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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是“一大二公”。“一大二公”的“公”不是仅指土地所有权的“公”,而是指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公”,是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中的产权主体的多重化造成的产权主体的模糊;“一大二公”的弊病也不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公”,而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造成对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压抑、生产效率的低下。正像国有企业改革的引进股份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不否定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土地国有制也不矛盾。任何产业,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只是相对的,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则只能是绝对的。农村土地国有制前提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否定之否定,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科学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和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大二公”有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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