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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清:怎样进行规范的学术评价?

所谓规范的学术评价,指科研人员向国家法定评审权威机构提交自己的科研成果,法定评审权威机构根据法定的标准、程序对科研人员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鉴与认证,并根据通过评鉴与认证的科研成果大小颁发学衔证书和给与相应待遇的过程。国家法定评审权威机构设在全国人大,由此不属于民间第三方机构。

1、确立规范的科研成果标准。科研成果 也叫科学成果,狭义指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原创理论成果。科研成果的内容是原创理论,形式是论文或科研报告。科研成果是理论创新,所以不同于技术创新。由于技术创新也是自觉不自觉地在特定的理论指导下取得,同时技术创新也蕴含着上升为新的理论的可能,所以广义的科研成果也包括技术创新。
2、确立规范的科研成果大小标准。科研成果大小的标准,即理论原创程度的大小、层次的高低。根据理论原创程度不同分为新的学科、新的理论范式、新的基础理论、新的理论四种,体现了理论原创程度的四个层次。科研成果大小与理论原创程度成正比。原创程度越高的,科研成果越显著。那些创立新学科、建构新范式的成果具有人类科学发展的里程碑意义。科研成果显著是指的理论原创程度或原创成果的质量,而不是发表论文的数量或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由于真正的原创理论被社会接受有一个过程,第一流的成果是既有范式替代性又有历史必然性的成果,新范式的成果往往会受到原有范式共同体的集体抵制,所以科研成果显著也不是指论文高引用率和得到高级别的奖项。
3、确立规范的科研成果评鉴程序。
①申请者向法定机构提交自己认为自己的学术成果属于哪个层次的原创理论。
②申请者从逻辑、事实和实践检验三方面提供自己认为的学术成果属于哪个层次的原创理论的证据和依据。
③根据提供者自己认为的学术成果属于哪个层次的原创理论的证据和依据,法定机构组织答辩,从逻辑、事实、实践三个方面进行验证。
④答辩全程只围绕提供者自己认为的学术成果属于哪个层次的原创理论的证据和依据进行答辩,答辩过程严禁涉及提供者什么学历、毕业于哪所大学、有没有发表过论著、论文引用率、影响因子、得过奖项、现有职称等。
⑤答辩过程全程录像在专门设置的网站上公布。公布三个月无实质异议算通过。
4、确立规范的学术头衔认证程序和相关待遇。根据规范的科研成果评鉴程序认证的学术成果大小,颁发学术头衔证书,包括学术大师、XX学家、XX学者,XX科研工作者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中学术大师、XX学家的学术地位和享受的待遇应该高于现有的院士;XX学者的待遇应该高于现有的正高职称;XX科研工作者的待遇应该等同于现有的正高职称。
5、确立不同层级的学术头衔对应的学术成就:
学术大师:创立新学科。
XX学家:建构新范式。
XX学者:提出新的基础理论。
XX科研工作者:提出新的理论。
不同层级的学术头衔,仅和对应的学术成就挂钩,和其他头衔、职称(院士)、职位、学位、学历、毕业院校、发表论著、知名度、得过任何级别奖项无关。
6、确立规范的学术成果推广程序。由规范的科研成果评鉴程序认证通过的相关学术成果,尚没有发表的应该安排发表、馆藏,不得收取作者任何费用;已经发表的应该安排宣传推广,进大学、进教材、进课堂;与新范式成果冲突的旧的教材,应该即时退出教材系列,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退出程序。
陈世清:为什么鼓吹科学可证伪的“博士”都是真的假博士

1、 缺乏抽象思维能力,无法区分经验与理论、本质与现象、本质的知识与现象的知识、必然判断和全称判断,把反映本质与规律的“必然判断”和反映现象的“全称判断”混为一谈,用属于现象认识范畴的全称判断可证伪推断属于本质规律认识范畴的必然判断可证伪,把必然性或科学规律发生作用的参照系限定、转移、变化、概念的精准化过程认定为科学可证伪,用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绝对性,把真理的相对性混同于科学真理的可证伪性。
2、 缺乏精准思维能力,无法区分”表述、“论证”和“验证”,把“表述”、“论证”和“验证”混为一谈,用表述、论证可证伪推断验证可证伪,把表述、论证科学理论的论文或专著中论证不严密、方法有缺陷、表述有漏洞的部分被证伪,以假设为出发点建构数学模型进行表述、论证、“验证”得出的结论被证伪,等同于科学本质与科学规律可证伪、科学本身可证伪。
3、缺乏概念思维能力,望文生义,只看文字不看概念,把“科学”和“真理”割裂开来,否认科学和真理作为概念的内涵都是正确反映世界本质与规律的理论,否认两者是不同的名词表达同一个概念。
4、缺乏系统思维能力,无法精准把握知识、学说、假说、假设、经验、技术、科学的关系,科学不可证伪与宗教不可证伪的关系,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关系,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实践观念和正确理论指导的关系,知识可检验和科学可证实的关系,把假说或以各种假设为出发点的学说、模型进行错误的解释、预测被证伪说成科学可证伪,可检验的学说被证伪说成可证实的科学被证伪。
5、缺乏复杂系统思维能力,无法运用复杂系统性思维方式研究复杂现象、把握复杂现象后面的规律,把还原论思维方式研究得出的结论被复杂现象后面的规律证伪推出科学可证伪。
6、不承认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整体论、主客体辩证理性思维方式与通过典型分析、分析综合形成理性认识、科学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只承认西方还原论“天人相分”、把科学仅仅当做通过归纳形成的工具理性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把波普经验归纳主义、证伪主义奉为金科玉律,以波普在经验归纳主义基础上形成的证伪主义为理论基础坚信科学可证伪。
7、极力争夺西方话语权的各类“公知”不承认对称逻辑思维方式,不承认以对称逻辑学为理论基础的思想实验验证科学原理的有效性,只承认形式逻辑,推崇西方还原论思维方式与数理模型研究范式,把西方数理模型研究范式当做规范的研究范式,把属于形式逻辑、在思维方式层面有缺陷的数理模型当做充分的论证方式与充分的验证方式,当各种假设为出发点建构的数理模型“验证”的片面、不确定性结论被证伪,就大喊大叫科学本身可证伪。
8、学历化课程化应试教育模式培养的书呆子“博士”靠教科书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背书,把教科书当科学真理,一旦教科书被证伪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博士身价就说科学本身可证伪。同时,学历化、课程化应试教育模式培养的“博士”缺乏写真正的科学论文的严格训练,靠“天下文章一大抄”抄出来的“论文”无法做到原创性与可证实性、不可证伪性的统一,用科学可证伪可检验代替可证实软化学术评价标准与博士论文标准,为自己的伪研究、假论文、假博士提供背书,为自己“博士”论文答辩走过场蒙混过关并骗取国家科研经费提供道德出口。
陈世清: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本人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法》的建议,理由:


用法治手段把《宪法》落到实处,避免《宪法》成为空法、虚法,建设法律无漏洞、法治无死角的法治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铲除既得利益集团、权贵阶层、深度腐败分子产生、存在并肆意盘剥中国人民、把人民当韭菜的社会基础,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待续,请关注)

陈世清:把《宪法》落到实处是国家监察的核心目标
——监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本人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的层次定位,以真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要明确国家监察机关是政治机构,而非一般的纪检、司法、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是政治监督,而非一般的反腐败监督,以保证国家监察的无死角。在此基础上,把《宪法》落到实处作为国家监察的核心目标。改革的任何措施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中进行。把老百姓当韭菜的教育产业化政策、医疗产业化政策、住房产业化政策等打着“改革”旗号的改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严重侵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宪政策必须纳入国家监察纠正的框架。

2、既得利益集团的特权既是深度腐败的表现,是一切腐败的根源,又是一切违宪、侵犯人权现象的根源。必须把特权赖以产生并得到顽固维护的制度、体制、机制纳入国家监察纠正的框架。权大于法的司法腐败是由特权腐败引起的最大腐败,必须把司法腐败、枉法裁判作为国家监察的重点打击对象。

3、要强化对立法过程的监察,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时实现法治无死角,通过法律和法治的完善使宪法落到实处。

4、国家监察机关下设宪法法院。我国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要建立全方位无盲区无死角的法治中国,成立宪法法院势在必行。

①宪法法院可以使违宪的“政策”成为直接可诉对象,使错误的、违背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损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如国企私有化改制政策、事业单位先企业化后私有化改制政策、教育产业化政策、医疗产业化政策、住房产业化政策、官媒先企业化后私有化政策、民营资本大摇大摆运营“官媒”和信息共享平台操控话语权操纵社会走向把人民当韭菜的镰刀政策)及时得到纠正,把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执政理念落到实处。任何政策、任何大局、任何所谓“政治正确”的显潜规则都只有在宪法框架中有效,以确保我们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体现民主和法治的内在有机统一。

②宪法法院可以使法院本身成为可诉对象。在目前所谓法官终身责任制没有切实的制度保证使之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如果不立不裁愈演愈烈越来越明目张胆,冤假错案在二审、再审、抗诉的各个环节像流水作业般层层通过,当事人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刻意不立不裁、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绳之以法?在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在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包围中处于社会生态链的终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官的理性与自觉来作出公正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必须让法院也处于多元化的监督中,老百姓可以向宪法法院直接起诉刻意不立不裁、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法官和检查官、法院和检察院,用宪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③宪法法院可以使各级立法部门成为直接可诉对象。不少地方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所制定的法规明显违背宪法和法律,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按目前的司法体制老百姓也是告状无门。

④宪法法院可以使各级党委、党务部门成为可诉对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党委及党务部门不可诉。在党政并未真正分开、党委事实在行使行政权、而且是主导行政权的情况下,党委、党务部门不可诉实际上形成了我国法治的死角和盲区,使大量的违宪违法行政行为披着“党委”、“党务部门”的外衣畅通无阻,以言代法、以言代政、先践踏人权后践踏法治行为打着“政治正确”的旗号为所欲为,得不到及时遏止和纠正,老百姓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维护。同时党委、党务部门超越法律、凌驾法律之上也无法使《党章》真正落到实处。

宪法是根本法,一切法律都是以宪法为基础,一切违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切违法行为归根结底都是违宪行为。违宪直接不可诉,违宪政策不可诉,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不可诉,地方与部门所制定的违法法规不可诉,必然使社会大量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可诉,在使宪法成为虚法的同时连带使大量法律也成为虚法。违宪不能直接可诉,是中国法治体系的最大漏洞,是法治中国无法真正建立的最大漏洞,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社会首先要堵塞这个漏洞。成立宪法法院,使宪法成为直接可诉之法,法院、检察院本身成为可诉部门,部门、地方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最高法最高检滥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长副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副检察长以言代法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官法院、检察官检察院违法行为的诉讼,原则上可以和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同时进行。

司法监督的多元化是仅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想仅仅通过司法程序本身就能解决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问题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加速司法系统腐败乃至司法系统黑社会化,加剧司法不公。只有首先把司法部门、主管司法部门的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才有可能把政府其他部门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所以必须成立宪法法院,设立国家和各省市级三级宪法法院。国家宪法法院和各省市级宪法法院直属国家监察委员会。

陈世清简介:男,中共党员,专业理论工作者,理论家、思想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管理学家、逻辑学家、教育学家、理论物理学家、作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学者、企业家,对称哲学、对称经济学、对称逻辑学、对称管理学创始人,中国第一个拥有自己的哲学范式、经济学范式和原创的经济学基础理论、原创的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真正的经济学家,被称为“中国的爱因斯坦”。其创立的对称经济学是第一个由中国人自己创立的经济学理论体系,被权威媒体认定为中国最有希望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建立在新的范式基础上的经济学原创基础理论。陈世清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擅长跨学科研究,因拥有自己的范式而在学术上独树一帜、自成一家,通过理论与理论、实践与实践、理论与实践的大跨度碰撞跨学科出成果、出跨学科成果,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从未交版面费)数十篇管理学、经济学、哲学论文,论文多次转载并多次获奖。在中央级、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多次再版,从未交出版补贴或自销包销)《中国经济解释与重建》、《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对称经济学》、《经济领域的哥白尼革命》、《和谐经济》、《幸福经济》、《稳定型经济》、《再生型经济》等五十多种著作。意欲创立新学科——知识运营学,推动形成新产业——知识运营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作出创新性成果,已被编入美国《世界名人录》等20多种名人辞典。信仰:科学社会主义。
陈世清:反民科悖论及其根源——谁才是真正合格的“博士”
——案例说理(六十五)

所谓“反民科悖论”,就是一方面教育产业既得利益集团用是否有“博士学历”作为区分“民科”、“官科”的标志;另一方面教育产业既得利益集团自己无法制定合格博士论文的标准,合格的博士论文标准必须靠“民科”来制定。

形成“反民科悖论”的根源,在于学历化“博士”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博士”根本不具备博士学力,根本写不出合格的博士论文;真正具备博士学力的,是“民科”。只有“民科”,才有可能写出合格的博士论文,才是真正合格的“博士”。

反民科悖论及其根源说明,所谓“反民科”,其实是真的假“博士”反假的真“博士”。

真的假“博士”反假的真“博士”,是教育体制异化的缩影。关门卖学分、学位学历化、博士学位学历化的教育产业化政策,是教育体制异化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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