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页: 278/301 第一页 上页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下页 最后页 [ 显示模式: 摘要 | 列表 ]
    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对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出现性 “交易”、“服务”字眼、刻意淡化此事件背后的非法性商业营运背景、把流氓逼良为娼按一般治安事件处理的态度,可以看出这些人内心里的性产业化、性交易合法化的“春潮涌动”。在他们看来,似乎性产业化指日可待、性交易合法化信手拈来。而邓玉娇,只不过是一个不识时务、不知好歹、不食人间烟火、抱持早已过时的观念不放的时代落伍者。这样的心态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与实践基础。这个理论背景就是新自由主义、唯科学主义经济学的GDP增长观,实践基础就是GDP异化的合乎逻辑的发展。
    什么是GDP异化?
    所谓“GDP异化”,就是GDP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背离、财富增加与人的幸福的对立。
    “GDP异化”的根源是指导思想错误与政策腐败——以价格为核心机制,市场化演变成一切向钱看;以货币GDP为“发展”目标却无相应的配套措施。异化的结果是货币GDP与绿色GDP、社会GDP冲突,GDP增长与社会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冲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某些人极力鼓吹的性产业化、性交易合法化只是一系列GDP异化的必然结果。如果有人妄图通过邓玉娇事件的处理为性产业化张目开路时,GDP就完全异化为科学发展观的反面。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理性有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道德理性高于经济理性,道德理性是经济理性的扬弃,是经济理性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理性不是现代人的标志,现代人以道德理性为自己的本质特征。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说明,法律有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不但民法以诚信为最高原则,道德也是刑法的前提。不同的道德观念,决定了不同的司法实践、不同的判决结果。离开道德观念的所谓纯粹“客观公正”的、完全独立的司法并不存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往往体现了道德诉求,舆论监督往往体现了对司法的道德监督。“全民法官”固然不能代替法院的法官,但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就是体现法律与道德之间本来固有的内在联系。法律的主体性还表现在法官有主体性:法官也是人,而且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机器人;法官的判断能力不但对案子的判决结果起最后的决定作用,而且表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法官的道德空间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说要更加“理性”对待邓玉娇案子的审理。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不知这里的“理性”是经济人层面的,还是道德人层面的?不同层面的“理性”将得出相反的结果。由于邓玉娇事件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典型性,所以我希望主审邓玉娇案子的法官是个更具有道德理性的“道德人”,而不是一个更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
    用“道德人”代替“经济人”,用道德理性代替经济理性,用孔子所揭示的义利统一的规律作为我们的指导,用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优势来迎接加入经济全球化以后“与狼共舞”的挑战。这是“邓玉娇事件”给我们的启示,也是“邓玉娇事件”深刻的社会意义。

    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凝固。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
    世界是一面镜子。你认为世界是怎样的一个世界,取决于你用什么样的眼光看世界;你用什么样的眼光看世界,取决于你是怎样一个人。
    对邓玉娇事件也是这样——怎样看待邓玉娇事件,取决于你是“经济人”还是“道德人”。
    如果你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心目中的“经济人”,你就会在潜意识中把买淫卖淫合法化作为看待此事件的预设前提,认为买卖双方公平自愿,既使有推搡行为甚至强买强卖也不应该拔刀杀人,这只不过是一起因正常“交易纠纷”、生意场上谈判不成双方出言不逊产生口角动作粗辱脾气暴躁引起的再普通不过的行凶杀人案件,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议论纷纷。相反,如果你是一个“道德人”,你就会认为逼迫卖淫本身即为非法,为逼迫卖淫语言羞辱行为出轨即为严重侵犯人格,对邓玉娇当时的遭遇感同深受,为其“遭受羞辱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壮举同情与喝彩。如果你是“经济人”,你就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防卫才算正当;如果你是一个“道德人”,你就会认为“生命诚可贵,人格价更高”,在人格受到侮辱时进行“防卫”决不“过当”。“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不同价值观,决定了对邓玉娇事件性质的截然不同的看法,对邓玉娇防卫是过当还是正当的截然不同的看法。    
    “经济人”与“道德人”,既是两种不同的人,也是人发展的两个不同的阶段。利己主义的“理性人——经济人”假设,以及市场的“完全竞争——人与人是狼”的假设,都是微观经济、小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特定的历史背景,引申出特定的人性定位、特定的经济学出发点。到了经济宏观化时代,“经济人”必须被扩展为“道德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必定取代纯粹的金钱关系、竞争关系,“蓝海战略”必定取代“丛林法则”。知识经济也即双赢经济;知识的可再生性,使双赢合作成为合作的主导模式,义利不但应当统一,而且可以统一;富贵与道德同时兼备也不再是一个神话,“德财兼备”、鱼和熊掌兼而得之,不是田园诗般的浪漫幻想,而是发达国家每日每时发生的管理实践。世界首富比尔•盖兹由企业家转为慈善家的过程,典型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只是滞后的经济学并未从理论上加以总结而已。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让市场经济与孔孟之道相互碰撞、“经济人”转变为“道德人”应该有现实的可能。 市场经济的规范性,就是通过对“经济人”这一概念的重新定位,实现经济学、管理学的重新定位,在把人看成“道德人”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学、管理学范式的转换,使经济成为幸福的经济、人成为幸福的人。
 


    一个穷得叮当响的农家女,一个在娱乐城里当修脚工的服务生,一个社会最底层的人,居然为了自身所谓的贞洁与所谓的人格尊严,面对大把大捆的金钱毫不动心,不但造成“交易失败”,还居然为此闹出人命。这在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看来是“市场失灵”,是市场的“外部性”、超经济力量导致“市场失效”。
    问题是,在那样风花雪月的地方,怎么会“市场失灵”而使之成为市场的“外部性”,成为“被市场遗忘的角落”呢?
    是什么样的超经济力量使市场失灵?
    莫非那个地方是世外桃源,那个地方的人都不食人间烟火?
    我看不是什么超经济力量使 “市场失灵”,而是市场原教旨主义自己失灵。
    正像莫斯科不相信眼泪,市场也不相信“外部性”。“外部性”只是对于微观经济而言;对于宏观经济来讲,“外部性”也成了“内部性”。
    市场经济既是实证经济,也是规范经济;真正的市场经济不是金钱至上、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的土壤,而是催生民主、法制、道德的平台。“善”的人格化或理论化的人文信仰总体上是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必要环节。政治是经济的表现,道德也是经济的表现;道德与政治作为人文信仰的现实展开,都是经济的一个环节和有机的组成部分。所谓“市场失灵”、“超经济力量”是对“市场”、“经济”等概念作了微观的、片面的、狭隘的理解。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不是有没有“超经济的力量”,要不要“超经济的力量”,而是要什么样的“超经济的力量”,为什么要这样的“超经济的力量”,怎样才能形成、发展这样的“超经济的力量”。消除负主体性,解决“市场失效”的根本途径,是把道德调整与政府宏观调控定位于市场调节之中而不是之外。完善的市场是宏观调控和微观自由的对称结构,法律、道德、政府宏观调控与社会保障制度等均构成市场的内在环节。发展就是解决所谓的人类“外部性”问题、市场“外部性”问题、经济“外部性”问题。经济发展的“外部性”问题越多,说明微观经济已经逐步宏观化了;新自由主义者只有改变小商品经济时期形成的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思维方式,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这一场灵与肉、道德与金钱的“交易”与交锋中,邓玉娇失去了金钱价值,获得了道德价值;道德价值高于金钱价值。邓玉娇不是亏了,而是赢了!这说明:只要改变价格经济学范式,确立价值经济学范式,市场就没有“外部性”,市场也不会失灵。
    邓玉娇算是给市场原教旨主义者们上了一堂课。


分页: 278/301 第一页 上页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下页 最后页 [ 显示模式: 摘要 | 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