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邓玉娇事件(十):从“经济理性”到“道德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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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 11:59 | by admin ]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理性有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道德理性高于经济理性,道德理性是经济理性的扬弃,是经济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理性不是现代人的标志,现代人以道德理性为自己的本质特征。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法律有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不但民法以诚信为最高原则,道德也是刑法的前提。不同的道德观念,决定了不同的司法实践、不同的判决结果。离开道德观念的所谓纯粹“客观公正”的、完全独立的司法并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往往体现了道德诉求,舆论监督往往体现了对司法的道德监督。“全民法官”固然不能代替法院的法官,但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就是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本来固有的内在联系。法律的主体性还表现在法官有主体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机器人;法官的判断能力不但对案子的判决结果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且表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法官的道德空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说要更加“理性”对待邓玉娇案子的审理。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不知这里的“理性”是经济人层面的,还是道德人层面的?不同层面的“理性”将得出相反的结果。由于邓玉娇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典型性,所以我希望主审邓玉娇案子的法官是个更具有道德理性的“道德人”,而不是一个更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
用“道德人”代替“经济人”,用道德理性代替经济理性,用孔子所揭示的义利统一的规律作为我们的指导,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优势来迎接加入经济全球化以后“与狼共舞”的挑战。这是“邓玉娇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也是“邓玉娇事件”深刻的社会意义。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法律有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不但民法以诚信为最高原则,道德也是刑法的前提。不同的道德观念,决定了不同的司法实践、不同的判决结果。离开道德观念的所谓纯粹“客观公正”的、完全独立的司法并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往往体现了道德诉求,舆论监督往往体现了对司法的道德监督。“全民法官”固然不能代替法院的法官,但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就是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本来固有的内在联系。法律的主体性还表现在法官有主体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机器人;法官的判断能力不但对案子的判决结果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且表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法官的道德空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说要更加“理性”对待邓玉娇案子的审理。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不知这里的“理性”是经济人层面的,还是道德人层面的?不同层面的“理性”将得出相反的结果。由于邓玉娇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典型性,所以我希望主审邓玉娇案子的法官是个更具有道德理性的“道德人”,而不是一个更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
用“道德人”代替“经济人”,用道德理性代替经济理性,用孔子所揭示的义利统一的规律作为我们的指导,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优势来迎接加入经济全球化以后“与狼共舞”的挑战。这是“邓玉娇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也是“邓玉娇事件”深刻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