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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邓玉娇事件的背景是性产业化的“暗流汹涌”,那么大量假冒伪劣药品和医患事故发生的背景则是医疗产业化的“一江春水”。而无论是性产业化还是医疗产业化,其始作俑者都是新自由经济学家和他们自鸣得意的价格经济学、GDP增长观。正好像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提出“一切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我们可爱的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一切领域归GDP”的口号。
    一切领域归GDP的基础,就是把一切领域都拿去产业化。张五常在“鼓励市场专业分化是中国医改的主要出路”一文中把医疗专业分工和“市场化”(实质就是“价格化”)结合起来,就是从微观机制上彻底实现中国医疗的产业化。这是他新自由经济学、价格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思想本质的必然表现。
    医疗产业化和性产业化一样,虽然都是GDP增长的可观的数据源,然而都会导致GDP异化。
    什么是GDP异化?
    靠减少耕地、环境污染、口袋经济,百姓生命、健康、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代价来换取GDP数字增长,为官员提高政绩往上爬提供台阶打基础,就是GDP异化;GDP提高并没有同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相反却总体上降低人民生活水平,就是GDP异化。GDP异化,就是为了GDP数字增长而把社会所有领域都拿去“产业化”,以致造成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崩溃,使社会法制缺失、诚信丧失,坑蒙拐骗横行、假冒伪劣充斥。GDP异化,就是口袋GDP、污染GDP、腐败GDP、愚民GDP、风气败坏GDP、侵犯人权GDP。这样的GDP本来就不是什么改革的成果,当然也就谈不上为人民所分享。
    所谓“GDP异化”,就是GDP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背离、财富增加与人的幸福的对立。
    出卖耕地,是在社会财富不增反减的情况下增加GDP;房地产泡沫、股市泡沫、币市泡沫、汇市泡沫,是在个人财富不增反减的情况下增加GDP。“GDP异化”还包括资源滥采乱挖使大量资源荒废对资源开发的异化,教育产业化演变成文凭产业化、学历泡沫化、学术行政化及其对国民整体素质、国民创新能力、国民创新体系的异化,营养品保健品内含有毒元素对国民健康的异化,司法部门也搞产业化为 “创收”而造成系统腐败、系列“窝案”对社会公正保障体系的异化,等等。
    由于医患之间、药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疗产业化必然造成无病要养、小病大养、假冒伪劣药品横行的局面,造成个人财富不增反减的情况下增加GDP,甚至使医疗成为压在低收入者头上的一座大山,使不少人因看不起病而延误医治。医疗本来是治病的,因为被“产业化”后,医院、医生、医药使人没病变成有病、小病变成大病,从而造成医院、医生、医药异化。事实证明:医疗只能作为社会福利的公共品而由政府支出,其只能靠社会价值机制来调节而不能靠价格机制来调节。医疗只能在绿色GDP中实现“产业化”,而不能在价格GDP中实现产业化。在价格GDP中实现医疗产业化只能造成医疗异化、GDP异化。
    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出现性 “交易”、“服务”字眼、刻意淡化此事件背后的非法性商业营运背景、把流氓逼良为娼按一般治安事件处理的态度,可以看出这些人内心里的性产业化、性交易合法化的“春潮涌动”。在他们看来,似乎性产业化指日可待、性交易合法化信手拈来。而邓玉娇,只不过是一个不识时务、不知好歹、不食人间烟火、抱持早已过时的观念不放的时代落伍者。这样的心态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与实践基础。这个理论背景就是新自由主义、唯科学主义经济学的GDP增长观,实践基础就是GDP异化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什么是GDP异化?
    所谓“GDP异化”,就是GDP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背离、财富增加与人的幸福的对立。
    “GDP异化”的根源是指导思想错误与政策腐败——以价格为核心机制,市场化演变成一切向钱看;以货币GDP为“发展”目标却无相应的配套措施。异化的结果是货币GDP与绿色GDP、社会GDP冲突,GDP增长与社会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冲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某些人极力鼓吹的性产业化、性交易合法化只是一系列GDP异化的必然结果。如果有人妄图通过邓玉娇事件的处理为性产业化张目开路时,GDP就完全异化为科学发展观的反面。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理性有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道德理性高于经济理性,道德理性是经济理性的扬弃,是经济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理性不是现代人的标志,现代人以道德理性为自己的本质特征。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法律有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不但民法以诚信为最高原则,道德也是刑法的前提。不同的道德观念,决定了不同的司法实践、不同的判决结果。离开道德观念的所谓纯粹“客观公正”的、完全独立的司法并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往往体现了道德诉求,舆论监督往往体现了对司法的道德监督。“全民法官”固然不能代替法院的法官,但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就是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本来固有的内在联系。法律的主体性还表现在法官有主体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机器人;法官的判断能力不但对案子的判决结果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且表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法官的道德空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说要更加“理性”对待邓玉娇案子的审理。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不知这里的“理性”是经济人层面的,还是道德人层面的?不同层面的“理性”将得出相反的结果。由于邓玉娇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典型性,所以我希望主审邓玉娇案子的法官是个更具有道德理性的“道德人”,而不是一个更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
    用“道德人”代替“经济人”,用道德理性代替经济理性,用孔子所揭示的义利统一的规律作为我们的指导,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优势来迎接加入经济全球化以后“与狼共舞”的挑战。这是“邓玉娇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也是“邓玉娇事件”深刻的社会意义。

    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凝固。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
    世界是一面镜子。你认为世界是怎样的一个世界,取决于你用什么样的眼光看世界;你用什么样的眼光看世界,取决于你是怎样一个人。
    对邓玉娇事件也是这样——怎样看待邓玉娇事件,取决于你是“经济人”还是“道德人”。
    如果你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心目中的“经济人”,你就会在潜意识中把买淫卖淫合法化作为看待此事件的预设前提,认为买卖双方公平自愿,既使有推搡行为甚至强买强卖也不应该拔刀杀人,这只不过是一起因正常“交易纠纷”、生意场上谈判不成双方出言不逊产生口角动作粗辱脾气暴躁引起的再普通不过的行凶杀人案件,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议论纷纷。相反,如果你是一个“道德人”,你就会认为逼迫卖淫本身即为非法,为逼迫卖淫语言羞辱行为出轨即为严重侵犯人格,对邓玉娇当时的遭遇感同深受,为其“遭受羞辱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壮举同情与喝彩。如果你是“经济人”,你就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防卫才算正当;如果你是一个“道德人”,你就会认为“生命诚可贵,人格价更高”,在人格受到侮辱时进行“防卫”决不“过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不同价值观,决定了对邓玉娇事件性质的截然不同的看法,对邓玉娇防卫是过当还是正当的截然不同的看法。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利己主义的“理性人——经济人”假设,以及市场的“完全竞争——人与人是狼”的假设,都是微观经济、小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特定的历史背景,引申出特定的人性定位、特定的经济学出发点。到了经济宏观化时代,“经济人”必须被扩展为“道德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必定取代纯粹的金钱关系、竞争关系,“蓝海战略”必定取代“丛林法则”。知识经济也即双赢经济;知识的可再生性,使双赢合作成为合作的主导模式,义利不但应当统一,而且可以统一;富贵与道德同时兼备也不再是一个神话,“德财兼备”、鱼和熊掌兼而得之,不是田园诗般的浪漫幻想,而是发达国家每日每时发生的管理实践。世界首富比尔•盖兹由企业家转为慈善家的过程,典型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只是滞后的经济学并未从理论上加以总结而已。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让市场经济与孔孟之道相互碰撞、“经济人”转变为“道德人”应该有现实的可能。 市场经济的规范性,就是通过对“经济人”这一概念的重新定位,实现经济学、管理学的重新定位,在把人看成“道德人”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学、管理学范式的转换,使经济成为幸福的经济、人成为幸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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