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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社会,法律代表大多数人真实的、深层的、长远的、全局的利益。因此在民主社会法律与民意并不脱节,更不对立。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司法程序与结论是否公平,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舆论监督是法律与民意统一的必要环节。在邓玉娇事件中,一边倒的舆论、从中体现的一边倒的民意,不应该被执法者以司法独立为由,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与民主相对称的是法制,但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完善的法制。否则,法律只不过是既得利益者手中的工具。民主包括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必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民选不普及、法制不健全时,舆论监督更显重要。如果说,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那么媒体监督就是法制建设的必要环节。正像只有蝙蝠害怕阳光,只有贪官才害怕记者——目前只有记者才有老百姓不具有的能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把网络媒体视为表达民意的直接通道,媒体监督甚至可以说比现有司法体系更为群众所信赖、所依托,群众把媒体监督、特别是网络媒体监督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真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当广大人民群众对媒体监督寄予厚望时,也更应该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把媒体运作与媒体炒作区别开来。媒体监督与媒体商业化运作二者间不但不矛盾,而且互为前提——人心向善向美、趋善避恶、疾恶如仇的本能和人民大众对重大事件渴望真相的冲动,完全可以把媒体与记者的正当利益,同媒体监督的新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但如果媒体把商业化运作异化为商业化炒作或“有偿新闻”,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媒体监督”的可信度,那么对于媒体自身效益将是一大损失。只有树立媒体的诚信品牌,媒体的商业化运作才能一路走好。而媒体诚信品牌的内涵,就是实事求是与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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