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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三农问题,要用市场经济,而不是用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来定位“三农”问题,把“三农”问题看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环来解决。目前从执政党和国家政策可以决定土地承包期长短来看,在事实上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包括其村社集体组织并不拥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这种理论(含法律)和事实之间的不对称,使农村土地产权处于模糊状态。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确而非私有制,所谓产权明确就是明确产权主体与产权边界。首先是明确产权主体。产权主体无非是个人、集体、股份制、国有制。鉴于我国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土地分给个人的土地私有制根本不可能。而股份制的前提是私有制,土地私有制不可能,土地股份制也就不可能。由于村社集体组织的临时性、可变性,所以由村社集体组织作为产权主体,将造成主体不确定、主体缺位。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同时由于国家的至大无外性,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土地产权的边界明确。也就是说,只有国有才能做到农村土地的产权明确,使农村土地成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适格的基础。农村土地产权明确,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实际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使用的制度,不但对于农民产权有名无实,对于集体来讲,土地所有权也十分虚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虚弱的产权“主体”在各地政府面前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使自己能转干、提拔,不少农村干部迎合上级行政领导的口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使农村滥用土地、耕地、良田近乎失控。如果促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这种情形肯定会更严重。产权模糊与产权主体弱势地位的结合,使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化。相比之下,农村土地国有化可以为农村土地确立明确的、强势的产权主体。只有把农村土地国有化,才能避免农村土地双轨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扩大造成的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人为扩大寻租空间而造成监管缺失、耕地流失,从根本上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从长远、全局考虑,科学、合理、节约、可再生用地,保护与扩大耕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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