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邓玉娇事件(五):和谐是什么
[
2009/05/29 15:34 | by admin ]

在邓玉娇事件中,不少媒体与个人博客频频出现“和谐”二字,用来形容地方政府把“和谐”作为掩盖矛盾、掩盖真相的工具和手段。在这些地方使用的“和谐”成了贬义词。“和谐”成为贬义词是和谐的异化。所以有必要对和谐的本义作一番探讨。
我认为,和谐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和谐是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和谐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谐是民主与法制的统一。社会什么时候做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什么时候社会就和谐;社会什么时候做不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什么时候社会就充满不安定的因素。因为没有上述统一,就没有主客体、相对主体和相对客体的平衡,就没有主体的身心平衡。“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是因为分配不公而造成的心态失衡。人的心态失衡,就要发泄。所以“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而所谓公平出效益,也就是对称出效益。
因此,正反面都告诉我们,和谐不是掩盖矛盾、一团和气,“安定团结”、“稳定压倒一切”。和谐的本质是对称,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贡献和索取的对称、民主与法制的对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对称。只要能对称,改革也会带来和谐,因为它是实现不和谐向和谐转化、虚假的和谐向真正的和谐转化的必经途径。也只有对称,才能做到长久的和谐。不对称的“和谐”,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现的“和谐”,是虚假的“和谐”,必定不能长久。是对称决定和谐,而不是和谐决定对称。
作为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对称给人带来愉悦的和谐是一种真,而不是一种假;是一种善,而不是一种恶;是一种美,而不是一种丑;“和谐”是可以给人带来真善美享受的褒义词而不是被人拿来讽刺挖苦的贬义词。
在邓玉娇事件中,“和谐”要成为褒义词而不是贬义词,就应该是“真相”与事实的对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对称,立法(法律条文)、司法(执法)、行政(政府部门行为)的对称,“依法处理”的方向和方法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对称,案件处理结果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对称,法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对称。
。
我认为,和谐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和谐是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和谐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谐是民主与法制的统一。社会什么时候做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什么时候社会就和谐;社会什么时候做不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什么时候社会就充满不安定的因素。因为没有上述统一,就没有主客体、相对主体和相对客体的平衡,就没有主体的身心平衡。“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是因为分配不公而造成的心态失衡。人的心态失衡,就要发泄。所以“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而所谓公平出效益,也就是对称出效益。
因此,正反面都告诉我们,和谐不是掩盖矛盾、一团和气,“安定团结”、“稳定压倒一切”。和谐的本质是对称,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贡献和索取的对称、民主与法制的对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对称。只要能对称,改革也会带来和谐,因为它是实现不和谐向和谐转化、虚假的和谐向真正的和谐转化的必经途径。也只有对称,才能做到长久的和谐。不对称的“和谐”,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现的“和谐”,是虚假的“和谐”,必定不能长久。是对称决定和谐,而不是和谐决定对称。
作为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对称给人带来愉悦的和谐是一种真,而不是一种假;是一种善,而不是一种恶;是一种美,而不是一种丑;“和谐”是可以给人带来真善美享受的褒义词而不是被人拿来讽刺挖苦的贬义词。
在邓玉娇事件中,“和谐”要成为褒义词而不是贬义词,就应该是“真相”与事实的对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对称,立法(法律条文)、司法(执法)、行政(政府部门行为)的对称,“依法处理”的方向和方法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对称,案件处理结果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对称,法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对称。
。
透视邓玉娇事件(四):人民之所以喜欢邓玉娇
[
2009/05/28 13:40 | by admin ]

人民之所以喜欢邓玉娇,是因为烈女邓玉娇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气概在整个社会信仰危机中,给人们压抑已久的求真求善求美的潜意识提供一个尽情发泄的通道,烈女邓玉娇顺势而为成为人们心中的偶像。邓玉娇应该成为改革开放的风云人物。广大人民大众是借肯定邓玉娇来肯定自己,也是广大人民大众对官本位、潜规则、社会不公不平等不自由现象的自发的抗议。人民并不仇富;人们仇得是不平等,恨的是分配不公、官商勾结、权贵经济。这说明价值而非价格,是人们的追求目标;平等而非金钱,是社会的核心价值。
透视邓玉娇事件(三): 从“衙富民穷”到“官富民穷”
[
2009/05/28 08:34 | by admin ]

民女邓玉娇作为良家女子被生活所迫,不得不到娱乐城当修脚工,在娱乐城花天酒地、公款消费的地方政府官员邓贵大等人逼迫其卖淫不从,邓贵大不但用一叠钱抽打邓玉娇,而且扬言“要拉一车钱”来把邓玉娇压死。这就使官富民穷问题典型地摆到了全国人民面前。
两极分化的根源在于分配不公,分配不公的根源在于权力寻租——政府权力寻租与官员权力寻租。后者形成权贵经济,权贵经济加剧两极分化。中国最大的分配不公是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分配不公。政府和老百姓分配不公的结果是“衙富民穷”。
政府权力寻租就是地方政府利用自身对当地自然资源、行政资源、土政策资源的垄断,谋取当地政府的垄断利益,造成的将是“衙富民穷”。贫困县建豪华政府办公大楼、为党政干部批建别墅区,政府官员以公关为名天天灯红酒绿、左搂右抱,以致“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动”等现象,说明必须把政府权力寻租和“衙富民穷”问题摆上理论议事日程。
目前最大的政府权力寻租是“GDP寻租”,即地方政府为了制造GDP政绩而利用行政权力大搞口袋经济学,以设置关卡、增加税费、环境污染、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当地老百姓总体生活水平下降为代价,换取GDP 数字与官员政绩提高;最大的“衙富民穷”是地方政府通过诸如城市户口身份和买房挂钩等手段,把自然资源行政垄断与政策资源行政垄断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高价卖房来高价卖地,通过高价卖地来使老百姓的储蓄转变成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官员的灰色收入。各地政府之所以热衷房地产业,把其极力鼓吹成支柱产业,就因为房地产业是地方财政收入与政府GDP政绩的最大租源。
官商勾结的合法途径是政商勾结,“衙富民穷”的落脚点是“官富民穷”;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搞“衙富民穷”,最终目的也正在于“官富民穷”。所以把权力寻租仅仅定位于官员个人权力寻租是不够的,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应该说,政府权力寻租比官员个人权力寻租更根本,也更隐蔽。
两极分化的根源在于分配不公,分配不公的根源在于权力寻租——政府权力寻租与官员权力寻租。后者形成权贵经济,权贵经济加剧两极分化。中国最大的分配不公是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分配不公。政府和老百姓分配不公的结果是“衙富民穷”。
政府权力寻租就是地方政府利用自身对当地自然资源、行政资源、土政策资源的垄断,谋取当地政府的垄断利益,造成的将是“衙富民穷”。贫困县建豪华政府办公大楼、为党政干部批建别墅区,政府官员以公关为名天天灯红酒绿、左搂右抱,以致“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动”等现象,说明必须把政府权力寻租和“衙富民穷”问题摆上理论议事日程。
目前最大的政府权力寻租是“GDP寻租”,即地方政府为了制造GDP政绩而利用行政权力大搞口袋经济学,以设置关卡、增加税费、环境污染、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当地老百姓总体生活水平下降为代价,换取GDP 数字与官员政绩提高;最大的“衙富民穷”是地方政府通过诸如城市户口身份和买房挂钩等手段,把自然资源行政垄断与政策资源行政垄断相结合,鼓励和支持高价卖房来高价卖地,通过高价卖地来使老百姓的储蓄转变成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官员的灰色收入。各地政府之所以热衷房地产业,把其极力鼓吹成支柱产业,就因为房地产业是地方财政收入与政府GDP政绩的最大租源。
官商勾结的合法途径是政商勾结,“衙富民穷”的落脚点是“官富民穷”;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搞“衙富民穷”,最终目的也正在于“官富民穷”。所以把权力寻租仅仅定位于官员个人权力寻租是不够的,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应该说,政府权力寻租比官员个人权力寻租更根本,也更隐蔽。
异化的土地成本观——评茅于轼的土地成本观
[
2009/05/26 12:43 | by admin ]

茅于轼先生认为,“设保护耕地的红线是有成本的。有了红线就不能把耕地转换成城市建设用地,对城市建设是不利的。阻碍城市建设就是保护耕地红线的成本”。这是土地开发中的“外延成本观”。
用“外延成本观”来考察土地开发的成本,是土地成本观的异化。因为既然是土地“开发”的成本,那就应该是土地“开发”过程中所开支的成本,而不是占有土地所开支的成本。而茅先生的“保护耕地的红线是有成本的”中的成本、“阻碍城市建设就是保护耕地红线的成本”中的成本,则是占有土地、包括占有粮田的“成本”。这样的“成本”,同土地“开发”的“成本”之间,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有本质的不同。
由于土地可以卖钱,各地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提高GDP数字,争相出卖好地。这是造成我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根本原因。而大量的未开发土地,由于“开发”成本较大、售地价格不高,反而闲置、荒废,造成浪费。现在的所谓“房地产开发”,就是未开发的照样无人开发,已开发的重复开发、深度开发,把重复建设当开发。“开发”的结果不是使土地可再生,而是使土地被垄断;不是增加土地供应,而是反而减少土地供应。这种把良田拿去盖房子的败祖宗家产、断后代良仓的败家子行为却冠冕堂皇地贴上“开发”的标签,“开发”的结果是人为造成土地资源被垄断、土地资源枯竭、土地资源难以再生,是土地“开发”中的异化。
因此,消除土地“开发”中的异化,化解土地开发观中的悖论,不是靠取消保护耕地的红线,而是恰恰要靠保护耕地的红线。只有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才能使“开发”回归本义,从而减少土地开发的社会成本;如果规划得好,也能减少开发商的企业成本。
在这里,不是要不要土地“开发”中的成本的问题,而是由谁来支付成本的问题——如果是以“开发”为名占用耕地,那么就是社会、民族、我们的子孙后代成本最大化,开发商成本最小化,而政府利益最大化;如果是真正的、内涵地开发土地,那么就是开发商成本最大化,政府利益最小化,而社会、民族、我们的子孙后代利益最大化。
土地可再生与不可再生的辩证法,决定了土地开发中的辩证关系,也决定了只有辩证地看待土地开发中的成本,才能实现土地开发中社会成本最小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使土地成本观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
用“外延成本观”来考察土地开发的成本,是土地成本观的异化。因为既然是土地“开发”的成本,那就应该是土地“开发”过程中所开支的成本,而不是占有土地所开支的成本。而茅先生的“保护耕地的红线是有成本的”中的成本、“阻碍城市建设就是保护耕地红线的成本”中的成本,则是占有土地、包括占有粮田的“成本”。这样的“成本”,同土地“开发”的“成本”之间,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有本质的不同。
由于土地可以卖钱,各地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提高GDP数字,争相出卖好地。这是造成我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根本原因。而大量的未开发土地,由于“开发”成本较大、售地价格不高,反而闲置、荒废,造成浪费。现在的所谓“房地产开发”,就是未开发的照样无人开发,已开发的重复开发、深度开发,把重复建设当开发。“开发”的结果不是使土地可再生,而是使土地被垄断;不是增加土地供应,而是反而减少土地供应。这种把良田拿去盖房子的败祖宗家产、断后代良仓的败家子行为却冠冕堂皇地贴上“开发”的标签,“开发”的结果是人为造成土地资源被垄断、土地资源枯竭、土地资源难以再生,是土地“开发”中的异化。
因此,消除土地“开发”中的异化,化解土地开发观中的悖论,不是靠取消保护耕地的红线,而是恰恰要靠保护耕地的红线。只有坚守保护耕地的红线,才能使“开发”回归本义,从而减少土地开发的社会成本;如果规划得好,也能减少开发商的企业成本。
在这里,不是要不要土地“开发”中的成本的问题,而是由谁来支付成本的问题——如果是以“开发”为名占用耕地,那么就是社会、民族、我们的子孙后代成本最大化,开发商成本最小化,而政府利益最大化;如果是真正的、内涵地开发土地,那么就是开发商成本最大化,政府利益最小化,而社会、民族、我们的子孙后代利益最大化。
土地可再生与不可再生的辩证法,决定了土地开发中的辩证关系,也决定了只有辩证地看待土地开发中的成本,才能实现土地开发中社会成本最小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使土地成本观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
我国耕地保护的“红线”是价格经济学运用范围的警戒线—— 评茅于轼的“取消耕地红线论”
[
2009/05/25 22:03 | by admin ]

保护耕地是国家粮食危机防范体系的基础,粮食危机防范体系是国家经济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安全体系是国家民族主体性的必要保障。保护耕地是必要的。要把保护耕地的计划与计划经济区别开来。保护耕地的计划是对土地合理规划、集约使用、可再生使用前提下对耕地的最大限度的保护。市场经济不等于商品经济,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不等于完全靠价格调节市场。市场经济是立体经济,由宏观调控与微观自由两个层面组成。市场核心机制是价值机制而非价格机制。对于土地这样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政治安全的重要资源,更应该靠价值——国家内政外交、民族主体、社会稳定、经济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价值来调节而非眼前金钱价值——价格来调节。市场化改革不是自由化改革,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市场化改革而非自由化改革。市场化改革,宏观调控与微观自由是对称的。任何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转让的自由是充分的,但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经济,自由流转不是无序运转。限制土地使用的外延盲目无序扩张,可以促进土地使用的内涵再生性有序发展;只要合理规划、再生性开发,农村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的非行政垄断同保护耕地的行政措施之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互相促进。试图踩我国土地“红线”、挑战民族主体性基础与生存底线、让耕地完全由价格机制来调节并自由流转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当他们把市场原教旨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运用到中国土地问题上的时候,充分暴露了他们理论的荒谬性与有害性。我国耕地保护的“红线”,是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运用范围的警戒线,新自由主义者最好知耻而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