入效益”的提高才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准。
收入效益=收入生活效益(有效收入,有效支出)。
非收入效益指实际货币收入以外的效益。
生活效益(收入效益,非收入效益)= 幸福指数(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满意度) 。
非收入效益=非收入生活效益 (自由指数,平等指数,和谐指数,安全指数,环境指数……)。

再生型与福利型是一个整体;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就是以再生型经济模式为基础、福利型国家为目标的国民经济体系。从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社会结构组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带来的GDP增长,应该通过再生生产力的提高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来实现。如果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来实现GDP高速增长,将在使GDP高速增长的同时,使人们的非收入效益减少,幸福感降低。而且由于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来实现的GDP高速增长只是GDP增长参照系的转变,社会财富与人们的收入效益并没有实际增加甚至减少(教育医疗住房三座大山),这样的GDP高速增长不但使人们的非收入效益减少,而且使人们的收入效益减少,从而幸福感降低。这就是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名义收入增加幸福感不升反降的根本原因。同时,由于非GDP部门在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中占有比GDP部门更高的权重,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将造成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下降的后果,这不但使人民的幸福感降低,而且造成社会发展程度的后退。这样的改革与发展背道而驰,增长与发展背道而驰。

所以,如果把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把非GDP部门转变为GDP部门带来的GDP高速增长看成改革的红利,甚至因此得出改革本身就是最大红利的结论,那么这样的改革带来的增长与发展不是相向而行,而是反向而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要对改革拨乱反正,在确立价值机制是市场核心机制的前提下,把增长纳入发展的轨道,用发展包容增长,使增长与发展相向而行;停止把社会所有公共、公益服务部门都进行产业化、企业化改革的做法,恢复教育、医疗的公益服务功能与住房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把司法部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改革拨乱反正。就是使增长与发展相向而行,首先要改变迄今为止指导改革的经济学范式,用再生经济学代替配置经济学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再生经济学是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理论依据。以再生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与以配置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分属不同的经济学范式。我把以再生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称为再生型福利经济学,以配置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福利经济学称为配置型福利经济学。分属不同的经济学范式的福利经济学,有不同的福利经济学原理。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要素、结构与功能,就是再生型福利经济学原理的展开。

配置经济学的本质,是通过出卖资源来发展经济,再生经济学的本质是通过提高人的主体性——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来发展生产力。前者的理论范式及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现为以“物权”为中心;后者的理论范式及与之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现为以“人权”为中心。因此,是以人权为中心还是以物权为中心的政策法规分歧背后,是不同经济学范式的分野。主流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物权,与他们对人权的漠视形成鲜明的对照。这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拥有深厚的、“原汁原味”的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功底,还不如说是他们囿于配置经济学的范式使然。

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以再生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以发展先进生产力——再生生产力为目标的再生型、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必须以人权为中心。重视人权、以人权为中心,不仅仅是道义的诉求,而且是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执政理念的政策保证。 “人权”概念,是“以人为本”概念的具体化、现实化、可操作化。如果说,造成再生型经济与配置型经济本质区别的根本原因是人的主体性,那么造成福利型与货币型经济系统区别的根本所在,在于人权。如果说,产权(物权是产权的一种。产权除了物权,还有知识产权与劳动力产权)的后面是人权,那么人权的后面是平等。人权问题,不是先富后富、穷人富人的关系问题,而是平等不平等的关系问题。平等,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来形成,通过市场政治体制来保证。因此,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明确与保护产权,那么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明确与保护人权。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既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又是空间上的并列关系,也是层次上的升华关系。其中,从以产权为核心到以人权为核心,集中体现了这种升华。升华,既是提升也是深化——是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形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低层本质到高层本质的深化。如果把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也仅仅定位成产权的明确与改革,那么就是以微观经济吞并宏观经济,是一种市场原教旨主义与庸俗经济学;其结果,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权却得不到保障,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无法建成。人权既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合理化的界限。如果把市场化改革理解成一切向钱看,居民作为生存基本条件的合理居住用地要有偿使用、高价使用,在住房商品化、教育产业化、医疗产业化、价格合理上胀名义下损害人民的基本利益,就是在改革的名义下对人权的侵犯。主流经济学家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打着发展经济、尊重产权的旗号,却干着剥夺人权的勾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侵犯人格权与发展权;两极分化:侵犯生存权与发展权;医疗产业化:侵犯生存权;教育产业化:侵犯发展权;城乡差别:侵犯发展权。实际上,真正的产权改革,保护产权与保护人权是一致的,侵犯人权的产权改革是产权改革的异化。在国有土地拍卖、国有企业MBO中,往往是打着产权改革的旗号,用地方政府、少数人的小部分产权,来侵犯甚至侵吞全国大多数人的产权。这种产权改革的异化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脱节造成的。

为使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致异化,必须把改革看成系统工程,把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看成是改革系统的两个对称的基本层面。如果为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为此首先要端正改革的指导思想,用正确的经济学理论作指导,抛弃市场原教旨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经济学。只有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消除产权改革中的异化,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建设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的角度使产权改革健康发展。

从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的构成来看,保护人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人的一切活动的目的,包括改革,都是为了人,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各种权利;只有满足人的各项合法权利,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创造满足人的权利的手段。法律关系只是体现产权关系的直接途径,不是根本途径,更不是唯一途径。
民主与法治才是人的发展权的保障,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

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是手段,人类发展指数、幸福指数是目的,发展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人类发展指数、社会发展指数、社会福利指数、幸福指数是系统工程,建设再生型与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是系统工程,作为其核心的人权建设也是系统工程。人权建设系统工程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权世界观;人权方法论;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改革开放与中国人权;市场经济与中国人权;知识经济与中国人权;科学发展观与中国人权;人的全面发展与中国人权;意识形态与中国人权;法制建设与中国人权;民主建设与中国人权;社会保障制度与中国人权;国家主权与中国人权。如果把人权工程看成是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实现以人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发展,把“以人为本”的口号落实到实处,那么就会减少改革的盲目性,提高改革的自觉性、系统性、有序性,使改革与发展相向而行。从本质意义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以产权为中心的改革转变为以人权为中心的改革。


陈世清:一般均衡理论批判

[不指定 2016/09/15 10:41 | by admin ]
陈世清:一般均衡理论批判

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产能过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解释力与解决力说明,一般均衡理论只能解释增长不能解释发展,要真正解释发展只能靠对称平衡论,靠建立在对称平衡论基础上的对称经济学。一般均衡论不能作为发展与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只有对称经济学才能作为发展与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般均衡思想理论是用价格来衡量的使一切商品都处于供求相等状态的均衡即一般均衡状态的思想理论,源于亚当•斯密的市场自发论思想,经过瓦尔拉斯等人的理论化发展成为西方经济学的“研究纲领”,成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内核,是剩余价值理论与帕累托改进理论等西方经济学所有流派的共同的思想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共同的思想理论基础,是西方经济学的生命线。一般均衡理论要求以价格机制为市场的核心机制,因此价格经济学是以一般均衡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一般均衡理论把均衡看成围绕中心轴波动的静态的线性过程,是对客观事物质的抽象反映。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是以商品供求均衡关系作为分析经济现象的基本参照系的经济学研究与经济解释方法,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一般均衡理论与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是西方线性思维方式的产物。在一般均衡理论的范式框架中,商品和商品之间供求关系的“一般均衡”不但是抽象的,而且是理想化的,只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近似反映,在市场经济时期已经过时。在市场经济、特别是知识市场经济时期,主客体的对称关系主导了无限多样化的产品,一切产品之间的“供求均衡”既不可能也没必要。一般均衡理论无法解释解决全球性金融危机,无法解释解决因经济结构失衡造成的产能过剩,无法解释知识经济形态特别是智慧经济形态中人的主体性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因而无法解释、更无法指导发展。正好像建立在一般均衡论和价格经济学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无法真正容纳幸福经济学,建立在一般均衡论和价格经济学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框架中的“发展”、“发展经济学”也只不过是“皇帝的新衣”。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只有“增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如果有也只不过是名词而在概念上仍然是“增长”。 建立在一般均衡理论与价格经济学基础上的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与发展经济学是根本对立的经济学范式。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的宏观化,任何宏观经济决策的细微偏差,都会给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全球性金融危机、我国前段的出口导向型经济、GDP导向型经济、我国产能过剩经济下滑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困境与危机就是证明。这说明建立在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的GDP增长方式只能给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实践证明,必须用对称平衡论代替一般均衡论作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用建立在对称平衡论基础上的对称经济学代替建立在一般均衡论基础上的西方经济学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作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

社会领域是主客体统一的领域,经济领域是主客体统一的领域,经济现象是以主客体统一为核心的复杂性现象,运用一般均衡理论、一般均衡方法基础上的需求供给曲线无法认识经济本质、把握经济规律、预测经济趋势、正确解释解决经济问题。运用一般均衡理论、一般均衡方法基础上的需求供给曲线推导出来的理论可以符合经济现象的某一侧面,但不可能符合经济现象的整体,因此也不可能符合经济现象后面的规律,揭示经济现象后面的本质;它可以被经济现象的某一方面证实,同样可以被经济现象的另一方面证伪。这就是为什么“格雷欣法则”与“反格雷欣法则”、“菲利普斯曲线” 与“反菲利普斯曲线”都能得到数学模型的严密论证、也都能得到实践证明的根本原因。用一般均衡理论、一般均衡方法基础上的需求供给曲线指导经济工作,只能对经济活动产生误导。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教育产业化造成的除了读教科书以外全民不读书,全民业余时间斗地主打游戏机,以致造成图书馆冷清网吧爆满,造成国民素质下降,与智慧经济形态所要求的国民素质不相容,造成经济发展不可持续,因此是坏事。但在一般均衡论、一般均衡论基础上的需求供给定律、需求供给定律基础上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看来,图书馆冷清说明社会对图书馆这一类公共品需求减少,国家可以减少对图书馆这一类公共品投资,国家减少对公共品投资不会造成GDP增长率下降,而且可以节约资源用于社会需求旺盛的GDP部门;网吧爆满说明社会对网吧需求旺盛,大力发展网吧可以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增加GDP,因此图书馆冷清网吧爆满是需求供给定律自发调节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好事。建立在一般均衡论与需求供给定律基础上的西方标准的新古典边际分析方法在形式逻辑上是严密的,也得到了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出口导向型经济积累了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巨大成就”的证明,因此西方标准的新古典边际分析方法是真理。但就我国的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目前遇到的由于美国金融危机使美元不断贬值而我国却无可奈何的困境、国家为对冲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而增发与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相当的人民币基础货币使国内通货膨胀的困境、因通货膨胀使人民不敢消费而使国内市场低迷、内需企业前景暗淡、失业率提升、资源枯竭、技术水平与产业结构提升速度缓慢、发展缺乏后劲等等现象来看,我国积累的近4万亿美元外汇储备不是出口导向型经济成功的标志而是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失误的证明。形式逻辑用边际分析方法,对称逻辑用规模分析方法,只有规模分析方法才是对经济现象的整体分析,边际分析只能作为规模分析的环节而被包容在规模分析之中。用边际分析方法,西方标准的新古典方法是真理;用规模分析方法,西方标准的新古典方法是谬误,并给我国的发展战略造成重大误导,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既然经济现象是复杂性现象,对经济现象的整体分析只能用规模分析,所以建立在一般均衡论与需求供给定律基础上的西方标准的新古典边际分析既可以被证实也可以被证伪。规模分析方法是对称的、五维空间的、复杂系统论的方法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运用,而对称的、五维空间的、复杂系统论的方法是对称平衡论的方法,所以只有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经济学理论才是真理。这样的真理只能被证实不能被证伪。

工业经济时期生产的社会性与占有的私人性之间的不对称引起的经济危机,与知识经济时代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不对称引起的经济危机,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不可同日而语。在量上,前者的不对称是算术级数,后者的不对称是几何级数;在质上,前者的直接原因是消费不足造成生产与消费结构矛盾,后者的直接原因是过度消费、透支消费造成生产与消费结构失衡。前段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是中国上世纪58年“跑步进入共产主义”造成接下来3年困难时期的情景在全球范围的放大。通过金融工具来放大、并使其披上现代经济学外衣的金融泡沫与“亩产万斤”的“浮夸风”异曲同工;金融泡沫破灭后华尔街金融帝国的困局,与“大跃进”后人民公社的困境殊途同归。从后果来看,实体与实体的不对称只要几经磨合就可搞定;而泡沫与实体的不对称,由于给社会造成诚信危机、给人造成信用恐惧,不可能短期修复。最可怕的是失去人心;一旦人们对经济前景失去信心,必将引起连锁反应。要重整旗鼓,用老办法只能捉襟见肘;只有另辟蹊径,才有望重振雄风。这期间的困惑,恐怕不是只要一个“黑色星期五”即可轻松度过;要见曙光,还要思想家冷静思索。只有冷静思索才能使预期过度造成的主客体的不对称复归对称。

如果说,上世纪58年由于人的预期太高造成接下来3年的国内经济困难,那么泡沫破灭使人的信心崩溃只能使金融危机不断蔓延造成全球化金融危机。全球化金融危机中频频出现的“信心”、“预期”、“政府救市”等字眼,说明了人的理性预期、国家经济主体性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证明了经济发展是主客体的统一,从而宣告了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实证主义、唯科学主义经济学、价格经济学的彻底破产,宣告了隐藏在这些经济学范式背后的线性思维方式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和一般均衡理论的破产。经济发展是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运动;经济发展的必然性转变为现实性、现实性转变为现实要经过人的主观努力。主客体相互关系本质上是对称关系;主客体的对称程度决定社会系统有序化程度、和谐程度与生产力发挥程度。而一切经济危机包括产能过剩危机本质上都是主客体的不对称造成;主客体的不对称程度,决定经济危机的深度与广度。经济主体主观努力的方向,就是使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由不对称向对称转化。因此经济学是规范性与实证性的一致、主体性与科学性的统一。规范性与实证性一致、主体性与科学性统一的经济学就是对称经济学。经济发展是主客体统一的发展观,就是对称经济发展观。应该通过经济危机的偶然性,看出对称发展、对称经济发展观的必然性。

为什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不是以萨伊定律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不是以传统供给经济学为内核的新供给经济学,不是以增长经济学为实质的各类结构经济学,不是以保守主义、货币主义以及供给主义为核心的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经济学,不是以华盛顿共识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不是以产权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为核心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也不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因为上述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共同的理论基础都是一般均衡理论。一般均衡理论不但无法解释和解决包括产能过剩在内的经济危机,而且正是一般均衡理论及建立其上的价格经济学导致了包括产能过剩在内的经济危机。如果说,产能过剩的根源是泡沫经济,那么,泡沫经济的根源是折腾经济,折腾经济的根源是GDP增长方式。GDP经济增长方式的理论基础是价格经济学,价格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一般均衡理论。产能过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宣告了GDP经济增长方式的破产,宣告了GDP经济增长方式的理论基础——价格经济学与一般均衡论的破产。只要是以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以价格机制为核心,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凯恩斯主义,都解析不了产能过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无论是市场自发调节还是政府“干预”,也解决不了产能过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解决产能过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要用生产力发展代替GDP增长,用知识运营增长方式代替资本运营增长方式,用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代替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用再生型经济发展模式代替配置型经济发展模式,用价值机制代替价格机制作为市场核心机制,用国民创新体系、国民创业体系代替国民产业化体系,用福利型国民经济系统代替货币型国民经济系统,用主客体对称的对称经济学范式代替主客体对立的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用对称代替均衡、对策代替博弈作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说明了人的理性预期、国家经济主体性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证明了经济发展是主客体的统一,从而宣告了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实证主义、唯科学主义经济学以及价格经济学、一般均衡理论的彻底破产,宣告了隐藏在这些经济学范式背后的线性思维方式的破产。

经济发展是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运动;经济发展的必然性转变为现实性、现实性转变为现实要经过人的主观努力。主客体相互关系本质上是对称关系;主客体的对称程度决定社会系统有序化程度、和谐程度与生产力发挥程度。而一切产能过剩本质上都是经济主客体的不对称造成;经济主客体的不对称程度,决定经济结构失衡的深度与广度。经济主体主观努力的方向,就是使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由不对称向对称转化。因此经济学是规范性与实证性的一致、主体性与科学性的统一。规范性与实证性一致、主体性与科学性统一的经济学就是对称经济学。经济发展是主客体统一的发展观,就是对称经济发展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在宏观与微观、自由与法制、价格与价值、公平与效率、理性与非理性的碰撞中,用宏观去规范微观、用有序去整合无序、用无序去填补有序、使不对称向对称转化的经济运动。在市场经济有机体的各要素之间,虽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地位,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它们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生产力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质上是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有序化过程。整个社会系统是否协调有序,将决定社会系统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经济系统,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对称,从而发挥出最佳的生产力功能。与生产社会化相对称的,是经济的宏观化。在经济全球化、宏观化时代,政府宏观调控更显重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绝不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表现,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有先天的优势。应该通过产能过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偶然性,看出对称发展、对称经济发展观的必然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对称为核心不是以均衡为核心,对称平衡论、以对称平衡论为理论基础的对称经济学才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

在对称经济学看来,生产力只是一种生产系统的功能,功能同系统之间无所谓适合不适合问题;有什么样的系统,就有什么样的功能,有什么样的功能(大小),说明有什么样的系统。只有系统内部的结构与结构之间、结构与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才有是否适合、是否对称的问题。如果适合、对称,功能就发挥得好;如果不适合、不对称,功能就发挥得不好。因此,要调整的是结构和结构、结构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的关系,而不是某个结构、要素和功能的关系。从系统论的眼光看来,只有对称经济规律,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对称运动规律,而没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社会系统中,矛盾是相对的,对称是绝对的。既然生产力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那么社会系统中各个要素与结构对称与否,对生产力功能发挥程度关系重大。如果把其中某些要素夸大到不应有的高度,势必破坏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平衡,造成产能过剩,损害生产力的发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说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就是调整社会生产系统中各个要素与结构使之对称,使社会生产系统发挥出最大的生产力功能。

马克思的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这两大部类的生产是社会化大生产中基本的结构关系、等比关系的观点,实际上只适合于温饱问题未解决时的简单商品生产阶段。而在储蓄率、投资率如此之高的现代社会已经过时,这时眼前需要的满足与长远需要的满足关系取代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结构。无论是眼前需求的满足还是长远需求的满足,无论是生产还是消费,其结构是均衡还是对称,都是建立在价值关系上而不是价格关系上。马克思以价格均衡描述与建构两大部类生产模型,脱离现实;在产品日新月异、需求丰富多样的今天,用价格平衡来建模两大部类的生产,更无实际意义。对称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核心,均衡不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核心。

对称平衡论与一般均衡论有本质区别,这本质区别源于对称与均衡的本质区别。

对称是具体的,均衡是抽象的。经济系统中,客体是一个系统(企业是一个系统),主体也是一个系统(人的全面发展);主体与客体的对称不仅表现在生产手段,而且表现在生产目标;效益也不仅表现在手段,而且体现在目的。对称经济学把社会看成是一个大系统,同时处理好它内部的要素、结构、层次,小系统和大系统的关系,发挥综合的最佳功能——最大限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有机体的各要素之间,虽有根本和非根本、决定和被决定的层次关系之分、重要和非重要之别,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它们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行。如果人为地限制某些因素,抬高某些因素,都会破坏社会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平衡,或强制地在低程度上实现平衡,从而造成结构失衡,产能过剩,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速度。生产力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竞争力是企业系统的整体功能。在我国,企业系统中的各个要素,包括理念、文化、人才、技术……都曾经被不同的“经济学家”抽取出来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没有一个真正抓住了核心竞争力的本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企业活力是增加了,但假冒伪劣毒产品、豆腐渣工程、由假冒伪劣毒产品和豆腐渣工程造成的致人大量死伤案件也呈几何级数增加,说明只有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监管才能迫使企业成为主体性的企业;那种专门制造假冒伪劣毒产品和豆腐渣工程的企业,产权再明确、机制再灵活、活力再强,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均衡是量上的均衡,对称是质上的对称。在配置经济学看来量上的非均衡,在再生经济学看来可能恰恰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所需要的。如果法律和必要的监管使企业缺乏自由选择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而处于非均衡状态,那么这样的非均衡状态实际上就是对称状态。再生而非配置是企业主体性的必要前提;而使再生成为企业主体性的动力机制的,是对称而非均衡。再生性自组织能力是企业主体性的系统功能,也是企业和市场相互作用的结果。企业是系统,主体性或自组织能力不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或要素所能决定,产权明确只是企业主体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私有制只是产权明确的必要环节而非必要条件。企业的主体性——再生型企业的自组织能力必须在再生型创业过程中才能形成,而非体制转轨、所有制变更就能实现。对称经济学把生产力看成是社会系统——包括市场宏观系统与企业微观系统的整体功能,不但可以处理好个别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的关系,而且可以处理好社会生产力的近期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破坏社会系统平衡的企业“活力”,例如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破坏式的利用,可以使企业个别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甚至可以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暂时发展,但不能使社会生产力得到长久发展。要使社会生产力得以长久、稳定发展,就必须处理好社会系统的平衡关系,包括生态平衡、和平的国际环境、社会安定团结、宽松的政治环境、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正因为生产力是社会系统的整体功能,所以生产力的进步程度也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综合标志和根本标志;反过来,也只有社会系统中各方面的发展程度,才能成为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标准。

对称是现实的,均衡是空洞的。经济复杂系统方法,就是化不对称为对称、化消极对称为积极对称、化低层次对称为高层次对称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就是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增长方式,就是用对策代替博弈取得效益的经营方式,就是用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相对主体与相对客体、客体与客体的现实的对称代替客体与客体的抽象均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对称本身不仅是横向的平衡,而且还是纵向平衡、层次平衡以及相互之间的平衡。对称是系统的,“均衡”是多元的;一元的绝对均衡是绝对不存在的。瓦尔拉斯均衡作为抽象的、只能存在于观念中、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理想化均衡,只能是静态的,否则会陷于“圆的方”、“木的铁”一样的悖论。这是一般均衡理论的致命伤。在配置经济学范式中,一般均衡理论只有空洞的抽象意义没有具体的理论意义;而缺乏具体的理论意义的经济学,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没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只有再生经济学才是规范经济学,而规范意味着对称而非意味着均衡。不仅在市场不完善条件下的均衡只能是一种理想,即使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即“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均衡”也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即的理想。西方经济学“菲利普斯曲线”、“IS-LM模型”、“IS-LM模型+菲利普斯曲线”等一般均衡模型虽有对现实的经济关系进行抽象的正确因素,但由于在该模型中不仅价格是刚性的,而且所有的比例关系(包括生产内部、生产与消费、消费关系、交换关系)都是刚性的,这不但不能解释诸如通货膨胀等偶然因素的变化,而且不能解释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储蓄和投资、需求与供给(包括货币需求与供给)、价值与价格、产品价格与成本价格、货币工资增长率与失业率相互关系的必然性变化。这种静态的、消极的“一般均衡”的数字模型,只有“经济学橱窗”意义,没有实际可操作性。

对称是再生的,均衡是配置的;对称经济,就是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资源优化再生的经济增长方式。西方经济学就是配置经济学,西方配置经济学是小商品经济时期、资本主义工业经济时期的近似正确的理论反映,在知识经济时期已经过时。知识经济就是创新经济,知识市场经济既是资源配置的场所,更是资源再生的平台。资源再生以创业为基础,资源配置以生产为前提。作为配置的均衡是从不均衡到均衡,然而这里的“均衡”可望不可即;作为再生的“均衡”——对称通过创新—创造—创业自觉破坏“均衡”,创造新的“均衡”,而这里的“均衡”是随时随地可以实现的、现实的。客体和客体的均衡,带来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主体和客体的对称,带来的是资源的优化再生。如果说,配置经济学是一般均衡理论的逻辑结论,那么再生经济学就是对称经济学的必然产物。在供给和需求之间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转化过程中,不但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量的平衡,而且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质的对称。质的对称是量的平衡的前提。也许资源配置是资源再生的现实出发点,但资源再生是资源配置的逻辑出发点——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创业的组织者、扶持者和经济战略规划者。创业可以实现资源再生,经济结构调整也能产生再生生产力。创业是市场的基础,结构战略规划与调整是市场的主导,二者都是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布局、战略规划,就是通过主体和客体的对称,实现客体和客体的对称,用五维空间观建构合理的经济结构、生产结构。经济结构、生产结构不仅指横向的空间,而且指纵向的时间、立体的层次。无论社会还是企业,只有这几方面都对称,才能实现资源再生与可持续发展。对称是五维空间的,布局也应该是五维空间的。仅仅从三度空间、四度空间考虑布局,不可能做到最优布局。对称不但可以通过结构布局实现资源再生,而且可以通过自觉打破均衡——通过创新—创造—创业实现资源再生。严格意义上,创新是创造—生产的前提,也是创造—生产的环节。只有创业活动,才有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才有再生经济。以一般均衡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西方配置经济学之所以没有创业活动的影子,有的只是现成的企业的经济活动,就是因为他们否认经济活动、经济过程中人的主体性,也就否认经济活动、经济过程中人的自觉性,把经济仅仅理解成配置,把生产仅仅理解成制造。在西方配置经济学的视野中,没有创新的位置,因而也就没有再生经济的位置,只有消极配置出来的“均衡”。在对称经济学看来,市场不仅仅是资源配置的场所,而且是资源再生的平台;要使效率最大化,不仅仅是使资源优化配置,而且是使资源优化再生;要使资源通过优化配置达到优化再生,不仅仅是靠平面的二维的市场,而是靠主体动态的五维的市场;不仅仅是靠二维市场的均衡,而是靠立体市场的对称。立体市场的对称,就是政府与民间、法制与自由、宏观与微观的对称。所有这些对称,就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对称。所以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对称的,对称经济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对称经济学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

对称是立体的,均衡是平面的。以对称来定位经济主体的活动,经济主体的自觉活动是对策。以均衡来定位经济主体的活动,经济主体的自发活动是博弈。作为发展的对称,是积极的、通过对策来实现的“均衡”,而不是通过博弈来趋向实现的消极均衡。如果说,一般均衡理论是传统经济学的核心,那么对称理论则是新经济学的核心,二者是新旧范式的关系。对策如下棋,博弈如打牌。对称,是通过对策自觉实现的均衡,是智慧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与发展模式。它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通过博弈自发实现的均衡。对称与均衡的最本质区别,是主体在经济规律中的地位不同——在对称经济学中,对称规律是核心规律,主体在规律中占主导。主体是通过对策实现对称、实现以主体为中心同客体的“均衡”。西方经济学以一般均衡论为基础,非均衡成为必然的普遍的现象,因此否认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并由此否认经济科学决策的可能性。在他们那里,经济规律与社会规律,社会规律与宇宙整体规律是脱节的。他们认为,经济不确定、信息不对称,人有非理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经济人的经济活动是在“囚徒困境”中博弈。西方经济学中的“博弈—均衡”理论不能解释制度、人的理性同经济客体的“均衡”,因此在他们那里只有博弈没有对策,只有政府“干预”调节没有政府调控,只有增长没有发展,只有伴随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增长没有可持续发展。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是政府与民间的对称结构。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政府和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政府自觉的宏观调控本来是市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市场的补充。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双向运动的对称过程:一方面是有序化、共性化、法制化,另一方面是无序化、个性化、自由化;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既全球化又区域化。“博弈—均衡论”不能正确定位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脱节。政府是法制与自由统一的桥梁,没有政府的中介作用,法制与自由只能脱节。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调控,妄想只要自由与法制,不要政府调控的过度理想化的市场经济,只是一种市场乌托邦。国家“干预”的根本原因不是什么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市场有局限,而在于经济发展本身的宏观化、社会化,使国家本身成了经济的主体——宏观经济的主体。所谓市场失灵,只不过是市场原教旨主义失灵、宏观经济微观化失灵、一般均衡理论范式本身失灵;失灵的原因和结果都是主体和主体、主体和客体不对称而不是客体和客体非均衡。

只有以主客体的对称为出发点才能确立经济主体、市场主体、市场的结构与产业结构;以客体和客体的均衡为出发点,无法确立经济主体,既无法确立宏观经济主体,也无法确立微观经济主体,因此无法把握市场经济的真正结构。建立在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的非均衡理论必然把政府排除在结构调整之外。要区别“调控”与“干预”这两个概念。“干预”论的理论基础是均衡论,“调控”论的理论基础是对称论。“调控”是积极的,“干预”是消极的。把政府“调控”定位于“干预”,正好像把“对策”定位于“博弈”一样,错误的结论已经包含在前提之中。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定位错误,是引起“要不要”政府宏观调控的争论的根源。把政府宏观调控定位于消极的“干预”,由于本质上本能解决经济失衡问题,所以只好走向另一个极端,只能取消政府宏观调控。而另一方面,经济周期波动又似乎确实离不开政府的力量;在特定条件下,政府“干预”又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时宏观经济学又占了上风,凯恩斯主义与自由主义相互交替,说明二者都有、也都只有片面的真理。不但调控与“干预”不同,对称型调控与均衡型调控也有本质区别:前者总体上是用增量调控促存量调整,后者是用缩短战线来消尖磨平;因此前者是在尽量减少损失且不断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调整,后者则是伴随大起大落的“调控”。前者尽量减少政策性风险,因此可以给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预期,后者则会使人们养成“周期”的习惯性思维与行为,从而产生不利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消极的预期。对称型调控与均衡型调控,前者是水涨船高,后者是水落石出。由于对称型调控不同于均衡型调控,所以在对称型调控中,不以经济总量——量的控制为目标,而以经济结构——质的控制为目标。仅仅以量的控制为目标,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只要经济结构对称,经济发展永远不会过热。对称发展观就是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与周期发展观、“大起大落”观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是“对策—对称”观,周期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是“博弈—均衡”观。一般均衡论的“博弈—均衡”观由于不能正确定位政府,不能正确定位企业主体性,所以只能造成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脱节。

均衡是增长的动力和目标,对称是发展的动力和模式。均衡增长方式:资源稀缺、不可再生、完全竞争、纯粹市场、边际效益递减;帕累托最优是均衡;对称发展模式:资源再生、资源共享、双赢竞争、立体化的市场、边际效益递增;“最优”是双赢。以均衡为目标,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只有对称,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对称是企业管理模式、经营模式,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对称,既是效益最大化的原因,又是效益最大化的结果。因此,作为配置出发点的均衡实现的是增长,作为再生出发点的对称实现的是发展。增长是通过均衡实现的“发展”,发展是通过对称实现的“增长”。增长只是客体与客体的趋向均衡,发展则不但包括客体与客体的趋向均衡,而且包括主体与客体的对称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称是本,均衡是末;对称是源,均衡是流;对称是整体,均衡是局部。一切生产、交换(贸易)的根本原因与动力就是实现主体与主体、客体与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从不对称向对称转化。对称管理,就是通过横向融合实现纵向突破,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改变资源的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再生,使结构产生生产力,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长是直线的,发展是系统的、对称的。对称发展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物质与精神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片面增长。利益最大化在民营企业和经营性国有企业的表现,就是利润最大化。只有一般均衡理论,才认为在独立经营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会随着价格均衡而自动实现产业均衡。在现实上,受利润最大化动机支配,民营企业和经营性国有企业在成为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不可能同时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受利润最大化动机和价格机制的支配,民营企业和经营性国有企业在成为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充其量只能是自发地对产业微观结构做某种程度的接近平衡的调整,而要实现产业结构的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整体对称,只能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与非经营性国有企业的产业导向。政府宏观调控与非经营性国有企业的产业导向的机制,不是价格机制而是价值机制,不是一般均衡规律而是对称规律——供给与需求的质上价值对称的规律而非量上价格均衡的规律;主体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自觉的,不是战术的而是战略的: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的对称,长线投资与短线投资的对称,长远需求与眼前需求的对称,人和环境的对称。只有这样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才由增长范畴上升为发展范畴;只有这样的产业结构调整,才能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样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可能受利润最大化原则支配,而只能受价值最大化原则支配。产业结构及其调整属于宏观经济范畴;自觉的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不可能是企业,更不可能是民营企业,而只能是政府。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调整不是同一个过程,具有独立利益的企业在作为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不可能自觉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只有区别均衡与对称,才能区别增长与发展;只有区别增长与发展,才能正确定位产业结构及其调整,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与机制。这是经济主体与经济活动对象的对称。

对称以价值为核心,均衡以价格为机制。均衡机制以产品运营为基础,对称机制以知识运营为前提。对称是新经济的经济形态,从均衡到对称是经济形态的转换。在知识经济时代,以对称机制为核心机制,市场是完全的,供求是均衡的,知识产品、创新产品的竞争是充分的,市场是出清的,产能是不会过剩的。竞争的充分性和市场有序性、和谐性、对称性不但不矛盾,而且是新时期的市场机制。

均衡,首先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物质、能量、信息的“均衡”,然后才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以后一个均衡为出发点,价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以前一个均衡为出发点,价值机制是市场的核心机制。价格机制是平面的机制;以价格机制为核心,产品和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均衡是偶然的,经营是无序的,产能过剩是必然的。价值机制是立体的机制;以价值机制为核心,产品和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均衡是有序的,管理学成了对称经济学。以对称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是完全的市场机制、真正的市场机制、和谐的市场机制。

合理的价格本来是宏观调控和自由竞争的综合结果,靠市场的完全竞争实现所谓的均衡价格、“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本来就不可能。建立在价格经济学基础上的“总需求”与“总供给”概念在产品单一化时代是一种合理的抽象,在产品多样化时代只能成为空洞的抽象。“总需求”与“总供给”均衡概念已经过时,所以根本不存在总量失衡问题。而产品结构方面的“均衡”离开政府宏观调控根本不可能。因此,客体(产品)之间的均衡离不开主客体(政府和民间)之间的对称;前者以后者为前提,妄图离开政府宏观调控,仅靠自由竞争来实现需求和供给的均衡根本不可能。一般均衡理论的实现靠的是价格经济学,所谓的均衡是价格均衡而非价值均衡,这只能脱离实际。通过完全的价格竞争实现自发的“均衡”是不可能的;完全自由的市场不可能有效分配资源,用价格均衡实现要素均衡与市场出清只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虽然商品供求与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但决定商品供求与商品价格的,不仅仅是买方或卖方的讨价还价,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价格为计量单位的所谓生产函数、需求函数、供求函数,只是近似值;均衡状况下的价格决定根本不可能。即使整个经济体系处于“均衡”状态,所有生产要素、产品价格及其供给量相适应的均衡数值也根本不存在。

西方经济学所谓“一般均衡解的存在性”严格证明,是无的放失,充其量只是数学家头脑中的数字游戏。在微观经济领域相对正确的价格经济学,在宏观经济领域则成为完全的错误,宏观经济领域只能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满足人民的根本的、长远的、全局的需要只能以价值机制为核心机制。之所以真正的福利经济学只能用边际价值分析方法而不能用边际价格分析法,是因为福利经济学对象的侧重点是主体。经济学的对象是经济发展的规律,而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由主体的活动组成的规律,因而应该以主体为对象。但传统经济学的侧重点是投入-产出分析;主体只是手段。在真正的福利经济学中,主体是目的。而一旦主体成为目的,均衡分析就得让位于对称分析。忽略主体,是传统经济学均衡分析范式建构福利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边际效用规律就是价值规律——主客体关系的核心规律。边际效用规律说明:价值规律是市场的核心规律,价格规律只是价值规律的局部表现。边际效用规律说明:价格同人的需求的对称是肤浅的、想象的,价值同人的需求的对称是深层的、具体的。完全均衡价格是不存在的,完全对称的价格是存在的。所谓“均衡价格”,只是空洞抽象的产物;由此为出发点设计出来的模型,包括企业利润模型与社会经济模型,是不可操作的数字游戏。以价格机制为核心机制建构起来的解决所谓总量失衡、结构失衡的模型、措施与政策建议,由于理论预设前提错误,所以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好看不好用。

产能过剩、经济减速、调整结构、经济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些眼花缭乱的经济热点问题前所未有地把经济结构问题摆到了全体中国人民面前。这说明,线性增长方式GDP增长方式难以为继,为GDP增长方式提供理论基础的一般均衡理论、价格经济学不再吃香,能够为经济结构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提供理论依据使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结构经济学才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经济学,只是新常态经济需要新的结构经济学。建立在对称平衡论基础上的新结构经济学和建立在一般均衡论基础上的“新结构经济学”有本质的不同,对产能过剩的解释与解决方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定义与定位也有本质的不同。建立在对称平衡论基础上的新结构经济学——对称经济学认为,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开源疏流,在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是优化产权结构,国进民进、政府宏观调控与民间活力相互促进;就是优化投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就是优化分配结构,实现公平分配,使消费成为生产力;就是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有效经济总量;就是优化消费结构,实现消费品不断升级,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在对称经济学看来,所谓产能过剩是结构失衡不是经济过热,化解产能过剩靠投资结构、产业结构调整而不是减少投资。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以宏观带微观,利用投资对消费的乘数效应、基本建设投资对投资的乘数效应,才是解决结构失衡化解产能过剩的根本。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金融体制改革--由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向直接投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转化,通过直接投融资体制建构游资和游资通道之间的对称机制,使游资由潜在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通过直接投融资去杠杆化,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主体性与经营效率,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本质,就是自觉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低级向高级转变:从资源配置型向资源再生型增长方式转变,外延扩张型向内涵开发型增长方式转变,要素驱动型、投资驱动型增长方式向创新驱动型增长方式转变,资源运营-产品运营-资产运营-资本运营增长方式向知识运营增长方式转变,从而摆脱“中等收入陷阱”,使我国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用知识创新带动技术创新,用技术创新带动资本密集,才是发展中国家实现赶超战略的更本质的路线图,只不过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必须用对称的、五维空间的、复杂系统论的思维方式才有可能。只有对称经济学--新结构经济学能够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出中国产能过剩经济减速的困境指出一条新路。实践证明:真正的结构经济学只能建立在对称平衡论基础上不能建立在一般均衡论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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