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平—公正(十五)为什么要红头文件?——区分正式组织行为和非正式组织行为的标志
任何有法律、行政效力的政府行为都是正式组织行为,任何正式组织行为都有盖单位公章的红头文件;任何没有盖单位公章不属于红头文件的内部通知都是非正式组织行为,非正式组织行为本质上都是个人行为,以政府、单位名义作出的个人行为均属于违法,没有法律、行政效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主体个人承担。
既然广电总局不承认有“封杀”(即禁止今后出演影视剧,已经出演的必须停播停演作品下架)郑爽的红头文件,那么谁造成郑爽“事实封杀”、“社死”,谁就要承担郑爽事实封杀、“社死”的全部责任。
热衷于搞非正式组织行为,既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标志,也是催生既得利益集团的机制。倒逼式改革,就是要铲除非正式组织行为——拍肩膀、打电话、发内部通知、利用个人职务影响力通过关系网运行、催化公权力私用的机制。
公开—公平—公正(十四)必须严格区分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
不要把隐藏在政府中的既得利益集团和政府划等号。既得利益集团善于搞潜规则暗箱操作,滥用职权滥用话语权以言代法以言代政,进行话语权不当竞争以垄断、掠夺社会资源,不管职务多高打什么旗号私下搞什么内部通知进行“实际封杀”力图使郑爽“社死”都是非正式组织行为,和依法行政属于正式组织行为的政府行为有本质区别,所以不要把既得利益集团的所作所为和政府行为划等号,也不要把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划等号。要严防严控既得利益集团阴谋得逞利益归自己,阴谋破产甩锅给政府的做法,紧紧盯着既得利益集团,不给既得利益集团让政府为他们违法行为买单的机会。
公开—公平—公正(十三)必须严格区分法律责任主体
不要把公共话语权机构和它背后的业务主管部门划等号,更不要把公共话语权机构和“政府”“国家”“中央”划等号。
现有涉事两家公共话语权机构(即所谓的“官媒”)虽然承担公共话语权职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本身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必须独立承担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它们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它们背后的业务主管部门无关,和“政府”“国家”“中央”无关。
如果公共话语权机构(即所谓的“官媒”)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那么由背后的主管部门负法律责任。
公开—公平—公正(十二)请具有做人基本素质、有资格成为人类成员、成为人类一分子的人明确回答:
“7个月了,打又打不掉,烦死了”这句话有什么道德问题?
公开—公平—公正(十一)请接受过十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回答:
送养和弃养能不能划等号?欲送养和欲弃养能不能划等号?欲送养和弃养能不能划等号?把送养和弃养划等号,欲送养和欲弃养划等号,然后把欲送养和弃养划等号,作这样的逻辑推理,道德底线在哪里?用这样的逻辑推理,进行道德评判,判定为“劣迹艺人”,道德底线在哪里?
公开—公平—公正(十)请接受过十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回答:
把“欲终止妊娠”和“欲弃养”划等号,“欲弃养”和“弃养”划等号,然后把“欲终止妊娠”和“弃养”划等号,这是什么逻辑?作这样的逻辑推理,道德底线在哪里?用这样的逻辑推理,进行道德评判,判定为“劣迹艺人”,道德底线在哪里?
公开—公平—公正(九)请接受过十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回答:
为什么“欲终止妊娠”就是私德有亏?
公开—公平—公正(八)请学过中学逻辑的人回答:
1、“7个月了,打又打不掉,烦死了”这个命题能不能推出“欲弃养”的逻辑结论?
2、“欲弃养”这个命题能不能推出“弃养”的逻辑结论?
3、“7个月了,打又打不掉,烦死了”这个命题能不能推出“弃养”的逻辑结论?
公开—公平—公正(七)请学过小学语文的人回答:
“7个月了,打又打不掉,烦死了”这句话本义是什么?是“欲终止妊娠”,还是“欲弃养”?
公开—公平—公正(六)请学过小学语文的人回答:
1、“7个月了,打又打不掉,烦死了”这句话语义是什么?是“欲弃养”吗?
2、“7个月了,打又打不掉,烦死了”这句话语义是什么?是“弃养”吗?
3、“欲弃养”和“弃养”是同义词吗?
公开—公平—公正(五)郑爽为什么要走司法途径?
走司法途径可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化复杂为简单,避弯路走直路,从假象到真相,从现象到本质,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取得最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精彩绝伦的法庭辩论可以给人审美愉悦感,让广大吃瓜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最好的法治教育,提高法治素质。
谁说郑爽的舞台仅仅在银屏?郑爽真正的舞台在法庭!
公开—公平--公正(四)郑爽事件中,我带的是什么节奏?
郑爽事件中,我带的是法治中国的节奏,是法治中国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从每个人开始、从每件事开始的节奏,是法治文化建设的节奏,是提高公民法治素质的节奏,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节奏!
公开—公平—公正(三)
对于郑爽事件网友和本博主已经理论上讲清楚的问题,还在一直重复问题,反复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甚至试图霸屏的,本博主只好对其禁言。
陈世清:公开—公平—公正(二)
根据信息控制论,把一切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对付一切阴谋诡计的最好办法,也是把其公之于众。
刚才有称郑爽粉丝为“邪教粉”的人断定本人走的法律程序100%不了了之,并举了几个案例如北京牌照违背宪法案、毕福剑案证明他的观点,还自信满满宣称几个月后看结果。
他的自信是藐视、亵渎中国法律,还是确有依据?如果确有依据,依据是什么?公开讨论。
陈世清:公开—公平—公正(一)
好像我也经常不能点赞,或点赞后很快就消失了。不知道为什么。
陈世清:什么是私德?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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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17:45 | by admin ]
2021/04/15 17:45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私德?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三十)
私德,即一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自觉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品质。私德有两个本质特征:1、自觉性,即使在别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情况下,仍然不损害别人的正当利益。2、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私德的最高境界就是“慎独”,即在没有任何人在场、“私下”行为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道德,狭义上就是私德;所谓公德,本质上是私德的表现和展开。
规范化的医疗代孕,是人类利用高科技技术,通过互助合作进行自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人类社会生态健康状态使人类健康发展的措施,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正当利益,所以规范化的医疗代孕谈不上私德有亏。不能把那些不规范的代孕造成的社会道德——公德私德问题强加到规范化的医疗代孕头上然后横加指责。郑爽美国代孕属于规范化的医疗代孕,所以不存在私德有亏问题。
在发现对方出轨时,探讨终止妊娠的可能性,是对后代负责,恰恰是道德的表现,也不存在私德有亏的问题。把探讨终止妊娠的可能性和意欲弃养划等号,把意欲弃养和弃养划等号,通过编造事实制造虚幻的道德话题与假想的道德问题,使自己得以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争夺话语权与其他资源,是真正的损人利己,私德有亏。
陈世清:什么是大健康?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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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9:54 | by admin ]
2021/04/15 09:54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大健康?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九)
大健康 大健康概念指的是人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统一,个人健康与社会、人类健康的统一。人的生理健康与心灵健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的身心健康由多种因素决定,除了身体因素,还有自然、社会、精神因素。人的健康是自然和社会协调发展、整个人类健康发展的“全息元”。大健康就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使自然、社会、经济发展与人的幸福有机统一的人类社会生态健康状态。
由于有大量人群因为种种原因不孕不育,急需通过代孕实现血脉延伸、家庭稳定、家族繁荣。医疗代孕,是人类利用高科技技术,通过互助合作进行自身资源优化配置,使人类健康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生态健康状态的措施之一,属于大健康范畴,其合法化是五位一体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陈世清:什么是政府宏观调控?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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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21:25 | by admin ]
2021/04/14 21:25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政府宏观调控?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八)
政府宏观调控 政府宏观调控也叫国家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或国家宏观调控是以政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政府宏观调控是系统工程。对称型反周期调控,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本质;制定对称型产业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核心;财政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途径。政府宏观调控是小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到知识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常态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政府宏观调控不同于政府干预经济,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政府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制定对称型产业政策来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宏观调控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宏观调控是宏观经济行为,是“抓大放小”、“放-管-服”、宏观有序微观搞活的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干预经济是宏观经济微观化、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把政府当做企业来运转的行为。连演员的性格、演艺特征都要管,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范畴,而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范畴。政府干预经济,宏观经济微观化,极易产生官商勾结与权力寻租。所以不要把连演员的性格、演艺特征都要管看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陈世清:评广电时评“代孕弃养者,德不优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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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3:30 | by admin ]
2021/04/14 13:30 | by admin ]
陈世清:评广电时评“代孕弃养者,德不优法不容”
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
——与法不合,概念模糊。与法不合,包括不合法、非法、违法、犯法几层含义,到底是哪一种?如果仅仅是不合法,不涉及非法、违法、犯法,有什么好说的?不是说好了公民法无禁止即可行吗?不合法怎么了?合理不合法的事情多了去,你都要管,能管得过来吗?那就由你来立法、由你来司法、由你来行政好了。
有违社会主义公德。
——与法不合,如果属于合理不合法,怎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了?合理不合法和有违社会主义公德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说说看?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
——我国那一条法律法规政策行政文件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
代孕、弃养更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代孕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
弃养是哪里听说的?有事实根据吗?怀孕7个月“打又打不掉,烦死了”是想终止妊娠,还是想弃养?怀孕7个月“打又打不掉,烦死了”想终止妊娠,对方出轨在先,事出有因,怎么就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了?先把意欲终止妊娠和弃养划等号,然后把弃养和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划等号,这样的逻辑推理,意欲何为,道德底线何在?
规避法律,境外代孕,又意欲弃养。
——既然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境外代孕不是违法、犯法了吗?怎么又变成规避法律了?意欲终止妊娠和意欲弃养能划等号?意欲弃养和事实弃养能划等号?意欲终止妊娠和弃养能划等号?
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
——如果“这样的演员”评价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都不成立,私德有亏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是明确的,严格的。
——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能不能拿出来看下?
我们不会为丑闻劣迹者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和平台。
——这就是引起网络狂欢的“封杀”、“社死”?“封杀”、“社死”的法律法规政策行政文件依据是什么?
“代孕弃养者,德不优法不容”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行政依据是什么?
附:代孕弃养者,德不优法不容 钟新平
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关演员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在很短的时间内,微博话题#中央政法委评郑爽代孕弃养##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登上热搜榜。
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代孕、弃养更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规避法律,境外代孕,又意欲弃养,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演艺人员私德有亏,无论作品如何,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不会积极正面。
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演艺人员尤其是知名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应当自觉践行行业自律准则,严格律己修身,严私德,讲大德,守公德。
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是明确的,严格的。广大人民群众不愿意、不接受、也不允许丑闻劣迹者污染我们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我们不会为丑闻劣迹者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和平台,一如既往,坚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荧屏声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