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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价值的发展不是金钱的增长,是效益的发展不是效率的增长,是全面的发展不是片面的增长,是辨证的发展不是线性的增长。



林毅夫之所以把价格机制作为发展经济学的核心机制,把利润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指标和发展动力,是由于他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发展,而把发展定义为增长。什么是发展?发展是社会全面的进步,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进步、人的素质提高与德智体能全面提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相对于增长而言。增长狭义指的是按GDP来计算的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增长是直线的,发展是系统的、对称的。经济总量增加、经济规模扩大有两种途径:外延扩张与内涵深化。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知识的功能化与社会的经济化,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在内涵和外延两方面逐步趋同,GDP增长已经不能全面真实反映经济增长,即使经济增长也离不开社会的整体发展;用GDP来计算经济增长、衡量社会发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发展是价值的发展不是金钱的增长,是效益的发展不是效率的增长,是全面的发展不是片面的增长,是辨证的发展不是线性的增长。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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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负责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法官、足以组成整个合议庭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


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

在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堂而皇之地产生而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最近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得到处理的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思考的,不是个别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个别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法官、足以组成整个合议庭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堂而皇之地产生而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包括高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大、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寻租频率最高、手段最恶劣、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权力寻租的租源。事实证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法院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的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作者、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明显错误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上访疲于奔命乃至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在把充满欺诈弱肉强食美其名曰市场自由竞争、资本原始积累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地位将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
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的部门现象。

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或有利可图但如果错判很容易被发现并肯定会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那么多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腐败包括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代表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的过程中,发现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包括司法体制做出自己的贡献。

如果说,把价格机制作为微观经济的核心机制尚有近似的真理性,那么把价格机制搬到宏观经济领域作为核心机制则是绝对错误。把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唯利是图的企业,这样的“发展经济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经济学而只是增长经济学





林毅夫把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换价值和价值划等号、价格机制作为市场核心机制的一般均衡论“原理”一竿子插到底,不但把价格机制作为微观经济领域的核心机制,而且把价格机制作为宏观经济领域的核心机制,不但作为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机制而且作为宏观经济学的核心机制,不但作为结构经济学的核心机制而且作为发展经济学的核心机制。这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错误出发导致对经济发展的结构分析中犯了层次混淆的错误。如果说,把价格机制作为微观经济的核心机制尚有近似的真理性,那么把价格机制搬到宏观经济领域作为核心机制则是绝对错误。在宏观经济领域明显地必须以价值机制而不是价格机制作为核心机制;如果说,决定企业是否投资的主要目标是利润,那么决定经济发展、特别是可持续发展的,则只能是对整个社会有效益。能够保证落后国家技术更新、产业升级、增长方式转变、发展模式转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社会创造出来的福利总和无论是量还是质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每个企业的利润相加,其中看起来“无利可图”的空缺部分应该主要由政府来填补,仅仅靠“唯利是图”的企业根本不可能做到。这对于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方法论原则、把政府定位于市场外部性的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而言无法理喻也无法兼容,所以林毅夫只好把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唯利是图的企业,把企业发展经济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发展“有利可图”的产业,把发展“有利可图”的产业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发展中国家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市场换技术”上面,最后得出中国只能靠卖地炒房增长GDP、做“世界工厂”来跟在西方发达国家后面一步步爬行“发展”的“发展经济学”结论。这样的“发展经济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经济学而只是增长经济学。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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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所谓落后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展靠的就是“有利可图”、以利润为唯一目标、指标和发展动力,说明他的发展经济学实际上只是增长经济学




林毅夫所谓落后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展靠的就是“有利可图”、以利润为唯一目标、指标和发展动力,说明他的发展经济学实际上只是增长经济学。发展是立体的、五度空间的,而增长只是平面的、线性的。发展经济学需要结构分析,而增长经济学只需要平面分析。发展经济学注重规模分析,增长经济学注重边际分析。发展经济学注重边际效益分析,增长经济学注重边际效率分析。即使拿西方新古典经济学擅长的微观经济分析来讲,经济发展也不是仅仅遵循边际效率规律,而是更多遵循边际效益规律。企业的规模化、多元化生产、名牌战略,科学家的跨学科研究,名人效应的跨领域移植等等,追求的就是边际效益而非边际效率。

我国改革的“红利”就是创新——包括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红利”而不是比较优势的“红利”,市场实质上就是主体与客体、相对主体与相对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市场就是价值之间发生关系的平台,发展经济学要求用主客体的对称分析代替纯客体的线性分析,用五度空间分析代替平面二维分析,用复杂系统论分析代替还原论分析,用规范分析代替实证分析,用规模分析代替边际分析,用“边际效益分析”提升“边际效率分析”,用价值经济学代替价格经济学,用价值机制取代价格机制成为市场的核心机制,用国民福利体系代替GDP增长体系,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代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用科学发展代替增长。秉持线性思维方式不可能建构真正的发展经济学。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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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罪辩护”

[不指定 2013/07/27 10:27 | by admin ]

还是让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欣赏律师怎样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吧!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诉辩能力包括诉辩技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起码的职业道德。只要没有制造或唆使别人制造伪证,没有串供,没有捏造事实,没有造谣诽谤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对法官行贿,“无罪辩护”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非议,哪怕他的当事人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为什么我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客观事实本身不可还原,霍金所谓能回到过去的“时间隧道”永远不可能实现,要还原客观事实只能靠证据,“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能是证据证明或推断的事实,而不是想当然的“事实”。那么多的冤假错案说明:想当然的“事实”往往不是客观事实。那么证据怎样证明或推断事实呢?使证据说话!证据能说话吗?能!证据是死的,人是活的!通过当事人或代理人(主要是律师)的嘴巴使证据说话!为什么我们把诉讼说成“打官司”?因为官司是“打”出来的!怎么打?打嘴仗!打唇枪舌剑的嘴仗!我们能把那些在法庭上能言善辩、巧舌如簧、善于打嘴仗的律师讥讽为“讼棍”吗?No!律师只有尽其所能最大范围收集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运用高超的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才能用现有的证据(包括诉辩双方举的证据)证明或推断事实——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只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辩论技巧才能找到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捋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如果律师没有水平和能力,或有水平和能力但没有职业道德,都不可能做到最大范围收集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用高超的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用现有的证据证明或推断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找到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相关法律条文,用高超的辩论技巧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捋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能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而不是罪轻辩护,只要没有采用违法手段,只能说明该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该律师对自己专业水平的信心,不但没有错,而且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必要环节;这样的律师对于建立健全法制社会应该说多多益善。


记住:为坏人辩护不等于坏人。还是让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欣赏律师怎样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吧!为“罪犯”做无罪辩护,不但天不会塌下来,而且好看!让我们为所有敢于替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的胆略、勇气、才气、诉讼技巧和法庭上的精彩表演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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