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辩证法”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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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9 23:14 | by admin ]

悖论之一:矛盾辩证法理论定位的悖论。
矛盾辩证法理论定位的悖论表现在矛盾辩证法同系统论何者为高的悖论。
作为世界观,辩证法当然高于系统论;作为对矛盾的扬弃,系统论当然高于矛盾论。这样,就必然会出现矛盾辩证法和系统论你在我之上,我在你之上的悖论。
悖论之二:矛盾辩证法本质属性的悖论。
“矛盾同一性是绝对的,斗争性是相对的”是个悖论。
矛盾之所以是矛盾,矛盾存在的理由与依据,既在于斗争性。斗争性是矛盾的本质属性。
“统一体”不等于“同一性”,前者是实体,后者是属性。任何矛盾都要以一定的统一体为产生、存在的实体依托,不等于矛盾的同一性是绝对的。矛盾的解决方式是有融合、消解一种,但融合、消解是矛盾解决。矛盾解决了,矛盾也就不存在了。把矛盾不存在或矛盾解决的一种特殊方式说成是矛盾的本质属性,是“矛盾”的悖论。这个悖论说明:“矛盾同一性是绝对的,斗争性是相对的”这个命题不成立。
悖论之三:矛盾辩证法社会功能的悖论。
以前“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以矛盾辩证法为理论基础,现在“和谐社会”又以矛盾辩证法为理论基础,不能自圆其说。
矛盾之所以是矛盾,就应该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在这个前提下,同一性和斗争性二者各自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然“矛盾同一性是绝对的,斗争性是相对的”这个命题不成立,那么以“矛盾”为核心范畴的矛盾辩证法就不能作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悖论之四:矛盾辩证法理论地位的悖论。
宇宙中的所有统一体(包括宇宙本身作为统一体)虽然是相对的,但宇宙的同一性是绝对的。既然同一性是宇宙的本质属性,那么以斗争性为本质属性的矛盾只是宇宙的局部现象,矛盾的普遍性只是相对的。这和矛盾辩证法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理论地位相悖。
“矛盾辩证法的悖论”说明:走出“矛盾辩证法”,既是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辩证法自身的发展逻辑。
矛盾辩证法理论定位的悖论表现在矛盾辩证法同系统论何者为高的悖论。
作为世界观,辩证法当然高于系统论;作为对矛盾的扬弃,系统论当然高于矛盾论。这样,就必然会出现矛盾辩证法和系统论你在我之上,我在你之上的悖论。
悖论之二:矛盾辩证法本质属性的悖论。
“矛盾同一性是绝对的,斗争性是相对的”是个悖论。
矛盾之所以是矛盾,矛盾存在的理由与依据,既在于斗争性。斗争性是矛盾的本质属性。
“统一体”不等于“同一性”,前者是实体,后者是属性。任何矛盾都要以一定的统一体为产生、存在的实体依托,不等于矛盾的同一性是绝对的。矛盾的解决方式是有融合、消解一种,但融合、消解是矛盾解决。矛盾解决了,矛盾也就不存在了。把矛盾不存在或矛盾解决的一种特殊方式说成是矛盾的本质属性,是“矛盾”的悖论。这个悖论说明:“矛盾同一性是绝对的,斗争性是相对的”这个命题不成立。
悖论之三:矛盾辩证法社会功能的悖论。
以前“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以矛盾辩证法为理论基础,现在“和谐社会”又以矛盾辩证法为理论基础,不能自圆其说。
矛盾之所以是矛盾,就应该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在这个前提下,同一性和斗争性二者各自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既然“矛盾同一性是绝对的,斗争性是相对的”这个命题不成立,那么以“矛盾”为核心范畴的矛盾辩证法就不能作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悖论之四:矛盾辩证法理论地位的悖论。
宇宙中的所有统一体(包括宇宙本身作为统一体)虽然是相对的,但宇宙的同一性是绝对的。既然同一性是宇宙的本质属性,那么以斗争性为本质属性的矛盾只是宇宙的局部现象,矛盾的普遍性只是相对的。这和矛盾辩证法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理论地位相悖。
“矛盾辩证法的悖论”说明:走出“矛盾辩证法”,既是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辩证法自身的发展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