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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邓玉娇事件中,不少媒体与个人博客频频出现“和谐”二字,用来形容地方政府把“和谐”作为掩盖矛盾、掩盖真相的工具和手段。在这些地方使用的“和谐”成了贬义词。“和谐”成为贬义词是和谐的异化。所以有必要对和谐的本义作一番探讨。
    我认为,和谐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和谐是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和谐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谐是民主与法制的统一。社会什么时候做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什么时候社会就和谐;社会什么时候做不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什么时候社会就充满不安定的因素。因为没有上述统一,就没有主客体、相对主体和相对客体的平衡,就没有主体的身心平衡。“拿起筷子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是因为分配不公而造成的心态失衡。人的心态失衡,就要发泄。所以“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而所谓公平出效益,也就是对称出效益。
    因此,正反面都告诉我们,和谐不是掩盖矛盾、一团和气,“安定团结”、“稳定压倒一切”。和谐的本质是对称,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称、贡献和索取的对称、民主与法制的对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对称。只要能对称,改革也会带来和谐,因为它是实现不和谐向和谐转化、虚假的和谐向真正的和谐转化的必经途径。也只有对称,才能做到长久的和谐。不对称的“和谐”,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现的“和谐”,是虚假的“和谐”,必定不能长久。是对称决定和谐,而不是和谐决定对称。
    作为人和人、人和自然的对称给人带来愉悦的和谐是一种真,而不是一种假;是一种善,而不是一种恶;是一种美,而不是一种丑;“和谐”是可以给人带来真善美享受的褒义词而不是被人拿来讽刺挖苦的贬义词。
    在邓玉娇事件中,“和谐”要成为褒义词而不是贬义词,就应该是“真相”与事实的对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对称,立法(法律条文)、司法(执法)、行政(政府部门行为)的对称,“依法处理”的方向和方法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对称,案件处理结果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对称,法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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