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法律、道德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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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20:02 | by admin ]

陈世清:法律、道德与科学
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凝固。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
世界是一面镜子。你认为世界是怎样的一个世界,取决于你用什么样的眼光看世界;你用什么样的眼光看世界,取决于你是怎样一个人。
对邓玉娇事件也是这样——怎样看待邓玉娇事件,取决于你是“经济人”还是“道德人”。
如果你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心目中的“经济人”,你就会在潜意识中把买淫卖淫合法化作为看待此事件的预设前提,认为买卖双方公平自愿,既使有推搡行为甚至强买强卖也不应该拔刀杀人,这只不过是一起因正常“交易纠纷”、生意场上谈判不成双方出言不逊产生口角动作粗辱脾气暴躁引起的再普通不过的行凶杀人案件,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议论纷纷。相反,如果你是一个“道德人”,你就会认为逼迫卖淫本身即为非法,为逼迫卖淫语言羞辱行为出轨即为严重侵犯人格,对邓玉娇当时的遭遇感同深受,为其“遭受羞辱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壮举同情与喝彩。如果你是“经济人”,你就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防卫才算正当;如果你是一个“道德人”,你就会认为“生命诚可贵,人格价更高”,在人格受到侮辱时进行“防卫”决不“过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不同价值观,决定了对邓玉娇事件性质的截然不同的看法,对邓玉娇防卫是过当还是正当的截然不同的看法。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利己主义的“理性人——经济人”假设,以及市场的“完全竞争——人与人是狼”的假设,都是微观经济、小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特定的历史背景,引申出特定的人性定位、特定的经济学出发点。到了经济宏观化时代,“经济人”必须被扩展为“道德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必定取代纯粹的金钱关系、竞争关系,“蓝海战略”必定取代“丛林法则”。知识经济也即双赢经济;知识的可再生性,使双赢合作成为合作的主导模式,义利不但应当统一,而且可以统一;富贵与道德同时兼备也不再是一个神话,“德财兼备”、鱼和熊掌兼而得之,不是田园诗般的浪漫幻想,而是发达国家每日每时发生的管理实践。世界首富比尔•盖兹由企业家转为慈善家的过程,典型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只是滞后的经济学并未从理论上加以总结而已。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让市场经济与孔孟之道相互碰撞、“经济人”转变为“道德人”应该有现实的可能。 市场经济的规范性,就是通过对“经济人”这一概念的重新定位,实现经济学、管理学的重新定位,在把人看成“道德人”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学、管理学范式的转换,使经济成为幸福的经济、人成为幸福的人。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理性有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道德理性高于经济理性,道德理性是经济理性的扬弃,是经济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理性不是现代人的标志,现代人以道德理性为自己的本质特征。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法律有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不但民法以诚信为最高原则,道德也是刑法的前提。不同的道德观念,决定了不同的司法实践、不同的判决结果。离开道德观念的所谓纯粹“客观公正”的、完全独立的司法并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往往体现了道德诉求,舆论监督往往体现了对司法的道德监督。“全民法官”固然不能代替法院的法官,但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就是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本来固有的内在联系。法律的主体性还表现在法官有主体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机器人;法官的判断能力不但对案子的判决结果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且表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法官的道德空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说要更加“理性”对待邓玉娇案子的审理。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不知这里的“理性”是经济人层面的,还是道德人层面的?不同层面的“理性”将得出相反的结果。由于邓玉娇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典型性,所以我希望主审邓玉娇案子的法官是个更具有道德理性的“道德人”,而不是一个更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
用“道德人”代替“经济人”,用道德理性代替经济理性,用孔子所揭示的义利统一的规律作为我们的指导,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优势来迎接加入经济全球化以后“与狼共舞”的挑战。这是“邓玉娇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也是“邓玉娇事件”深刻的社会意义。
世界是可知的,思辩性与实证性是对称的;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思维与存在是对称的,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物质与意识、天与人之间的同一是绝对的,差异、对立与斗争是相对的。经济主体活动和经济规律是统一的,经济学的主体性与科学性是统一的。对称哲学既是出世的形而上学,也是入世的道德哲学、实践哲学,外部世界的实在问题同人的存在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从具体经济科学到对称哲学,从对称哲学到具体经济科学的发展,是人类的、个人的、空间的、时间的、历史的、逻辑的过程,而不仅仅是逻辑过程。对称哲学的建立具有必然性;它的建立使人对经济的认识过程更自觉,更有效。
把人看成“经济人”还是“道德人”集中体现了性善者与性恶者、性善论者与性恶论者两种人本观。实际上,“经济人”与“道德人”是人的两种属性,是不同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的不同主观修养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人;而两种不同的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属性在人身上不同组合、不同比重而已。只要把人的本质看成是一个系统,把人的本质属性看成人的本质系统的整体功能,把“经济人”、“道德人”、“政治人”看成是同一个有着同样的内涵与外延的概念,那么,就可以用同样的视角来考察经济与政治,把它们看成是同一个市场经济的不同环节。政治不是市场的外部因素,市场经济没有外部性。政府不会、也不应该失灵。而“人的本质是自私的”“经济人”理论,是造成政治与经济脱节、“公共选择理论”与市场经济理论不兼容的根本原因。只要把人的本质看成是一个系统,人的本质属性是这一系统的整体功能,那么“经济人”、“道德人”、“政治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一样的,不一样的只是名称而已。用“人的本质是自私”的来界定人的本质,是把结论当前提,是静态的、孤立的、线性的思维方式的产物。
陈世清:律师的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
律师作为社会的人,必须讲社会道德;律师作为职业人,必须讲职业道德。律师的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平衡点在于:在没有制造伪证、忠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或争取当事人的利益,包括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在此过程中,巧舌如簧旁征博引是律师业务能力强的表现,与道德无关,与法律也无关。
陈世清:从辱母杀人案看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的一致性
法律和道德与人性本来是统一的;造成法律和道德与人性的对立,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者和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正当防卫,本来法律就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因辱母而杀人本来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范围,所以所谓“辱母杀人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抉择”、“人性与法律孰轻孰重”、“道德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审判”等等,都是自以为是的伪命题。
辱母杀人案的要害在于:“士可杀不可辱”,人格权高于生命权,是中华民族主体性的表现,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精华。辱母杀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是正当防卫的典型。该案一审判决之所以激起公愤,就是因为只承认生命权,不承认人格权,触犯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辱母杀人案后面的案中案、包括背后的黑吃黑不能否认特定场景下基本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这是避免以案中案、黑吃黑为由把水搅浑的方法论原则。案中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也应该另案处理。黑吃黑不能作为辱母、非法拘禁的合法性依据,不能作为在遭遇辱母、非法拘禁时不可以正当防卫、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据。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
媒体记者是人,只要是人都有情感,都有倾向性——“不平则鸣”,正义感本身就是情感,被不公正激发出来的正义感就是倾向性——记者对法院不公正裁判的鞭笞与道德审判就是合理的、正当的倾向性,社会需要这样的倾向性来维持社会公平,媒体记者报道中的倾向性和客观性可以统一也应该统一,媒体记者报道中的倾向性不等于改变基本事实,媒体记者的倾向性和尊重事实并不矛盾。如果报道中有歪曲、捏造事实,那就是不实报道、虚假报道,而不是倾向性。要求记者报道没有倾向性不可能,把“倾向性”报道和“欺骗”划等号这个逻辑不成立。
司法审判和舆论审判的关系后面,是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治,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治。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司法体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治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两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民主与法治互为前提,法院审判独立与媒体舆论监督互为前提,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互为前提。民主与法治、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的辩证关系决定了媒体监督不等于舆论挟持;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等于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诚然,法律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法律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利益、深层的而非肤浅的利益、长远的非眼前的利益、整体的而非局部的利益。怎样使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呢?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法律跟着大多数人的感觉走,用大多数人的感觉决定法院审判,那么很可能所代表的只是大多数人虚假的、眼前的、局部的、肤浅的利益,而牺牲了大多数人真实的、长远的、全局的、深层的利益。
评GDP经济学“经济学不讲道德”的理论基础
GDP经济学之所以认为“经济学不讲道德”,是因为GDP经济学是变态经济学。GDP经济学就是一切向钱看经济学,一切向钱看是以金钱主导一切、以金钱衡量一切、以金钱换算一切、以金钱摆平一切的经济学,是弱肉强食的历史观、丛林法则的社会观、金钱至上潜规则的行为准则的根源,是潜规则、道德沦丧、司法腐败、逆选择与干部人事制度腐败的根源。当整个社会只认钱,以至善恶是非真假智愚颠倒、人类文明价值体系崩溃时,GDP经济学就成了变态经济学。
GDP经济学之所以认为“经济学不讲道德”,是因为GDP经济学是丛林经济学。GDP经济学的要害:GDP经济学主张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要步西方近代史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阶段,再经历一次血和泪的洗礼;他们认为,中国要重演近代史,要重头再来,要补资本主义的课,要经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要成为西方资本榨取中国人民血汗的世界工厂。他们有一副典型的洋奴嘴脸。实践证明:GDP经济学的“科学观”就是线性观,GDP经济学的“经济发展观”就是线性发展观。在GDP经济学那里,腐败之所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中国之所以只能做世界工厂,大量国有资产之所以可以容许流入少数人的腰包,是因为这是科学,是规律,是提高效率的需要,是帕累托最优的需要,是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是经济规模最大化的需要!而公平?只是效率的补充,小菜一碟不值一提。他们之所以把市场化等同于私有化、金钱化、产业化、自由化,把中国改革定位于走资本主义道路,源于以西方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标准模本,在理论上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画等号,把利润最大化、经济规模最大化作为以经济为中心的目标。GDP经济学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只讲效率、不讲公平的经济学,其在实践中的必然结果就是两极分化、弱肉强食,并形成阶级对立。
GDP经济学之所以认为“经济学不讲道德”,其理论基础是GDP经济学家认为科学的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是不一致的,作为科学的经济学的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是不一致的。
本人认为,科学的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是一致的。作为科学的经济学的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是一致的。我国理论界曾经有过人道主义是否历史观的争论。本人认为,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曾经阐述的唯物史观而言,人道主义确实只是一种价值观而非历史观。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哲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开放性与革命性,马克思主义不但没有终结真理,而且为真理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天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述的唯物史观没有封闭历史观真理发展的道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结果就是人类哲学,唯物史观的发展结果就是人类历史观。就人类哲学或人类历史观而言,人道主义和历史观并不矛盾,甚至没有差别——人道主义是历史观的深层次本质。当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对自己创立的唯物史观作出人道主义历史观的概括,但并不影响我们这些后人根据唯物史观的内在逻辑作出这样的概括。如果说,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是个人主义,这样的人道主义历史观是个人主义历史观,那么作为人类哲学的历史观的人道主义作为主客体相互关系的本质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有本质的不同。人道主义历史观作为人类历史观之所以是科学的,是因为把人类社会看成是宇宙发展完整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宇宙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类及个体从结果来看是神秘的,从起源和过程来看是自然的;社会发展的规律虽然是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规律、人道的规律,然而是自然规律的延伸,是宇宙普遍规律的局部表现,同自然规律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主客体相互关系构成的人道时空、社会时空与自然界的时空同源、同构、同质、同功。对称哲学,以对称哲学为哲学基础的对称经济学,科学与道德是完全统一的:科学直接就是道德,道德直接就是科学。而在其他学科,科学与道德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背离。对称经济学的最重要功能,就在于使其他科学同道德统一起来。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就在于经济学有君临一切的整合力,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去整合各门科学,包括历史观。使科学和道德统一起来的核心和纽带就是对称,使科学和道德统一起来的平台就是对称经济学。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主导。如果在有些人那里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发生了不一致,那只是这些人头脑里的道德观念绝对化了的结果,而不是二者本性上的不一致。
资产阶级有人道主义,并不等于人道主义只能是资产阶级的。如果说人道主义是一种价值观,那么人道主义就是一种普世的价值观,人类普世的道德价值观就是人类的历史观。人类普世的价值——人类的理想和现实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共产主义作为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就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道德价值。人类几千年文明史上,人类人道主义理想和现实的矛盾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由主体的活动组成,是人性、人的本质、人的理想的实现过程,是主体和客体的内在必然性联系。所以历史的发展与道德的发展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那只能是历史退步,而不是历史的进步。历史进步以道德进步为标准,道德进步以历史进步为根本、动力、基础。真理是具体的、全面的。认为道德尺度和历史尺度不一致是由于把道德看成是全面的,而把真理看成是片面的。实际上片面的真理对应于片面的道德,全面的道德要求全面的真理,二者在本性上是一致的。
历史尺度与道德尺度一致的基础,在于人是历史的主体。一方面,社会的本质是人;另方面,人又不在社会之外,或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是在社会之中,成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社会和人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正好象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事物的部分一样。任何事物,都由现象和本质两个层次、部分组成。因此,我们既要反对那种认为否认人是社会的本质、把人看成只是社会的奴隶的观点,又要反对那种认为人在社会之上,人可以随心所欲创造社会历史的观点,全面地、准确地把握人和社会的关系、价值观和历史观的关系。
社会——人——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本质部分,它是社会的最深层本质、最后的动力,而人是社会和主体的中介。在这里,只要把人上升为主体,把道德观上升到主体论,人道主义历史观和规律论历史观、规范历史观和实证历史观就可以得到统一。对称经济学既是规范经济学也是实证经济学,规范经济学与实证经济学的统一就是真(科学)、善(道德)、美(真与善在人的情感中的对称与直觉)的统一。
规范经济学: 世界是怎样的:真(科学)
对称经济学:世界应当怎样:善(道德)
应当怎样去做:美 按美的规律来建构,按美的规则来造型。
实证经济学
法律
强制执行 社会 规范经济学
显规则 制度(行政)
美的规则 非强制执行:道德 组织 对称经济学
潜规则
美的规律——客观规律 实证经济学
陈世清: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感受——“郑爽的诗”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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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20:00 | by admin ]

陈世清: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感受
——“郑爽的诗”小析
好好爱的时候别保留,离开的时候别挽留。
——郑爽
郑爽的诗是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感受,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身如其境,感同身受,极具艺术感染力,是现代诗的代表作,其在人类文学艺术史上的地位将和但丁《神曲》、荷马《史诗》、李清照的诗词一样,载入史册,就像她在中华民族法制史上的地位一样。
谁说郑爽的文字能力不行?文如其人——干净简洁,爽言爽语,发自肺腑,动人心扉,赏心悦目,试问哪个北大清华书呆子博士的文字功底能超过郑爽?
郑爽的诗说明:真实就是水平,真诚就是水平,真理就是水平。文字是什么?文字并不神秘——文字只是思想表达,有感而发;离开思想,文字将什么都不是。离开自己的真实思想谈什么文字水平,都是水上浮萍,无病呻吟。
我期待《郑爽的书》后,有《郑爽的诗》。
陈世清:道德是一种规范——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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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19:58 | by admin ]

陈世清:道德是一种规范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十一)
法律是一种规范,道德也是一种规范。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的不同点在于:法律是有形的、法律条文凝固的规范,道德是无形的、约定俗成的规范。共同点在于:都是公认的、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吸毒、卖淫、赌博、出轨、啃老、遗弃父母、坑蒙拐骗偷、假冒伪劣毒,都是公认的、无争议的违法缺德行为。迄今好像人类没有就这些是否道德、是否触犯道德底线进行争论、而且争得面红耳赤吧!
规范是自然的人化与人化的自然,是人类加工雕琢的产物——正好像满足人类任何需要的东西都是人类加工雕琢的产物一样。所以,不管是代孕,还是送养、领养,乃至打胎、堕胎,只要规范了,就是道德的;只要不规范,就是不道德。离开人类的规范活动,谈道德不道德,只能是盲人摸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意义。
人类的规范活动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是问题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的过程。在新的问题产生,原来的规范——法律和道德没有同步更新时,人类只能遵循公权法无规定不可行,公民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不要侈谈道德作茧自缚。要讲道德,讲道德底线,等规范以后再说吧!没有规范,谁知道你讲的是什么鬼!也许是你自己胡说八道呢?你是道德标准道德化身吗?
陈世清:代孕规范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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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19:56 | by admin ]

陈世清:代孕规范化的基本原则
必要原则:不孕不育或其他因为身体原因确实需要代孕。
伦理原则:代孕行为不得违背两性关系的伦理。
志愿原则:代孕被代孕双方必须志愿。
健康原则:代孕被代孕双方必须健康。
补偿原则:补偿不是商业化,而是工期补偿、营养补偿。
血亲原则:法定代孕的母子关系以血亲关系为依据,并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确认产权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明确只有提供受精卵的男女双方是代孕子女的父母,代孕者不是被代孕子女的生物学、生理学、社会学意义上的母子关系。
合法原则:必须通过有法定资质的代孕机构进行。
保密原则:法定的代孕机构必须对代孕者、被代孕者的信息
绝对保密,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陈世清:1.18事件的基本事实及幕后真相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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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19:54 | by admin ]

陈世清:1.18事件的基本事实及幕后真相之我见
1.18事件(指2021年1月18-19日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事件)的基本事实:
1、九大官媒属于公共话语权,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国家封杀”、“政府封杀”、“中央封杀”。
2、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之前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也没有经过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事实1-2的幕后真相之我见: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事件是滥用公共话语权,以言代法以言代政。
3、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基本上是同一时间。
事实3的幕后真相之我见:整个事件有人统一指挥统一安排。
4、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时间与郑爽诉讼相对人网曝郑爽所谓“欲弃养”录音片段的时间差不多就间隔一天时间。
5、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时间与郑爽相关借贷诉讼二审开庭时间接近。该诉讼直接标的2000万,实际涉及到的间接标的3600万元,标的巨大。
事实4-5幕后真相之我见: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网爆是试图舆论干预司法,指挥者背后有诉讼当事人的影子,指挥者和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关联,整个事件系有预谋有计划的产物。
6、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内容包括全面“封杀”郑爽,不让其发出任何声音,堵塞其任何发声渠道。
7、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后,郑爽诉讼相对方有大量水军在网络上频繁活动。只要路人、郑爽粉丝在自媒体对此事件的正常评论对郑爽有利,这些水军就对其进行人身恶毒攻击,包括捏造事实、造谣诽谤与人肉搜索,试图剥夺这些人的评论话语权,否定这些评论的正当性;在本人公开声明本人系共产党专业理论工作者,联系实际研究理论系本人的本职工作,仍然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人身恶毒攻击甚至威胁恐吓的方法试图逼迫我禁声,否定我的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降低我的信誉度与理论分析的可信度,用极其恶劣的手段配合实现九大官媒“封杀”郑爽的全面性与彻底性,用水军的原话是让郑爽彻底“社死”。从这些水军的气势、底气和官派言语、官派作风来看,这些水军都有背景有来头,而且背景深厚来头不小,大部分是体制内人物,不像一般老百姓,确实拥有兑现其对本人威胁恐吓的强大实力背景。
8、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封杀”郑爽被水军宣称为“国家封杀”、“政府封杀”、“中央封杀”,盗用“国家”、“政府”、“中央”的名义,试图使非法披上“合法”的外衣,使郑爽被“社死”合法化。
事实6-8幕后真相之我见:事出反常必有妖,手段的卑鄙证明目的的卑鄙。九大官媒通过滥用公共话语权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及后续水军不择手段疯狂围堵正义之声意图使郑爽被彻底“社死”事件,其手段之恶劣反映出来的目的之卑鄙,牵扯到的黑色利益链范围之广层次之高背景之深,牵连到的人员数量之多关系网之大,由此产生的国内外影响之恶劣,可以看成是一起网络黑社会事件。
1.18事件(指2021年1月18-19日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事件)的基本事实:
1、九大官媒属于公共话语权,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国家封杀”、“政府封杀”、“中央封杀”。
2、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之前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也没有经过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事实1-2的幕后真相之我见: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封杀”郑爽事件是滥用公共话语权,以言代法以言代政。
3、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基本上是同一时间。
事实3的幕后真相之我见:整个事件有人统一指挥统一安排。
4、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时间与郑爽诉讼相对人网曝郑爽所谓“欲弃养”录音片段的时间差不多就间隔一天时间。
5、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时间与郑爽相关借贷诉讼二审开庭时间接近。该诉讼直接标的2000万,实际涉及到的间接标的3600万元,标的巨大。
事实4-5幕后真相之我见: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网爆是试图舆论干预司法,指挥者背后有诉讼当事人的影子,指挥者和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关联,整个事件系有预谋有计划的产物。
6、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内容包括全面“封杀”郑爽,不让其发出任何声音,堵塞其任何发声渠道。
7、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后,郑爽诉讼相对方有大量水军在网络上频繁活动。只要路人、郑爽粉丝在自媒体对此事件的正常评论对郑爽有利,这些水军就对其进行人身恶毒攻击,包括捏造事实、造谣诽谤与人肉搜索,试图剥夺这些人的评论话语权,否定这些评论的正当性;在本人公开声明本人系共产党专业理论工作者,联系实际研究理论系本人的本职工作,仍然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人身恶毒攻击甚至威胁恐吓的方法试图逼迫我禁声,否定我的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降低我的信誉度与理论分析的可信度,用极其恶劣的手段配合实现九大官媒“封杀”郑爽的全面性与彻底性,用水军的原话是让郑爽彻底“社死”。从这些水军的气势、底气和官派言语、官派作风来看,这些水军都有背景有来头,而且背景深厚来头不小,大部分是体制内人物,不像一般老百姓,确实拥有兑现其对本人威胁恐吓的强大实力背景。
8、九大官媒通过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封杀”郑爽被水军宣称为“国家封杀”、“政府封杀”、“中央封杀”,盗用“国家”、“政府”、“中央”的名义,试图使非法披上“合法”的外衣,使郑爽被“社死”合法化。
事实6-8幕后真相之我见:事出反常必有妖,手段的卑鄙证明目的的卑鄙。九大官媒通过滥用公共话语权网曝郑爽隐私引爆网络舆论暴力及后续水军不择手段疯狂围堵正义之声意图使郑爽被彻底“社死”事件,其手段之恶劣反映出来的目的之卑鄙,牵扯到的黑色利益链范围之广层次之高背景之深,牵连到的人员数量之多关系网之大,由此产生的国内外影响之恶劣,可以看成是一起网络黑社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