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49):评林毅夫“发展经济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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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1 23:26 | by admin ]
2013/07/31 23:26 | by admin ]
林毅夫所谓落后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展靠的就是“有利可图”、以利润为唯一目标、指标和发展动力,说明他的发展经济学实际上只是增长经济学
林毅夫所谓落后国家向发达国家发展靠的就是“有利可图”、以利润为唯一目标、指标和发展动力,说明他的发展经济学实际上只是增长经济学。发展是立体的、五度空间的,而增长只是平面的、线性的。发展经济学需要结构分析,而增长经济学只需要平面分析。发展经济学注重规模分析,增长经济学注重边际分析。发展经济学注重边际效益分析,增长经济学注重边际效率分析。即使拿西方新古典经济学擅长的微观经济分析来讲,经济发展也不是仅仅遵循边际效率规律,而是更多遵循边际效益规律。企业的规模化、多元化生产、名牌战略,科学家的跨学科研究,名人效应的跨领域移植等等,追求的就是边际效益而非边际效率。
我国改革的“红利”就是创新——包括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红利”而不是比较优势的“红利”,市场实质上就是主体与客体、相对主体与相对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市场就是价值之间发生关系的平台,发展经济学要求用主客体的对称分析代替纯客体的线性分析,用五度空间分析代替平面二维分析,用复杂系统论分析代替还原论分析,用规范分析代替实证分析,用规模分析代替边际分析,用“边际效益分析”提升“边际效率分析”,用价值经济学代替价格经济学,用价值机制取代价格机制成为市场的核心机制,用国民福利体系代替GDP增长体系,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代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用科学发展代替增长。秉持线性思维方式不可能建构真正的发展经济学。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http://mm.10086.cn/1007/300002771578.html?p=&fw=000552&o=a
还是让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欣赏律师怎样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吧!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诉辩能力包括诉辩技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起码的职业道德。只要没有制造或唆使别人制造伪证,没有串供,没有捏造事实,没有造谣诽谤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对法官行贿,“无罪辩护”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非议,哪怕他的当事人是十恶不赦的大坏蛋。为什么我们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客观事实本身不可还原,霍金所谓能回到过去的“时间隧道”永远不可能实现,要还原客观事实只能靠证据,“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能是证据证明或推断的事实,而不是想当然的“事实”。那么多的冤假错案说明:想当然的“事实”往往不是客观事实。那么证据怎样证明或推断事实呢?使证据说话!证据能说话吗?能!证据是死的,人是活的!通过当事人或代理人(主要是律师)的嘴巴使证据说话!为什么我们把诉讼说成“打官司”?因为官司是“打”出来的!怎么打?打嘴仗!打唇枪舌剑的嘴仗!我们能把那些在法庭上能言善辩、巧舌如簧、善于打嘴仗的律师讥讽为“讼棍”吗?No!律师只有尽其所能最大范围收集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运用高超的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才能用现有的证据(包括诉辩双方举的证据)证明或推断事实——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条文浩如烟海,只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辩论技巧才能找到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捋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如果律师没有水平和能力,或有水平和能力但没有职业道德,都不可能做到最大范围收集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用高超的逻辑推理和语言表达能力用现有的证据证明或推断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用丰富的法律知识找到与法律事实相对应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相关法律条文,用高超的辩论技巧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捋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能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而不是罪轻辩护,只要没有采用违法手段,只能说明该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该律师对自己专业水平的信心,不但没有错,而且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必要环节;这样的律师对于建立健全法制社会应该说多多益善。
记住:为坏人辩护不等于坏人。还是让我们静下心来,好好欣赏律师怎样为大家公认“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吧!为“罪犯”做无罪辩护,不但天不会塌下来,而且好看!让我们为所有敢于替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的胆略、勇气、才气、诉讼技巧和法庭上的精彩表演鼓掌!
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48):评林毅夫“超越凯恩斯主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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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06:08 | by admin ]
2013/07/26 06:08 | by admin ]
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学基础和方法论依据绝非新古典经济学
林毅夫主张的全球基础建设投资是双刃剑。如果融资渠道正确,是从根本治理金融危机根源的重要途径;如果融资渠道错误,则会强化贷款膨胀,强化全球间接投融资导致的资金流的无序运动,强化金融泡沫与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按理说是有效疏导化解全球游资、使全球游资转变为社会生产力,挤掉全球经济泡沫、使全球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从不对称复归对称,促进全球金融体制改革、使全球金融体制由间接投融资为主导转变为直接投融资为主导、消除全球金融危机根源的途径,但其经济学基础和方法论依据绝非新古典经济学。按照林毅夫秉持的新古典经济学方法不可能看出人类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性,不可能看出人类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导致的全球金融体制转型的必然性,这就是林毅夫对金融危机现象因果关系的描述和他提出来的应对措施之间相互矛盾的根本原因。方法论的局限使他只看现象看不到现象后面的本质,这必然使他的全球投融资计划的可行性和意义被打折扣。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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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47):评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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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1 22:11 | by admin ]
2013/07/21 22:11 | by admin ]
由整体创新产生的、常态化的超额利润率虽然也符合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的行为取向,然而却是一般均衡论无法解释、新古典经济学无法兼容的
其次小前提错误。即使根据新古典边际方法,林毅夫的“新结构经济学”也显示出主体的缺位与时间维的缺失。知识经济时代的边际效率规律与工业经济时代的边际效率规律有不同的内容与表现形式。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的边际效率规律以平均利润率为参照,那么知识经济时代的边际效率规律往往是以常态化的超额利润率为目标。如果说,平均利润率建立在“要素禀赋”、“比较优势”之上,那么,超额利润率只能靠整体创新——知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其中知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是有机整体,认为仅仅靠技术创新就能提高产品附加值是不现实的。整体创新靠什么?靠人的主体性,靠国民创新体系,而不是靠比较优势!由整体创新产生的、常态化的超额利润率虽然也符合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的行为取向,然而却是一般均衡论无法解释、新古典经济学无法兼容的。所以,即使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企业要获取最大化利润也不一定非要靠“要素禀赋”、“比较优势”;企业获取利润最大化的边际主义原理也必须在主客体对称的经济学范式框架中才能得到充分展开。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企业靠“要素禀赋”、“比较优势”获得平均利润使发展中国家只能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一步步爬行,那么靠整体创新使企业获取超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就能获得超速发展。因此,即使按照林毅夫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也不是靠“比较优势”获取平均利润的资本积累,而是靠整体创新获取的超额利润。林毅夫根据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认为发展中国家只能靠“要素禀赋”、“比较优势”逐步积累资本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一步步爬行,说明其观念仍然停留在工业经济时期,他的新古典经济学方法无法与时俱进对知识经济和传统经济作出统一说明。这说明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历史局限性,说明了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基础上的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的历史局限性,说明了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基础上无法建立真正科学的结构经济学。
本文摘自陈世清著《超越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一书(80万字),该书已先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数字出版。纸质版稍后。
http://mm.10086.cn/1007/300002771578.html?p=&fw=000552&o=a
有感于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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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10:32 | by admin ]
2013/07/17 10:32 | by admin ]
只有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才是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
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而不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语即出,舆论哗然,网上一片骂声,以致该法学教授发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网友们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无知”网友们都是草根水平,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夏虫不可以语冰”所以“道不同不相与为谋”。而我的看法恰恰相反:网友的吐槽是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是不理性的,而不理性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形而上学层面——本质层面的深层次思考。
1、不符合法律,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的身份地位年龄以及是否处女无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的危害可以因人而异,那么侵犯任何人权的危害都可以因人不同,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身份”高低办案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法制基础。
2、不符合逻辑。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那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长的妇女比强奸年轻妇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进一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龄较大的处女比强奸年龄较小的处女危害性小、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性小、强奸长得丑的女人比强奸长得漂亮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少的女人比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多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性欲比较强的女人比强奸性欲比较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不在谈恋爱的女人比强奸正在谈恋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老公阳痿的妇女比强奸老公阳刚的妇女危害性小……法院对强奸案量刑时要根据被害者是否处女、年龄大小、婚否、有无家庭、身体健康如何、生命来日长短、长得是否漂亮、性欲强弱、是否正在谈恋爱、老公性功能是否正常、被强奸时有没有产生快感等等来评估。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
3、不符合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机会更多,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评断可以成立,那么社会上将会有更多的强奸行为发生。从发生学与概率论的意义上,应该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4、司法实践不可操作。跟被强奸的对象类型挂钩的强奸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只能主观评估,这会为主观办案留下无限的空间。同时,受害者的身份无法证明。“陪酒女”不是官方正式认可的称呼或对某种人身份、职业的界定,更不是法律用语,把“陪酒女”这样的民间明显带有歧视色彩的俗称定格为法律上有据可查、判案有据的身份界定,本身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据,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法官都不会把“陪酒女”这三个字写进判决书。即使对“妓女”(现在正式的称呼叫“失足妇女”)的处罚,也不过仅仅是根据她的卖淫行为,而不是根据她的妓女身份。所以根据受害者的身份评估强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就依法办案而言无法操作。司法上确有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大小量刑,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根据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通过证据来证明或推断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根据对象的“身份”证明推断的“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论断在“证据法”上的要害在于:用当事人的身份和可能的行为方式代替证据来证明推断客观事实,这对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身份”是个莫大的讽刺。
针对网友质疑,该清华法学教授在其微博中把“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一句改成“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报》)我搞不明白“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和“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这两句话表面上看是两个命题,实际上这两个命题完全等价,所以这两句话实际上只是同一命题的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式——一个是从正面、一个是从反面来表述同一个命题,都是从人的身份来推论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只不过从正反两方面表述同一个命题会起到强化命题效果的作用,因此这种修改只能给人一种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不能区别命题和语言表达式,搞文字游戏,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在网友潮水般的质疑面前语无伦次、手足无措、左支右绌、捉襟见肘、进退失据,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说什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并不是像他自己所说的是“法学专家”理性的结晶,网友们不理解这句话是因为网友们不理性,或网友们的水平、理性程度不如他,而是由于他自己缺乏对法学的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对法律后面的法理理性认知的结果。什么是理性?理性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就是平等,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人格平等。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出身、身份不同和职业歧视导致的司法不公,不然就不会有人脱口而出“我爸是李刚”、“我爸是xxx”,该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很大程度上也是司法现实的反映和他本人潜意识的流露,但作为法学教授,其司法理性应该建立在司法“应然”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司法“实然”的基础上。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通过对法理的研究和言传身教,带动自己的学生把法学理性从理论理性转变为实践理性,把实践应然转变为实践实然,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如果随波逐流,“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把现有司法不健全的实然当应然大言不惭地予以推广,还要你法学教授干什么?从司法“应然”的理性层面来看,无论是评估强奸对受害者个人的危害程度还是评估强奸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节,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无关。抛开具体情节和体现具体情节的证据,仅仅根据特定对象、特定身份对结果进行推断并进行“危害性小”、“危害性大”的量化推导,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非理性思维,这种非理性思维是实行教育产业化政策以来整个学界流行的浮躁的形而下、“GDP思维”的产物。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形而上学层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考才是该学科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包括任何一门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惩罚是直接的,也是即时的;相比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草根网友们总体上的理性层次要比该教授高得多。网友们的吐槽虽然语言不雅乃至爆粗,充满暴戾之气,看起来很不理性,但却是对司法“应然”、法学教授“应然”的朴实的理性诉求。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可以看到:这种排山倒海般骂人用语五花八门冷嘲热讽无奇不有各种帖子光怪陆离口吐狂言出言不逊污言秽语不堪入目表面不理性实际理性的网络民意诉求可以说是给这位衣冠楚楚道貌岸然温文尔雅风度翩翩咬文嚼字出口不凡一表人才高高在上看起来理性实际不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法理”——法学“真理”、司法“理性”课。实践证明: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实践还证明:网络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而不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语即出,舆论哗然,网上一片骂声,以致该法学教授发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网友们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无知”网友们都是草根水平,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夏虫不可以语冰”所以“道不同不相与为谋”。而我的看法恰恰相反:网友的吐槽是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是不理性的,而不理性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形而上学层面——本质层面的深层次思考。
1、不符合法律,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的身份地位年龄以及是否处女无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的危害可以因人而异,那么侵犯任何人权的危害都可以因人不同,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身份”高低办案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法制基础。
2、不符合逻辑。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那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长的妇女比强奸年轻妇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进一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龄较大的处女比强奸年龄较小的处女危害性小、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性小、强奸长得丑的女人比强奸长得漂亮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少的女人比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多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性欲比较强的女人比强奸性欲比较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不在谈恋爱的女人比强奸正在谈恋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老公阳痿的妇女比强奸老公阳刚的妇女危害性小……法院对强奸案量刑时要根据被害者是否处女、年龄大小、婚否、有无家庭、身体健康如何、生命来日长短、长得是否漂亮、性欲强弱、是否正在谈恋爱、老公性功能是否正常、被强奸时有没有产生快感等等来评估。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
3、不符合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机会更多,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评断可以成立,那么社会上将会有更多的强奸行为发生。从发生学与概率论的意义上,应该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4、司法实践不可操作。跟被强奸的对象类型挂钩的强奸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只能主观评估,这会为主观办案留下无限的空间。同时,受害者的身份无法证明。“陪酒女”不是官方正式认可的称呼或对某种人身份、职业的界定,更不是法律用语,把“陪酒女”这样的民间明显带有歧视色彩的俗称定格为法律上有据可查、判案有据的身份界定,本身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据,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法官都不会把“陪酒女”这三个字写进判决书。即使对“妓女”(现在正式的称呼叫“失足妇女”)的处罚,也不过仅仅是根据她的卖淫行为,而不是根据她的妓女身份。所以根据受害者的身份评估强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就依法办案而言无法操作。司法上确有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大小量刑,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根据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通过证据来证明或推断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根据对象的“身份”证明推断的“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论断在“证据法”上的要害在于:用当事人的身份和可能的行为方式代替证据来证明推断客观事实,这对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身份”是个莫大的讽刺。
针对网友质疑,该清华法学教授在其微博中把“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一句改成“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报》)我搞不明白“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和“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这两句话表面上看是两个命题,实际上这两个命题完全等价,所以这两句话实际上只是同一命题的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式——一个是从正面、一个是从反面来表述同一个命题,都是从人的身份来推论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只不过从正反两方面表述同一个命题会起到强化命题效果的作用,因此这种修改只能给人一种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不能区别命题和语言表达式,搞文字游戏,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在网友潮水般的质疑面前语无伦次、手足无措、左支右绌、捉襟见肘、进退失据,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说什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并不是像他自己所说的是“法学专家”理性的结晶,网友们不理解这句话是因为网友们不理性,或网友们的水平、理性程度不如他,而是由于他自己缺乏对法学的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对法律后面的法理理性认知的结果。什么是理性?理性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就是平等,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人格平等。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出身、身份不同和职业歧视导致的司法不公,不然就不会有人脱口而出“我爸是李刚”、“我爸是xxx”,该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很大程度上也是司法现实的反映和他本人潜意识的流露,但作为法学教授,其司法理性应该建立在司法“应然”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司法“实然”的基础上。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通过对法理的研究和言传身教,带动自己的学生把法学理性从理论理性转变为实践理性,把实践应然转变为实践实然,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如果随波逐流,“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把现有司法不健全的实然当应然大言不惭地予以推广,还要你法学教授干什么?从司法“应然”的理性层面来看,无论是评估强奸对受害者个人的危害程度还是评估强奸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节,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无关。抛开具体情节和体现具体情节的证据,仅仅根据特定对象、特定身份对结果进行推断并进行“危害性小”、“危害性大”的量化推导,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非理性思维,这种非理性思维是实行教育产业化政策以来整个学界流行的浮躁的形而下、“GDP思维”的产物。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形而上学层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考才是该学科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包括任何一门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惩罚是直接的,也是即时的;相比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草根网友们总体上的理性层次要比该教授高得多。网友们的吐槽虽然语言不雅乃至爆粗,充满暴戾之气,看起来很不理性,但却是对司法“应然”、法学教授“应然”的朴实的理性诉求。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可以看到:这种排山倒海般骂人用语五花八门冷嘲热讽无奇不有各种帖子光怪陆离口吐狂言出言不逊污言秽语不堪入目表面不理性实际理性的网络民意诉求可以说是给这位衣冠楚楚道貌岸然温文尔雅风度翩翩咬文嚼字出口不凡一表人才高高在上看起来理性实际不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法理”——法学“真理”、司法“理性”课。实践证明: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实践还证明:网络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