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清:科学、法律与道德——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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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1:36 | by admin ]
2021/04/06 11:36 | by admin ]
陈世清:科学、法律与道德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
代孕是科学技术的成果,是不是钻法律的空子,是不是违背了道德?这个问题涉及到科学、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看来,法律、道德与科学是统一的,科学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法律与道德也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法”、“道”、“德”三个词的本意就是“规律”,法律与道德以科学为基础,法律尺度、道德尺度与科学尺度是一致的,作为科学的法律尺度、道德尺度与历史尺度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哲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开放性与革命性,马克思主义不但没有终结真理,而且为真理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天地。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作为人类历史观之所以是科学的,是因为把人类社会看成是宇宙发展完整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宇宙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类及个体从结果来看是神秘的,从起源和过程来看是自然的;社会发展的规律虽然是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规律、人道的规律,然而是自然规律的延伸,是宇宙普遍规律的局部表现,同自然规律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主客体相互关系构成的人道时空、社会时空与自然界的时空同源、同构、同质、同功。对称哲学,以对称哲学为哲学基础的对称经济学,科学、法律与道德是完全统一的:科学直接就是道德,道德直接就是科学。而在其他学科,科学与道德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背离。对称经济学的最重要功能,就在于使其他科学同道德统一起来。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就在于经济学有君临一切的整合力,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去整合各门科学,包括历史观、法律观、道德观。使科学、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的核心和纽带就是对称,使科学、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的平台就是对称经济学。在对称哲学、对称经济学的范式框架中,道德尺度、法律尺度与科学尺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三者都是相对与绝对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如果在有些人那里道德尺度、法律尺度与科学尺度发生了不一致,用所谓道德审判来代替法律审判、科学判断,那只是这些人头脑里的道德观念绝对化了的结果,而不是道德、法律、科学三者本性上的不一致。
陈世清:底线思维与道德底线——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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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1:33 | by admin ]
2021/04/06 11:33 | by admin ]
陈世清:底线思维与道德底线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八)
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是人之为人做人做事的基本思维方式。底线思维方式,就是任何人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循人作为人、作为社会的人必须遵循基本准则的思维方式,就是生态思维、生存思维、法治思维、道德思维、常识思维、事实思维。底线思维不因人的身份、地位、出身、职业、财富、种族、国籍、信仰以及社会状态、人的处境的不同而不同。底线思维方式,具体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上,国家作为社会宏观调控的主体,底线思维指科学思维、规律思维、发展思维、创新思维,指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措施、制度体制机制设计必须以人类共同发展、本国人民幸福为中心保证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观上,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的底线思维指必须有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风险意识、成本意识。微观上,个人道德观意义上的底线思维指的是人的微观行为必须渗透贯彻上述宏观中观的底线思维,个人行为学意义上的底线思维指往最好处努力往最坏处着想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底线思维,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维方式。
底线思维,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维方式,个人道德观意义上的底线思维——道德底线就是指的人的微观行为必须渗透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法治意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核心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的道德底线和社会的法治底线是一致的。
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看,个人的道德底线和社会的法治底线也是一致的。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凝固。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所以,根据法律和道德的内在一致性,即使法律条文会出现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情况,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法官肯定要考虑“合理不合法”的因素,那种认为存在着法律够不着的“空子”所以要靠“道德底线”来填补的说法和做法,都是打着“道德”旗号真正钻法律空子的无法无天的违法行为。
放心吧,根据底线思维,没有法律管不了的事,不管是公德还是私德,公序良俗还是私序良俗,只要有纠纷法律都可以管,某些人就不要咸吃萝卜淡操心了。先考虑法律底线,再考虑道德底线吧。
那些打着“道德底线”旗号的人,事实上都在践踏法律底线,不是吗?
陈世清:什么是法治文化?——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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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1:31 | by admin ]
2021/04/06 11:31 | by admin ]
陈世清:什么是法治文化?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十三)
法治文化是由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法治实践观念、法治制度体制机制、法治价值观、法治公民素质、法治社会心理、法治行为方式,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组成的文化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文化体系的核心,是人类一切法治文化的综合。法治文化建设是把法治中国落到实处的必要措施。
郑爽事件说明:媒体治国、舆论治国、以言代法严重破坏了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特别是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是把法治中国落到实处的必要前提。提高公民法治素质,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陈世清:从道德的美学原理看郑爽代孕是否超越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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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1:30 | by admin ]
2021/04/06 11:30 | by admin ]
陈世清:从道德的美学原理看郑爽代孕是否超越道德底线
——郑爽事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三)
真:世界怎样(认识—科学—真理);
善:世界应该怎样(利益—价值—道德);
美:应该怎样去做(实践—改造—审美)。
真是真理。
善是合理。
美是崇高: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人怎样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按美的规律来建构,按美的规则来造型。人类所有的真正的实践活动,都是在自觉不自觉地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美的规律来建构,按美的规则来造型改变世界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过程。所以,美,是真和善的统一。所以,善—道德,必须以真为基础,以美为归宿。一件事,是不是道德,不是根据凭空想象、个人好恶、历史标准、多数人的意见,而要看:
1、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2、是否满足人类的利益;
3、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满足人类的利益。
用上述标准衡量,代孕是否道德?是否超越道德底线?
1、代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成果(真—科学判断);
2、代孕放任自流对于人类有利有弊(善—道德判断);
3、通过规范使代孕对人类只有利没有弊(美—审美判断)。
善—道德判断只是科学判断向审美判断过渡的中间环节;只有审美判断才是道德判断的归宿与落脚点。这就是道德的美学原理。通过规范(实践),使代孕对于人类只有利没有弊,就是最大的道德。这就是代孕是否道德后面的美学原理。离开人类的实践—审美活动,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争论代孕是否道德的问题,无异于盲人摸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永远争不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
根据代孕是否道德后面的美学原理,一个人如果确实需要代孕,在国内代孕不规范因而不合法的情况下,到代孕规范因而合法的美国代孕,就是道德的。这就是代孕是否道德后面的美学原理的具体应用。
根据道德后面的美学原理,我国要做的,是代孕规范,而不是指责代孕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超越道德底线。
郑爽美国代孕超越道德底线了吗?
陈世清:“封杀”郑爽违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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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1:26 | by admin ]
2021/04/06 11:26 | by admin ]
陈世清:“封杀”郑爽违背宪法
“封杀”郑爽违背宪法以下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封杀”郑爽违背宪法以下条款——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