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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请郑爽当女一号的制片筹备工作已经开始

请郑爽当女一号的制片筹备小组已经成立,欢迎各路神仙,包括正版、准正版、路人粉,非粉、非粉、非粉们踊跃提供资源,参与出谋划策。我们将以划时代的精神产品质量为五位一体高质量发展做出表率和贡献,为喜欢不喜欢郑爽的海内外同胞们献上一曲优美的时代主旋律。

陈世清:为什么郑爽必须“复出”?

1、恢复名誉是复出的原因,复出是恢复名誉的证明。没有复出,拿什么证明你的名誉已经恢复?所以,“只要恢复名誉,复出不复出无所谓”是个伪命题。

2、复出是法治的胜利,也是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已至此,郑爽事件已经不是郑爽的个人事件,而是中华民族历史上重大的法制事件,必将载入中国法制史册;郑爽复出不复出已经不是个人的选择,而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规律的选择。

3、个人而言,复出可以实现此事件对郑爽的边际效益最大化。如果能复出,意味着郑爽的知名度、资信度、美誉度上升了一个新的台阶,不是红红也是红红,黑红被消化成红红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演艺圈可以实现郑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

4、郑爽本来就没有被真正“封杀”,广电时评所谓的“封杀”可以看成只是一场闹剧。所以,与其说是“复出”,不如说是该干嘛干嘛——正常履行本该做的工作。

陈世清:郑爽“封杀”与“精准施策”(一)


精准施策,政治学与行为学概念。精准施策就是施策主体、宗旨、手段、过程、结果精准,使施策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期目的,最大限度产生正能量,最大限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实现施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决策施策行为。精准施策以精准理论为基础,以精准概念为前提。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提出就是精准施策的典型。精准施策概念产生于精准扶贫的实践,由于符合唯物辩证法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符合新发展理念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所以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精准施策不但表现为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实施,而且表现为微观组织行为。现在我们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看“封杀”郑爽是否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根据上述精准施策的定义与标准,我认为所谓有关方面“封杀”郑爽,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1、“封杀”郑爽的主体不适格。“主体适格”是法律概念,意即实施法律、行政、民事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政府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政府行政主体的资质。那么,“封杀”郑爽的主体“广电时评”具备“封杀”郑爽的行政主体资质吗?答案是否定的——“广电时评”只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属事业单位,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广电时评”不具备“封杀”郑爽的主体资质。“广电时评”“封杀”郑爽是无效的越权行为。无效的越权行为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行政效力,所以属于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郑爽事实上并没有被“封杀”,所谓郑爽被国家、政府、广电总局“封杀”的流言纯粹就是由一帮法盲胡扯出来的扯淡。

即使“广电时评”是广电总局的窗口、代言人,“广电时评”代表了广电总局的行政意志,“封杀”郑爽也必须由广电总局自己下发红头文件,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该红头文件,在红头文件中公开说明“封杀”郑爽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对上号的确凿证据与充分理由。否则,仅仅凭一张“广电时评”“封杀”郑爽就是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以言代法、以言代政的要害与实质,是既享受行使权力的快感、优越感,又可以不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能进能退、能攻能守、进退裕如,是滥用职权的巧妙表现形式。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使法治成为一纸空文,是滋生潜规则的土壤,为权力造租寻租、为了寻租而造租提供了极大的可供操作的弹性空间。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真正的“主流逻辑”;要求依法行政,反对以言代法、以言代政是真正的主流的声音,而不是什么“多元社会”“多元化”的声音。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不管打什么旗号、批什么外衣,都是违法行为——真正的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任何一个演艺明星的道德问题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不管是官媒还是私媒,媒体的背景有多深、靠山有多硬,法治社会绝不容许任何媒体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言代政。


陈世清:郑爽“封杀”与“精准施策”

精准施策,政治学与行为学概念。精准施策就是施策主体、宗旨、手段、过程、结果精准,使施策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期目的,最大限度产生正能量,最大限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实现施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决策施策行为。精准施策以精准理论为基础,以精准概念为前提。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提出就是精准施策的典型。精准施策概念产生于精准扶贫的实践,由于符合唯物辩证法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符合新发展理念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所以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精准施策不但表现为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实施,而且表现为微观组织行为。现在我们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看看“封杀”郑爽是否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根据上述精准施策的定义与标准,我认为所谓有关方面“封杀”郑爽,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1、“封杀”郑爽的主体不适格。“主体适格”是法律概念,意即实施法律、行政、民事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政府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政府行政主体的资质。那么,“封杀”郑爽的主体“广电时评”具备“封杀”郑爽的行政主体资质吗?答案是否定的——“广电时评”只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属事业单位,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广电时评”不具备“封杀”郑爽的主体资质。“广电时评”“封杀”郑爽是无效的越权行为。无效的越权行为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行政效力,所以属于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郑爽事实上并没有被“封杀”,所谓郑爽被“封杀”的流言纯粹就是由一帮法盲胡扯出来的扯淡。

即使“广电时评”是广电总局的窗口、代言人,“广电时评”代表了广电总局的行政意志,“封杀”郑爽也必须由广电总局自己下发红头文件,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该红头文件,在红头文件中公开说明“封杀”郑爽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对上号的确凿证据与理由。否则,仅仅凭一张“广电时评”“封杀”郑爽就是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2、“封杀”郑爽的宗旨不准确。“演艺人员私德有亏,无论作品如何,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不会积极正面”(广电时评)。演艺人员有一般人不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对演艺人员的私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要求使之影响力转变为社会正能量无可非议,但要求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起积极正面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要求过高。这里,要把演艺作品的“社会正能量”和演艺作品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演艺作品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演艺作品的社会正能量不以演艺人员日常生活的完美无缺为必要前提,也不以演艺人员在银屏上的高大上形象为必要前提。银屏上五毒俱全的反面人物,只要演技精湛,反面人物的形象灵魂刻画得入木三分,也同样具有正面教育意义,同样为作品的正能量作出贡献。人无完人,试问中国哪个演艺人员、包括演主旋律题材正面人物的专业户,谁能做到在日常生活中毫无瑕疵使之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起积极正面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如果做不到都要封杀,岂不是中国所有的演艺人员都要封杀?对演艺人员道德标准的过高要求与其说是高标准严要求,不如说是道德绑架;不但为行政执法不公提供了弹性空间,而且为任意侵犯演艺人员的人权、说“封杀”就“封杀”提供了道德出口。

3、“封杀”郑爽的理由不成立。“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关演员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代孕不是私事,与法不合,有违社会主义公德。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代孕、弃养更是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规避法律,境外代孕,又意欲弃养,这样的演员,私德有亏。演艺人员私德有亏,无论作品如何,其本人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上的社会公德示范作用不会积极正面。”(广电时评)这里,代孕不是私事逻辑上不成立,曾欲弃养、意欲弃养和事实弃养划等号逻辑上不成立,规避法律、境外代孕、与法不合就有违社会主义公德逻辑上法律上均不成立。用逻辑上法律上不成立的理由“封杀”郑爽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4、“封杀”郑爽的过程太仓促。“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关演员郑爽境外代孕、曾欲弃养的消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广电时评)这个所谓的“舆论强烈反响”只不过是由和郑爽有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公布的一些未经证实的“爆料”引起、由不明真相的“吃瓜”不嫌瓜大的网民盲目推波助澜产生的网络暴力,既不能全面反映客观事实,也不能精准反映法律事实。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详细听证查明真相就贸然“封杀”,后患无穷,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5、“封杀”郑爽的效果不理想。“封杀”郑爽后引起的强烈反弹争议不断,结合郑爽相关官司网络上议论纷纷乃至“阴谋论”层出不穷说明,“封杀”郑爽并没有得到“积极正面”的效果,从结果看不符合精准施策的要求。
“封杀”郑爽的最根本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劣迹”;因为“代孕”、“弃养”,使郑爽成为“劣迹艺人”。

所谓“劣迹”,无非就是三种情况:行为犯法、行为违法、行为违德(违反公序良俗)。

任何法律,都有特定的时空条件。正好像我们不能把秦朝的法律搬到现在,美国的法律用到国内,我们也不能把中国的法律套到美国。郑爽境外代孕,不管是不是钻中国法律的空子,是不是打中国法律的擦边球,总之在中国没有犯法,也没有违法。“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本身既不是严格的科学概念,也不是精确的法律概念,更不是精准的道德概念,用“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这些概念模糊的“概念”来给郑爽境外代孕定性为“劣迹”,从法律、道德层面均不成立。

中国法律不是禁止代孕吗?郑爽境外代孕不算犯法,也不算违法,那算什么?算不合法——不符合中国现有的法律。所以问题在于:不合法——不符合中国现有的法律算不算“劣迹”?

这里有一个合法和合理的关系问题。可以说,在法治健全的国度里,合法是合理的充分条件,但合法不是合理的必要条件。也即:合法的肯定合理,但不合法的不一定不合理。合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但合理不是合法的充分条件。也即:不合理的肯定不合法,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也即我们通常讲的“合理不合法”。

这里首先要把“犯法”、“违法”、“违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合法”几个概念精准区别开来。“犯法”、“违法”、“违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肯定算“劣迹”,但“不合法”的行为算不算“劣迹”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合理不合法”就不能算“劣迹”。

“合理不合法”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大量遇到的现象。为什么?因为法律的滞后性——科学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法律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科学与社会的发展实时动态不断更改法律。这就出现了与科学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的“合理”,和现有的法律不一致的现象。这就是产生“合理不合法”现象的社会根源。法律的宗旨、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保护合理,而不是保护不合理;当合理和现有法律不一致“不合法”时,我们要做得不是削足适履剪裁合理,而是修改法律。“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存在是与时俱进更改法律,推动法律发展、法治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

代孕,本质上是随着科学技术最新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异体供血,骨髓、眼角膜移植,不管是无偿还是有偿,严格意义上都是和肾脏移植没有本质区别的器官移植。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本身也是一种“代孕”——自己老婆的肚子里怀着别人的孩纸。从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大量出现、自己老婆的肚子里怀着别人的孩纸不违背公序良俗并合法存在、国家建立精子库以供通过试管婴儿解决不孕不育夫妇的需要、西方国家代孕合法等现象来看,代孕逐步合法有必然性,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法规可以视之为法规的滞后性。所以郑爽因为身体原因选择境外代孕以规避中国现有法律,有合理性,属于“合理不合法”范畴,不能算“劣迹”。

至于“代孕”合法化可能出现的大量社会问题,比如孩子最终归属及相关的血缘关系、社会关系、产权关系问题,属于法律完善、精准施策的问题。问题的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法律发展、道德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应该遵循科学发展、社会发展规律,预测社会发展趋向,提出精准施策预案,不能因噎废食。

什么是道德?道德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靠信念、良心、行为习惯、社会习俗、社会风气与舆论监督来维持的,协调个人利益和他人、社会利益,使社会良性运转的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与社会规范,包括公德与私德两个方面。公德即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是公共生活一般准则与行为规范。私德是私人生活中的道德,是私人生活中的一般准则与行为规范。道德的本质,是自觉维持个人利益和他人、社会利益的平衡;本质特征,是人的行为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就是通过公共秩序、社会习俗体现出来的公德。公德以私德为基础,私德往往通过公德表现出来。社会关系的核心,是两性关系;两性关系的核心,是爱情-婚姻-家庭关系。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既是私德的核心,也是公德的核心;公序良俗,既是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的展开,也是维持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的保证。所以,离开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讲公序良俗,是本末倒置。

那么,郑爽在美国代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呢?没有——因为两个人都未婚,都具备结婚条件,而且当时两个人都有结婚打算,即将成立家庭,代孕的也是两个人的孩纸,是纯粹的合法婚生子女的生殖辅助手段,没有违背社会两性关系的伦理道德,所以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真正违背公序良俗的,是出轨。明星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和素人一样的爱恨情仇。一边躺在自己身边,一边和其他女人发微信搞暧昧,任谁都会火冒三丈。所谓爱得越深狠也越深,“弃养”作为一时冲动的一种情感表达,情有可原。所以,当我们鼓吹“公序良俗”时,要考虑前因后果,事情发展的来龙去脉,抓住更深层次的“公序良俗”,不能断章取义、舍本求末,抓住一点不及其余。

从哲学上讲,任何坏事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有可能变成好事。天无绝人之路,置之死地而后生,人生没有迈不过去的坎。只要能“翻盘”,目前沸沸扬扬搞得全世界皆知的郑爽无异于做了一次最成功的广告——不但极大强化了自己在国内的知名度,而且把自己的知名度毫不吝啬地由国内免费推向全世界。这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影片运营商、广告商、广告主、娱乐平台、对社会都可以带来巨大的好处。可以肯定,此次事件不是郑爽或幕后团队的刻意炒作,而且“翻盘”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是不可能,关键在于找到焦点,抓住主要矛盾。

在“代孕”不在国内而在国外、因此国内无法定罪的情况下,“代孕弃养”的主要矛盾在道德不在法律,在“弃养”不在“代孕”。所以,只要把孩子从美国领回来,用事实证明自己没有弃养,同时对自己那些所谓“弃养”的语言作出非本意的公开解释,并对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公开道歉,就不但可以大大挽回自己的名誉,恢复自己的形象,而且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名人效应对社会产生道德正能量,变消极影响为积极影响,使各方皆大欢喜。在此基础上争取上面解除封禁,重上银屏不是不可能。

如果郑爽既没有法律问题,也没有道德问题,那么所谓“劣迹”也就无从谈起,国家权力部门“禁言”也就没有客观依据。现有已经签约的合作单位如果终止合作,那么违约并且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郑爽,而是合作方。

名人效应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历史形成的。名人,真正的名人,是大浪淘沙,长期实践陶冶、实践检测的结晶。国家培养一个一线艺人不容易;成为名人,不管是哪个领域的名人,既有个人努力的因素,也有国家、社会支持的因素,成为名人有大量的国家、社会、个人的积淀成本。用积极的眼光看,名人效应可导不可堵。所以我建议国家权力部门不要“封禁”;合作方也不要急急忙忙解约、起诉,还是静观其变,看事态后续发展再做决定,以尽量把社会成本、各方面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争取最大限度转坏事为好事。这就是精准施策。

陈世清:为什么郑爽“复出”是法治的胜利?(一)

一、迄今为止所谓的“封杀”郑爽程序违法

1、“封杀”郑爽的主体不适格。“主体适格”是法律概念,意即实施法律、行政、民事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政府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政府行政主体的资质。那么,“封杀”郑爽的主体“广电时评”具备“封杀”郑爽的行政主体资质吗?答案是否定的——“广电时评”只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广电时评”不具备“封杀”郑爽的主体资质。“广电时评”“封杀”郑爽是无效的越权行为。无效的越权行为既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行政效力,所以属于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郑爽事实上并没有被“封杀”,所谓郑爽被“封杀”的流言纯粹就是由一帮法盲胡扯出来的扯淡。

2、由于郑爽不是广电总局任何下属单位员工,郑爽和广电总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劳动、劳务关系;郑爽不是党员不受党纪约束,不是体制内在编人员不受政纪(行政纪律)约束,所以,即使“广电时评”是广电总局的窗口、代言人,“广电时评”代表了广电总局的行政意志,“封杀”郑爽也必须由广电总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自己下发红头文件,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该红头文件,在红头文件中公开说明“封杀”郑爽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对上号的确凿证据与理由。在没有经过任何事实调查专家听证也没有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下,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仅凭相关官司对方当事人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的“爆料”就随意扣上“违背公序良俗”“私德有亏”“劣迹艺人”的帽子用一纸“广电时评”以“中央”、“国家”的名义和口气下令彻底“封杀”一个美誉度极高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在一场感情与经济的纠纷中明显是受害者的一线明星,在相关官司正在走程序的情况下不给其任何发声露脸的机会相关媒体平台紧锣密鼓密切配合全部禁言,是以言代法、以言代政。以言代法、以言代政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构成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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