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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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10:32 | by admin ]

只有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才是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
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而不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语即出,舆论哗然,网上一片骂声,以致该法学教授发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网友们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无知”网友们都是草根水平,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夏虫不可以语冰”所以“道不同不相与为谋”。而我的看法恰恰相反:网友的吐槽是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是不理性的,而不理性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形而上学层面——本质层面的深层次思考。
1、不符合法律,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的身份地位年龄以及是否处女无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的危害可以因人而异,那么侵犯任何人权的危害都可以因人不同,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身份”高低办案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法制基础。
2、不符合逻辑。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那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长的妇女比强奸年轻妇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进一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龄较大的处女比强奸年龄较小的处女危害性小、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性小、强奸长得丑的女人比强奸长得漂亮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少的女人比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多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性欲比较强的女人比强奸性欲比较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不在谈恋爱的女人比强奸正在谈恋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老公阳痿的妇女比强奸老公阳刚的妇女危害性小……法院对强奸案量刑时要根据被害者是否处女、年龄大小、婚否、有无家庭、身体健康如何、生命来日长短、长得是否漂亮、性欲强弱、是否正在谈恋爱、老公性功能是否正常、被强奸时有没有产生快感等等来评估。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
3、不符合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机会更多,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评断可以成立,那么社会上将会有更多的强奸行为发生。从发生学与概率论的意义上,应该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4、司法实践不可操作。跟被强奸的对象类型挂钩的强奸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只能主观评估,这会为主观办案留下无限的空间。同时,受害者的身份无法证明。“陪酒女”不是官方正式认可的称呼或对某种人身份、职业的界定,更不是法律用语,把“陪酒女”这样的民间明显带有歧视色彩的俗称定格为法律上有据可查、判案有据的身份界定,本身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据,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法官都不会把“陪酒女”这三个字写进判决书。即使对“妓女”(现在正式的称呼叫“失足妇女”)的处罚,也不过仅仅是根据她的卖淫行为,而不是根据她的妓女身份。所以根据受害者的身份评估强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就依法办案而言无法操作。司法上确有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大小量刑,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根据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通过证据来证明或推断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根据对象的“身份”证明推断的“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论断在“证据法”上的要害在于:用当事人的身份和可能的行为方式代替证据来证明推断客观事实,这对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身份”是个莫大的讽刺。
针对网友质疑,该清华法学教授在其微博中把“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一句改成“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报》)我搞不明白“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和“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这两句话表面上看是两个命题,实际上这两个命题完全等价,所以这两句话实际上只是同一命题的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式——一个是从正面、一个是从反面来表述同一个命题,都是从人的身份来推论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只不过从正反两方面表述同一个命题会起到强化命题效果的作用,因此这种修改只能给人一种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不能区别命题和语言表达式,搞文字游戏,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在网友潮水般的质疑面前语无伦次、手足无措、左支右绌、捉襟见肘、进退失据,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说什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并不是像他自己所说的是“法学专家”理性的结晶,网友们不理解这句话是因为网友们不理性,或网友们的水平、理性程度不如他,而是由于他自己缺乏对法学的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对法律后面的法理理性认知的结果。什么是理性?理性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就是平等,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人格平等。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出身、身份不同和职业歧视导致的司法不公,不然就不会有人脱口而出“我爸是李刚”、“我爸是xxx”,该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很大程度上也是司法现实的反映和他本人潜意识的流露,但作为法学教授,其司法理性应该建立在司法“应然”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司法“实然”的基础上。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通过对法理的研究和言传身教,带动自己的学生把法学理性从理论理性转变为实践理性,把实践应然转变为实践实然,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如果随波逐流,“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把现有司法不健全的实然当应然大言不惭地予以推广,还要你法学教授干什么?从司法“应然”的理性层面来看,无论是评估强奸对受害者个人的危害程度还是评估强奸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节,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无关。抛开具体情节和体现具体情节的证据,仅仅根据特定对象、特定身份对结果进行推断并进行“危害性小”、“危害性大”的量化推导,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非理性思维,这种非理性思维是实行教育产业化政策以来整个学界流行的浮躁的形而下、“GDP思维”的产物。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形而上学层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考才是该学科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包括任何一门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惩罚是直接的,也是即时的;相比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草根网友们总体上的理性层次要比该教授高得多。网友们的吐槽虽然语言不雅乃至爆粗,充满暴戾之气,看起来很不理性,但却是对司法“应然”、法学教授“应然”的朴实的理性诉求。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可以看到:这种排山倒海般骂人用语五花八门冷嘲热讽无奇不有各种帖子光怪陆离口吐狂言出言不逊污言秽语不堪入目表面不理性实际理性的网络民意诉求可以说是给这位衣冠楚楚道貌岸然温文尔雅风度翩翩咬文嚼字出口不凡一表人才高高在上看起来理性实际不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法理”——法学“真理”、司法“理性”课。实践证明: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实践还证明:网络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而不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清华法学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一语即出,舆论哗然,网上一片骂声,以致该法学教授发出“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的感慨,似乎网友们之所以不同意他的观点,是因为“无知”网友们都是草根水平,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教授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夏虫不可以语冰”所以“道不同不相与为谋”。而我的看法恰恰相反:网友的吐槽是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是不理性的,而不理性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形而上学层面——本质层面的深层次思考。
1、不符合法律,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的身份地位年龄以及是否处女无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的危害可以因人而异,那么侵犯任何人权的危害都可以因人不同,因此根据一个人的“身份”高低办案将从根本上动摇我国的法制基础。
2、不符合逻辑。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那从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长的妇女比强奸年轻妇女危害性小;那还可以进一步从逻辑上得出结论:强奸年龄较大的处女比强奸年龄较小的处女危害性小、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性小、强奸长得丑的女人比强奸长得漂亮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少的女人比强奸正常性交机会比较多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性欲比较强的女人比强奸性欲比较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不在谈恋爱的女人比强奸正在谈恋爱的女人危害性小、强奸老公阳痿的妇女比强奸老公阳刚的妇女危害性小……法院对强奸案量刑时要根据被害者是否处女、年龄大小、婚否、有无家庭、身体健康如何、生命来日长短、长得是否漂亮、性欲强弱、是否正在谈恋爱、老公性功能是否正常、被强奸时有没有产生快感等等来评估。显然这个逻辑是荒谬的。
3、不符合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机会更多,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评断可以成立,那么社会上将会有更多的强奸行为发生。从发生学与概率论的意义上,应该说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4、司法实践不可操作。跟被强奸的对象类型挂钩的强奸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的评估,没有客观标准,只能主观评估,这会为主观办案留下无限的空间。同时,受害者的身份无法证明。“陪酒女”不是官方正式认可的称呼或对某种人身份、职业的界定,更不是法律用语,把“陪酒女”这样的民间明显带有歧视色彩的俗称定格为法律上有据可查、判案有据的身份界定,本身就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依据,任何一个头脑正常的法官都不会把“陪酒女”这三个字写进判决书。即使对“妓女”(现在正式的称呼叫“失足妇女”)的处罚,也不过仅仅是根据她的卖淫行为,而不是根据她的妓女身份。所以根据受害者的身份评估强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就依法办案而言无法操作。司法上确有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大小量刑,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根据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法律事实——通过证据来证明或推断的客观事实,而不是根据对象的“身份”证明推断的“事实”。“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个论断在“证据法”上的要害在于:用当事人的身份和可能的行为方式代替证据来证明推断客观事实,这对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身份”是个莫大的讽刺。
针对网友质疑,该清华法学教授在其微博中把“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一句改成“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北京晨报》)我搞不明白“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和“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两句话有什么区别。这两句话表面上看是两个命题,实际上这两个命题完全等价,所以这两句话实际上只是同一命题的两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式——一个是从正面、一个是从反面来表述同一个命题,都是从人的身份来推论强奸行为造成的危害,只不过从正反两方面表述同一个命题会起到强化命题效果的作用,因此这种修改只能给人一种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不能区别命题和语言表达式,搞文字游戏,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在网友潮水般的质疑面前语无伦次、手足无措、左支右绌、捉襟见肘、进退失据,只能说明该清华法学教授说什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并不是像他自己所说的是“法学专家”理性的结晶,网友们不理解这句话是因为网友们不理性,或网友们的水平、理性程度不如他,而是由于他自己缺乏对法学的形而上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对法律后面的法理理性认知的结果。什么是理性?理性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的本质就是平等,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本质是人格平等。诚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出身、身份不同和职业歧视导致的司法不公,不然就不会有人脱口而出“我爸是李刚”、“我爸是xxx”,该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这句话很大程度上也是司法现实的反映和他本人潜意识的流露,但作为法学教授,其司法理性应该建立在司法“应然”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司法“实然”的基础上。法学教授的理性应该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通过对法理的研究和言传身教,带动自己的学生把法学理性从理论理性转变为实践理性,把实践应然转变为实践实然,推动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如果随波逐流,“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把现有司法不健全的实然当应然大言不惭地予以推广,还要你法学教授干什么?从司法“应然”的理性层面来看,无论是评估强奸对受害者个人的危害程度还是评估强奸对社会的危害大小,只能根据具体情节,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无关。抛开具体情节和体现具体情节的证据,仅仅根据特定对象、特定身份对结果进行推断并进行“危害性小”、“危害性大”的量化推导,是只看现象不看本质的非理性思维,这种非理性思维是实行教育产业化政策以来整个学界流行的浮躁的形而下、“GDP思维”的产物。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形而上学层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考才是该学科真正理性的思考,任何人、包括任何一门学科的“专家”、“学者”、“教授”蔑视形而上学不能不受到惩罚。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惩罚是直接的,也是即时的;相比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草根网友们总体上的理性层次要比该教授高得多。网友们的吐槽虽然语言不雅乃至爆粗,充满暴戾之气,看起来很不理性,但却是对司法“应然”、法学教授“应然”的朴实的理性诉求。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可以看到:这种排山倒海般骂人用语五花八门冷嘲热讽无奇不有各种帖子光怪陆离口吐狂言出言不逊污言秽语不堪入目表面不理性实际理性的网络民意诉求可以说是给这位衣冠楚楚道貌岸然温文尔雅风度翩翩咬文嚼字出口不凡一表人才高高在上看起来理性实际不理性的清华法学教授上了一堂实实在在、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法理”——法学“真理”、司法“理性”课。实践证明: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实践还证明:网络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